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13:44
这份报告应同时转发到省文化厅,在省内造声势,影响,地方官员有压力,就应慎重考虑啦.. ...
小草8888 发表于 2011-6-22 20:14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真 希望市领导能看到这报告,对私人办馆有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政策:handshake :handshake
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15:00
这样的 一定是要支持
石头bole 发表于 2011-6-22 20:17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石版支持和鼓励:handshake :handshake
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23:45
牛人啊
sanatuse 发表于 2011-6-22 20:24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很普通的想法。没什么好“牛”的。我在收藏圈子里已经28年了,对古玩的喜爱光从感情来说有种难以言表的心情,看着这些已成系列的藏品有种不想让他们分散的愿望,不是高尚,是因为自己是这样一点点的把他们汇集,向对自己的孩子一样付出,因为他们我失去很多也得到很多。。。。。。。谢谢SANATUSE斑竹支持和鼓励:handshake :handshake
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32:43
私人办馆国家有法规支持,不难办理.办馆容易守馆难,把一方古文化托起是大好事.支持!
西南残雪 发表于 2011-6-22 21:16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西兄所说很实际也很对我的心思。我有这样的想法已经不是一两天了,但象我们这样靠知识而不是靠企业或金钱累积起来的藏品,要把它们建馆展出是很难的。没有财团的支持,没有雄厚的资金博物馆是很难建立起来的,更难的是维护。“创业容易守业难”这个道理我也懂。知道这几年国家有政策对民办馆的扶持,虽然希望不大,但有曙光就要去做,成功与否那不是我所能控制的。感谢兄,到贵网来能认识兄这样的人我感到荣幸:handshake :handshake
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36:52
开业时,组团去
老冯废品站 发表于 2011-6-22 21:36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冯兄的一贯支持和鼓励,虽然说个人感觉希望不大,但文化局要求我写个报告,有希望总比没希望的好。感谢兄的支持和鼓励,特别感动的是“开业时,组团去”这句话,听着我心里暖暖的。。。。。。。。。。。。。。:'( :'( :handshake
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43:59
厉害,支持.开业时跟着老冯后面,帮老冯扛废品.
沁紫 发表于 2011-6-22 21:46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沁版一贯的支持钟某一直记着,感谢,感谢。前几天南国今报对我进行了专访主题是关于南越陶瓷的,应该明,后天就见报了,到时发到本网也给关心,帮助我的师友一些安慰吧,希望有关市领导看到报道,能体谅下私人建馆之难之艰辛。在政策有所倾斜:handshake :handshake
金口俗
发表于 2011-6-23 00:47:01
支持
大乖总 发表于 2011-6-22 22:52 http://www.chnshiqi.com/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刚发时间不长就收到这样多师友的关心和鼓励,请允许个男人感动,感动。谢谢大家!:'( :$ :handshake :handshake
西南残雪
发表于 2011-6-23 10:14:13
本帖最后由 西南残雪 于 2011-6-23 10: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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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章程草案;
(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十四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第二十一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酋长
发表于 2011-6-23 10:28:05
强烈支持,
西南残雪
发表于 2011-6-23 10:29:46
本帖最后由 西南残雪 于 2011-6-23 10:39 编辑
诚真支持金先生把这私人展馆建起来,申办初期必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不须实质资金}.建议小起步,后完善,在发展方针.行政手续办理遇到困难,把合理合法的问题情况反应来这里,会得到相关的政策支持!
http://www.sach.gov.cn/tabid/120/Default.aspx
三石轩
发表于 2011-6-23 11:18:54
支持!佩服!
偶是火星人
发表于 2011-6-23 12:43:31
本帖最后由 偶是火星人 于 2011-6-24 18:20 编辑
:( :( :D
珊瑚虫
发表于 2011-6-23 14:37:05
本帖最后由 珊瑚虫 于 2011-6-23 14:44 编辑
好样的! 加油:victory: :victory:
广西百家博物馆建设项目名单(略)请登陆:www.gxzf.gov.cn/fjcf/201101/P020110125403626095785.pdf
shiqi
发表于 2011-6-23 15:47:17
刚看到帖子,大力支持。
赵哥
发表于 2011-6-23 22:41:42
看了此书很有感动,我为楼主的崇高精神表示钦佩!如需网站助力当在所不辞,预祝成功!:handsh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