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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史前房屋建筑与聚落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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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08: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章 史前房屋建筑与聚落考古                 
第一节 聚落与聚落考古学
  考古学研究的实物资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揭示出人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具体状况,尤其在研究古代社会组织结构时,人们曾经把目光主要集中在墓葬资料方面。墓葬资料在探讨社会结构方面的重要意义无可否认,但墓葬资料能够反映的情况毕竟有别于现实社会,甚至难以详细反映现实社会的具体状况,如婚姻家庭等。而聚落考古资料则弥补了社会组织结构研究方面的缺憾和不足,并且墓葬也是聚落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因此,随着考古学的不断发展,聚落考古研究愈来愈受人们的青睐。
  一、关于聚落的含义
  在中国,“聚落”一词古已有之,一般是指村落或人们聚居的场所。如《史记•五帝本纪》有云:舜“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张守节正义曰:“聚,谓村落也”。《汉书•沟洫志》亦云:“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另外,《左传》庄公二十五年又有“城聚”一词,说明城自古也被包括在聚落的范畴之中。由此可见,聚落既可以是规模较小且在空间分布上相对独立的人类集团居住的村落,也可以指规格较高且防御性能较好的城邑。在国外,按照最早使用的德文“ siedelung ”的字意,“聚落”一词的原意当为居住地,与汉语聚落一词的含义基本一致。李希霍芬曾经指出:“人类定着于地表,并占领地表,其中一种占领样式( Art )”即为聚落 (1)。因此,有人根据欧洲文字如英文“ settlement ”的含义,指出还是应该把聚落称之为居址,进而把聚落考古称之为居址考古 (2)。
  在人文地理学者看来,聚落是地表上重要的人文景观。人文地理学者一般认为:“聚落是人类活动的中心,它既是人们居住、生活、休息和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也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的场所” (3)。无疑,聚落的这一定义基本符合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也就是说,在人文地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基于资料、方法和研究重心等因素的制约,故而对聚落的研究往往偏重于较晚的历史时代,甚少涉及史前聚落。而考古学不仅可以研究历史时代的聚落,同时也可以研究史前时代的聚落,因而又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严文明先生在 1996 年 8 月召开的“史前城址与聚落考古学术研讨会”上曾经指出:聚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也是人类生产劳动的场所。史前聚落的遗留形式便是史前遗址,但遗址并不等同于聚落。考古学文化遗址中只有同一层面的遗存才可能构成聚落;延续时间较长的遗址,有可能存在几个不同时期的聚落。城址属于聚落的一种 (4)。”显然,聚落的这种定义就包含有考古学尤其是史前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无论是人文地理学还是考古学,“聚落”一词已经演化出广义和狭义两种互有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含
义,前者包括村落和城市两种类型的居住地,后者则特指一般的村落。现在,各学科研究中所谓的聚落通常是指广义上的聚落含义。
  从人们对聚落所下的定义分析,似乎都强调了人为改造地表而形成特定人文景观这一方面的内涵特征。这
样,势必就涉及到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旧石器时代的居住遗址这一问题。在旧石器时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当低下,人类局部或小规模改造天然洞穴以作居址的可能性虽难以完全排除,然而改造程度可能非常有限,地表的形态结构往往没有太大的改变,以至难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与人们通常所熟悉的“聚落”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尤其在揭示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方面。或许就是基于传统观念的作用和影响,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似乎不言而喻地被排除在聚落的范畴之外。但无论怎样认识,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等都是人类的居住形式之一,反映着人类进化历程中居住方式的发展演变状况。严文明先生整理发表“史前城址与聚落考古学术研讨会”发言内容时,也不再强调聚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甚至认为旧石器时代的“聚落规模甚小” (5)。也就是说,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等不应完全排除于聚落的范畴之外,至少可以归入聚落最初萌芽的认识范畴之中。否则,对聚落的认识便犹如无源之水。
  事实上,人们对聚落的理解大同小异,并无根本的区别,即一般都把聚落理解为人类在特定区域活动的中心和基础。所以存在一些不同的描述,主要是为了适应各学科的研究特点。聚落地理学者把聚落理解为地表上重要的人文景观,尽管这种理解没有不妥之处,但却不适合考古学的研究特点。因为考古学研究中的聚落往往都埋藏于现代地表之下,不仅由于古代人类对居住地选择条件的一致性而往往使早期聚落所在地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
坏,而且也很难在更大范围内确定同一时期地表上的聚落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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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聚落的构成要素
  聚落是人类的居住地,必然拥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但时间和空间因素不是聚落所特有的,同时也不是构成聚落的核心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基础上,人们为了在某一地点生产生活所建造的全部设施,理论上才应是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而且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会随着经济技术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而日渐复杂。就史前考古学而言,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聚落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各种类型的房屋、防卫设施、经济设施、墓地及各类生产设施等。
  1. 房屋建筑 作为聚落,其核心构成部分无疑应是居住区,可以说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根据地。而在居住区内,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则应是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居于主导地位。不同类型的房屋在聚落中往往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房屋,由于在聚落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功用。因此,搞清各类房屋建筑的布局及其相互关系与功能,应是单个聚落形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2. 防卫设施 在新石器时代以来的聚落遗址中,往往还有统一规划的防卫设施。目前,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情况尚不清楚,但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在聚落居住区周围建有壕沟,从而把居住区等部分环绕其中,有的还在壕沟附近或出入口处设有哨所类防御设施 (6),但通常被归入房屋建筑的范畴。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铜石并用时代(约当龙山时代)还发现有城址,且愈来愈普及,聚落的主要防御设施由壕沟演变为城垣。而防卫设施的变化,一方面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聚落的防御设施虽不等于它的防御体系,但愈是在早期,聚落的防御设施就愈接近于它所在社会集团的防御体系。
  3. 经济设施 主要有储藏粮食的窖穴、豢养家畜的圈栏等。窖穴通常多在房屋建筑附近,形状分桶状、袋状等形式。早期窖穴一般规模较小,容积不足 2 立方米,多呈桶状或锅底状等。晚期窖穴的容积不断增大,常在 3 ~ 4 立方米以上,且形状多为袋状。有的窖穴内则发现有粮食朽粒,可知是储藏粮食用的。饲养家畜的圈栏或牲畜夜宿场等一般也多在居住区房屋建筑附近,常有较多的动物粪便堆积和柱洞等遗迹。
  4. 公共墓地 通常每个聚落都设有固定的公共墓地。墓地一般位于居住区外围,常被置于环壕之外,有时则拥有独立的环壕设施;但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在一些地区的聚落中则出现了墓葬区与居住区逐渐分离的现象。而公共墓地往往还被分成若干不同的墓区,可能分属聚落内不同的群体。各个墓区的墓葬排列有序,墓向一致,反映出它们所拥有的共同葬俗。另外,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来,有些地区的聚落墓地或居住区范围内,往往还分布有婴幼儿的瓮棺葬。
  5. 生产区 理论上应当包括各种生产区域,如陶器、石器、骨器和农业、采集、渔猎生产区等。目前在聚落范围内发现较多的是以陶窑为代表的制陶区以及石器作坊等,但农业等生产区往往不易发现。聚落的公共制陶区一般分布在靠近河流的地方,一般成群分布。龙山时代居住区和制陶区附近还常常发现有水井遗迹。理论上,农业生产区一般应在聚落居住生活区的外围地带,其中长江流域发现的水田遗迹中多有水井(或蓄水坑)、水沟及田埂存在。
  这些要素实际就是人们日常所必需的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在考古学上一般属于遗迹的范畴。在聚落范围内,这些不同种类的设施一般都拥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在空间分布上既相对独立,分别发挥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而构成了聚落的整体及其完整形态。
  三、聚落遗址的界定
  在考古学研究中,所谓聚落实际上是指聚落遗址。但是,聚落遗址与考古学上的古文化遗址则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一方面,有些古文化遗址如湖北大冶铜绿山矿冶遗址或者古战场遗址等根本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聚落遗址;另一方面,即就是一般的古文化遗址,也不一定能够等同于聚落遗址。因为这些古文化遗址虽可能是聚落所在地,但具体情况往往也会有所区别。有的古文化遗址可能只代表一个聚落遗址,而有的古文化遗址则可能代表早晚不同的几个聚落遗址。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它表明历史上人类仅在一个时期内活动于该遗址,遗址中所有的文化遗存都属于这一时期的,都是构成这一时期聚落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文化遗址就等于聚落遗址。后者则不大容易理解和把握,它所揭示的情况则是历史上人类在若干不同时期都曾活动于该遗址,尽管有时各时期聚落位置变动较小,有时变动较大,但从考古学遗址的角度来说,只要在空间上连成一片就可算是一个古文化遗址。在这种情况下,古文化遗址就不同于聚落遗址,古文化遗址涵盖的内容则大于聚落遗址。所以,在聚落考古研究中,还涉及聚落遗址的界定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对聚落考古研究造成较大的混乱,制约和影响聚落考古学的发展。
  关于聚落遗址的界定,早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近年严文明先生还就此进行了一些总结性的论述 (7)。对聚落遗址的界定,首先必须建立在古文化遗址分期研究的基础上,其中也包括聚落形态的演变。如果没有文化遗址的分期研究,要界定聚落遗址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其次,在文化遗址分期的基础上,通过文化特征比较进一步确认该文化遗址不同时期遗存在时间方面的关系。原因在于一个古文化遗址的不同时期文化遗存在时间上有时可能是连续的,有时却是不连续的。如果不同时段上的文化特征存在着明显的继承性,则说明其间在时间上可能是连续的;如果不同时段上的文化特征差异显著,相去甚远,就说明其间在时间上可能是不连续的。前者可能代表同一社会群体在该文化遗址居留,但居留的时间相对较长,期间社会群体本身可能发生过一些发展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也会波及到包括聚落在内的早晚期文化特征的某些变化,如聚落的改建或扩大等情况。但只要聚落形态的基本格局没有发生明显的质变,那还是应当作为一个聚落遗址看待。而这种同一聚落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是可以通过地层学方法观察以及文化特征的比较分析辨别出来的。后者则因时间上和文化特征上的不连续,它们分别所代表的聚落自然也是不连续的,这说明该古文化遗址的形成过程中曾先后有不同时期的社会群体在此居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古文化遗址则就包含有若干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群体所营建的聚落遗址,必须加以区分。
  再次,对聚落遗址区域包括生产区的界定,除考虑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
外,还可以参考同时期聚落遗址的分布密度来确定。即同时期两个相邻聚落遗址的中间距离可能就是它们各自活动的最大区域范围。国外学者提出的遗址区域分析法虽在理论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有关标准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遗址区域范围内所有资源可以供养人口比例的最大临界点等,往往难以确定,可操作性不强。
  不过,人类活动及其发展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时,一些聚落特别是城镇类聚落,其形态变化与聚落使用者的变化常常会出现不整合的现象。这是因为这些聚落被新的人群占领或仅仅更换了统治者时,原有的房屋建筑等往往会继续沿用一个时期,而后才开始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造,有时甚至仅进行局部改造而不彻底改变聚落的基本形态。在研究夏商周时期的迁都现象及政权更替时的城址时,应当充分估计到这种现象存在的可能性。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占领者在占领过程中及开始占领后即肆意毁坏原有建筑、继而又大兴土木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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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聚落考古学及其研究内容
  1. 何谓聚落考古学
  所谓聚落考古学,有时也被称为“聚落形态研究”或称“空间位置分析”等等。不同的称谓实际就是人们的认识以及研究侧重不一的反映,所以有关它的定义也不尽一致。特里格尔认为,聚落考古是“用考古的材料对社会关系的研究”。而张光直则认为“聚落考古是在社会关系的框架之内来做考古资料的研究”。事实上,聚落既然是人类在适应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地表人文景观,故而聚落考古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聚落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因此,聚落考古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包含有文化生态学或者环境考古学的研究内容。从这一方面来
看,美国聚落考古的开拓者威利的理解似乎较为全面。威利对聚落形态如是定义:“人类将他们自己在他们所居住的地面上处理起来的方式……这些聚落要反映自然环境,建造者所实用的技术水平,以及这个文化所保持的各种社会交接与控制的制度”。尽管如此,这些定义仍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学者们普遍认为聚落考古是一种社会考古学的研究方法,而不是某种高层理论,也不是独立于传统考古学之外的另一方法论体系。
  综合来看,所谓聚落考古或聚落考古学,实际就是指以聚落遗址为单位进行田野考古操作和研究的一种思想方法。虽说聚落考古学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但由于具体的研究对象是考古调查发掘工作开始,必须树立聚落考古的思想,以便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附诸实施;聚落遗址,所以这种方法也需要贯穿于田野考古学之中。也就是说,聚落考古学就是要求从田野同时调查发掘资料的整理研究工作也需要按照聚落考古学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为聚落考古学提供有效的基础研究资料,才能推动聚落考古学研究工作的开展,聚落考古学才能得以成立并不断获得发展。
  2. 聚落考古研究的内容与条件
  聚落考古学是以聚落遗址为单位进行研究的,但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应当如何展开研究,则是聚落考古实践中必须思考和总结的重要问题。严文明先生总结认为,所谓聚落考古,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单个聚落形态及其内部结构研究。其中包括单个房屋的分类和每类房屋的结构功能考察;同一聚落中房屋的组合关系,包括同组中住房与住房之间的关系,住房与其他遗迹之间的关系;聚落的总体布局及其功能的考察。

  其二是聚落分布和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其中包括不同区域或不同文化中聚落的空间分布特点;聚落的规模与内涵所反映的聚落分化情况,即中心聚落与聚落群的出现与否;中心聚落与聚落群的空间分布特征等。
  其三是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的研究。包括不同时期各类聚落形态的演变;不同时期聚落分化的复杂程度;不同时期聚落群的发生发展演变情况等。
  这三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中单个聚落形态及其内部结构是聚落考古研究的基础和关键,否则,其他两个方面的研究就无从谈起,难以展开。
  
   从基本研究内容来看,聚落考古学明显具有一些特殊而较高的要求。也就是说,聚落考古研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否则,聚落考古学研究便难以展开。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聚落考古研究似乎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和基础。
  第一,聚落考古研究需要以可靠的时空坐标作为基础。没有坚实可靠的时空坐标,聚落考古研究便很难进
行,尤其是史前考古学领域。所以,聚落考古研究必须建立在考古学文化及其编年体系的基础之上,从而可以把聚落遗址的研究置于一个比较可靠的时间和空间框架之中进行。这可能就是考古学形成之初,在人们以极大的热情力图建立分期编年体系时,聚落考古研究为什么未能同时兴起的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中国考古学经过近一个世纪、特别是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以来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史前文化在内的中国古代文化发展演变的时空框架,并逐渐形成了“区、系、类型”的文化发展理论。
  中国的史前考古学主要包括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两大阶段,在此基础上分期编年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其中旧石器时代通常被划分为早期(距今约 300 万年~ 20 万年)、中期(距今约 20 万年~ 5 万年)和晚期(距今约 5 万年~ 1.2 万年前后)三个发展阶段;广义的新石器时代一般是由狭义新石器时代和龙山时代(或称铜石并用时代)构成,所谓“中石器时代”往往也因难加区分而被归于新石器时代的范畴。狭义新石器时代目前多被划分为早期(距今约 1.2 万年~ 0.9 万年)、中期(距今约 0.9 万年~ 0.7 万年)和晚期(距今约 0.7 万年~ 0.5 万年);而龙山时代实际则是能够得到充分确认的铜石并用时代,大致与古史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相当,距今约 0.5 万年~ 0.4 万年(8)。在这些不同的时间范围内,人类自身及其文化始终都在以加速度的形式向前发展,逐步奠定了文明时代所必需的全部物质条件与社会基础。聚落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也随着史前文化的不断进步经历着从萌芽到发展的重要过程,并最终孕育出聚落的高级发展形态——城市。
  第二,聚落考古研究需要以深入解剖若干聚落遗址为基础。无论是单个聚落形态研究还是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研究,无疑都需要若干聚落资料的支持,而具体的聚落资料则需要通过考古调查发掘来获得。很明显,最初以文化分期编年为主要研究目标的考古调查发掘往往是以小规模的方式进行的,尽管这种方式容易实现分期编年的研究目标,却与聚落考古研究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不过,自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明确以聚落考古方法发掘研究开始,就不断有聚落遗址不同程度的得到较为系统的发掘揭露。尤其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西安半坡、宝鸡北首岭等聚落遗址的基础上,又有临潼姜寨、郑州大河村、余姚河姆渡、秦安大地湾、敖汉旗兴隆洼、林西白音长汗、登封王城岗、淮阳平粮台、淅川下王岗、邓州八里岗、枣阳雕龙碑、天门石家河、澧县城头山、梦溪八十垱、阜新查海、凉城老虎山等一批得到了发掘揭露,特别是史前城址更加获得了人们的青睐。这些聚落考古资料无疑都为聚落考古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最主要的还是需要树立聚落考古研究的思想。即人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聚落形态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内在联系,认识到聚落形态在古代社会研究方面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人们在进行文化分期编年的过程中,逐渐实现由器物本位到聚落本位的思想转变,并以聚落考古思想指导田野考古工作,积极推动聚落考古研究的展开。 20 世纪 50 年代西安半坡遗址的发掘虽然受到了前苏联聚落考古思想的影响,但中国考古学仍处在以文化编年为主要目标的发展阶段,聚落考古思想显得孤立无援,研究工作更难深入普遍地展开。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国际交流过程中美国的聚落考古思想波及到了中国考古学界,产生了比较强烈的影响,聚落考古思想逐渐在学术界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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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房屋建筑的分类与意义
  
  住居是维持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构成聚落核心区域——居住区最主要的要素之一。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条件差异较大,居住形式也各具特色。如华南地区气候炎热、多雨而潮湿,适应这种环
境,人们多建造高架于地面之上的所谓“干栏”式房屋以避之。华北黄土高原气候干燥而地下水位较深,加之黄土广阔丰厚,具有壁立而不塌陷的特性,适宜于挖穴造屋,故穴居一直是这一地域民居的特色。
  在多样性自然环境特征以及人文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史前时期的房屋建筑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形式特点。有关房屋建筑(考古学中通常以 F 表示)形式,一般可从平面形状、建造形式、房屋结构、面积大小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房屋平面形状分类
  1. 圆形房屋 包括平面呈圆形或椭圆形、近圆形的各类房屋。从房屋面积来看,绝大部分为小型房屋,有极少量为中型房屋,但没有大型房屋。新石器时代早期、仰韶文化的直接前身老官台文化的房屋,都是圆形或近圆形的,如临潼白家、秦安大地湾遗址所见者;与老官台文化大体同期的河北磁山文化和河南裴李岗文化的房屋,除河南密县莪沟有一座近方形的外,也都是圆形或近圆形的。前仰韶时期诸文化的圆形房屋一般较小,仅 4 ~ 6 平方米,有短小台门道或如阶,火塘无固定形式,一般不在房屋中央,仅在一隅有红烧土硬面。半坡类型圆形房屋是直接继承老官台文化的小型圆屋而发展起来的,但主要分布于渭河下游一带,而中、上游则比较少见。
  2. 方形房屋 包括平面呈方形、长方形、圆角方形的各类房屋。方形房屋仍大部分为小型,少量为中型或大型。其中大型房屋全部为方形而不见圆形的。方形房屋最早零星出现于旧石器时代晚期,湖南临澧县竹马遗址小型高台方形房屋居址 (9)。但却普遍发现于东北地区西部的兴隆洼文化中,并在该地区长期流行。然而,中原地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方形房屋却在老官台文化中找不到渊源,似乎也同裴李岗文化的小型方屋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如果它的源头在河南中部的话,那么在半坡类型中就应是关中东部比西部更加普遍或相差不多,而事实恰恰是关中西部占绝对优势而东部仅占小型房屋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中原地区小型方屋应是半坡类型时期新产生的一种建筑形式。
  二、房屋建造形式分类
  1. 竖穴式 即由地面垂直下挖成竖向土坑,利用坑壁的作为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四周墙壁,坑口利用树干、树枝、树叶、茅草等物搭成屋顶盖;坑穴的平面有圆形和方形等。新石器时代早期和仰韶文化早、中期多为竖穴式房屋。依据竖穴的深浅程度,又可分为深穴式和浅穴式两种形式:
  ( 1 )深穴式 深度一般大于成年人身高,多在 1.5 米以上。平面多为圆形;形状有筒形竖穴、袋形竖穴
等;多为小型房屋,在居住面中部或靠某侧处有灶;出入一般靠独木梯或修斜坡阶梯、旋转式阶梯等。深穴式房屋具有冬暖夏凉的优点,但通风性、防潮性较差而不适宜多雨的气候,且有居住面积小、出入不便等缺点。故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淘汰。
  ( 2 )浅穴式 深度在 1.5 米左右,大多数在 1 米以上。平面有圆形和方形等;有的穴口四周筑有矮墙,以增加房屋空间的高度。一般在房屋的一面开有斜坡门道,并筑有防止雨水流入的门栏;多为小型、也有中型和大型者;灶或火塘一般位于房屋居住面中部或中轴线靠近门口处,有坑状或台状两种;居住面多用混合土(黄土和料礓石粉等)经压实、火烤或敷设白灰面,光滑而竖硬,有利于防潮。
  2. 横穴式或窑洞式 可能是人们仿照天然岩洞的一种居住形式。一般是利用断崖或先在斜坡上开挖一垂直断面,然后横向挖掘成与断崖成直角而与地面平行的洞穴。横穴式房屋主要分布于黄土高原地区,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横穴式房屋,是甘肃宁县阳 坬 遗址属仰韶文化晚期的窑洞式住居。该遗址的 F 10 平面呈球拍形,分洞室与过道两部分,洞室平面为圆形,穹窿顶,直径 4.6 米,高约 2.8 米;过道平面为长方形,如隧道状,进深 1 米、高 1.6 米、宽 1.5 米;稍晚的是山西石楼岔沟遗址的 F 3 、 F 5 ,是利用生土崖壁挖成的。龙山时代的窑洞式住居有,陇东镇原常山遗址 F 14 和宁夏海原菜园村的 F 3 。在陕西扶风案板、武功赵家来、宝鸡石嘴
头,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等也有发现。在以后的历史时期,一直是黄土高原地区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和特色。
  3. 地面式 是从地面上筑基、立柱、起墙、盖顶的一种土木结合的建筑形式。地面式建筑大约出现于仰韶文化早期,姜寨遗址一期有较多发现,此后逐渐普遍。有大、中、小型等多种形式。小型者多从地面直接立柱、筑墙、盖顶;中、大型者有先在地面筑房基或挖墙基槽,然后再立柱、砌墙、盖顶。在黄河流域,墙壁的筑法有木骨泥墙、夯土墙、土坯墙等,其中木骨泥墙出现较早,主要流行于仰韶时期,如甘肃秦安大地湾 F 405 ,平面略呈方形;墙壁的筑法是先挖墙基槽,然后立柱、填土、夯实,再用草泥垛填于木柱间而成木骨泥墙。陕西扶风案板遗址仰韶文化晚期的 F 3 墙壁的筑法与大地湾者相同。江汉平原的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中,墙壁和地面多经火烧烤,形成所谓的“红烧土”墙,这种墙壁质地近似于后代的砖,不怕雨淋而有利于防水防潮,是这一带史前文化的一大特色。
  夯土墙和土坯墙普遍发现于龙山时代后期,如在安阳后岗、汤阴白营,陕西的临潼康家、武功赵家来等遗
址,均发现有夯土墙;临潼康家、河南永城王油坊、还发现有土坯墙。不过,夯土墙和土坯墙的萌芽则有可能是在仰韶文化和大溪文化时期。土坯的砌法同现代砌砖法类似,用黄泥砌筑,相间压缝;康家 F 58 的土坯长约 39 厘米、宽 34 ~ 36 厘米,上下 7 层、东西 8 块,共 56 块。
  4. 干栏式建筑 是指在木(竹)柱底架上建筑的、高出地面的房屋。中国古史书中又有干栏、高栏、葛栏
等名,当是由少数民族语言转译而来的变音。这种建筑适应多雨潮湿的气候,始自新石器时代,一直流行到近现
代,广泛分布于长江流域及华南广大地区。考古发现的最早的“干栏”式建筑是浙江余姚河姆渡文化第 4 层的
建筑遗迹(约公元前 5000 ~前 4500 年)。这种房屋是用树木架设而成的,其作法是先在泥地上打桩,然后在桩上架梁,再在梁上铺木板并立柱、设板壁和门窗,最后架屋顶。根据残存痕迹推测,这种房屋至少长 23 米以上,宽约 3.2 米,是一种高架长屋,可能是一个家族的住屋。“干栏”式房屋还见于浙江吴兴钱山漾、江苏丹阳
香草河、吴江梅堰、云南剑川海门口、广东高要茅岗等遗址。是史前华南地区极富地域特色的一种建筑形式。
  5. 夯土高台建筑 是指在高于地面的台状夯土基础上建造的房屋建筑遗迹。这种建筑形式首先是在地面上按一定规格修建夯土高台,再在夯土高台之上营建房屋。这种建筑形式最早可能首先发生于南方地区。临澧竹马遗址旧石器时代晚期的方形房屋就建于高约 50 厘米的土台上;澧县八十 垱 遗址彭头山文化晚期聚落中也发现有海星状的高台建筑 (10),但性质和意义不甚清楚,主要目的或在于防潮。龙山时代在黄河流域也不断有所发现,其性质和用途可能有别于高台建筑的起源意义。山东日照东海峪遗址就发现了在夯土台基上营造的地面式房屋建筑,如 F 301 台基南北长约 6 米,东西宽约 5.7 米,高 0.32 米。淮阳平粮台城址中也发现有夯土高台建筑( F 4 )。夯土高台式建筑可能源于史前时期土木结构的地面式建筑形式,但在排水、防潮、美观等方面较之一般地面建筑又有明显的改善,它的出现无疑应是建筑技术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而且,这种高台式建筑似乎多见于龙山时代规格较高的聚落或城址之中,除具有较好的防潮功能外,更显得高大宏伟、给人以居高临下的感觉。在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夯土高台建筑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建筑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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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房屋结构形式分类
  1. 单间房 指由一间居室构成的房子,有些房子虽然屋前或两侧有廊檐,但因其是房屋的附属建筑而不能
单独使用,故把这类房屋也归属于单间房类。新石器时代中期和晚期前段(即仰韶文化早中期)的房屋建筑,不论规模大小,一般多为单间房,基本不见或极少见双间和多间房。平面有圆形、方形或长方形;建筑形式有竖穴式、地面式等;面积小者数平方米,大者可达数十至数百平方米;大型单间房多为方形或长方形,如大地湾 F 405 为一座长方形地面建筑,面积达 150 平方米;半坡遗址 F 1 的室内面积约 100 平方米以上;姜寨遗址 F1 的室内面积为 124 平方米;陕西扶风案板遗址属仰韶文化晚期的 F 3 ,为一前廊后室组合的大型房屋,其中主室占地面积达 134.5 平方米,使用面积达 10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65.2 平方米。
  2. 多间房 指由两间以上可单独使用的居室连接构成的房子。就目前的发现来看,出现于新石器时代中期,始见于裴李岗文化的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晚期逐渐流行起来,田野考古工作中常有发现。中原地区主要是仰韶文化中期以来才逐渐增多,尤其仰韶文化晚期比较普遍。河南荥阳点军台遗址的 F 1 ,即为一座仰韶文化中期的小型地面式套间房屋。多间房似可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房屋相连而不相通的连间式,如河南郑州大河村遗址 F 19 ~ F 20 ;临潼康家的房子多为 2 ~ 3 间连在一起,每间房子均单独有灶。第二种是两间房相连并相通的套间式,如大河村遗址的 F 17 ~ F 18 。第三种是多间房子横向连接而成的排列式,如大河村遗址的 F 1 ~ F 4 ,就是一座四开间组合的多间小型房屋,其中最大的一间面积为 20.8 平方米,最小的一间面积仅 2.2 平方
米;河南淅川下王岗第 5 层(屈家岭文化)所见的排列式长屋长达 80 米,分为 29 间、 17 个单元。多间房多为地面式的,也有浅穴式的,如长安客省庄遗址的浅穴式“吕”字形房子。多间房每间面积一般在 20 平方米以下,也有大于 20 平方米至 30 平方米左右的;由于每间房内一般均有灶和土床等设施,故主要用于住人。中原地区仰韶文化中期以来出现的连间排房可能是受长江流域的不断影响而出现的,河姆渡文化的“干栏”式建筑即应是连间式的排房。
  3. 组合房 指由多间形制、功能不同的房子组合在一起的房屋。这类房屋出现于仰韶文化晚期,目前发现较少,主要是一些有特殊功能和性质的大型房屋。如大地湾 F 901 ,是目前所见仰韶文化中面积最大、标准最高的一座由主室(或称之为前堂)后室、两侧室构成的大型多间组合房屋。其中主室面积达 130 平方米,室中心有大型灶台,地面先夯实并铺一层红烧土,再填约 15 厘米厚的、用料礓石烧制的水泥和人造陶质轻骨料的混凝土,最后用水泥抹平表面并打磨使光滑。经鉴定其硬度相当于现代 100 号矾土水泥。后室和侧室地面铺垫黄土,墙
壁是木骨泥墙,内壁粉饰料礓石白灰面。房前地面平坦,有横向两排柱洞,柱洞前有一排青石板,可能是附属建筑。整个房子占地面积约 290 平方米,加上房前的附属建筑,总面积可达 420 平方米。主室内出有 9 件陶器和 4 件石器,西侧室出土了 14 件陶器和 1 件石器,后室出土 2 件陶器。在这些出土品中,除了钵、罐、瓮等日用器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器,如深腹釜、四足鼎、条形盘和簸箕形器等,说明这所房子应有特殊的用途,可能是部落或部落联盟集会议事举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建筑。平粮台龙山时代城址中的夯土高台建筑亦应是一座组合房。
  四、房屋面积大小分类
  1. 小型房屋 面积大致从数平方米到 30 平方米不等,绝大多数面积为 15 平方米~ 20 平方米。小型房屋的数量最多,如截止 1986 年,见诸报道的仰韶时期房屋基址约 460 座,其中小型房屋达 430 多座,约占总数的 93 % (11)。小型房屋一般都有一个火塘,并配置有成套的日用陶器,有的还有谷物加工工具和少量的粮食储藏,可供 2 人~ 4 人居住,所代表的应是聚落最基本的消费单元,很可能就是家庭的具体反映。
  2. 中型房屋 面积一般为 30 平方米~ 60 平方米,以 40 平方米~ 50 平方米为多。中型房屋也有火塘和日用生活器皿,一般可住 10 人左右。其周围常分布有若干小型房屋,共同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一个家族。中型房屋可能是家族的家长、老年人、未婚青少年的住所,也是家族议事或举行仪式之地。
  3. 大型房屋 面积约在 60 平方米~ 200 平方米,以 80 平方米~ 150 平方米为多。大型房屋常常位于聚落中心,也有火塘和土床,但土床面积很小,只能住 1 人~ 3 人,显然是氏族或部落首领居住、聚落举行公共集会或宗教仪式的场所。
  综合来看,房屋平面形状与建造形式可能揭示着建筑技术及文化传统、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因素等对房屋形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技术传统、自然环境与区域文化特征的密切关系。而房屋建筑的结构形式与面积大小则可能揭示着社会组织形式及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房屋形态的影响作用,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社会组织形式及其文化传统与房屋建筑形式的相互关系。毫无疑问,上述分类的对象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各种分类方法及结果之间都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叠现象,只不过每一种分类方法都能够从一定角度着重揭示出房屋建筑某些方面的突出特征或功能。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文化发展水平越低,社会结构越简单,房屋建筑的类型也就越简单。反之,文化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结构越复杂,房屋建筑的类型相应也就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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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聚落形态与聚落相互关系
  
  一、聚落整体布局形式
  1. 房屋建筑的空间组合
  在一个聚落之内,往往可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房屋建筑,尤其是面积大小和结构形式不同的房屋类型。这些不同形式的房屋建筑往往由于其性质和作用不同,在聚落中分别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而它们在空间上的分布并非无序,而是按照一定的秩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聚落的核心区域——居住区。
  特定功能的房屋建筑往往被置于聚落居住区内的特定位置,而不同类型尤其是面积大小和结构形式不同的房屋建筑则往往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它们经常占据着各自不同的空间位置。但是,这些类型有别、功能不同的房屋建筑之间并非毫无联系,常常又以某种特定的原因、特定的方式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特定的空间组合形式。在同一聚落内部,如果同时存在着大、中、小型三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它们往往按照一定的比例组合成一定的空间布局形式。其中小型房屋最多,中型房屋次之,大型房屋最少;而大型房屋一般则居于显要位置,若干中小型房屋构成的组合群体就位于大型房屋建筑的附近,从而共同构成一个以大型房屋为核心的房屋建筑群体。有时,在一个聚落内部可能存在着几个大型房屋,以每个大型房屋为核心分别构成若干房屋建筑群体,而各群体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分布在居住区不同的空间位置上,共同构成了聚落的居住区。也就是说,尽管不同类型的房屋功能有所区别,但它们在聚落内的空间分布却是有序而相互关联的,同一建筑群体不同房屋类型的使用者之间可能存在着更为密切的社会关系,而不同建筑群体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相对疏远一些,从而揭示出一个聚落内部可能还存在着若干基层组织群体。
  在聚落居住区范围内,往往还有其他一些设施,如哨所、窖穴(群)、圈栏等,这些设施在空间分布上一般都从属于特定的房屋建筑,反映出它们与这些房屋建筑或建筑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2. 居住区与聚落布局
  房屋建筑是构成聚落的核心要素,而以房屋建筑等按一定的空间分布方式构成居住区则就是聚落的核心区域所在,并决定着聚落的布局形态。在通常情况下,聚落的布局规划基本上都是以居住区为中心而展开的。
  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史前聚落在布局方面一般多是由居住区、墓葬区、制陶区等几个部分构成。而且,在聚落布局中其他部分明显处于从属地位,都是围绕居住区而规划设计的,尤其墓葬区的规划往往还与居住区房屋建筑群体组合存在某种联系。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布局就充分揭示出这一特征 (12)。居住区范围内存在五组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构成的建筑群体,并有分别附属于这些建筑群体的其他设施
(13)。居住区周围建有环壕设施,把居住区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并在环壕出入口处或环壕外凸部分内侧设有哨所类防卫设施。在环壕外侧围绕居住区则是墓葬区所在,已发现三片相对独立的墓地。考虑到现代村庄所压以及聚落被破坏的部分,人们一般认为可能还应该有两片墓地存在,与居住区的房屋建筑群体相互对应。成群的公共制陶区也设在环壕外侧靠近河流一侧,以便于生产用水。而单个的陶窑则位于居住区某一特定的建筑群侧
近,应是附属于该建筑群的专用陶窑。其他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等一般都应在聚落的周围地带,但有关的生产设施或遗迹却不易发现。
  尽管各个聚落的布局结构有时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墓葬区的布局规划,但聚落的布局始终都是以居住区为核心的,墓葬区、制陶区等皆围绕居住区分布。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墓葬区与居住区分离的现象,这可能与社会集团规模的扩大有关。
  3 .聚落整体布局形式
  在单个聚落形态研究中,除聚落内各种遗迹的形态、聚落布局或聚落内部各种遗迹的相互联系方式外,聚落的整体布局形式也是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而影响聚落整体布局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因
素,包括地理位置与地形地貌;另一是人文社会因素,即社会组织结构等 (14)。
  自然环境因素除了直接制约和影响聚落的房屋建筑形态以外(参见“房屋建筑的分类与意义”一节),对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影响几乎也是随处可见。其中大环境或宏观地理位置是形成聚落布局形态区域特征的主要因
素,甚至决定着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发展道路和方向。我国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等不同地域的聚落形态始终都存在着一些宏观方面的差异,其中黄河流域多台地、台塬和平原,往往便于规划设计,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一般都比较规整,为其他地区所不及。尤其在史前城址方面,黄河流域不仅平面规划较为规整,而且筑城技术也最为发达。内蒙古中南部长城沿线一带多山丘,又处在沙漠草原与黄河流域的接壤地带,所以军事防御性质突出的山城比较常见,筑城技术简单,往往因充分利用断崖等自然地形而使城垣设施不完整。而长江流域因丘陵、土壤(黏性大而持水力强)及水热条件的影响,城址平面多不甚规整,且筑城技术也不甚发达 (15)。聚落遗址所在小环境(微观地理位置)亦即地形地貌则直接影响着聚落的具体布局形态。如河流或道路两旁的村镇多呈长条形,山坡上的村落则常常按等高线呈弧形排列,台地、台塬及平原上的聚落往往容易形成圆形、方形或二者的变化形式,从而使聚落呈现出多样性的整体布局形态。
  人文社会因素也会对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产生重要影响。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史前聚落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区域。甚至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也存在着明显的规划布局特点,尤其是居住区和墓葬区。许多聚落的情况都表明,在同一聚落的居住区内,房屋建筑等设施往往相对集中地成组、成群分布,不同的组群之间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的空间界限。墓葬区也是如此,或如姜寨聚落那样,墓葬区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墓地构成;或者墓葬区只有一片墓地,但仍可分为若干不同的墓群。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聚落的布局形态通常都是按照一定的需要而预先规划设计的,甚至明显是按照聚落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规划设计的,其中也应包括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进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社会组织结构与聚落布局形态的关系中,社会组织结构是决定聚落布局形态的原因,而聚落布局形态则是社会组织结构导致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如此,所以聚落形态就成为研究社会组织结构的有效途径,聚落考古学也就被视为社会考古学的一种方法。若再考虑到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因素,三者的关系则可如斯表示: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聚落形态。
  二、聚落形态的结构类型
  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受到自然和人文两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这些因素在具体每一个聚落中作用程度却是有所区别的。有时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较为明显,有时人文社会因素的作用则比较突出,有时还存在着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现象。这样,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聚落形
态。
  从自然环境因素方面来看,聚落遗址所在小环境亦即地形地貌对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影响作用较为明显,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聚落形态的结构类型。根据已有的发现,大致可以划分为山地型、丘岗型和平原台地型等不同类型。所谓山地型除一些低矮的山丘外,也包括黄土高原地带一些峁、梁上的聚落等。山地型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受自然地形的影响作用甚为明显,聚落的布局规划充分利用了自然地形的特点,整体形态往往不甚规整,在内蒙古中南部及黄土高原地带比较常见。所谓丘岗台地型,通常主要分布在山地向平原的过渡地带,聚落的布局规划自然也需要考虑所在丘岗的地形地貌,尤其在建造聚落防御设施时往往也充分利用了丘岗的特点,如龙山时代就有一些因下切丘岗边缘或加高修整丘岗而形成的台城遗址,山东章丘的城子崖城址和浙江余杭的莫角山城址即是如此。所谓平原台地型,主要是指分布在平原或河流两岸比较平缓的阶地上的聚落遗址,因地势比较平缓而便于聚落的布局规划,聚落的整体形态一般比较规整,例如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即便是城址,除城垣耸立于地面之上外,城外往往还存在深陷的护城壕沟。
  从防御设施的有无及形式来看,则存在着无壕聚落、环壕聚落和史前城址等几种类型 (16)。这种形态上的差异则充分体现着人文社会因素即战争以及社会组织对聚落结构的强烈影响。从经济、技术及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在采集狩猎经济条件下,尽管导致集团间暴力冲突——战争的因素可能存在,但也不致达到异常频繁而惨烈的程度,以致日常不得不加以防范。所以,在人类走出穴居而开始营建聚落时,最初普遍出现的聚落形式一般可能都应是无壕聚落。后来,随着农业生产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具有农业效应的可耕土地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定居的社会意义愈来愈显重要,而且导致战争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最终达到了日常不得不加以防范的程
度。在技术及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下,最早出现的防御性聚落一般可能就是环壕聚落。进而,随着战争的发展及战争形式的演变,战争的防御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于是又出现了防御性能更为优越的城垣设施。当然,这些聚落类型的出现时间虽有早晚,但并非它们不能同时存在。事实上,在史前城址出现以后,还有大量的无壕聚落和环壕聚落存在,所揭示的可能是社会组织结构的日渐复杂以及聚落的不均衡发展特点。
  从聚落尤其是居住区的平面结构来看,似乎可以划分为分散式、一体式和内外二重式等几种不同类型
(17)。所谓分散式,就是指在同一聚落遗址中,居住区相对比较分散,甚至相互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界
限。有时这种界限是通过自然地形来反映的,如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聚落遗址就是以一条沟道为界分为东西两个部分;有时则是以人为的界限反映出来,如内蒙古林西县白音长汗兴隆洼文化的聚落和敖汉旗西台红山文化的聚落都是以环壕设施把居住区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所谓一体式,就是指聚落内部虽然存在若干不同的建筑群,但却被统一规划在居住区的范围内。如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的兴隆洼文化聚落和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聚落等,所有建筑群体都被共同的环壕设施环绕在同一区域范围内,聚落的居住区呈现出一体化的特点。而所谓内外二重式就是指聚落的居住区以人为界限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其人为界限或为环壕,或为城垣。例如西安半坡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遗址很可能就是以环壕设施为界,把居住区划分为内外两个部分,而且内外环壕所环绕的部分都有房屋建筑存在 (18)。龙山时代拥有内外两重城垣设施的城址也不乏其例。这些聚落类型所揭示的很可能就是聚落内部组织结构的一体化程度等。
  上述几种聚落类型的划分标准或方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自然环境因素和人文社会因素对聚落形态的影响,而每一种划分结果则都能够从一定角度突出反映某种因素的影响程度及作用。若仔细分析,影响聚落形态的因素或者说聚落形态的形成原因,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聚落整体布局形式到房屋建筑形态等均有明显反映;第二,经济技术因素的影响,即生产方式及技术发展水平也会影响聚落形态的形
成,如城址的出现就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筑城技术的支持;第三,社会组织结构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集团规模及其内部结构都会影响聚落的规划布局;第四,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文化传统能够导致特定地域内不同时期的聚落形态常常具有一些共同特征;第五,人文环境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聚落的规划布局都不可能不考虑其周围人文环境因素的存在,聚落的防御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适应周围人文环境因素的具体方式之一。不过,影响聚落形态的因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制约聚落形态的综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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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聚落的分布及相互关系
  1、聚落的分布规律
  任何一个聚落往往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周围通常还有其他一些同期聚落分布,甚至还明显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尽管在各地区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为什么聚落的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是探讨聚落分布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每个聚落都拥有一定的空间范围,而且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即这一空间范围内的资源能够充分保证聚落的生存与发展。当一个聚落形成之际,一般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在人口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生产效率以及聚落所在区域资源的丰厚程度就会影响聚落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当然,影响聚落空间范围的因素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尤其是人口和生产效率因素。但这些因素的变化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一种平衡。而且,在影响聚落空间范围的诸多因素中,没有恒定不变的因果关系,亦即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变而互为因果的。总的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越低,聚落的空间范围就越大,聚落的分布密度就越小;反之,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聚落的空间范围相对就越小,聚落的分布密度就越大。而聚落作为人类在该区域范围内活动的核心据点,一般应分布在这一区域大致的中心部分,以便以最小的劳动付出到达任何一个地点活动,而两个聚落的中间距离就应是各自最大的空间分布范围。
  其次,经济技术因素不仅可以影响聚落的分布密度,而且也可以影响聚落的分布特点。如在农业发生之初,由于农业经济所占比重较小,人类可能还难以完全摆脱旧石器时代以来普遍居住于天然洞穴的传统影响,平原地带少有聚落分布。又如在水井发明之前,人类的生产生活完全依赖自然水源,聚落一般都分布在河流等自然水源附近;自水井发明以后,人类才逐渐开始向远离自然水源的纵深地带发展。
  再次,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因素也会影响聚落的分布特点。在自然资源匮乏或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方,一般没有或少有聚落分布。在此基础上,人文环境或者说社会关系密切程度有时可能也会影响聚落的分布。即空间上相邻或相近聚落之间的联系一般较为便利,社会关系相对比较密切,这些聚落往往会相对集中地分布在特定的区域范围之内,明显具有成群分布的特点。相反,在空间上相去较远、联系比较困难的聚落,其社会关系相对不甚密切,甚或是一种对抗性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有时就存在比较大的距离。即在不同的聚落组群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空间距离,其中可能包含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的因素。
  2、聚落的相互关系
  关于聚落之间相互关系的确认,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中含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不仅需要一个比较确定的时空坐标,而且还要在搞清楚聚落分布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各聚落的规模以及内涵特征等方面的情况,然后才有可能做出大致的判断。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若干聚落在空间方面相对集中的分布特点,无疑能够使这些相邻或相近的聚落发生联系提供便利,存在优先建立特定社会关系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相对集中的分布特点首先就在空间上构成了一个聚落群体。
  在聚落规模以及各聚落的内涵特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各聚落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是对等的;即便存在某种主从性的社会关系,各聚落之间独立性仍然非常强烈。在聚落规模以及各聚落内涵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下,各聚落之间的社会关系很可能就是不对等的,聚落群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主从关系,各聚落的独立性就是相对而不完整的。即在聚落的发展过程中,各聚落的发展机遇和进程是不均等的,其中有些聚落可能获得了优先发展,在聚落群体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成为中心聚落。如果在一个聚落群体中出现了中心性质的聚落,则说明无论是在空间分布上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聚落群,进而说明这些聚落已经开始迈向了一体化的道路。不过,聚落群的形成与存在,并不能作为社会一体化业已实现的标志,因为一体化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其间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反复,也就是不能忽视过程的存在而把开端与结局混为一谈。至于聚落群内部的一体化程度究竟如何,还需要在进一步考察各聚落之间相互所拥有的独立性之基础上加以确认,不能一概而论。
  四、聚落群结构及相互关系
  聚落群研究是聚落考古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聚落群的结构类型是否一致,则需要在广泛而深入考察不同时期各地区聚落群结构的基础上加以确认。关于聚落群的考察与研究,难度较大,似乎需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
题。一是各聚落的时间坐标必须基本一致,二是这些聚落是否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相对集中的分布特点,三是各聚落遗址的规模与文化内涵能否得到确认,四是中心乃至次中心聚落是否存在,尤其中心以及次中心聚落似乎是判断聚落群出现与否的关键。因为在中心聚落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即使其他条件已经具备,但却难以判断这些聚落是否已经开始迈向了一体化的社会历史进程,尽管空间上的分布特点为它们建立相对密切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优先条件。
  目前,各地区有计划有目的而且系统全面的聚落考古调查与研究工作可谓刚刚起步,但人们已经开始注意从聚落群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尤其是在史前城址与文明起源研究方面,人们似乎更加注重聚落群的考察研究,以充分认识史前城址的聚落考古地位。从研究结果来看,聚落群的结构形式不尽一致,甚为复杂。尽管目前还难以进行全面的概括,但也可以看出聚落群的主要结构类型,其中大致包括圆形、扇形及不确定形等几种形式,而圆形可能是最主要的形式 (19)。
  1. 圆形聚落群结构
  所谓圆形聚落群结构,就是指在同一时期聚落相对集中分布的特定区域内,能够得到确认的中心聚落大致分布在聚落群的中心部位,而中小型聚落则分布在中心聚落的周围。这种聚落群结构形式在各地比较常见,尤其黄河下游及长江流域经研究确认的聚落群一般都呈不甚规则的圆形结构分布。例如:山东临朐县境内的朱封聚落
群、浙江余杭一带的莫角山聚落群、湖北荆门市境内的马家院聚落群、湖北天门市的石家河聚落群等。尤其石家河遗址群明显是以石家河城址为中心呈圆形结构分布的,而且所谓石家河遗址群可能只是石家河聚落群的核心部
分。即石家河城址可能是一个更大区域范围内的中心聚落,而石家河城址所在遗址群的外围地带可能还有若干聚落群呈环形分布。
  2. 扇形聚落群结构
  所谓扇形聚落群结构,就是指在同一时期聚落相对集中分布的特定区域内,能够得到确认的中心聚落与其他中小型聚落大致呈扇形分布,中心聚落并非分布在聚落群的中心部位,而是偏于聚落群的一侧,基本居于聚落群的扇心部位。这种聚落群结构形式似乎较为特殊,不甚常见,目前仅在中原地区龙山时代有所发现。例如河南登封一带的王城岗聚落群、淮阳一带的平粮台聚落群、郾城一带的郝家台聚落群、辉县一带的孟庄聚落群和新密一带的古城寨聚落群等,这些聚落群基本都是以龙山城址为中心、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出扇形的结构特点 (20),其中以王城岗、孟庄、古城寨聚落群最为典型。
  3. 不确定型聚落群
  在圆形和扇形聚落群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聚落群结构,目前尚不能充分肯定。不过,已有迹象显示在特定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其他形式聚落群结构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暂可称之为不确定型。实例如仰韶文化晚期的大河村聚落群:在河南郑州市周围,北依黄河,至少存在着 18 处仰韶文化晚期的聚落遗址,似乎是以大河村聚落为中心相对集中地呈半环形分布。之所以把大河村聚落群归入不确定型的范畴,原因就在于该聚落群北依黄河,但在防御能力方面可能与圆形聚落群并无二致。又如:包头市东大青山南麓,大致在东西一条直线上几乎每隔 5 公里左右分布一处石城址,且三、两成组。这些聚落遗址的每个台地上大多筑有石墙,规模一般较小。凉城县岱海西侧石城址也有一线分布的特点,却又和大青山南麓的情况略有区别,即与这些城址一线分布的还有一些可能属于龙山时代的聚落遗址,尚未发现石砌城垣设施 (21)。其中老虎山城址的规模最大
( 13 万 m 2 ),但在空间分布上则与其他聚落显得比较松散,关系可能并不十分密切。因此,内蒙古大青山南麓石城址和岱海西侧石城址的聚落群结构很可能不同于圆形或扇形结构,或与长城沿线特殊的人文地理位置有
关。
  4 .聚落群的相互关系
  在聚落群普遍以后,以聚落群为单元新型社会关系也必然随之产生。从聚落考古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新型社会关系具体就体现在聚落群与聚落群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而判断聚落群相互关系的途径,一是中心聚落的分化程度及等级差异,即中心聚落的规模越大、等级越高,其影响力以及对其他聚落群的控制能力可能就越强;二是聚落群的空间分布特点,即相邻聚落群之间存在优先建立新型社会关系的便利条件,这种空间分布上的便利条件有时可能也会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三是聚落群本身的结构特点,即聚落群的结构特点有时也能体现出聚落群之间的主从或相互依存关系。
  随着聚落群的出现及其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以聚落群为基础而又超越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就会逐步得以建立。在超聚落群社会组织的一体化程度尚难确认之际,暂可以聚落群同盟组织称之。目前,至少可以肯定龙山时代可能就已经出现了聚落群同盟组织。证据之一就是龙山时代各地都存在着个别超大型城址或聚落遗址,如陶寺、两城镇、石家河等聚落,莫角山聚落或亦可归入其中。前三者规模都在 200 万左右或超过 200 万平方米,明显都超过了通常为数十万平方米的中心聚落遗址,因而可能具有超越聚落群的大区域中心性质。这说明中心聚落之间的分化现象已经存在,逐渐出现了地位有别的多级中心聚落格局。即这种超大型城址或聚落遗址所在的聚落群,很可能就是聚落群同盟组织的中心聚落群,与周围其他聚落群形成一种具有主从性质的社会关系。至于这种超聚落群组织的聚落(群)分布特点,还需要今后进一步考察。
  另一方面,聚落群的结构特点、尤其是扇形聚落群的分布格局,能够深刻反映出相邻聚落群之间的社会关
系。客观来讲,扇形聚落群结构应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原地区以龙山时代城址为中心的扇形聚落群结构,即应是若干相邻的聚落群在强大外部压力存在的情况下,各聚落群为了保证和维护本集团利益而自身力量又比较有限,不得已而结成聚落群同盟时所形成的。在聚落群同盟组织内,每个聚落群都能集中力量守护一
方,于是就形成了以若干扇形聚落群共同构成聚落群同盟组织的防御体系。这种聚落群的关系与分布特征,在孟庄及附近聚落群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孟庄聚落群西南、焦作市东北部小聚落群中,规模较大的遗址皆在靠近孟庄聚落群一侧,明显从属于孟庄聚落群。尽管这种同盟性质的聚落群组织并不一定十分稳固,但也是超越聚落群的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和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 从聚落考古学方面分析,在五帝亦即
龙山时代,中原地区以城址为中心的聚落群往往有别于山东和长江中下游地区常见的圆形或椭圆形聚落群结构而呈扇形。与圆形聚落群结构相比,扇形聚落群结构除不利于内部的组织管理外,还具有不稳定和对抗性极强的特点。虽说扇形聚落群结构也是以中心聚落为核心的,但中心聚落偏于一侧,处于扇心位置。这种结构可以反映出中心聚落与各中小型聚落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但就中心聚落位置和聚落群结构特征而言,明显具有不稳定性。因为中心聚落所在,既可以说是聚落群最安全的地带,也可以说是聚落群最危险的地点之一。安全或危险与否,完全取决于受攻击的方向。一旦攻击来自于扇心方向,则中心聚落所在就成为最危险的地点。因此,扇形聚落群中往往还存在着个别与城址相若或较大的聚落遗址,很可能就是由其不稳定性所导致的,作为应付不测风云的机动场所或是中心聚落迁徙、更替的结果。同时,扇形聚落群的对抗性特点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聚落群结构的不稳定性相辅相成,寓于一体。换言之,我们还不能以不稳定性来断定扇形聚落群的决策人物都是些昏庸无能之辈或十足的冒险家。他们之所以如此规划设计聚落群的布局结构,当是以较大的风险以及管理上的不便来换取某种更为需要的实际效果。事实上,扇形聚落群不稳定性的另一面就是具有极强的对抗性。即对每个聚落以及聚落群整体来讲,扇形所向可能就是防御的关键和危险长期所在,而中心聚落一侧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或居次要地
位。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群的全部力量就可能被规划于中心聚落的一侧,集中对抗较长时期来自同一方向的侵
犯。否则,扇形聚落群存在的理由便很难解释。
  如果说圆形聚落群结构不易确认其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而扇形聚落群结构则较为清楚地反映出它们之间的联系。扇形聚落群结构当是在一种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在特定时期内同样也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扇形聚落群也很难成立。在扇形结构相对稳定的时期,中心聚落所在无疑应是聚落群中最为安全的地带。而扇形聚落群中心聚落的安全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来自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即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
在。这样,在以若干聚落群构成的超聚落群社会组织的保障下,各聚落群都可获得局部的安全保证,扇形聚落群就有可能得以成立,并由这些聚落群共同组成了更大范围的防御体系。 因而,扇形聚落群结构即应是聚落群同盟组织出现和存在的有效证据之一,同时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在恰应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扇形聚落群的客观社会条件。另外,扇形聚落群及其所反映的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出现,当是仰韶文化后期以来周邻文化迅速崛起且不断向中原地区推进、以及龙山时代气候变迁给中原地区居民造成极大生存危机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这也正是尧舜禅让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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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中国史前聚落的发展脉络
  
  一、聚落的萌芽与发生
  聚落是人类在适应、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形成的,尤其强调人类按照自我意志包括生存发展等各种社会需要而改造自然环境方面的内容。所以,旧石器时代曾长期流行的天然洞穴居址虽常被排除在严格意义上的“聚落”之外,但无论如何,天然洞穴居址都与聚落的起源与发生密不可分。从天然洞穴居址到聚落的发生,无疑也充分体现着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
  1. 旧石器时代居住遗址的分布
  在人类逐渐完成了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之后,其最初的居住情况又是如何,是否随着工具的制作而立即改变了猿类祖先的树栖方式呢?要了解这一问题,似乎首先需要了解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的分布状况与特点。尽管人类文化遗存的分布有时不仅仅限于居住遗址的范畴,但居住遗址通常却是文化遗存最为丰富的分布地,亦即居住遗址本身一般都包含在文化遗址的范畴之中。
  旧石器时代初期,即早期直立人阶段人类文化遗存特别是居住遗址的发现还相当有限,甚至我国境内尚无能够得到明确肯定的早期直立人居住遗址。尽管目前还很难判断这一时期人类文化遗址的分布状况与特点,但文化遗址的生成往往与人类的生存及居住方式密切相关。关于人类最初的居住方式,学术界曾进行过一些讨论。 1962 年,在坦桑尼亚奥杜威峡谷的 DK 地点,曾发现一处可能属于早期直立人阶段的圆形堆石遗存,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从整体看,堆石是用大小不等的玄武岩块排成近圆形,东西直径约 14 英尺,南北约 12 英尺,堆石外缘较厚而向内渐薄,中部只有稀疏的乱石。研究者玛丽•利基认为,这是一处类似窝棚地基的建筑遗存。非洲西部一些土著居民营建住宅时,首先在房基周围插一圈木棒,然后连接木棒并涂上泥巴作墙,并在木棒外围压上石块以加固墙基。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圆形堆石虽不像自然营力搬运来的,但仍与非洲土著居民加固房基的圆形堆石有所不同,而且堆石之间也没有发现柱洞一类的遗存 (22)。因此, DK 地点圆形堆石遗存的性质和意义似乎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尚不足以说明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情况。
  穴居始于人类形成之初的观点也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受到了质疑和否定。吴汝康先生曾指出,“从现生的猿类来看,没有一种是居住在山洞里的。根据现有的化石证据,无论是腊玛古猿、南方古猿还是早期猿人,都不是在山洞里居住的。只是到了晚期猿人时期,人类才居住在山洞里 (23)。”进而,就有学者提出人类曾有过一个巢居树栖的时期。如《庄子•盗跖》有云:“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木
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柯思文也认为:“人在最初还保留着——虽然只是部分地——生活在树上的习惯 (24)。”这种观点似乎不无道理,因为人类在其起源与最初发展过程中,当穴居或者地面栖息的安全保证没有确立之前,要改变原始群以来的树栖习惯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尤其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树栖习惯可能延续的时间更长。除了民族学资料和古文献记载以外,我国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一些聚落遗址中也经常发现有“干栏”式建筑遗存 (25),这种干栏式建筑可能就是树栖习惯最直接的演变形式。迄今,早期直立人阶段的居住遗址之所以极少发现,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大概就在于树栖方式的人工痕迹一般不很明显且难以得到保存。当然,即便是在树栖的方式下,人类也会因各种经济生产需要而经常活动于地面之上,我国已经发现的西侯度、小长梁、东谷坨和元谋直立人遗址等似乎都不是这一时期的居住遗址。
  目前可以肯定的早期人类居住遗址基本都是晚期直立人阶段的。虽说在世界许多地方不断发现有一些非洞穴遗址,甚至还有个别遗址被确认为营地,但这一时期得到普遍肯定的居住遗址大多还是洞穴遗址,说明人类最主要的居住形式应是穴居。不过,除了比较适合人类居住的天然洞穴以外,这种地表穴居或露营方式的成立似乎还需要相应安全保证的支持。因为天然洞穴等也有可能是大型食肉类猛兽的栖息活动场所,北京人洞穴遗址中发现成层的鬣狗粪便化石当能充分说明这一问题。人类虽可以工具抵御猛兽的侵袭,但似乎还难以因此而获得比较安全可靠的栖息场所,而最有效的安全保证最初可能与人类学会用火有关 (26)。控制和使用火的意义显而易
见,地球生物中迄今也只有人类具备控制和使用火的能力。可能就是基于对火的控制和使用,人类才逐渐改变了树栖这一主要居住形式。因此,人工用火遗迹似乎也应是构成早期人类居住遗址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在天然洞穴居住遗址中往往都发现有明显的人工用火遗迹,至少说明晚期直立人已经具有控制和使用火、即便是天然火的能力,并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其他各种动物只能望火而逃。这些情况说明人类居住遗址在地表上的分布,最初虽是以天然洞穴为主要对象,但也少量地分布于河湖附近。
  从旧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天然洞穴虽然还是人类居住遗址的主要分布对象,但河流湖泊附近的分布数量似乎有所增加,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一方面,河流或湖泊附近经常发现有人类文化遗址,我国丁村文化各地点就主要分布在晋中汾河两岸的阶地上,河北阳高县的许家窑文化遗址也多分布于古大同湖畔。尽管我国境内河湖附近的遗址尚未明确发现居住性建筑遗迹,然而在一些遗址中却发现有人工用火遗迹,许家窑遗址就曾发现大量破碎动物化石和用火遗迹。河湖阶地遗址中人工用火遗迹的发现,当可说明人类在这些地方停留的时间可能较长,所以也就不能完全排除人类临时或季节性居住于河湖阶地的可能。欧洲莫斯特文化一些遗址中还曾发现过这一时期类似窝棚式的建筑遗迹。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靠近河流湖泊的平原地带则可能已经成为人们经常活动和居住的场所,河流湖泊附近平地上文化遗址的分布就更显普遍,宁夏灵武水洞沟、内蒙古伊克昭盟乌审旗萨拉乌苏河沿岸、山西朔县峙峪和沁水县下川、河北阳原虎头梁、四川汉源富林等许多遗址都分布在靠近河流的开阔地带,且多有用火遗迹发现。大致处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阶段的沙苑文化各地点,也都分布在陕西关中东部的平原沙丘地带。在国内外的许多地方,河湖附近能够得到确认的居住遗址或古营地遗址虽远远不及新石器时代的聚落,但也屡见不鲜。
  总的看来,旧石器时代初期的树栖遗存及其分布状况难以肯定。自人类开始栖息居住于地表以后,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大致经历了由以天然洞穴为主逐渐向河湖阶地平原地带扩大的发展过程。在人类居住地点逐渐由天然洞穴向河湖阶地平原的扩大过程中,势必就会导致各种聚落要素相继萌芽发生。
  2 .聚落要素的萌芽与发生
  在旧石器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尽管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极为有
限,但人类始终都在能动地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并非完全处于被动适应的地位。自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人类普遍栖息居住于地面之上,并大量利用天然洞穴作为居住地。不过,即便是在采集狩猎经济条件下,少而固定的天然洞穴居址往往也会严重地制约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狩猎经济活动。因为作为主要狩猎对象的成群食草动物往往可能随季节的变化而迁徙,但人类对天然洞穴居址的高度依赖性常常又会极大地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尽管人类在选择天然洞穴居住时也会充分考虑周围食物资源的分布状况及其丰富程度。所以,天然洞穴无疑也很难适应采集狩猎经济生产方式下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需要。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成立,自然就会逐渐设法摆脱天然洞穴住地的束缚,尤其在天然洞穴、岩棚等发育不很普遍的地区。这
样,人工作用痕迹明显的房屋、墓葬和窖穴等聚落基本构成要素,就在以人工用火遗迹为显著特点的天然洞穴等居住形式的基础上逐渐开始萌芽发生。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明显不同于天然洞穴居址并能够与通常所谓“聚落”的构成要素联系起来的人工居住遗迹,最早也大约出现于晚期直立人阶段。即人类几乎是在普遍开始穴居的同时,可能就随季节变化部分地离开天然洞穴而露营于河湖附近的阶地平原。 1966 年在法国南部尼斯市的德拉•阿马塔遗址,就曾揭露出大量阿布维利文化时期晚春至初夏人们露营时的小型房屋遗迹,房屋平面呈长椭圆形,一般长 8 ~ 15 米,宽 4 ~ 6 米,屋墙用小树枝编成,屋顶由 2 个或 3 个支柱支撑,屋内炉灶清晰可辨 (27)。虽说这种房屋尚不多见且稳
定性较差,还属于非常简陋的窝棚式临时建筑,但它的出现却说明了人类已经能够一定程度地摆脱天然洞穴的束缚,居住方式开始朝着适应社会生产需要的多样化方向发展,聚落中的房屋建筑因素也已开始萌芽发生。进而,这种由若干房屋单元构成的居住方式,客观上似乎又可促进人类社会集团内部结构的一系列变化,使原本不甚明显的母系家庭等组织进一步单元化。这种作用似乎可以从此后历史发展过程中日渐显现出来的现象和结果方面得到印证。
  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分布在河流湖泊附近阶地平原上的文化遗址有所增加,可以确认为居住遗址的数量也有增多之势。在前苏联西南部的莫洛多瓦遗址,就曾发现有莫斯特文化的窝棚式居住遗迹 (28)。我国境内古大同湖畔的许家窑遗址因发现有大量破碎动物化石和用火遗迹,似乎也可以确定为居住遗址。而且,在这一时期的人类文化遗址中往往还发现有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即埋葬习俗。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后一阶段,已在 20 多处洞穴等文化遗址中发现有埋葬死者的墓葬。尸体一般是按一定姿势放置的,通常曲体弯腿,有的双手或一手曲起靠近脸部,似睡眠状;有些墓葬还随葬有石器和兽骨,甚至许多死者身上或身体周围散布有红色矿石粉。这些发现说明,房屋、墓葬等一般意义上的聚落要素已经处于比较复杂的萌发状态。虽然我国境内尚无明确的发现,但也不能排除类似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或与考古工作的开展程度有关。
  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人工作用痕迹显著的居住和埋葬遗迹在世界各地屡有发现。在欧洲不仅在洞穴壁画中发现有类似帐篷和茅舍的绘画,而且也有不少实例发现。马格德林文化时期生活在河流附近的人们,冬季居住于天然洞穴或岩棚之中,而夏季则往往居住在帐篷式的人工建筑中 (29)。捷克斯洛伐克南部多尔尼•维斯顿尼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发现了用石头支柱和兽皮建成的住所,并有 2 个火炉。前苏联谢维尔斯克•诺夫戈罗德附近的普什卡里遗址发现有 3 个灶坑,可能是由 3 个圆锥形建筑单元联成,屋内用柱子支撑,屋顶以兽皮围盖。顿河上游的加加里诺遗址发现 1 座平面呈椭圆形( 5.5 米× 4.5 米)的居穴 , 底部铺以石板 , 用树干等建成圆锥形屋顶。在波兰的克拉科夫附近,发现 1 座用猛犸象骨骼搭成直径约 2 米的圆拱形小屋。在东西伯利亚地区,也发现有一些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居住遗址 (30)。我国黑龙江哈尔滨市郊的阎家岗遗址也发现有 2 座类似窝棚式建筑基址的居住遗迹 (31)。而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的墓葬,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也不断有所发现,山顶洞遗址就发现有我国目前年代最早的墓葬。
  这些发现似可说明,自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就出现了人工用火遗迹和临时性窝棚式房屋建筑。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聚落基本构成要素诸如房屋、墓葬和窖穴等,则已经处在较为复杂的萌芽发生过程之中,并不断获得发展。而这些要素实际上就是聚落发生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3 .聚落布局思想与聚落的发生
  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内,大约从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河流湖泊附近的阶地平原上就有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在人工用火遗迹及临时性房屋建筑遗迹的基础上,还出现了墓葬遗迹等。但由于目前考古资料过于贫乏而零散,有关居住遗址的整体情况往往不甚清楚。因此,居住遗址中房屋建筑、墓葬等遗迹的布局规划有无一定规律,目前还难以肯定,同时也无法判断聚落布局思想是否已经萌芽发生。
  自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不仅河流湖泊附近阶地平原上居住遗址的分布更加广泛,并不断发现有人工居住建筑遗迹及墓葬等聚落要素,而且许多居住遗址中往往存在若干座房屋建筑,似乎已经构成了较小的村落。房屋建筑的数量实际就是聚落规模的直接反映,房屋数量越多聚落规模也就越大。西伯利亚安加拉(河)盆地的马利塔遗址就是一处河流阶地上的居住营地,发现有许多半地穴式房屋建筑遗迹,房屋建筑规模似乎也开始有了大小之分;面积最大的房屋约为 14 米× 6 米,三边有用石块和猛犸象、披毛犀骨骼及驯鹿角垒成的围墙,屋顶可能用猛犸象皮覆盖并以石块、驯鹿角等物坠拉;门向河流,屋内后部设有炉灶和窖穴 (32)。这不仅反映出马利塔聚落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这些大小有别的各类房屋之有机组合,很可能已经反映出聚落布局思想的萌芽发生,进而说明当时人类的生活及较为复杂的社会组织结构已经趋向稳定。
  在我国,哈尔滨市郊阎家岗遗址所发现的 2 座人工居住建筑遗迹,系以动物骨骼围砌成可能属于窝棚式建筑的半圆形矮墙,说明这里可能就是一处宿营地。尽管阎家岗宿营地的整体形态不甚清楚,然而山顶洞居住遗址的情况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一方面的缺憾。山顶洞遗址虽系天然洞穴居址,但人们在洞内的活动至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所谓的上室和下室,另外还有下窨部分 (33);上室位于洞穴东半部,东西长约 14 米,南北宽约 8 米,发现有灰烬等遗迹现象,可能是居住生活的区域;下室在洞穴西半部稍低处,深约 8 米,发现有 3 具完整的人头骨和一些躯干骨,人骨周围散布有赤铁矿粉和一些随葬品,当是墓地所在;下窨部分有较多的脊椎动物尤其食肉类动物化石,但没有人类化石和文化遗物,推测可能是储藏食物的场所。山顶洞遗址的情况说明,即使是天然洞穴居址,在不同部位已经开始有了功能方面的分化,布局规划方面的聚落因素明显已经出现,以至被视为氏族公社居住区域结构的雏形 (34)。这些零星的发现似乎也能够说明,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中国史前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布局规划思想等业已处在萌芽与形成过程之中,甚或已经发生。
  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和人类体质的进步,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埋葬与随葬习俗等,不仅体现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彼此间的相互关怀,而且也反映出祖先及灵魂世界等宗教观念的形成,以红色矿石粉随葬或撒于死者身上的现象无疑是基于原始宗教观念的支配。这说明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的社会组织结构可能已经相当复杂,更为严密的氏族组织似已处在萌芽之中。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母系祖先的观念似乎更加突出,欧洲各地就发现有许多女性雕像,很可能与女性或生殖崇拜有关。在推动和强化氏族制度方面,原始宗教的作用似乎无可置疑。法国南部的拉塞尔洞穴中曾发现一个手持牛角的妇女浮雕,许多学者认为她可能是在主持某种与狩猎活动有关的宗教仪式 (35)。这些情况表明,氏族制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可能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而氏族社会内部的制度化实际就是社会组织日趋严密的具体反映。这种较为严密的社会组织往往又会渗透到当时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聚落的布局结构,山顶洞遗址可能就是具体的例证之一 (36)。也就是说,在较为严密的氏族制度下,必然会产生符合其社会组织结构需要的聚落布局思想。因此,在旧石器时代、尤其是在晚期阶段,自然就会出现聚落布局思想的萌芽发生。所以,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出现具有一定布局规划的居住遗址也就不足为怪。
  综合来看,聚落及其构成要素是随着人类文化整体水平的进步而逐渐发生的,同时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总体水平而言,在居住用火遗迹基础上导致居住遗址内涵特征日益复杂的房屋、墓葬等聚落要素,可能先后萌发于旧石器时代早期(晚期直立人阶段)和中期,而普遍发达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在此基础上,至迟又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初步形成了聚落布局规划思想。不过,由于各地文化的发展往往具有多样性和不平衡性,这样不仅会造成聚落要素的表现形式及其形态特征不尽一致,而且聚落的萌芽与发生历程难免也会有所区别。在气候和食物资源等自然条件较为优越的地区,就有可能较早形成永久性或谓定居性的居住遗址。无论这些居住遗址是永久性住地还是临时性营地,皆因聚落要素的发展以及聚落布局思想的初步形成而一定程度地摆脱了初期萌芽发生阶段。因此,可以认为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初步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聚落”,并为新石器时代聚落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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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聚落规模的扩大
  在人类历史进入新石器时代以来,随着“新石器革命”或“农业革命” (37)的发生,生产力水平不断获得较大发展。基于生存发展需要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作为人类生存基地的聚落在这一时期也不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般看来,有一定布局规划的聚落是随着史前农业的发生而普遍出现的。亦即尽管迄今我们对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聚落最初发生的情况所知有限,但至少可以肯定聚落是在新石器时代农业发生以后获得了迅速发展。
  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聚落情况,如同这一时期的文化面貌一样,目前尚不十分清楚。不过,根据南方地区时代较早如江西万年仙人洞 (38)、广西桂林甑皮岩 (39)等一些洞穴遗址中往往发现有多处火塘,其中 仙人洞遗址先后发现了 22 处火塘或烧火堆,居民虽共居一处而分别拥有各自的火塘,因而有学者推测居民中可能存在着某种家庭性质的较小组织,整个洞穴聚落居民的社会组织可能是以氏族为基础的小型公社 (40)。虽然有些洞穴遗址的年代下限可能晚至新石器时代中期,但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也能反映出早期的聚落规模和特征。即最初的聚落可能是以若干家庭构成的氏族为基本特征的,一个聚落通常可能代表一个氏族,聚落规模相对甚小。这一时期遗存之所以迄今发现甚少,其中当与聚落数量和密度相对甚小诸因素有关。
  到新石器时代中期,聚落开始有了初步发展。首先是聚落数量和空间规模有了比较明显的增加和扩大。这一时期的聚落不仅在黄河、长江流域及东北地区都有一定数量的发现,而且各聚落的空间规模也相应有所增加。聚落的面积一般多在 1 万~ 2 万平方米,小的则为数千平方米。其中也有一些聚落规模较大,达 8 万~ 10 万平方米左右,如磁山、贾湖遗址等。其次是每个聚落内部的家庭单元和氏族数量有所增加;从保存完整而整体布局比较清楚的兴隆洼聚落遗址来看,聚落内部可能存在着两个氏族组织 (41);而白音长汗兴隆洼文化聚落是由南、北两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区构成的,若两个居住区确属同一时期,则他们当分别代表一个氏族组织 (42)。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一时期的聚落全部是由两个氏族组成的,但这种现象可能比较普遍。而且,聚落内部房屋布局具有凝聚式分布特征。
  新石器时代晚期以降,聚落规模进一步扩大。一方面聚落规模继续普遍增大,面积多在数万至 10 余万平方米之间,半坡、姜寨、北首岭遗址的面积均在 5 万或 5 万平方米以上。特别在仰韶文化庙底沟期,超过 10 万平方米者不为罕见,以庙底沟类型遗存为主的庙底沟聚落遗址面积即达 24 万平方米,而华阴西关堡庙底沟类型聚落遗址的规模则达 92 万平方米。仰韶文化晚期以后,更有面积在百万平方米以上者,但明显已属聚落分化的范畴,不能在普遍意义上反映聚落规模的增大。而河南地区的调查结果表明,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的聚落数量成几何数字增长。河南境内裴李岗、仰韶和龙山文化遗址的数量分别为 70 多、 800 、 1000 余处,另有大汶口文化(主要属晚期)和屈家岭文化遗址若干处,比例约为 1 ∶ 8 ∶ 20 (43),说明一定区域内的聚落数量也在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每个聚落内的家庭单元和氏族数量也在增加。布局结构最为清楚的姜寨早期聚落内部存在着 5 个氏族 (44)。半坡聚落结构不甚清楚,但从墓地至少存在两个墓区的情况 (45)分析,聚落内部的氏族数量也当在两个以上。北首岭聚落北、西、南三面各有一组房屋建筑,东部因遭破坏而不明,至少存在 3 个或 3 个以上的氏族组织 (46)。而内部家庭单元和氏族数量的增加则可能是聚落空间规模扩大的内在原因。同时,半坡、北首岭、姜寨等仰韶文化早期聚落的房屋布局都呈现出凝聚式和向心式的分布特征。仰韶文化中期以来的聚落布局与结构多不清楚,很难看出内部的家庭单元及氏族组织数量。
  仰韶文化中期以后,一些聚落遗址的规模仍有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尤其龙山时代出现了不少超大型聚落。但我们似乎无法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和理解这些聚落规模的扩大现象,因为聚落之间分化发展的趋势也不容忽视乃至抹杀。即事物的发展演变轨迹往往是十分复杂的,所以我们还不能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来认识聚落的发展演变。
  三、聚落形态结构的演变
  在聚落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不仅聚落规模存在着普遍扩大的趋势,聚落的布局形态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尽管这种布局形态方面的变化在各地区表现得不尽一致。而且,这种变化也能够从许多方面反映出来。
  从防御设施的有无及其形态特征来看,史前聚落的结构形态存在着由无壕聚落到环壕聚落及史前城址的发展演变过程。在人类由采集狩猎经济逐步向农业经济转变的初期,基于农业生产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甚小,定居对于人们生存发展的意义并不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的永久性就很难受到高度重视,因而往往可能不具防御设施。由于目前所知防御设施的最初形态多是壕沟,故暂将不具防设施的早期聚落称之为“无壕聚
落”,而新石器时代早期可能多为无壕聚落。无疑,随着史前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生产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比重的增加,定居对于人们生存发展的意义愈来愈显重要,聚落作为生存据点的永久性必然就会受到高度重视,于是人们就开始在聚落尤其是居住区周围建造日常性防御设施。由于最初防御设施的主体或主要形式是壕沟,且多呈环形结构分布于聚落居住区周围,故而便有“环壕聚落”之名。环壕设施的防御功能似无疑问,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所以人们在不断加大壕沟宽度和深度的同时,可能还设有栅栏、鹿砦等辅助性防御设施。然而,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又使得环壕及其辅助性防御设施难以适应社会和战争防御的客观需要。人们就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城垣这种新型防御形式,史前城址随之出现。当然,这只能说明不同形态的防御性聚落在聚落演变过程中出现时间的早晚顺序,并不排除它们在同一时期相互共存的可能性,甚至共存现象还相当普遍。
  在史前城址出现以后,聚落在平面形态上还存在着一个非常明显且十分重要的发展演变现象,即聚落平面形态逐渐由圆形向方形或长方形转变。聚落这一平面形态的转变过程基本是在龙山时代完成的。在龙山时代以前,无论是环壕聚落还是史前城址,除自然地形地貌的影响外,其平面形态一般都呈圆形结构,房屋的分布方式如成排分布等因素并不能改变聚落的这一基本结构形态。但自龙山时代以来,史前城址的平面形态则大多呈方形或长方形结构,尽管不甚规则者为数还相对较多。看来,聚落平面形态的这一变化可能是在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发生的,而这些因素则可能在龙山时代得以全部出现聚合,从而导致了聚落平面形态结构的根本性变化。
  从聚落的布局规划和平面结构形式来看,在聚落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墓葬区及其与居住区空间分布关系的变化也比较明显。很可能自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聚落的萌芽与发生阶段开始,聚落墓地中存在分区或分片埋葬的现
象,而且墓葬区的这种布局规划似乎都是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进行的,揭示着不同氏族之间的区别及同一氏族内部密切的血缘关系。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甚或更早一些时期开始,聚落墓地中逐渐出现了较为特殊的墓区。在聚落的存续与发展过程中,特殊墓区中的墓葬规格和随葬品等始终较同一聚落的其他墓区优越,甚至愈来愈加显著。与此同时或稍晚,墓葬区与居住区在空间分布方面逐渐出现了分离的发展趋势。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前一阶段之前,墓葬区的空间分布位置似乎都被规划在聚落居住区附近,其间几乎不存在太大的距离。然而,大约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后一阶段开始,墓葬区似乎普遍被规划在远离聚落居住区的位置上,墓葬区与居住区之间发生了空间上的分离。在田野考古工作中的表现就是聚落遗址附近往往没有发现墓葬区存在,或者墓葬区附近不见聚落居住区。这种现象在仰韶文化中晚期及红山文化中都有明显的反映,及至龙山时代则更显普遍。墓葬区布局规划的这一变化,似乎不是单纯的观念转变,可能与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
  当然,单个聚落形态的发展演变也不仅仅限于上述宏观方面的变化,同时还应存在着许多微观方面的细小变化。诸如聚落中心建筑的日益突出、普通房屋建筑结构的形式演变等等,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聚落的发展演变情况及其复杂性。同时,各地聚落的发展演变情况不一致,除统一性特点外往往也各具特色,拥有多样性的发展演变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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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8: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聚落分化与聚落群的发展
  1. 聚落分化与聚落群的出现
  事物有发展也会有变化,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同一模式来认识事物的发展演变。聚落规模增大以及数量增加是史前聚落最基本的发展特点之一,但却不是聚落发展演变的全部内容。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各聚落间往往很难获得平衡和均等的发展机遇。因而,在聚落规模普遍扩大和相互作用逐渐增强的发展过程中,各聚落之间势必也会出现分化一些现象,并由不明显逐渐变得明显乃至达到剧烈的程度。而聚落之间的分化现象又必然导致相互作用力出现强弱之分。在聚落发生分化以及相互作用力有强有弱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各聚落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一定范围内的聚落之间需要建立某种秩序,这种区域秩序化的具体反映即应是聚落群的出现与存在。
  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聚落遗址发现甚少,且不典型,聚落间的具体关系不明。不过,从事物的逻辑发展过程分析,这一时期聚落间发生分化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说几乎不存在。至新石器时代中期,在聚落规模普遍扩大的基础上,聚落间的分化似乎已初现端倪,如磁山、贾湖聚落遗址的规模明显较大。同时,在黄河、长江流域及东北地区各考古学文化中,普遍都发现具有防御功能的环壕聚落,说明聚落间的相互作用已经达到相当程度,日常不得不加防范。虽说聚落群及中心聚落存在与否尚难确认,但聚落间的分化和相互作用力的增强,无疑会促使聚落群现象的发生。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聚落间的这种分化和相互作用力在继续增强。尤其仰韶文化庙底沟期或约当这一时期,除环壕聚落外还出现了防御性能更强的城址(城头山),聚落分化已相当明显,而且聚落群及中心聚落的出现与存在可以在仰韶、大汶口、红山诸考古学文化中得到肯定 (47)。龙山时代聚落群和中心聚落的存在更为普遍,而且聚落群的空间范围特别是聚落数量也有增加的趋势,其中山东地区几个聚落群的聚落数量明显较多。
  2. 聚落群的发展与聚落群同盟
  聚落群的出现标志着聚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开始获得了新型人文社会环境下的发展机遇。不过,聚落群的出现仅仅是这一新阶段的开始,其本身也应存在着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理论上,在聚落群的初始阶段,其内部的统一性是相对较弱的。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强化,聚落群内部的统一性特征便有可能得到加强。在聚落群内部实现了高度统一的基础上,以聚落群为基本单元的人文社会环境就随之出现,而聚落群之间的作用程度则远远超过了以往单个聚落的相互作用。在聚落群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又逐渐出现了超越聚落群的聚落群同盟组织。
  从聚落考古学方面分析,在五帝亦即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地区都发现有个别超大型聚落或城址,其规模及内涵特征往往也超过了一般所谓的中心聚落,具有大区域中心的性质。这种超大型中心聚落的存在,当是聚落群同盟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原因在于聚落的规模越大、地位越高,其影响力和作用力就越强。也就是说,超大型聚落及其所在聚落群很可能对周围其他一些聚落群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乃至控制力,甚或已经与周围聚落群结成了同盟。而且,在聚落群同盟体内,超大型聚落及其聚落群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拥有主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实际就是以超大型聚落为主导的相对稳定的不平等式同盟。这种不平等式同盟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往往则是区域政治一体化的彻底实现。至于聚落群结构所展示的结盟现象背后的政治一体化进程,还需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中原地区龙山时代的聚落群以城址为中心呈扇形结构之所以能够得以成立,那就是中心聚落所在的扇心部位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是聚落群最安全的地带。否则,扇形聚落群就很难成立。而这一安全保证不可能完全来自于自然地形屏障,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来自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即扇形聚落群的成立必须是在若干聚落群结成同盟的社会关系保障下,各聚落群都获得了特定时期内的局部安全保证,中心聚落所在的扇心部位就是聚落群同盟为各聚落群提供的安全方向或区域,最终由这些扇形聚落群共同构成了更大范围的同盟防御体系。 因
此,扇形聚落群结构的成立就应是聚落群同盟组织出现和存在的有效证据之一,而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在恰应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扇形聚落群的客观社会条件(48)。而且,在若干扇形聚落群构成的同盟体内,即便存在着具有中心性质的聚落群,中心聚落群的地位和作用可能也相当有限,聚落群同盟体的性质似乎更接近于平等式同盟。而平等式的同盟一般都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这种同盟关系常常会随着同盟体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么同盟关系随之破裂,要么在平等式同盟的基础上很快建立起新的不平等式社会关系,近期的发展趋势及结果往往难以预料。不过,从长远的观点分析,无论近期的发展趋势及结果如何,平等式的同盟关系似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区域政治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尧舜禅让故事之后夏王朝在中原地区的建立当能说明这一问题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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