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组织和协调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审查批准并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 (四)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五)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相关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 (六)组织建立并维护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七)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八)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开展的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三)编制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专项规划; (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 (五)组织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拟定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标准、准则、指南等技术规范; (三)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四)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和博物馆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 (六)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外查获的古生物化石和国内查获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 (七)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 (八)对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和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的保护规划提供指导,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专业培训; (九)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资源分布、保护现状、调查和研究工作程度,编制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提出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管理措施及其他工作安排等。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是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的编制】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赋存情况,编制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 【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的所在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针对当地古生物化石的产出、分布情况,分类采取保护措施,作出具体安排。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第九条 【古生物化石的分类】古生物化石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按照科学价值重要程度、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和《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意见征求】申报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世界)地质公园涉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应当征求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申报省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省级地质公园涉及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应当征求古生物化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产地和标本保护、调查评价、规划编制、评审鉴定、咨询评估、科研科普、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措施】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 (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 (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上报或者上交的; (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保护基金】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