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迁葬: 在史前时代,当一个氏族离开原居住地而迁往另外一个地方时,为了使所有死者能够团聚而进行异地迁葬;或者为了使氏族中不同家族的死者能够集中一处埋葬而在整理墓地时进行的同墓地迁葬。在陕西南郑龙岗寺墓地共发现 423 座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墓葬,其中,有 23 座单人二次葬墓和 8 座多人二次合葬墓,还有 14 座虽有随葬品、但无尸骨或仅有极少量人体残骨的“空墓” (32),当是同墓地迁葬的遗迹。石峡墓地的二次葬墓,均有两套随葬品,一套是迁来原一次葬的残破陶器;另一套是第二次埋葬时又放入的,反映的也是迁葬的习俗。
B . 洗骨葬: 即将已埋葬多年的尸骨取出 , 用水洗涮后再次安葬。如在《梁书•顾宪之传》记有衡阳土俗:“山民有病,辄云先亡为祸,皆开冢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祟。”清代普马族人死“不论男女,俱埋于掌房之下常行走处。每日以滚水浇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则洗净,用缎带盛之……跳舞,藏于家,三年乃葬”(乾隆《开化府志》卷九)。这种葬俗主要是为了免遭死者的鬼魂作祟于活人,达到逢凶化吉的目的。
C . 再次葬: 即先把死者停放在一个地方,待肉体腐烂殆尽,再正式收骨埋入墓地。如《墨子•节葬》云:“楚之南有炎人国,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孝子。”三国时代的东沃沮人,“其葬作大木椁,长十余丈,开一头作户。新死者皆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尽,乃取骨置椁中。举家皆共一椁”(《三国志•魏书•东夷列传》)。隋代的左人死之后,先瘗埋于村旁,“待二三十丧,总葬石窟”(《隋书•地理志》)。采用这种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即认为人的血肉是人世间的,人死之后,等肉体腐朽,再将尸骨正式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 (33)。
在黄河流域,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出现了随葬品多寡等方面的差异,如大汶口的 M 10,有“井”字形木椁,随葬 38 件陶器、大量的装饰品和并非实用品的玉铲、玉斧等。到了龙山时代,这种差异进一步扩大。在陶寺墓地墓有大、中、小之别,大、中型墓数量很少,但规模大、随葬品多。例如 M 3015 随葬品多达 200 件以上,其中除了日用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以上,还有多种彩绘木器和石磬、鼍鼓、玉钺、石钺等礼仪性用品; M 3072 则出土有彩绘蟠龙纹陶盘等。这此重要礼器的存在,表明大墓主人是执掌祭祀和军事的部落显贵 (64)。甘肃武威皇娘娘台 M 48 出土有 83 件石璧,远超出装饰的需要,应是显示地位、权势的礼器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