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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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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军曾两次大规模地为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功臣颁发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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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是1955年。这一年,人民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史称“三大制度”),同时,还有一件令世人瞩目的大事,这就是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早在解放战争结束后不久,颁发勋章和实行军衔制就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时,设置了掌管军衔和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军衔奖励处。中央军委曾计划于1953年7月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授衔与授勋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授衔、授勋条例及实施规程,进行军衔鉴定,制定编制军衔,规定授衔、授勋审批权限,研究制定军衔标志、军服样式和勋章奖章图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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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J" I: H4 ?& k/ A. C 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1 t, i3 C. ~" R$ P9 {! h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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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这两项工作都由总干部部具体组织实施。5 m# V7 i% t5 B$ {! G$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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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12日,一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同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确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 y8 L& n) U/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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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卜,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人本营;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t2 f3 K# S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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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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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W) |& v3 `$ s% P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上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二方面军和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25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上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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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8 G5 C) w# e( @0 X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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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y8 z' L$ D; X" d6 \4 ~3 s( L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解放军个满两年的原国民党军队有功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军以上起义的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师起义的授予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团起义的授予三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排到整营起义的授予解放奖章。- ?8 u2 J5 |4 p8 x1 G! G
- ^4 ^ |* _, L; f* j" L 我国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运动、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苏联、朝鲜等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的。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立卜了不朽的功勋。为了表彰战斗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我军各部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也曾颁发过奖章和纪念章以示奖励。但是过去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范围也有很大局限。这次根据宪法规定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9 c4 o5 X# x, M1 M' {& i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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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9月23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予朱德等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并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级解放勋章。毛泽东主席陆续发布命令,授予元帅和将官以各种勋章。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尤其是红军时期干部档案制度尚不够健全,一些干部战争时期的任职在档案记载上不够明确,有时需要当年的上下级或同级来证明,这就给评定勋章增加了难度,也是造成分批公布受勋人员名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杨成武上将1955年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但直到1957年,才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1957年6月18日,毛泽东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授勋命令,其中包括杨成武等47人的一级八一勋章、黄永胜等196人的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王建安等421人的一级解放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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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5 Z* a5 _! v P5 @8 z/ v1 @ 1955年至1957年,共授予人民解放军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各种勋章10万余枚,各种奖章52万余枚。其中,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175人,二级八一勋章1467人,三级八一勋章5339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07人,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人;一级解放勋章983人,二级解放勋章4932人,三级解放勋章5487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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