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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史前墓葬与埋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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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08: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山湖人 于 2010-4-13 08:43 编辑

第八章 史前墓葬与埋葬制度
第一节 墓葬形式及其分类

    墓与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事物。所谓“墓”就是指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所谓“葬”则是指安置尸体的方式。在考古学上,二者常被合称为“墓葬”。自古以来,由于受“祖先崇拜”以及“事死如生”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丧葬十分重视。因此,墓葬资料所提供的就不仅仅是埋葬习俗和墓葬制度本身,往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政治、经济、生产、生活、风俗、宗教、观念等方面的情况。所以,墓葬所展现的埋葬习俗与埋葬制度常常被视为当时社会的缩影,墓葬研究就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墓”作为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是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发生的,并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最初的时候,对尸体的处理非常简单。《周易•系辞下》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即用茅草裹尸,弃置荒野了事,并不挖墓穴。后来,人们可能不忍心看到亲人尸体被禽兽所食,开始掩埋尸体,于是就出现了专门放置尸体的墓穴。在旧石器时代,由于人类经常利用天然洞穴作为住所,故也常利用天然的洞穴或岩棚作为墓地以安置尸体,如山顶洞人的墓就与住所处于同一洞穴之中。进入新石器时代之后,由于生产力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便开始有意识营造各种形式,墓葬及埋葬习俗更加流行且形式多样,而且明显具有制度化的特点。

一、墓葬形制分类

    一般说来,史前时代的墓主要可分为五种形式,各种形式的墓不仅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而且也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1 .岩洞墓: 利用天然岩洞作为墓地始自旧石器时代晚期,新石器时代早期华南的一些地方仍较流行。由于华南岩溶地形发育良好、岩洞众多,利用天然岩洞安葬死者的习俗不仅开始较早,而且延续时间很长,如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江西万年仙人洞 (1);广东封开黄岩洞 (2)、灵山(今属广西)石塘墟滑岩洞 (3)等均发现有岩洞墓。在广西,除较早的桂林甑皮岩等遗址外,在西北部山区的南丹县一带,至宋代甚至明清时期仍较行
(4),形成显著的地域性葬俗特征,特别是在甑皮岩遗址中,墓地和住所同处一洞,显然是旧石器时代以岩洞为墓这一葬俗的延续。
    2 .堆土墓: 这类墓的总体特征是,墓室构筑于地面之上,系由地面堆土构筑而成。主要流行于长江中、下游地区,明显比较适应南方地区多河流湖泊、地下水位较浅的自然环境特征。按其结构特征还可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无圹堆土墓。即没有明显的墓圹,大概是把尸体直接放置在地上,然后用土掩埋。在我国长江中、下游的马家滨文化、崧泽文化、薛家岗文化、河姆渡文化、屈家岭文化中发现的墓葬,多不见墓穴,可能是在地面直接堆土掩埋尸骨的。长江中、下游一带,由于河流纵横、水网密布,地下水位很浅,不宜由地面向下挖穴造墓,于是,人们采取了在地面堆土掩埋尸骨的埋葬方式。因而,堆土墓是一种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墓葬形式。在长江流域的有些地方,堆土墓一直延续到青铜时代。如安徽屯溪(5),江苏句容浮山果园(6)、溧水乌山(7)、金坛鳖墩 (8)等地发现的属西周时期的所谓“土墩墓”,实际就是平地堆土埋葬的堆土墓。

    第二,有圹堆土墓。即先在地面堆筑成高大的土堆,然后再在其上挖掘墓穴,主要流行于长江下游太湖地区的良渚文化中。良渚文化有 60 %左右的遗址属所谓的“土墩遗址”,这种土墩系人工堆筑而成,一般高约6米,也有少数高度在 2 米左右。许多土墩上发现有由祭坛和墓葬组合而成的所谓祭坛墓地,尤以早期的赵陵山、张陵山,中期的瑶山和反山,晚期的寺墩和福泉山最为典型。如浙江余杭县长命乡雉山村的反山遗址,是一座高约 5 米、东西长约 90 米、南北宽约 30 米左右的人工堆筑的熟土墩,墩上发掘清理了 7 座良渚文化的长方形竖穴土坑墓 (9)。上海青浦福泉山,是良渚文化时期的人们,在当地崧泽文化遗址和墓地的高地上面,专为建造墓地而堆筑的土山,共发现 10 座墓;在早期文化层内发现 3 座平地堆土掩埋的墓葬( T 2 M 1 、 T 3 M 2 、 T 3 M 3 ),可能是崧泽文化葬制的遗风;其余 7 座墓均发现于晚期人工堆筑土墩之上 (10)。由此推知,上述两种形式的墓可能有承袭、发展及演变关系。

    3 .竖穴土坑墓 :竖穴土坑墓是新石器时代最为流行、数量最多的墓形,广泛分布于黄河流域及华北、东北、西北各地,长江流域及华南的某些地区也有发现。这类墓是由地面垂直下挖而成,依平面的形状可分为长方形、方形、圆形或椭圆形、三角形、不规则形等,其中以长方形墓最为多见。早期的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多较小较浅,仅能容尸,一般长约 2 米左右,宽 1 米左右,深多在 2 米以内。中、晚期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墓,如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现墓葬 673 座,已清理 462 座,均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可分为大、中、小三种。大型墓仅6座,长约 2.9 ~ 3.2 米、宽约 2 ~ 2.75 米、深 0.7 ~ 2.1 米;中型墓约四、五十座,长 2.2 ~ 2.5 米,宽约 0.8 ~ 1 米、深 2 米以上,小型墓最多,长约 2 米上下、宽 0.4 ~ 0.6 米、深 0.5 ~ 1 米 (11)。山东大汶口墓地 M 10 长 4.2 米、宽 3.2 米,墓底有二层台(12)。四川西昌礼州遗址的 M 4 长达 8.5 米 (13)。圆形墓见于甘、青地区,如青海柳湾墓地齐家文化 M 1008 和辛店文化 M 1244 就是圆形或近圆形的 (14);在黄河中游地区,有少量利用废弃的窖穴埋人的圆形墓,最多见的则是为埋葬幼儿的瓮棺而挖的小型圆坑。三角形墓见于青海湟源县大华中庄卡约文化墓地,共 23 座平面近似于等腰三角形,规模多较大,底边长多在 2.5 米、高 3 米以上,并带有生土二层台 (15)。不规则形墓有大有小,如河南濮阳西水坡仰韶文化早期的 M 45 ,平面呈人头形,南北长 4.1 米、东西宽 3.1 米、深 0.5 米;墓内埋葬 4 人;中间一人可能为墓主人,左右两侧发现有用蚌壳摆塑的龙虎图案 (16),可能是一座性质比较特殊的墓葬。

    4 .土洞墓: 土洞墓是先挖一竖穴式土坑(墓道),然后在坑底部一侧壁挖一横穴墓室而成。最早出现并流行于西北的黄土高原地区。在青海柳湾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墓葬中,有 387 座带墓道的所谓“凸”字形墓,这种墓的墓道与墓室之间常用成排的木棍或木板封闭,起着封门的作用 (17)。对于这种形制的墓,过去多认为是带墓道的竖穴土坑墓,现在看来属土洞墓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这种有封门的墓同稍后时期的土洞墓形制基本相同,封门的作用都应是为了防止墓道填土进入墓室而设置的,如果墓室内没有空间,则设置封门成为不可理解的事了;另一方面,西北黄土高原地区在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窑洞式住居,由于“事死如事生”始终是中国古代葬俗的基本特征,人们仿照窑洞式住房为死者营造阴宅,也应是合乎情理的。之所以被误认为是竖穴式的,可能是由于年代久远,洞室顶部塌陷而不易辨认所致。此外,在宁夏固原县彭堡乡曾发现春秋末期至战国早期的洞室墓。由此可知,这种墓葬形制起源于西北黄土高原的史前时代,历史时期广泛流行于黄河流域的土洞墓,可溯源于此。
    5 .积石墓: 积石墓是一种用天然风裂石块、采用压缝交迭的方法在地面筑成的墓室。多分布在东北地
区,如辽宁红山文化的牛河梁“积石冢”,以石垒墙、以石筑墓、以石封顶,平面有方形、圆形等 (18);辽东半岛小珠山文化晚期旅顺四平山和老铁山也发现有积石墓 (19)。这类墓多分布在山梁或高坡上,墓内埋有数人至数十人不等。积石墓始自史前时期,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代,是东北地区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的墓葬。

    6 .贝丘墓: 是一种利用食余贝壳堆积掩埋尸体的墓葬。多见于东南沿海地区,如在粤东一带分布有较多的贝丘遗址,其中以广东潮安陈桥村 (20)和池湖凤地 (21)、鲤鱼墩、罗山咀、深湾等遗址为代表。鲤鱼敦 M 1 墓地有狮蚶海月片铺垫,随葬有石锛、纺轮、穿孔狮蚶壳和螺壳饰物等;罗山咀墓葬随葬有穿孔鳖甲饰物 (22)。这些墓均埋在贝丘之中,形成滨海地区具有显著特色的墓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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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08: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龙山湖人 于 2010-4-13 08:54 编辑

二、埋葬方式分类

    葬式即埋葬的方式。我国史前时期除土葬外,还有火葬,如在甘肃临洮寺洼山墓地曾发现一座火葬墓,内有一件保存着火葬骨灰的陶罐和 6 件陶器 (23)。但就绝大部分时间和地域而言,土葬一直是史前时代最主要的埋葬方式。不过,即便是土葬,其埋葬方式也不尽一致,还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埋葬人数分类: 就是按照同一墓穴中埋葬人数多少进行的分类。通常主要分为单人葬和合葬两大类。

    单人葬: 所谓单人葬就是指一座墓仅埋一人的埋葬方式。在史前时代的大多数时间和地域内,常常是以单人葬为主要埋葬方式的。

    合葬: 所谓合葬即同一墓穴中埋葬两人及其以上者。史前时代合葬墓埋葬的人数少则 2 ~ 3 人,多则可达数十人。如在陕西渭南史家墓地,共清理墓葬 43 座,其中 40 座为合葬墓,每墓少者 4 人,多者如 M 5 埋 51 具人骨 (24)。而且,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的合葬墓多为同性合葬或母子合葬;如半坡 M 38 为一女性 4 人合葬墓,元君庙 M 457 为母子合葬墓 (25)。新石器时代晚期以降,成年异性合葬和父子合葬现象有所增加。如属齐家文化的甘肃武威皇娘娘台 M 24 为成年一男二女合葬墓 (26);山东大汶口墓地 M 38 为一对成年男女与一女孩的合葬墓 (27)。这些变化反映的应是社会组织与家庭婚姻的改变。
    2.埋葬次数分类:就是按照人们对尸骨的埋葬次数进行的分类,一般分为一次葬和二次葬两种埋葬方式。

    一次葬: 即对死者遗体一次性处理的埋葬方式。一次葬是中国史前时期最主要的埋葬方式,广泛流行于华南、华北、东北、西北各地。

    二次葬: 是对死者的尸体或遗骨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理的埋葬方式。史前的二次葬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在东北、华南的一些地方也有发现。二次葬依埋葬人数划分,可分为单人二次葬、多人二次合葬和集体二次合葬三类。如在西安半坡 (28)和宝鸡北首岭(29)等遗址发现有单人二次葬,多是将骨骼大体按人体相应部位摆放,也有的杂乱地堆成一堆,把头骨放在最上面;在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等墓地发现有大量的多人二次合葬墓,每一墓穴中均叠放着数具到数十具人骨,骨骼多摆放成长方形的一堆,头骨放在上面;在华阴横阵 (30),则流行集体二次合葬,即在一个大坑中,又挖若干小坑,每一小坑又集体合葬数具到数十具尸骨。此外,在华南的广东曲江石峡遗址也发现有较多的二次葬,所不同的是多为单人葬 (31)。二次葬反映的可能是以下几种葬俗:

    A. 迁葬: 在史前时代,当一个氏族离开原居住地而迁往另外一个地方时,为了使所有死者能够团聚而进行异地迁葬;或者为了使氏族中不同家族的死者能够集中一处埋葬而在整理墓地时进行的同墓地迁葬。在陕西南郑龙岗寺墓地共发现 423 座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墓葬,其中,有 23 座单人二次葬墓和 8 座多人二次合葬墓,还有 14 座虽有随葬品、但无尸骨或仅有极少量人体残骨的“空墓” (32),当是同墓地迁葬的遗迹。石峡墓地的二次葬墓,均有两套随葬品,一套是迁来原一次葬的残破陶器;另一套是第二次埋葬时又放入的,反映的也是迁葬的习俗。
    B . 洗骨葬: 即将已埋葬多年的尸骨取出 , 用水洗涮后再次安葬。如在《梁书•顾宪之传》记有衡阳土俗:“山民有病,辄云先亡为祸,皆开冢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祟。”清代普马族人死“不论男女,俱埋于掌房之下常行走处。每日以滚水浇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则洗净,用缎带盛之……跳舞,藏于家,三年乃葬”(乾隆《开化府志》卷九)。这种葬俗主要是为了免遭死者的鬼魂作祟于活人,达到逢凶化吉的目的。

    C . 再次葬: 即先把死者停放在一个地方,待肉体腐烂殆尽,再正式收骨埋入墓地。如《墨子•节葬》云:“楚之南有炎人国,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孝子。”三国时代的东沃沮人,“其葬作大木椁,长十余丈,开一头作户。新死者皆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尽,乃取骨置椁中。举家皆共一椁”(《三国志•魏书•东夷列传》)。隋代的左人死之后,先瘗埋于村旁,“待二三十丧,总葬石窟”(《隋书•地理志》)。采用这种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即认为人的血肉是人世间的,人死之后,等肉体腐朽,再将尸骨正式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 (33)。

    3 .尸体放置方式分类: 就是按照尸体在墓葬中的放置方式进行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形式:

    仰身直肢葬 具体是指面部向上、身体仰卧伸直、上肢垂直放于两侧的葬式。这种葬式是史前时代乃至以后各历史时期葬俗中放置尸体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于各地考古学文化之中。

    侧身直肢葬 就是将尸体侧卧伸直放置的葬式。史前时期的侧身葬较为少见,仅在少数墓地发现有个别的例子。如青海柳湾半山类型墓地,共发现墓葬 257 座,其中侧身直肢葬墓仅有两座,因而可能是一种特殊的葬式。

    俯身葬 就是面部向下或向两侧、身体俯卧伸直的葬式。这种葬式主要流行于长江下游的马家滨文化中,在浙江嘉兴县马家滨 (34)、江苏吴县草鞋山 (35)、常州圩墩 (36)等遗址发现200多座墓,绝大多数为俯身葬。长江中游大溪文化中也有一定数量的俯身葬 (37)。这种葬式在黄河流域发现较少,如在宝鸡北首岭遗址发掘清理出的 451 座墓葬中,俯身葬仅有 14 座。因此,一般认为黄河流域的这种葬式可能具有一些特殊含义,如可能是对非正常死亡或凶死者的一种处理方式。

    屈肢葬 主要是指将尸体下肢向上卷曲的葬式。依尸体放置的姿态可分为仰身曲肢、侧身曲肢、蹲踞葬等形式。根据有关民族学资料,屈肢是在人刚死之时用布带、绳索之类将下肢向上捆扎所致 (38)。在史前时期曲肢葬比较集中地流行于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和西辽河流域的小河沿文化中;在广西南宁的贝丘遗址和甑皮岩遗址等也发现有蹲踞式曲肢葬;黄河中下游地区则少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屈肢葬在秦人中仍较盛行,被认为是秦人葬俗在重要特征之一。

    关于曲肢葬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1> 屈肢是按照人们休息或睡眠时的自然姿势放置的,表示死者长眠不醒。如云南独龙族的安葬方式,就是依照人们生前面朝火塘侧身屈肢的睡眠姿态 (39)。

    <2> 屈肢状颇像胎儿在母体中的姿势,象征着人死后又回到初始状态中去,以企再生。如西藏珞巴族将死者尸体的双手摆成弯曲状,放在两腮附近呈投胎状,以求死者重新投胎 (40)。

    <3> 捆绑死者,以防其作祟活人。如广西壮族认为如果不这样安置,死者的灵魂就会走出来对活人作祟,反之则会暗中保护家人的平安 (41)。

    <4> 屈肢可缩小墓圹,以节省墓地和掘墓工时。

    <5> 屈肢是仿生前的跪坐(跽坐)姿势,是卑贱者侍奉尊长者之礼,也是奴婢执事的姿态。因而屈肢葬应是秦国奴隶的一种固定葬式 (42)。

    <6> 肢体卷屈而卧即秦简《日书》甲种中所说的“窟卧”。所谓“窟卧”当即卷曲而卧,为鬼之所恶,入葬时为防止鬼物侵扰,很自然地会根据生前习俗将尸体摆放成“窟卧”之状。因此,屈肢葬实际上是秦人这免遭恶鬼侵害而采取的一种“避鬼之术” (43)。

    总之,屈肢葬俗一方面可能体现着文化上或地域上的特色,另一方面在不同文化中可能也具有不同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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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08: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史前葬具分类

    所谓葬具,是指殓藏尸骨的器具,包括“棺”和“椁”两类。直接装殓尸体的器具叫“棺”,俗称棺材;围砌或套在棺外的设施叫“椁”,亦称外棺。从考古发现来看,葬具是史前埋葬习俗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初,人死之后可能只是“厚衣之以薪”,用茅草裹尸了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葬俗的发展,“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周易&#8226;系辞下》),出现了真正的葬具。考古发现最早的葬具,是距今约 7000 左右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到了龙山时代亦即铜石并用时代则比较流行。根据制作材料的不同,史前时代的葬具还可分为陶棺、木棺、石棺等几类:

    1 .陶棺: 指的是陶质葬具。陶棺出现在史前时期,中国古代文献称之为“瓦棺”,《礼记&#8226;檀弓》有“有虞氏瓦棺”的记叙。史前的陶棺,一般用实用生活器皿代用。常见的用作陶棺的器皿有陶瓮、陶缸、陶罐、尖底瓶、陶鼎、陶盆、陶钵等,尤以大型陶瓮作为葬具的现象较为多见,故常被统称之为“瓮棺”。瓮棺葬较早出现并流行于黄河中游的仰韶文化时期。在渭水流域及其邻近地区,瓮棺主要用于盛殓婴幼儿的尸骨,并常被埋葬在居住房屋的附近;这类瓮棺一般由一件陶瓮(或陶罐)和一件陶钵或陶盆扣合而成,盆或钵底一般打有小
孔。在洛阳、郑州地区,瓮棺则有多种组合,其中以大型小口尖底瓶为葬具的瓮棺最具特色;这种瓮棺葬在王湾遗址第一期遗存中就发现了 43 座 (44)。在郑州大河村遗址发现有不同时期的瓮棺 62 座,其中第四期的瓮棺葬中有两座使用了尖底瓶、 38 座使用陶鼎为葬具 (45);这类葬具多用于埋葬婴幼儿。在河南伊、洛河流域一带相当于仰韶文化庙底沟期的文化遗存中,常发现一种用于成年人二次葬的大型陶缸,由于这种陶缸最早发现于伊川土门遗址 (46),故被称为“伊川缸”。如在河南临汝(今汝州)阎村遗址曾发现 11 座以底部有孔的陶缸作为葬具的“瓮棺葬”,其中有一件陶缸上绘有著名的“鹳鱼石斧图” (47); 1993 ~ 1994 年,在河南汝州洪山庙遗址中,发现并清理了一座大型瓮棺合葬墓,墓为长方形,东西长约6.3米,南北宽 3.5 米,深 0.3 ~ 0.36 米;墓内排列有序地放置着 136 件瓮棺,瓮棺均为大口、直壁、平底的陶缸,缸上有半球形器盖相扣,缸和盖的口沿下均对称地装有鸟喙状钮,为上下捆绑之用;陶缸上多绘有彩画,除了一些装饰性的图案外,还有人物、动物、植物、生产工具、日月等 (48)。这种“伊川缸”均发现于墓葬之中,应是专为埋葬死者而烧制的葬具。

    一般认为,瓮棺葬是仰韶文化时期对夭折幼儿通行的葬俗,多葬于居住区,也有葬于氏族墓地的。一则由于死者尚未成年、不被视为氏族成员而不得埋入氏族墓地,二则基于“灵魂观念”及“亲子之情”而把幼儿葬于健在的亲人附近,并在葬具上凿出小孔以供弱小灵魂出入,便于得到照应。成人瓮棺葬则多被解释为对特殊身份或凶死者的处理,如阎村绘有“鹳鱼石斧图”的陶缸,有的学者认为可能是部落酋长的葬具 (49);也可能反映了某些地域或文化的葬俗特色。

    2 .石棺: 是用石材垒砌而成的葬具,主要流行于中国西北、东北地区的新石器时代和青铜器时代;在西南地区四川川西高原、西藏的藏东高山峡谷和云南滇西北横断山高山峡谷区的青铜时代乃至更晚时期也有石棺分布 (50)。中国有关石棺的最早记载,见于《史记&#8226;秦本纪》:“是时蜚廉为纣石北方,还,无所报,为坛霍太山而报,得石棺。”但考古发现,早在仰韶文化时期,就已有了石棺的雏形。如陕西华县元君庙墓地 M 458 的长方形墓穴四周二层台上,堆放三至四层砾石,厚约 20 厘米,形成石棺(椁) (51);龙山时代的陕西神木石峁墓地多使用石棺,其结构是在墓坑底和四周衬铺石板,上面再盖石板而成棺材状 (52);在甘肃景泰县张家台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墓地中,清理出 11 座石棺墓 (53)。东北地区最早的石棺墓见于红山文化,在辽宁牛河梁的积石冢群中,每座积石冢内,一般都埋葬有数十人,分别依各自的身份而被安置在大小各异的、用石板拼对而成的长方形石棺中,棺上再覆以石块构成一座积石冢的整体;一般石棺长约 1.5 米、宽约 0.5 米,最大的石棺长宽各约 3.5 米 (54)。红山文化的石棺是迄今发现时代最早的石棺墓例。此外,在东北地区属青铜时代的西团山文化、夏家店上层等文化中也发现有较多的石棺葬,一般认为是中国古代边地民族的一种葬俗。

    3 .木棺椁: 木棺或木椁,就是指用木材制作的葬具。木质葬具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葬具类型,广泛分布于各地并流行于各个时代,而其渊源则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史前时代的木质葬具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在长江下游崧泽文化中晚期以及良渚文化中也有少量发现。迄今考古发现最早的木棺雏形是仰韶文化时期半坡遗址的墓葬 M 152 ,在该墓穴四壁曾发现有木板痕迹,但不见底板和盖板 (55)。及至龙山时代,晋西南陶寺墓地的大中型墓葬中一般都发现有木棺痕迹 (56)。黄河下游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一些大墓中也曾发现有木质葬具,如大汶口墓地的 M 10 ,墓底有二层台,根据遗迹推测应有用圆木卧叠构成的“井”字形木椁,并另有棺类葬具 (57)。山东龙山文化大型墓葬中则普遍发现有木质葬具,如在诸城呈子遗址中,占总数 5.7 %的大型墓葬均有木质葬具;泗水尹家城发现一座有椁有棺的大墓;临朐西朱封发现一座有重椁一棺的大墓 (58)。目前发现木棺数量最多的是黄河上游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和齐家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是青海柳湾墓地。如在柳湾墓地共清理了半山类型墓葬 257 座,广泛使用木质葬具;马厂类型墓葬 872 座,其中 729 座墓有木质葬具,占总数的 83.6 %;齐家文化墓葬 366 座,其中有木质葬具的 288 座,占总数的 78.7 % (59)。

    甘青地区史前文化的葬具多用松柏类树干制成,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梯形木棺 即一头大一头小呈梯形的木棺,见于马厂类型墓葬。棺的四壁由半圆木或木板围拼而成,棺板表面未经刨光,均保留原来的劈裂面,有的还有树皮的痕迹;四角的接合采用穿榫法,即边壁挖槽、端壁作榫、紧密合缝;有的棺上有盖。木棺大小不一,大者如 M 571 长 2.26 米、宽 0.74 ~ 0.94 米;小者如 M 459 长 1.1 米、宽 0.36 米;一般木棺长约 2. 米、宽 0.4 ~ 0.6 米,如 M 432 长 2.3 米、前挡宽为 0.6 米、后挡宽 0.3 米、高 0.6 米。

    吊头木棺 与梯形木棺相似,唯两壁板伸出挡板约 0.1 ~ 0.3 米,伸出挡板的部分被称之为“吊头”。木棺四角接合法与梯形木棺相似,也采用穿榫法。吊头木棺主要发现于马厂和半山类型墓葬中,半山类型墓葬的吊头木棺一般长约 2 米、宽 0.4 ~ 0.7 米;马厂类型墓葬的相对较大,如 M 1060 的木棺长 4 米、宽1.24 米、吊头长 0.2 米,常被用于多人合葬墓。

    长方形木棺 整体呈长方形,有底有盖。其结构是:棺盖上和棺底下各置 2 ~ 3 道等距离的小木板(每条小木板宽约 4 ~ 8 厘米),棺两侧壁外各竖置 2 ~ 3 道与盖、底同等距离的木条,用穿榫法加以套合形成加固棺身的木框。木棺一般长约 2 米,最大者长可达 4 米。如 M 829 ,木棺保存较完好,长 2.2 米、宽 0.45 米、高 0.4 米;木框架竖木条长 0.48 米、宽 0.04 米,横木板长 0.56 米、宽 0.06 ~ 0.08 米,卯眼径 0.02 米。在马厂墓地中,长方形木棺的数量最多,达 531 座,占木棺墓总数的 73 %左右。

    独木棺 形似独木舟,即将一段圆木相对的两面稍削平,然后将中部凿空成船仓状;独木棺两端多为平头,齐家文化有少数削成弧形,有的棺上另置一棺盖;一般长约 1.5 ~ 2 米,宽约 0.5 米。如马厂遗址 M 558 的木棺长 1.74 、宽约 0.4 米。齐家文化墓葬中的独木棺数量较多,可占木棺总数的 64 %,而马厂类型仅占3%左右。

    垫板 是一种用一块大木板或 2 ~ 3 块小木板拼接成长方形的、用于放置尸体的葬具。垫板的长短因人而定,没有固定的尺寸。如马厂类型 M 1335 的垫板长约 1.5 、宽 0.46 米;齐家文化类型的 M 947 ,板长仅 0.6 、宽 0.28 米,为一儿童墓。在马厂类型墓葬中,垫板发现较多,约占木棺总数23%;齐家文化类型墓葬中的垫板发现较少,仅占木棺总数的 5 %,且多为儿童墓使用。

    此外,在陶寺墓地发现有横断面为梯形和平面呈“Ⅱ”形等的木棺。如 M 1650 的木棺痕迹横断面呈梯形的长方体,长 1.9 米、盖板宽 0.5 米、底板宽 0.65 米、头端高 0.56 米、足端高 0.37 米,其外还发现有束棺的麻绳; M 3106 的墓坑,平面略呈“工”字形,木棺的前后挡板均宽出两侧壁板而作“Ⅱ”形; M 3135 则在墓坑底处四角各立一圆木柱,四个角柱之间连以木板,形制较为特殊。

    由上可见,木棺葬是黄河流域史前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一方面在黄河上游地区普遍流行木棺葬,表现出地域文化的特色;另一方面,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木棺主要发现于大、中型墓葬中,主要显示的应是死者生前身份、地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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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08: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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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埋葬习俗与葬俗起源
    史前人类受灵魂不死观念的支配,一般按照“事死如事生”的原则安葬死者,在修建墓穴的基础上,还普遍随葬各种生产、生活用具,以供死者在鬼魂世界使用等等,形成了种种埋葬习俗。概括起来,中国史前的埋葬习俗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史前随葬习俗

    随葬习俗是古代最具普遍意义的埋葬习俗,其渊源可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伴随着墓葬的出现而产生。随葬品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受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地位的不同和贫富的差别。尤其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出现了墓形大小和随葬品多寡的差别,厚葬之风逐渐形成,进而也反映出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史前时代的随葬品可依功能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生活用具 指日常生活用的陶、石、骨、木等器具。陶器既是史前时代最主要的生活用具,同时也是最主要的随葬品之一。一般用于随葬的陶器,多为实用器,也有少量专为死者制作的所谓“明器”(即“冥器”)。实用器上多留有使用痕迹,如炊器上的烟炱和容器破损后的修补痕迹等;明器多小而轻薄易碎,是一种象征性的器物,不具使用价值。随葬品组合一般由炊器、水器、食器、容器类物品组成,也有仅随葬其中一类或两类的。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或不同文化中,随葬陶器在组合、形式等方面往往有所不同,反映出比较鲜明的时代、地域和文化特色,是考古学断代、区分文化、划分地域类型的主要依据之一。

    装饰品 用装饰品随葬的例子可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人墓葬;新石器时代各文化中均较为流行。黄河流域较常见的有骨珠、牙饰、陶环及发笄等;长江流域则多见石或玉制的管、环、璜、缺等。一般说来,装饰品多见于女性墓葬,如姜寨 M 7 为一青年女性 , 随葬有 8577 颗骨珠;大汶口的 M 10 为一老年女性,随葬有一串 25 件穿孔白色大理岩长石片、 2 件牙形石片组成的头饰、一串由 31 件大理岩石珠组成的头饰、一串由 19 件形状不规则的绿松石片组成的项饰并有象牙梳等。因此,装饰品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性别的差异。

    生产工具 生产工具也是史前墓葬中很常见的随葬品种类之一。依制作质料分,有石、骨、角、蚌、陶器等,其中石器最多;依用途分,有斧、锛、铲、镰、凿、刀、锥、锉、针、匕、矛、镞、鱼叉、纺轮、磨盘、磨棒等。在不同文化中,由于经济方式不同,随葬的工具种类也有所区别。如在以渔猎经济为主的黑龙江省密山县新开流遗址墓葬中,多随葬石镞、骨投枪、鱼叉、鱼镖、鱼钩、牙刀等渔猎工具 (60);黄河流域以粟作农业为主要特征的诸文化中,则主要随葬石铲、石刀、磨盘、磨棒等农业生产工具。有时不同墓葬中随葬工具的差异,也可能反映了死者生前所从事主要工作的差异。如临潼姜寨 M 87 出土有石砚、石磨棒、水杯及赤铁矿颜料块等,是一组用于绘画的工具,表明墓主人生前有可能是主要从事彩陶制作的工艺者 (61);在属大汶口文化的江苏邳县大墩子 M 38 出土的随葬品中除骨、牙器外,还有骨料、牙料 24 件,磨制骨器用的砺石 4 件,墓主人生前显然是一位主要从事制作骨、牙器的工艺者 (62)。此外,关中地区仰韶文化墓葬随葬工具统计表明,男性墓随葬工具远多于女性墓,如姜寨遗址男性随葬工具占 68.8 %,女性墓仅31.2 %;北首岭遗址男性墓随葬工具达99.3%,女性墓仅占 0.7 % (63)。说明男性是生产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礼仪性用品 所谓礼仪性用品,就是指用以表示身份、等级和地位的用品,如象征神权、王权、兵权的琮、璧、钺等。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各文化墓地的墓葬,从墓形的大小、随葬品的数量、种类等方面来看,差别并不太大,反映出氏族成员的地位基本相同。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氏族墓地出现了墓形大小、随葬品多寡的差异,特别是出现了表示身份、地位、等级礼仪性用品如玉钺(或斧)、玉琮、玉璧等,表明当时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出现了贵贱、贫富的分化。

    在黄河流域,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出现了随葬品多寡等方面的差异,如大汶口的 M 10,有“井”字形木椁,随葬 38 件陶器、大量的装饰品和并非实用品的玉铲、玉斧等。到了龙山时代,这种差异进一步扩大。在陶寺墓地墓有大、中、小之别,大、中型墓数量很少,但规模大、随葬品多。例如 M 3015 随葬品多达 200 件以上,其中除了日用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以上,还有多种彩绘木器和石磬、鼍鼓、玉钺、石钺等礼仪性用品; M 3072 则出土有彩绘蟠龙纹陶盘等。这此重要礼器的存在,表明大墓主人是执掌祭祀和军事的部落显贵 (64)。甘肃武威皇娘娘台 M 48 出土有 83 件石璧,远超出装饰的需要,应是显示地位、权势的礼器 (65)。

    在长江流域,崧泽文化时期已出现了随葬品多寡不一的现象。如江苏吴县张陵山的 M 05 ,有木棺并随葬有 31 件陶器 (66)。良渚文化早期开始,在一些大墓中盛行用玉质礼器随葬,如张陵山上层的M 4 ,随葬品多达41 件,其中包括玉斧、 玉琮、玉瑗各一件;玉琮呈外方内圆的方柱体,表面饰有兽面纹,显然是一种礼仪性器物。良渚文化中、晚期“葬玉”之风更盛,如江苏武进县寺墩 M 3 ,是一 20 岁左右的男性墓,随葬各类陶、玉、石器达 120 余件,其中玉璧 24 件、玉琮 32 件; 24 件玉璧大小不一,分置于头前脚后、身体上下,其中最大的一件置于腹部,直径达 26 厘米; 32 件玉琮自 1 ~ 15 节高矮不等,环绕墓主一周;左侧上肢旁有 1 件精致的玉钺。新近发现的 M 5 随葬重要玉器有琮、璧、钺、带钩等,其中有 1 件玉璧直径达 29 厘米,是迄今出土规格最大者;置于足后的玉琮长 32 厘米,分为 11 节,精刻 44 个人面纹,是长琮中玉质最佳的一件 (67)。良渚文化晚期的吴县草鞋山 M 198 ,为一男性附葬两女性的墓葬,男性居于墓穴中央,随葬品最多,包括有玉斧、玉琮、玉璧等,两个女性为二次葬,也随葬有玉璧、玉琮、玉饰等 (68)。此外,在华南地区的广东曲江县石峡文化晚期墓葬中,也发现有用玉琮、玉璧、石钺等礼器随葬的现象 (69)。

    东北地区早在红山文化中,就已出现了大型墓葬和礼器随葬的现象。如的牛河梁积石冢群中,大石棺位于石冢的中心部位;各类石棺中出土了数量众多、十分精美的器,有玉猪龙、玉璧、勾云形玉佩、玉环、玉鸟、玉龟、玉鱼、玉兽等。这些发现表明至少在红山文化晚期,社会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其他随葬品 除了上述随葬品之外,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墓葬中还广泛发现有猪、羊、狗等家畜随葬的现象。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盛行用猪头随葬,如大汶口墓地的 133 座墓中,随葬猪头或猪骨者占 1/3 ;其中 M 13 随葬猪头14个, M 60 发现有半只猪,其他墓葬则随葬猪下颌骨、猪牙等。黄河上游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有用猪、羊、狗等骨骼随葬的习惯。如甘肃永登蒋家坪发现一座属马厂类型中期的大墓,随葬有 30 多件陶器,人骨架下挖有一长方形坑,内分层埋有猪、狗等骨骼 (70);甘肃临夏大何庄墓地有 9 座墓随葬有猪下颌骨,少者 3 块,多者可达 36 块 (71)。黄河中游的陶寺墓地有 14 座墓随葬有猪下颌骨,最多的一座达 30 付以上。长江流域的马家滨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等也发现有用猪下颌骨随葬。此外,在黑龙江的密山县新开流遗址墓葬中,还发现有用鱼骨、野猪牙、鹿角等随葬的现象 (72)。

    一般认为,由于家畜可食用、可交换,因而成为最早的私有财产观念之一。墓葬中出现家畜随葬,应是财产私有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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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史前饰终习俗

    在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墓葬中,发现有在人骨上附着颜料的现象,被称为“色葬”或“染骨葬”。渭南史家墓地发现了涂有黑色颜料的人骨,如 M 11 为 25 人二次合葬,其中人骨涂黑者有 5 具; M 25 为 26 人二次合葬,有 7 具骨骼上涂黑 (73)。洛阳王湾一期文化中共发现76座墓葬,人头骨涂朱现象较为普遍(74);
元君庙、半坡、北首岭墓地等也发现有人骨涂朱现象。在时代稍晚的青海柳湾、甘肃临夏大何庄和秦魏家、山西陶寺等墓地也屡有发现。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常见的一种观点认为:红色象征血液和灵魂,人死则血枯,而给尸体涂上红色颜料,就是希望他们(或她们)能够在另一世界里获得永生 (75);涂在人骨上的颜料都应具有某种宗教上的意义,或者就是埋葬前为死者进行宗教仪式而遗留下的痕迹 (76)。这种解释亦或不无道理,但却难以解释人骨涂黑的含义。民族学资料表明,在许多后进民族中,往往普遍流行文身或绘身的习俗。柯斯文认为:“绘身是和保护皮肤分不开的,和图腾主义也有联系,所绘的形象往往就是作为图腾的动物 (77)。”因此,人骨涂色现象可能应与绘身习俗关系密切。即人们不仅生前进行绘身以便识别各自的氏族,死后也要按本民族的习惯、以他们习用的颜料给死者进行最后一次绘身(饰终),然后再行安葬。当皮肉腐烂后,那些不易发生变化的矿物质绘身颜料(如赤铁矿等)就会沉积下来,部分或全部附着于人体骨骼上,成为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色葬”或“染骨葬”。那么,为什么要给死者饰终呢?在史前的氏族社会时期,人们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生产、生活单位。由于“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至于神灵,是人按照自己的模样造出来的(78)。”人们相信,生前属于同一氏族的人,死后在灵魂世界仍是同一氏族,而氏族公共墓地也就是死者灵魂共同生活的聚落。然而人的死亡总是有先有后的,死亡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为了灵魂世界表明死者的身份,在安葬或迁葬时,就把本氏族的图腾符号绘在死者身上或骨骼上,正像签发给死者的一份“身份证明”。至于人骨涂朱或涂黑,则决定于不同氏族对某种颜色的爱好,如人骨涂黑的史家人,在其所制作的彩陶中,多施黑彩;而人骨涂朱的元君庙、半坡、北首岭人的彩陶则多施红彩。由此可
见,所谓“色葬”或“染骨葬”,可能正是史前时代盛行绘身习俗和图腾崇拜的反映 (79)。

三、史前割体习俗

    在史前墓葬中,还经常发现一些人骨部分缺失的现象。如半坡遗址墓葬中就发现有一些尸骨缺少手指、脚脂甚至腿骨,另外却在一些墓葬填土或随葬陶器中发现有零星的指骨,如 M 67 手指、足指均残缺,而 M27随葬陶罐中有一节指骨。在姜寨墓地一座年约55岁老人墓随葬的陶罐中发现有5块脚趾骨,经鉴定均为本人右脚趾骨。福建闽侯昙石山墓地,在发掘的 12 座小孩墓葬中,除个别外,均未见手指和足骨 (80)。此外,在青海柳湾、鸳鸯池,黑龙江新开流遗址等也发现有类似的现象。关于这种肢体残缺的现象,考古学家普遍认为是一种埋葬习俗,并称之为“割体葬仪”。但对所谓“割体葬仪”的理解以及这种葬俗的含义却有种种说法,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献祭牺牲说 这种观点认为,所谓“割体葬仪”就是在埋葬仪式中死者的亲属朋友的一种自我伤残行为。因为原始人信仰超自然的力量和灵魂不灭的观念;通过不同形式的献祭,在沟通人与神灵之间,生者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81)。原始人献祭时所用的牺牲除了其他动物外,首先是用人牲,因为“人是神灵的最受欢迎的牺牲”。任何形式的肌肤伤残,献祭者都会流血,而“血,特别是人的血,是玉液琼浆,它把人同神以及人同人联结起来(82)。”在世界民族志资料中,有许多在葬仪中伤残肌肤的形式很多,如剌破头皮,抓破脸
孔,烧烫胸、臂、腿、股,打去门齿,割舌切耳等。其中断指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如美国学者摩尔根曾记述了美洲印第安人克劳部的断指习俗。克劳人把断指视为对友人馈赠的一种报答行为,或者举行某种祭祀时的一种奉献行为,“若是某人赠送一件礼物予其友人后而死,其友人必须举行某种为公众所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当举行葬仪之际,切断手指一节,不然需将礼物归还于死的赠送者之氏族 (83)。”新几内亚西部伊利安加中央高地过着石器时代生活的高地人,家中如有人死亡,妇女们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的人愈多,妇女们的手指就愈少;访问过那里人说,没有一个高地女人的手是十指齐全的 (84)。

    民族学资料表明,献祭手指的动机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含意 (85):首先是用这种自我伤残的行为来感动超自然力的神灵,企求获得财富、威望和成就;其次是真诚地表示对死者的哀悼;再次是通过用献祭手指的行动来加强与死者的联系,减少生者因亲人死亡带来的恐惧、焦虑等情绪,从而保护自己。半坡氏族部落的断指或割体的葬仪,也许与此同义,也许是另一种意义。或者是与死者袂别,表示关切哀悼之意等等 (86)。

    厌胜巫术说 (厌,音 Ya ,义同“压”) 这种看法认为,所谓“割体葬仪”只能界说为氏族成员或亲属死后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割切尸体并加以分离性埋葬的行为或仪式 (87)。原始人认为人死之后变成“鬼”,特别是夭殇、自杀、凶殴、恶疾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很容易变成“怪”或“煞”,对氏族成员、乃至直系血亲造成危害,因此要加以回避和镇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割下死者的手足等,不让他们到处乱跑,为非作歹。因此断指割腿葬实际是对非正常死亡者镇恶这种“厌胜巫术”活动的反映。

    上述两种说法或许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前者的割体主要施加于活人,而后者则是针对死者的行为。考古发现的尸骨残缺现象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战争和意外事故等,哪些是生前缺失,哪些是死后所为,有时不易判断。因此,有关割体葬俗的意义还有待今后更加深入细致的发掘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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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08: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史前墓祭习俗

    所谓墓祭,即在墓地举行的有关祭祀祖先或死亡者的活动。在新石器时代一些文化的墓地附近,曾发现可能和埋葬或祭祀有关的遗迹。如东北地区的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存为单纯的祭祀和墓葬而不见居住遗迹等;遗迹有特定的布局,“女神庙”居中心最显著的地方,积石冢环绕四周,形成冢、庙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反映出浓厚的宗教色彩。一般认为,所谓的“女神庙”,是以女神为主要祭祀对象的大型祭祀场所 (88),但既居于墓群中心,其祭祀活动就不可能与墓祭毫无关系,至少应是其中的内容之一。

    黄河上游的甘肃临夏大何庄齐家文化墓地附近发现有 5 座用扁平砾石组成的“石圆圈”,直径约4米左右,旁边有卜骨、牛、羊骨架等;其中第 1 号“石圆圈”附近有一具砍头母牛及未出生的小牛;第5号“石圆圈”西边有一具羊骨架;第 3 号石圆圈“附近有两块卜骨 (89)。黄河中游的山西襄汾陶寺墓地,有 4 座墓旁另挖有小坑,分别埋有 1 ~ 14 件不等的猪下颌骨 (90)。以上这些遗迹位于或临近墓地而又不同于一般墓葬,应同墓地的祭祀或埋葬等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在长江下游以太湖地区为中心的良渚文化中,已发现 20 多处人工堆筑的祭坛墓地,被称为“土筑金字塔” (91)。其中以 1987 年在浙江省余杭县安溪乡瑶山发现的祭坛较为典型。瑶山的祭坛平面呈方形,由里外三部分组成,最里面是一座平面略呈长方形的红土台,东边长约 7.6 米、西边长约 7.7 米、南边残长 6.2 米、北边长约 5.9 米;第二部分是红土台四周的围沟,宽1.7 ~ 2.1米、深 0.65 ~ 0.85 米;第三部分是位于围沟外西、北、南三面,宽分别为 5.7 米、 3.1 米、 4 米的黄褐色斑土筑成的土台 , 台面上铺有砾石;整个祭坛外围每边长约 20 米,总面积约 400 平方米。在祭坛的南部分布有 11 座墓葬,分为南北两列;有的墓有棺椁之类的葬具,其中 M 12 的随葬品最多,随葬玉器达 344 件,有钺、琮等 (92)。有的学者认为坛筑在山顶,含有通天之意;坛作方形,与传统的“地方”说相一致,说明瑶山土坛是用来祭祀天地的祭坛 (93)。但若考虑到良渚文化的贵族墓地多位于这类祭坛之上,而且这些墓葬中往往又随葬有很多玉质礼器,因此土坛的功能可能还与墓祭活动关系密切,也许就是专门为祭祀祖先神灵而建。

五、关于葬俗起源

    葬俗作为人类文化的内容之一,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出现才的。一般认为,葬俗的出现与人类思维的逐渐发达和原始宗教的出现密切相关,特别是和灵魂观念和祖先崇拜观念的出现有密切的关系。最初,人类没有埋葬死者的习惯,正如《孟子&#8226;滕文公》所云:“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这种随便处理尸体的情况,反映出史前时代早期,人类的体质较为原始,大脑结构简单,语言极不发达,思维能力较差,感情也不复杂;人们的思维活动只能紧紧围绕获取食物、制作石器、抵御侵害、谋求生存等来进行,尚不会考虑生死大事,对同类的感情也相对比较淡漠。故人死之后或弃之于荒野,或委之于沟壑;在食物缺乏时,甚至可能有同类相残相食的现象发生。如著名的周口店北京猿人化石,发现在大约两万平方米的堆积中,同石器和动物化石混在一起,散布在十五处,共代表了 40 多个个体。研究表明,当时不仅没有埋葬习俗,而且据一些头盖骨上明显的打击痕迹推测,可能还有食人之风 (94)。

    当人类进化到智人阶段的时候,由于体质的进步、特别是由于脑量的增加使得思维能力有了显著的增强。于是,长期受到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压迫之下的人类可能开始考虑诸如支配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力量究竟是什么,人类的来源于何处,最后归宿到那里等问题。在百思不得其解、力图摆脱自然压力而又无法成功的情况下,于是就把强大的力量想象成超自然的神灵,并认为自然界一切东西都是神秘而有灵性的,在膜拜神灵的活动中获取生存与发展的信心和力量。原始宗教因此而产生。

    随着人类意识的复杂化和高级化,人们对自身的生理构造和某些精神活动现象感到困惑,并产生出灵魂观
念。据此而对人的某些生理现象进行了解释:一是睡眠和做梦,以为是寓于体内而又独立存在的灵魂的作用,睡眠是灵魂暂时离开肉体,做梦是灵魂随处漫游;二是生病和死亡,以为生病是灵魂与肉体不能复合,死亡则是灵魂永远离开肉体。进而认为“既然灵魂在人死时离开肉体而继续活着,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设想它还会死亡,这样就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 (95)。”

    灵魂观念产生之后,又从灵魂观念中产生出鬼魂观念,即人活着灵魂依附于肉体,死后灵魂离开肉体而成为鬼魂。如《礼记&#8226;祭法》云:“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曰折,人死曰鬼”。与此同时,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命的可贵,感受到亲情的欢乐,产生出强烈的恋生恋亲之情,既然灵魂是不死的,就希望亲人的鬼魂有一个固定的居所并能在另一个世界继续生活下去;另一方面,人们又相信能够离开人体而独来独往的鬼魂有着超凡的能力和神奇的力量,能够保护或作祟于人类,由此而产生了恐惧和崇拜心理。在这种灵魂观和生死观的交相作用下,便出现了埋葬死者的习俗,并通过埋葬死者来寄托生者的哀思,通过祭祀活动来表达对鬼魂的崇拜。

    人口的繁衍,对于史前先民来说仅是次于解决吃饭问题的大事。由于生活艰难、疾病流行、灾害频降,史前人类寿命极低,儿童夭折率极高。根据北京猿人化石的统计,死于 14 岁以下的儿童占 39.5 %,死于 50 岁以上者仅占 2.6 % (96)。因此,保护和增殖人口就成为维持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问题。当人类开始探索生殖的奥秘时,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人人皆生于母亲,于是首先把女性神化、让女性充当生殖之神就成为很自然的事了。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曾发现的许多女性浮雕像,广泛分布于欧洲的比利牛斯山到顿河流域的广大地区 (97);新石器时代的辽宁红山文化 (98)和陕西案板遗址 (99)仰韶时期遗存中也发现有女性塑像。这些雕像或塑像的共同特征突出乳房丰满、腹部和臀部肥大等女性特点,显然是为了突出女性的生育功能,表现的正是女性生殖崇拜。

    祖先崇拜是从生殖崇拜中孕育出来的,是为适应人类社会传种接代并回答氏族是从那里来的困惑而出现的。最早的祖先只能是女性,中国古代文献中有许多感生神话,如《太平御览》引《诗含神雾》说华胥踏大人迹而生伏羲;《河图稽命徵》说附宝见大电光感而生黄帝;《史记&#8226;补三皇本纪》说女登感神龙而生炎帝;《太平御
览》引《春秋合诚图》说庆都遇赤龙而生尧;《太平御览》引《帝王世纪》说握登见大虹意感而生舜,修已吞神珠而生禹;《史记&#8226;殷本纪》说简狄吞玄鸟卵契;《史记&#8226;周本纪》说姜原践巨人迹而生后稷;《史记&#8226;秦本
纪》说女修吞玄鸟卵而生大业。上述神话虽然是在较晚时代产生的,但所反映的应是对更遥远的史前时期女性始祖的崇拜。祖先崇拜观念的出现,使人类的感情世界更加丰富,血缘关系进一步加强,亲情关系进一步加深。最终当氏族制度确立之后。人们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死者漠不关心的态度,依据当时人类社会的生活模式,去想象鬼魂世界,妥善安置死去亲人的尸体,并举行一定的仪式,追思远祖近宗,祈求祖先鬼魂的保佑。由此而产生了葬俗。

    由上可见,史前葬俗的出现同以“万物有灵论”、灵魂观念和祖先崇拜代表的原始宗教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考古发现,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的法国莫斯特遗址中,曾经发现一具青年骨骼,头下枕着一堆燧石;在费拉西,有一男一女分别埋在岩棚下两个相距约50厘米的坑内,头对着头,男的头和肩上压着扁圆砾石,女的脸向上,腿曲着,双手放在膝上。在意大利的一个洞穴中,一个早期智人的头骨被安放在一个扩大了的孔穴里,头的周围排列着许多石块 (100)。在中国,最早的墓葬出现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下室,曾发现三具随葬有装饰品、周围撒有赤铁矿粉的人类头骨化石,显然是有意识安葬的 (101)。上述发现表明,埋葬习俗的发生,大约在旧石器时代中期之末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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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08: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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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埋葬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史前时代的葬俗因时代、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在墓形、葬式、葬具等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色。尽管如此,史前时代各文化共同体一般都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因此在埋葬制度方面往往也存在着一些符合氏族制度的共同原则。

一、氏族公共墓地的原则

    自有埋葬之始,就有了专为埋葬死者的氏族公共墓地。由于原始人相信人死之后灵魂不灭,生前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成员,死后在灵魂世界仍在一起生活,故人死之后要葬于一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而客死于他乡者,也要设法将尸骨运回归葬。因而,氏族公共墓地,实则象征灵魂世界的氏族聚落,也是史前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地区、各文化埋葬制度的共同原则。

    旧石器时代晚期和新石器时代之初,墓地和居住地并无明显的区分,如山顶洞人遗址、仙人洞遗址、甑皮岩遗址等,居址和墓地同处一所,并无严格的区分。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期之后,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完善和聚落规划的形成,墓地和居住地开始分离,并成为聚落的组成部分之一。

    氏族公共墓地,只能埋葬本氏族成员,是氏族埋葬制度的一项严格的规定。在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由于母系氏族实行对偶婚形式的外婚制,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的氏族,故死后不能合葬或埋于同一墓地。反映在考古学发现上,这一时期的合葬墓,只见同性合葬、或男女多人混合葬,而绝不见可称为夫妻的成年男女合葬。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社会逐渐过渡到父系社会,婚姻形态也变为较为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女嫁男家,夫妻双方属同一氏族,故出现了可能是夫妻的成年男女合葬墓。

二、墓葬同向原则

    所谓墓向即墓葬方向,一般是指死者埋葬时的头向。墓葬方向作为埋葬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均有严格的规定,如《礼记&#8226;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 因此,史前时期诸文化在埋葬制度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氏族公共墓地有共同的埋葬方向。

    一般而言,同一个文化由于信仰相同和传统力量的约束,表现在墓葬方向上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关于史前墓葬的定向原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02):

    1 .向日出方向: 即以日出的东方作为墓葬的主要方向。主要见于大汶口文化、石峡文化、崧泽文化的一些墓地。这些文化的共同特点是分布在离海岸不太远的地方。也有一些例外,如甘肃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的广河巴坪和景泰张家台墓地,虽远离海岸但却朝向东方。

    2 .向日落方向: 即以日落的西方为墓葬的主要方向,包括一些向西南、西北方向的墓,也应包括在内。由于地理和季节的原因,人们观察日落的方向并不完全相同,故有时可能偏南,有时可能偏北。黄河中、上游的仰韶文化、齐家文化的大多数墓的主要方向都朝向日落方向。

    3 .向高山方向: 即以墓地所在或附近的高山为墓葬的主要方向。有些史前墓地位于山坡上或台地中,墓葬的主要方向也就朝着山颠或台地中心。如大溪文化的巫山墓地北临长江、南为大山,墓向朝着同南方的山坡高处。青海乐都柳湾墓地,从半山类型到齐家文化的不同时期墓葬均朝着台地中心。

    4 .向水流方向: 即墓葬的主要方向朝向附近的河流。如甘肃永昌鸳鸯池马厂类型墓地,北有龙首山、南为阴山,但墓葬方向并不朝向高山而是向着东南方向的金水河;兰州土谷台半山、马厂类型墓地南为湟水,墓葬的主要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

    5 .以性别定向: 即在同一墓地中按性别决定埋葬方向。广东佛山河宕墓地,经人骨鉴定发现, 19 个男性头向西,而 27 个女性全都朝东。这种以男女性别决定墓向的例子十分罕见,但也是研究史前埋葬制度时应予以注意的一个现象。

    一般说来,同一文化、同一时期墓地的大多数墓葬是同向的,但也有个别异向的例子,这种异向埋葬墓所占比例较小,通常在 3 ~ 10 %左右。研究表明,异向埋葬墓一般在墓地边缘部位,葬式除有部分为仰身直肢外还有俯身葬、屈肢葬、侧身葬、二次葬等,大部分墓没有或者只有极少量随葬品。显然,这种异向埋葬的墓是一种特殊墓葬,可能是属非正常死亡特殊埋葬方式。

    关于墓葬定向,在不同的民族中,可能基于不同的信仰、具有不同意义。大体说来有三种:一是认为人死之后,灵魂要回到原来的或传说中的老家去,因此头就朝着老家的那一方向;二是认为,世界有一个特殊的域界,人死之后就到那里去生活,因此,死者的头就朝着死者灵魂应去地方的方向;三是认为人从生到死如同太阳东升西落一样,人死就随着太阳落下,因此埋葬时背东朝西 (103)。世界有许多民族都认定日落的西方,是亡灵集
中之所。如在中国古代,人们根据日暮于西,墓与暮音相同,故想象人死后的归宿也是到西方去,即所谓“归西天”。《汉书&#8226;郊祀记》有“东北神明之舍,西方神明之墓”的说法。张晏注:“神明,日也。日出东北,舍为阳谷。日没于西,故曰墓。墓,蒙谷也。”因此,日暮于西,西方也就应是冢墓之地。又马来半岛的色曼人认
为,鬼魂是住在西海里的一座岛上的灵界里,死者头要向着日落的方向 (104)。也有的民族认为东方或高山是祖先灵魂的居所或祖先的发祥地,如台湾泰雅族埋葬死者时,使其头向东方,因为那里是祖先的发祥地 (105);贵州丹寨苗人认为高山是灵魂依托之所,人死后应头向高山,脚朝河流 (106)。以河流决定墓向的例子在民族学上也能找到,如云南迪曾独龙族将死者头北面东埋葬,同独龙江自北而南的流向一致 (107)。

    由上可见,尽管各文化共同体的信仰和传统不同,墓葬定向原则也各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墓向所指的都是所谓灵界或祖坟、祖居之地。因此,墓向是祖先崇拜和灵魂信仰的表现之一,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重要表
征。

三、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

    在新石器时代的一些文化、特别是在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中,实行成年人和婴幼儿分葬的埋葬制度。婴幼儿死后,绝大多数用陶器作葬具并埋在居住区或房屋附近,而不进入氏族公共墓地。

    对成年人和婴幼儿采取不同的埋葬方式,在民族学上可以找到类似的事例。如印度安达曼岛上的土著居民,大人死后埋在村子外面,却把小孩埋在房子下面;云南佤族埋人时,大人在公共墓地按姓氏分开,小孩则用竹席捆起,埋在自己的房子附近;广东连县瑶族,凡未满月的婴儿死去,认为他们还不会走路,不能埋在户外,一般是将小孩尸体用树皮包起来,埋在家里的床铺下面 (108)。

    关于成年人与婴幼儿分葬的意义,一方面,未成年的婴幼儿还不能算氏族的正式成员,所以不能埋入氏族公共墓地;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人类的亲情关系,小孩未成年,不会独力生活,母亲不忍舍弃而葬于身边,以便能经常相会并得到照应,瓮棺上所开的小孔,可能就是供灵魂出入的通道。

四、等级制埋葬原则

    即按照死者生前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分别埋葬的制度。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随着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相互作用(包括战争)的日益增强,氏族首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在不断加强。与此相适应,氏族首领的社会权力便日显突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在社会集团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氏族首领是难以完成日益复杂的管理事务的,还需要更多的人员分担和参与社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实现有效而统一的管理任
务。这样,就会在氏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阶层分化。而这种阶层分化现象必然也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所体现,在埋葬制度方面便出现了不同等级的埋葬原则。这种不同等级的埋葬原则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特别是龙山时代表现得非常明显。

    (1)墓葬规格的等级原则: 就是通过墓葬规模大小、葬具的有无或质量以及随葬品多寡优劣等来体现身份等级差异的原则。尽管这种现象可能萌芽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查海),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才表现得比较明显突出。

    (2)等级随葬原则: 就是通过随葬品的多寡优劣来体现被葬者的身份等级差异原则。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下,所谓贫富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可以等同于等级差异,即财富拥有量往往与等级地位成正比。随葬品的多寡优劣与其说是财富占有量的体现,还不如说是身份地位的象征。甚至有什么样的地位,才可能有什么的随葬品,所谓礼仪性用品就是以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而确定的。

    (3)不同阶层的分葬原则: 就是按照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异分别埋葬的原则。当然,所谓不同等级的分葬原则主要是指贵族和一般社会成员分别埋葬于不同墓区的现象。而同一阶层不同等级的差异则主要是通过墓葬规格和随葬品多寡优劣来体现的,不同等级的分葬现象似乎并不明显。反山和瑶山良渚贵族墓地的等级差异可能与所在聚落的等级差异有关,它们不仅反映出贵族集团与一般社会成员的分葬原则,而且可能也代表着贵族集团内部进一步的等级分葬现象。

五、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

    这些埋葬原则与制度普遍存在于史前时代,但它们的出现时间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则可能代表着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问题。其中以等级制埋葬原则的出现最为明显。

    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社会和文化刚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还都相当有限,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可能是以单个氏族为基本单元的。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成员间的关系相对较为平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非常牢固。反映在埋葬制度方面,等级制埋葬原则发生的社会基础尚未成立。其他可以肯定的似乎只有氏族公共墓地原则,而墓葬同向原则、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尚无资料可以确认。

    新石器时代中期,史前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各种技术也都明显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往往都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社会内部结构相对变得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揭示血缘关系的氏族公共墓地原则和墓葬同向原则在同一聚落中就表现得较为突出,如裴李岗文化的裴李岗墓地和郏县水泉墓地都存在两个墓区。另外,辽宁阜新查海聚落的情况还不甚清楚,但在居住区中心大型房屋建筑以南发现的堆塑及一些墓葬,是否反映出在一些聚落中存在着另行安葬氏族首领或宗教神职人员的现象?

    新石器时代晚期,史前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决定性地位已经奠定,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中氏族数量普遍增加,而且聚落群现象也处在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集团规模和内部结构明显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一时期,虽然反映氏族血缘关系的公共墓地原则、墓葬同向原则、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普遍存在,但却出现了不同以往的等级埋葬原则 (109)。这种等级埋葬原则在各个聚落墓地中表现得不尽一致。龙岗寺仰韶文化早期所有墓葬似乎都埋葬在氏族公共墓地之中,但在墓葬规格和随葬品等方面则存在着等级差异。北首岭仰韶文化早期墓葬存在着不同等级分别埋葬的现象,居住区偏东存在一小片特殊墓区,而公共墓地却分布在居住区外的东南部。新石器时代晚期后段的牛河梁红山文化的庙、坛、冢则更加清楚地说明了不同等级分葬原则的存在。

    龙山时代,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社会集团规模和内部结构愈显庞大、复杂,相互间的作用更趋严重。在聚落群普遍存在的基础上,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聚落群同盟组织。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相适应墓葬埋葬制度也变得更为复杂。在氏族公共墓地原则普遍存在的同时,因等级差异而存在的不同等级分葬现象更显突出,甚至还因聚落的等级差异出现了不同规格的贵族墓地,其中以良渚文化的情况最为清楚。反山和瑶山遗址都是良渚贵族墓地,但反山墓地的规格明显高于瑶山墓地;另外,还有不少规格低于瑶山的良渚贵族墓地。中原地区陶寺墓地也存在不同等级分葬现象,墓葬规格可分为三类七、八个等级 (110)。

    综上所述,史前葬俗是史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方面,史前葬俗的产生和发展,不仅与原始宗教信仰、祖先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是后世葬俗的渊源。另一方面,葬俗又是当时人类现实生活的缩影,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的特征。当我们研究史前葬俗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演化的过程
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史前文化发展的轨迹。尤其墓葬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化,无疑和以政治组织结构为核心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演变情况密切相关,亦可一定程度地认识史前社会组织结构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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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西安半坡博物馆等:《陕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 1978 年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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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贾兰坡:《中国大陆的远古居民》第 121 页,天津人民出版社, 197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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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容观 瓊 :《释新石器时代的“割体葬仪”》,《史前研究》 1984 年 4 期。

(82) [ 法 ] 保罗&#8226;拉法格:《宗教与资本》,三联书店, 1963 年。

(83) [ 美 ]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 181 页,商务印书馆, 197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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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容观 瓊 :《释新石器时代的“割体葬仪”》,《史前研究》 1984 年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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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张之恒:《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 第 229 页~ 230 页,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5 月。

(94)贾兰坡:《远古的食人之风》,《化石》 1979 年第 1 期。

(95)恩格斯:《路德维希&#8226;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第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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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西北大学文博学院考古专业:《陕西扶风案板遗址第五次发掘》,《文物》 1992 年 11 期。

(100)吴汝康:《古人类学》第 189 页~ 190 页,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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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 196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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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陈国钧:《台湾土著社会婚丧制度》第 131 页,台北, 196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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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石兴邦:《半坡氏族公社》第 130 页~ 132 页,陕西人民出版社, 1979 年。

(109)参阅钱耀鹏:《中国史前城址与文明起源研究》第 219 页~ 227 页,西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

(110)高炜等:《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 1983 年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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