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39:03

就石片台面研究问题答李炎贤

本帖最后由 cev 于 2010-7-2 07:04 编辑

发表在《江汉考古》杂志,2006年(4):86-91。

weiqinhw



摘要:石片包括了各种类型台面的石片,石片台面的分类可以视为石片分类的一种。旧石器时代

考古术语需要斟酌和规范。科学研究必须实事求是。

关键词:石片台面;基础知识;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



李炎贤(1936-2006)的《关于石片台面研究的一些问题-兼与卫奇先生商榷》(以下简称《商榷》)一文,虽然形式上是重新塑造关于石片台面的研究学说并对《石制品观察格式探讨》(以下简称《格式》)进行点评,但实际上展现了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思想、方法、文风等方面的许多看点。这是一篇很有见教的文章。

《格式》文章的构思和编写虽然历经20年,也曾广泛征求过意见,但其内容结构仍然是笔者的一种设想,修订无疑很有必要,别人接受与否也自在情理之中。《格式》一文纯属资料的编排,如果把它视为“高层次的研究”,那么审视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的基点就太低了。

《商榷》一文显露出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诸多问题,在不禁深感遗憾之余,然亦值得深思。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39:28

一、石片的台面分类是石片分类的一种

《商榷》一文说,“台面和石片是两个概念,它们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笔者讨论的是石片的台面分类,而《格式》的作者却把它改为‘石片分类’。从形式逻辑看来,这是违反了正确思维的初步规律之一的同一律,是偷换了概念”,“《格式》的作者硬说笔者搞了‘石片分类’,纯属无中生有。”

其实,《格式》中的有关观点完全来自于李炎贤学说,绝非“纯属无中生有”。

李炎贤等曾经在观音洞旧石器的研究报告中说:“有人工台面的石片依实际情况可再分为素台片、小台面、有疤台面、有脊的台面和修理台面等几类。”并将有台面的石片列为天然台面、素台面、小台面、有疤台面、有脊台面和修理台面 。显而易见,他(们)是把石片的台面分类作为石片分类看待的,尽管把石片和石片台面“混为一谈”了。

后来,李炎贤在《关于石片台面的分类》(以下简称《分类》)中介绍贾兰坡等关于许家窑石制品研究指出“虽然他们是对石片进行分类,实际上亦可视为台面分类的一种。” ,其论断是《分类》关于石片分类和石片台面分类关系的思想精髓。经过语法修正及对其作品原意的甄别,其本意应为:石片分类可视为石片台面分类的一种。

笔者认为李炎贤的分类观点前者是正确的。众所周知,石片台面的所有特征被包括在石片特征之内,但石片的特征并不都反映在石片台面上。这就是说不管什么台面类型的石片都是石片,因此石片的台面分类可以看作为石片分类的一种。正如马毛色的分类是马分类的一种,白马或黑马是马,但马不是白马或黑马。如果把马分类视之为马毛色分类的一种,那就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因此,把石片分类视为石片台面分类的一种应该属于逻辑认识的“误判”。实际上,多年来李炎贤的石片台面分类学说经常被应用在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报告的石片分类中,认为这样的处置“有些偏颇”显然有悖于客观事实。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39:52

二、分类应该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

分类学是旧石器时代考古的基础。然而,中国的旧石器时代考古在上个世纪从西方引进开始,石制品的分类就陷入了分类方法的误区,而且长期不能自拔。

笔者认为分类应该遵循形式逻辑划分的原则。《格式》一文指出:“李炎贤的石片分类,划分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性质、形态不同的标准,明显违背了科学划分准则”。《格式》中明明是把李炎贤的石片台面分类视之为石片分类,可是《商榷》的作者硬说笔者“把石片台面当作石片” ,在逻辑上偷换论题,不仅把石片台面和石片的概念“混为一谈”,而且把石片分类和石片的概念也“混为一谈”了。

《分类》作者清清楚楚论述的是“石片台面的分类”,但是经过20年后却宣布:《分类》“文章不是分类,而是罗列,退一步讲,它是尚未完成的分类。”,“名为分类,实未分类”,“文章是尚未全部完成的作品。《格式》作者也未免过于着急了。既然原作者还没有说出来、写出来,甚至还没有考虑好的事,别人怎么能够靠猜想就能推论出原作者在什么层面上使用什么标准来划分呢?” 其言辞,不仅偷换论题,而且很有霸气。但是,《商榷》对《分类》的研究做了修正,其治学态度是值得赞赏的。《商榷》一文根据台面保留情况,将石片台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分了4个大类:台面缺失者、台面小到不保留“面”者(包括零台面和刃状台面)、缩小的台面(虽然比普通台面小,但仍可以被观察到。包括点状台面和线状台面)和普通台面。但是,其分类仍然没有完全摆脱逻辑认识的误区,依然存在违背科学划分准则的“糊里糊涂”问题。

《商榷》一文中“台面缺失者”应该是打片过程台面被破坏的石片。台面小到不保留“面”者的认定不符合逻辑推理。在旧石器研究中,标本测量通常精确到0.1或1毫米,“零台面”石片台面上的打击点长度较大,有的可以超过20毫米,所以“零台面”石片归于不保留“面”者有些不够恰当。实际上“零台面”石片应该属于台面背缘呈球面状的自然台面石片。而所谓“刃状台面”归于“台面缺失者”较为合适。《商榷》和《分类》文中的“点状台面”和“线状台面”均无准确量度。既然“这类台面虽小或很薄,但还是可以清楚地观察到”,那就是其面仍然存在,其台面应该归于可以进行测量的打制的平坦台面或自然台面类型。

石片分类是多重性的。据统计,在1985-2004年的20年间,《人类学学报》上发表的涉及石片或石片台面分类的旧石器时代考古报告中,完全应用和部分涉及李炎贤石片台面分类方法进行石片分类和石片台面描述的文章只有大约36%。事实表明,虽然《分类》声称“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实际而又易于理解和掌握的分类方案”,然而其石片台面分类法却尚未被大多数同行所采用。但是,笔者不能认同《商榷》作者的观点:“如果被大多数同行所拒绝,则只能算做地质学家和旧石器时代考古学家茶余饭后的助兴谈笑话题罢了。”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40:06

三、实事求是是科学研究的生命

科学研究必须实事求是,制假则丧失了做科学人的资格。

《商榷》一文指出:“修整(retouch)一词,多数学者都用于描述第二步加工,而对石核台面上的处理,属于第一步加工的工作,通常都称为修理(preparation)。在汉语中这两个词,含义相近。一般说来,非专业人士不太了解这两个词在旧石器时代考古学中的微妙差别。在他们看来,这两个词,相差不大,有时交错使用,自在情理之中,……严谨的专业人士使用起来是有区别的。早在1957年,贾兰坡先生在科普读物《旧石器时代文化》一书中就已经清楚地指出:……。这两段引文在讲述‘修理’和‘修整’时,说得多么清楚呀。最近一、二十年来我国旧石器时代考古学文献都把这两个词严格区分开。在21世纪的旧石器时代考古学的专业文章中,解释‘修理台面’为‘石核台面上有意修整打出的痕迹’,不仅文句不通,而且混淆了第一步加工和第二步加工,这样的说明,未免有点滞后了。”

关于第二步加工,《商榷》作者虽然强调遵循贾兰坡1957年提出的观点,但是在湖北大冶石龙头遗址的发掘报告中依然混用“修理”、“处理”和“修整” ,而且也未注意到贾兰坡晚年的研究报告将“修整”改变为“修理”或“修制”。据统计,在1985-2004年在《人类学学报》上发表的涉及“第二步加工”解说的旧石器时代考古报告中,完全用“修整”的仅占28.7%。事实表明,最近一二十年来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学文献并非“都把这两个词严格区分开”,而且用“修整”描述第二步加工的恰恰是少数,《商榷》一文的“多数学者”论据是杜撰的。另外,《商榷》的作者十分清楚近些年来在“通常”之外,还有学者以“修整”记述“第一步加工”的,例如著名旧石器时代考古学家高星、张森水、侯亚梅、裴树文和钟侃等。然而,在《商榷》作者的视野里,中国大多数旧石器时代考古学者却被沦为“混淆了第一步加工和第二步加工”的“非专业人士” 或非“严谨的专业人士”。其论断有些偏激,笔者实在不敢苟同。

《商榷》文中以虚构事实作科学论据无疑属于学术造假行为,其负面影响不亚于日本藤村新一现象,因为《商榷》一文是“严谨的专业人士”之作。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40:25

四、关于基础知识的一些问题

“基础知识和基础研究不足”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非常耐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石片剥落后台面上形成的所有小疤或剥落碎片的痕迹均为石片属性。《分类》文中“提出两种世人不太注意的类型:有疤台面和刃状台面”,论述“有疤台面”有的小疤“或者是石片剥落后产生的”,“如果这类打击痕迹出现于台面腹缘,则可确定其为打片同时或石片剥落之后的产物”,其词显示作者对石片台面和石片概念认识不足,因为石片被剥落后形成的小疤已经成为石片的属性,作为石片台面的特征看待显然不妥。《分类》界定“素台面的局部地方带有或多或少的小疤,则称为有疤台面。”实际上,其他类型的石片台面边缘也会带有或多或少的小疤。

《商榷》一文断言有脊台面的“这种棱脊多垂直于石片的平面”。而张森水在《中国旧石器文化》中明确指出:“用锤击法生产的石片”“是最常见的”,“其石片角接近或稍超过直角,一般在100°左右。”显然用锤击法生产的有脊台面石片是石片,其棱脊多垂直于石片的破裂面论断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出现这样一类的问题,《商榷》作者说得好,“究其产生原因,除了基础知识和基础研究不足之外,完全是闭门造车、自以为是、缺乏相互交流的结果。……只要看书时细心一点,多看几遍,真正搞懂原文的含义,是可以避免一些误解、误判的。……文章写出后,不要急于发表,自己多看几遍,请有关人士多看几遍,无论如何,可以避免,至少可以减少,不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急急忙忙地发表出来糊里糊涂的文章,虽然可以在自己的著作目录上增添记录,但难免出现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错误甚至笑话。”

术语混乱在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领域不足为奇,在同一篇文章中“石片的平面”、“腹”缘和“破裂面”混用;石片台面的宽度以“高度”、“窄”和“薄”表示。还有文章将石片分为素台片、小台面和有疤台面等类。诚然,这属于“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正如《商榷》作者所说:“基础知识的学习和训练,看起来是小事情,但关系重大。……实际上是关系到我国这门学科基础和整体水平的问题。”

《商榷》作者明知“台面是无生物,也不是能活动运转的自动化机械,”但在《商榷》与《分类》文中分别有“缩小的台面”和“台面再进一步缩小”的记述。显然台面在常态下是不会“缩小”的,而且把“线状台面”归于“缩小的台面”也显得有些词不达意。

《商榷》作者认为《格式》文石片台面的长度和宽度“大多数人采用的方法”分别以“宽度”和“高度”表示,但尚未交待“大多数人”是如何统计出来的。有人提出“石片台面的测量项目有台面的弧长、弦长、矢长及厚度等”(《江汉考古》审稿专家意见)。诚然,对于面来说,“厚度”的选择不甚相宜。在几何学上,不同的平面图形有不同的量项。石片台面大多属于凹凸不平的多边形,以弧长、弦长、矢长作为量项记述石片台面,笔者认为不妥。

关于第二步加工,在著名的《Man the Tool-maker》经典著作中主要记述为“trimming”和“dressing”及“trimmed”,分别被译作“修饰”和“修整”及“整修”,而“retouch”却被译作“修制”。其台面的修理(preparation),被译作“修整”或“修制”。 实际上,术语的各自表述一直存在。认为用修整(retouch)和修理(preparation)分别描述第二步加工和第一步加工的才能算得上“严谨的专业人士”,其论断有些偏激。笔者认为李炎贤关于“修理”和“修整”的应用主张不无道理,完全可以通过商讨取得一致,不必如同鲁迅笔下的阿Q,因为未庄人叫“长凳”,而对城里人叫“条凳”便不能相容,尽管“长凳”的叫法较为通俗易懂。

《格式》文中记述:“沉积岩类,根据组成岩石的颗粒大小分为碎屑岩和粘土岩,有砾岩(包括角砾岩)、砂岩、粉砂岩、泥岩、页岩、千枚岩。还有生物化学岩,包括硅质岩(燧石、石髓、碧玉、水晶、玛瑙、蛋白石等)、碳酸岩(石灰岩、白云岩等)、铁质岩、锰质岩。” 其岩石的分类属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学识,知识陈旧是可能的,例如1958年由地质出版社出版的Ф.Ю.列文生-列格星与Д.С.别亮金合著《岩石鉴定表》中,“千枚岩(一部分)”归于“水成岩(及风成岩)-沉积岩”。而硅质岩是属于由化学或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二氧化硅为主要造岩成份的沉积岩。燧石、石髓、碧玉、水晶、玛瑙、蛋白石等是硅质岩,应该属于沉积岩类。有的考古学者认为它们是矿物而非岩石类,这样的认识是可以理解的。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40:41

五、“抄袭”之说举证不全

在学术界,“抄袭”是不道德行为,与抢劫和偷盗流氓行径没有两样。因此,科学研究不容抄袭。为了维护科学的尊严,揭露和批判抄袭是每一个科学人的神圣责职。但是,“抄袭”举证必须实事求是,如果滥用,则构成诋毁他人名誉的诬陷和诽谤。

《商榷》一文说:“《格式》中,还抄袭了中国学者的主张,加以修改。例如《格式》第217页24-25行:‘2.7.2加工方式:1)修整方向,包括单向、双向交互向和双向错向;2)修整技术,包括锤击、砸击、碰砧、压制、琢磨等。’这里,‘加工方式’一词抄自张森水先生的著作,但篡改了张氏的原意。‘修整技术,包括锤击、砸击、碰砧、压制、琢磨等’张氏认为应属‘修理方法’的范畴,而《格式》作者把它们当作加工方式了。在张氏的著作中,方法和方式的含义是有明显区别的。石工具的第二步加工技术,‘曾用多种方法:锤击法、碰砧法和砸击法,其中锤击法还采用不同的六种方式进行加工。’……‘方式是多样的,已知的有六种:向背面、向破裂面、错向、复向、对向和交互打击。’……而《格式》一文对于器物的观察项目“加工方式”是这样记述的:“加工方式:(1)修整方向,包括单向、双向交互和双向错向;(2)修整技术,包括锤击、砸击、碰砧、压制、琢磨等。”

不难看出,所谓“抄袭”已经被《商榷》文中表述的“修改”和“篡改”做了否定。况且,“方式”在词典中解释为说话做事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所以“方式”和 “方法”的概念存在属种关系,即前者比后者外延广而内涵浅。因此,笔者认为“加工方式”用于记述石器的制作较为合理。《格式》文中的“加工方式”,与张森水的“修理方法”与“方式” 不论形式还是内容以及逻辑概念均不相同。由此可见,《商榷》文中的“抄袭”之说,偷换论题,存在不能推出的逻辑错误,而且表现出其作者法制观念淡薄,在举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滥用了“抄袭”。

《分类》的图1之8与德日进和裴文中1932年所著《The lithic industry of the Sinanthropus deposits in Choukoitien》一文的图20之A一致,未加说明,不符合科学研究的常规。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40:56

六、科学人需要语文的修养

文法错误像病毒一样无孔不入,在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报告以及发现报道中病句和错别字已经司空见惯,有的甚至作为典型病态例句编入了语法修辞书中,例如湖北大冶石龙头旧石器时代考古遗址发现的报道。因此,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应该加强语言文字的修养。

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报告中,时有“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出现,例如在《分类》文中所说“虽然他们是对石片进行分类,实际上亦可视为台面分类的一种。”这个句子形式上是转折复句,内容上却是递进复句;主句应该属于“是”字句,省略的主语只能是“对石片进行分类”行为,其分类是动词,而其宾语“台面分类的一种”是一个短语,中心词是“一种”,其分类应该属于定语词组中的动名词。所以,这个句子存在成分配搭不当的语病。在《商榷》一文将《格式》文中“打击或打制”的“打击”和“打制”的选择关系判定为“并列”关系,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文字“误解”;把“台面为了有效剥离石片而在石核台面上有意修整打出的痕迹”短语看成是一个句子,将位置状语词的“台面”当成主语,把修饰“痕迹”主词的限定词组“有意修整打出的”其中“有意修整”视之为所谓句子的谓语,这样的文法分析是不恰当的;“最近一、二十年来”中“、”用在约数之间是不正确的;将“~”符号与规范的中文连接号“-”混用,“~”是否属于中文标点符号值得研究。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41:10

七、对中国旧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反思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作者皆殊列,名声岂浪垂?”科学人应该注重为社会为后人留下什么,至少要有防范制造垃圾文章的科学环境保护意识。

科学研究必须推陈出新。因此,科学研究不可为积习所束缚,也不可为时尚所诱惑。科学人如果拘泥于“先辈之工作范围内研究,及谆谆在前人工作报告上作文字的推敲,则完全失去了这种学术精神。”

科学人勇于探索真理。科学人不仅是求实的人,而且也是正直的人。所以自命不凡,固步自封,韬光养晦,裹足不前,这是科学人的大忌。“语言多矫饰,则人品心术,尽属可疑。”《扎记》上说“临文不讳”,但科学人不可以“靠猜想就能推论”。

科学研究就是对前人研究空白的补充和错误的纠正。《左传》记载,“人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贾兰坡说过,后面的文章是修正前面的,这是科学家的伟大箴言。据记载,有位著名的生物学教授出了一部《夏威夷毒蛇图鉴》巨著,除了封面的书名外,内页全是空白。他说:夏威夷根本没有毒蛇,所以是空白。整本书是空白,当然就不会有错误了。故事说明,怕犯错误只有什么也不做。不过,“庸愚之覆事,犹为小咎;而精明之覆事,必见大凶”。

旧石器时代考古术语需要进行甄别和制订规范。目前,对待纷繁的术语,既应正视现实乃需尽量包容,又该重视规范乃需积极考究,以自己为多数作标准立论讥讽异己不是科学家应有的风范。因为,“见不尽者,天下之事;读不尽者,天下之书;参不尽者,天下之理。”

如果说旧石器时代考古神秘,那是故弄玄虚;如果说对旧石器时代有所解读,那不过是探索;如果说会描述石器就是科学伟人,那仅仅是自我陶醉的幻觉。科学家,特别是具有名望的权威人士,治学必须严肃、严谨、严密,对己务必自珍、自重、自律,一时的浮躁或理智失态甚至弄虚作假,不仅会产生社会负面影响,而且也有损自己的形象。“玄门以道、经、师为三宝,认为道无经不传,经无师不明”。研究者,既是学生,又是老师。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因此,研究者应该经常反省自己传什么道?授什么业?解什么惑?

cevia 发表于 2010-7-2 06:41:34

注释:

李炎贤:《关于石片台面研究的一些问题-兼与卫奇先生商榷》,《江汉考古》,2004年第2期,第35-42页。

卫奇:《石制品观察格式探讨》,《第八届中国古脊椎动物学学术年会论文集》,邓涛、王原主编,海洋出版社,2001年,第209-218页。

李炎贤等:《观音洞-贵州黔西旧石器时代初期文化遗址》,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1-181页。

李炎贤:《关于石片台面的分类》,《人类学学报》,1984年第3期,第253-258页。

卫奇:《关于石片台面研究问题的问题》,《文物春秋》,2006年第4期,第1-12页。

李炎贤等:《湖北大冶石龙头旧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1974年第12卷第2期,第139-157页。

张森水:《中国旧石器文化》,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第1-336页。

Oakley, Kenneth P.:《Man the Tool-maker》,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pp.1-101.

奥克莱,K.P.(周明镇译):《石器时代文化》,科学出版社,1965年,第1-94页。

cnsq 发表于 2010-7-7 15: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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