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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史前社会及其形态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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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4: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章 史前社会及其形态演进
第一节 社会组织结构的演进

  一、人类社会共同体的演进

  在人类诞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就逐渐形成了有别于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特性,亦即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既是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的历史发展进程。正是由于人的社会属性,就使得人类拥有比较严密的集团式社会组织,而且这种集团式的社会共同体也随着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在人类起源与发展的过程中,“集体生活曾是、并且自古以来一直是人类进步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1)。” 大约在距今 300 万年前后,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血缘家族公社最终代替原始群而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组织形式。而原始群演化成血缘家族公社的原因则在于生计,“一俟原始群因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 (2)。”所谓血缘家族公社,既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部兄弟姐妹实行互婚的集团,血统世系往往以母系计算。不过,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加上一些猛兽的威胁,这就使得血缘家族的群体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一般可能由 20 人~ 30 人组成 (3),最多可能达到 50 人~人左右(4)。这一时期基本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早期,人类体质发展则处在早期直立人和晚期直立人阶段,我国发现的元谋人、蓝田人、北京人等大致都处在这一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尤其狩猎经济方面的男女性别分工以及由此引起的同一群体内部成年男女的短期分离现象,很可能就是导致族内婚向族外婚转变的重要契机,人类社会逐渐由血缘家族公社向氏族公社过渡。作为一个氏族单位,不仅所有成员相信他们拥有共同的祖先,而且以制度形式限制内部成员的婚姻关系,严格实行族外婚,血统世系主要以母系计算。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偏晚阶段的文化中,已发现了 30 多处埋葬死者的墓葬,有些墓葬随葬有石器和兽骨,而许多死者身上或周围还散布有红色矿石粉。葬俗的出现不仅体现着社会成员彼此间的互相关怀,可能还反映出祖先与灵魂观念的形成,尤其涂撒红色矿石粉的现象应与原始宗教信仰密切相关。这些情况说明旧石器时代中期偏晚阶段,人类的思想观念与社会组织已经相当复杂,氏族与氏族制度开始萌芽发生。旧石器时代晚期,氏族不断获得普及和发展,并使氏族制度逐渐得以确立。

  新石器时代以来,世界许多地区逐渐由采集狩猎经济转入农业生产经济,从而导致了定居现象的普遍发生,而定居则可能使氏族外婚制遇到了新的考验。在长期定居的条件下,即便相互毗邻的两个氏族集团的外婚关系能够成立,也会因族外婚对氏族内部的有效管理造成许多不便,甚至影响整个氏族的稳定发展,尤其是愈来愈加显著的战争因素。于是,氏族的独立性与氏族的发展之间就出现了一些矛盾因素,氏族作为独立的社会集团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一种超越氏族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逐渐开始孕育发生,随之就在氏族的基础上形成了部落这种社会组织,即部落实际就是由若干不同氏族构成的。在部落内部,基于婚姻等各种需要,各个氏族仍分别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婚姻形式是氏族外婚制下的集团内婚。而部落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考古学上的最初反映可能就是聚落,至迟在新石器时代中期部落就已普遍存在,且往往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部落的人口数量最初可能多在百人以上,后来随着部落内部氏族数量的增加有时则可能达到 500 人~ 600 人左右 (5)。进而,在部落的基础上又逐渐形成了部族(包括所谓部落联盟)或称酋邦,随后便诞生了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

  在西方学者提出的人类早期社会进化理论中,塞维斯的观点颇具影响。塞维斯把人类早期社会进化划分为游团(移动的人群)、部落、酋邦和国家四个发展阶段,其中以酋邦理论影响最大。酋邦又被划分为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两种形式,而国家是由复杂酋邦发展起来的。但是,所谓酋邦的许多特征往往很难把握,同时由复杂酋邦发展演变为酋邦的观点也遇到了中原地区等一些实际事例的挑战 (6),明显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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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婚姻形态与家庭结构

  在人类早期进化史上,两性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是维系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正常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两性社会关系即婚姻关系不仅直接影响着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而且还以稳定成员内部社会关系的方式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集团的不断发展,并由此构成了人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家庭。

  在旧石器时代初期,血缘家族最终代替原始群而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组织形式。在原始群向人类社会过渡的演进历程中,基于劳动尤其是狩猎活动的发展,可能产生了最初的年龄分工。其中青壮年男女可能经常到远离住地的地方进行狩猎,而老人则留守住地以制造工具、照顾儿童或在附近采集食物。这样就在群体内部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不同的年龄集团,并有意无意地逐步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而把婚姻关系限定在同辈男女之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最初的婚姻习俗,禁止长辈和晚辈之间通婚,而只允许集团内包括同胞兄弟姐妹的同辈男女婚配。《后汉书•南蛮传》、永宁纳西族《创世纪》等传说资料中都有关于同胞兄弟姐妹婚配的记载。在这种群体内部血缘群婚的基础上,似乎只能形成血缘家庭。所以,最初的家庭形式可能就是血缘家庭。而在这种婚姻家庭形态下,同辈男女之间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子女往往“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血统世系以母系而定。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劳动逐渐由一定时期的自然年龄分工转变为性别分工。而且人类体质的进步又使得人类的幼儿期逐渐延长,需要母亲哺育的时间也就更长了。于是,就逐渐形成了以女子为中心且比较稳定的血缘集团。在长期的狩猎活动中,有时为了追捕较大的兽群,往往还需要其他集团的猎人们协力合作。在这种劳动形式下,“人类的婚配形式也随之发生了一些相应的变化,即在人类原有的那些自给自足的小的原始群之间,又形成了一种更为广泛的族外婚连锁关系 (7)。”也就是说,由于生产活动的需要,使得不同集团之间的交往日渐频繁,并导致了集团外婚现象的发生,婚姻形态逐渐由血缘婚姻向族外婚过渡。这一过程可能萌发于旧石器时代早期之末,北京人遗址上部堆积中发现的较为进步的人类化石和文化遗物似乎已经暗示出一种新的因素正在悄然增长。而旧石器时代中期的大部分时间则处于血缘家族公社向氏族公社的过渡阶段,氏族与氏族制度可能已经开始萌芽发生。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限制血缘婚配的集团比那些仍然实行血缘婚配的集团进步更快,因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 (8)。”于是,族外婚不断获得发展,使得氏族与氏族制度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已普遍确立。氏族与氏族制度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集团外婚制度,实行族外群婚的集团可以是从旧的血缘家族分裂而成的两分组织,也可以是相邻而居的两个血缘家族。氏族外婚初期的婚姻形态被概括为“普那路亚”婚姻,其家庭形式也就是所谓“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意即“亲密的伙伴”,可能与民族学上的“走访婚”相当,普那路亚家庭的稳定性自然也就较差。

  在人类由直立人到晚期智人的体质进化过程中,其生理特征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其中婚姻关系可能已经远远超出了物种繁衍的需要,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而,由于新石器时代以来农业生产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定居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必然也会导致人类生活方式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走访婚似乎不大适应长期定居的需要,而氏族内部又是禁止通婚的,这一矛盾冲突的结果可能就导致了部落的发生。部落是由若干不同氏族构成的,而导致不同氏族联合组成部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应是婚姻需要,即部落实行的是氏族外婚制下的集团内婚。而部落在考古学上的最初反映可能就是聚落,至迟在新石器时代中期部落就已普遍存在,且往往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而且,在这种长期定居的部落内部,比较容易形成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婚姻形态逐渐由不太稳定的“普那路亚”婚发展演变为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各个聚落遗址中大量小型房屋的内部设施,往往反映出它们可能代表着具有相对独立生活条件的对偶家庭 (9)。

  在对偶婚日益普遍的同时,可能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婚姻形式如抢婚现象。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少量成年男女合葬墓,这种葬俗显然违背了氏族制度原则。即在氏族外婚制原则下,同一氏族成员必需葬于同一氏族公共墓地,不同氏族的成员则必需葬于不同的墓地。显然,合葬的成年男女不可能属于同一氏族成员,最大的可能就是属于不同氏族成员,但这同样也破坏了氏族制度原则。而这些成年男女合葬现象往往就被视为一夫一妻制及父系制确立的证据。事实上,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普遍确立,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随着社会生产尤其是战争的不断发展,一些成年男性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急剧膨胀,他们就有可能把女性战俘据为己有并能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可。一些后进民族结婚仪式中的抢婚习俗,可能就是婚姻形态由从妻居向从夫居转变过程的残留形式。进而,在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从夫居的婚姻形态渐趋普遍,在强迫性抢婚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自愿或被迫性的女性从夫居的婚姻现象。传说中尧曾以二女妻舜,虽属于政治联姻性质,但也反映出婚姻观念与婚姻形态的某些变化。而且,一夫一妻并不是普遍的婚姻观念,而是取决于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能力。

  随着婚姻形态的不断变化,家庭形态也处在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之中。尽管抢婚形式下的从夫居并不见得就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但也标志着父权家庭的萌芽与发生。无论如何,这种婚姻现象都会对从妻居的对偶家庭产生一定的冲击,且作用愈来愈强,最终占据主导地位。基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家庭独立性日益增强的同时,还逐渐出现了由若干小家庭构成的扩大式家庭形态。这种扩大式家庭无论在血缘上还是在经济上,都存在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考古发现中那些相对独立而又联结成组的排房,可能就是扩大式家庭存在的有力证据。而扩大式家庭的形成与发展,就导致了氏族部落内部家族势力的膨胀。最终,这种婚姻形态与家庭形态的发展变化,势必引起氏族部落内部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在父系家庭的基础上出现了家族世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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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阶层分化与阶级的出现

  无论是阶层还是阶级,自然都不是指个体的人。而所以有阶层和阶级的区别,目的就在于区分血缘性氏族社会内部和地缘性阶级社会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分化现象。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也存在着一些质的区别,尤其在社会集团包容的范围和政治组织结构方面。而且阶层是阶级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却不等于阶级,两者在出现或形成时间上的距离不容忽视。

  1. 氏族内部的阶层分化

  在氏族社会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集团内部的社会分工和结构越来越复杂,加之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相互作用等,这些因素的交织与综合便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推动力,促使氏族社会内部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而氏族制度下的社会集团一般是由以氏族为基本单位的聚落开始的,所以社会集团的内部分化也首先应是从氏族以及由氏族构成的聚落内部分化开始的。

  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乃至新石器时代早期,关于氏族内部的阶层分化,还没有比较充分的聚落资料可供讨论。不过,从我国南方地区一些新石器时代早期洞穴聚落遗址的情况来看,这一时期氏族集团内部所有家庭单元的成员仍然共居一处,生存条件甚差,出现阶层分化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到新石器时代中期,虽说人们的生存条件有所改善,聚落普遍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社会物质基础和集团规模仍有较大的局限性。兴隆洼聚落中除居住区中部的两座房屋面积较大( 140 余㎡)外,其余多在 40 平方米~ 70 平方米之间,差别不大。大致属于新石器时代中期之末( 14 C 测定距今 7360 ± 150 年,未经校正)的辽宁阜新查海聚落,其大型房屋( 120 ㎡)也基本位于居住区的中心部位,其余房屋面积在 20 平方米~ 60 平方米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10)。不过,查海聚落房屋建筑的规模差异似乎还不能充分说明氏族内部已经出现阶层分化现象,这种房屋建筑上规模差异可能与氏族及其内部的其他血缘组织相关。所以,这一时期聚落布局结构等所反映的只是氏族首领的作用和地位有所加强,以及氏族内部的组织结构开始趋向复杂,还看不到阶层分化的迹象。

  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较早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聚落规模和聚落间相互作用力的增大,氏族社会组织更趋复杂化,超越聚落的聚落群组织似乎已经开始萌发,初现端倪。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小区域内规模较大、作用力较强的聚落,就有可能处在优先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前沿。进而在这些聚落内部就存在着率先出现阶层分化的可能性。其中聚落内部组织管理的强化可能既是聚落获得优先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又是导致阶层分化的主要原因。而强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削弱聚落内部各氏族的独立性来加强聚落一级组织的职能,使聚落具有更强的统一性。

  姜寨聚落的内部结构与布局所反映的当是五个氏族虽共居一处,却分别拥有较强的独立性。这说明姜寨聚落作为一个整体,还缺乏较强的统一性。然而,姜寨聚落的布局结构并不能代表仰韶文化早期所有聚落的内涵特征。事实上,半坡和北首岭聚落的情形似乎就不同于姜寨聚落。半坡聚落前期的居住区布局以内壕为界分内外两重(图七 一 )。从已发掘的聚落东北部房屋建筑分布情况看,内壕内侧房屋数量约是内壕外侧的二分之一,且内壕北部出入口内侧还专门设有哨所(即原来所谓的圈栏)。这种结构对于内壕所环绕的居住者来说,内壕内外均是其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范围。但对于内壕外侧、内外壕之间的居住者来说,他们的活动空间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内壕所环绕的部分不便随意出入。而且,仅北部的发现来说,内壕环绕部分同期存在的房屋也不止一座。不难看出,半坡聚落的内部结构明显不同于姜寨聚落,似乎只能以聚落内部存在阶层分化来解释较为合理,显示出聚落内部的统一性甚强 (11)。

  北首岭聚落虽在房屋布局方面还看不到与半坡聚落有何相似之处,但在居住区北、西、南三组建筑群环绕的东侧却发现有一小片墓地,脱离于居住区东南部的大片墓地。与大片墓地相比,小片墓地的墓葬规格相对较高,而且有的墓葬还有木板类葬具的灰痕;随葬品相对也较为丰富,有的还随葬成束的骨镞等。无论从墓葬的位置、数量、规格以及随葬品丰富程度诸方面来看,我们都很难将其与居住区东南部的大片墓地等同起来,明显不同于姜寨聚落几片墓地及其所揭示的相互关系,理解为聚落内不同阶层的墓地似较合适。即北首岭聚落从埋葬制度方面揭示出聚落内部的阶层分化。

  从半坡、北首岭、姜寨等聚落的情况分析,这一时期氏族社会内部已开始出现阶层分化现象,但并非所有的聚落皆是如此,反映出聚落间分化加剧以及明显具有不平衡发展的特点。同时,半坡和北首岭聚落的情况又表明,这一时期的阶层分化在各聚落中的表现形式可能不尽一致,或体现在居住区房屋布局规划方面,或体现在墓葬区的布局规划方面。进而,这种阶层分化往往仅在聚落某一方面而非全方位地有所体现,揭示出阶层分化可能还处在初始阶段或者萌芽状态。基于社会物质基础的限制,可供聚落上层人物支配的物质财富相当有限。所以,在阶层分化初始阶段,即便是聚落的上层人物,在物质财富的占有方面与一般成员还没有形成非常明显的差距,而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则可能集中表现在他们所拥有的决策管理权力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与荣誉方面。而且这些上层人物的权力和地位已不仅仅针对他们原来所在的氏族或家族,而是居于聚落内部所有氏族的一般成员之上。因此,尽管通过物质财富所体现的贫富分化尚不十分明显,但也不足以否定氏族社会内部的阶层分化。即我们不能完全以物质财富的标准来认识和理解社会物质生产有欠发达、还处在初始阶段的阶层分化,或者以物质财富的差异程度作为衡量社会分化与否的唯一的根本标准。

  当历史的步伐迈入铜石并用时代以后,基于聚落分化现象的加剧以及家庭形态的多样化 (12),前一时期出现的阶层分化得到进一步发展而明朗化,许多遗址的发现都证实了阶层分化现象的存在,而且呈现出日渐加剧和普遍的发展趋势。虽因资料缺乏而难以从聚落居住区布局方面进行考察,但一些遗址尤其是大汶口文化的墓葬资料却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时期的阶层分化。大汶口遗址的发掘不仅确立了大汶口文化,而且也由此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并展开了热烈讨论 (13)。

  在大汶口文化中,大汶口墓地明显存在几个不同的墓区,其中最北的墓区从早到晚都是整个墓地中随葬品最为丰富的墓葬所在,最南侧的墓区则从早到晚都是墓坑最小、随葬品最为贫乏的墓葬所在,中间的墓区始终也不显富有。莒县陵阳河发现的 45 座大汶口文化墓葬分为四个墓区,分别位于遗址北部、西北、东北和东南部,其中北部墓区是墓地大墓所在,其余三个墓区都是小墓 (14)。曲阜西夏侯遗址发现的 11 座大汶口文化墓葬分上下两层,下层 5 座,上层 6 座,虽有早晚之分,但上下两层墓葬的随葬品都比较丰富,显然发掘部分始终都应是西夏侯聚落上层人物的墓区所在 (15)。

  红山文化的一些发现似乎也能说明阶层分化现象的存在,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辽宁凌源牛河梁发现有规模很大的宗教中心 (16)。牛河梁遗址东北部有一祭祀中心,发现有“女神庙”,出土许多泥塑像残块(图七二),大者超过真人一倍以上,小的也与真人相若。其北 18 米处为一人工修筑的巨大平台,南北长 175 米、东西宽 159 米,周围以石相砌,中间有通道与庙相对。附近小山头上则分布着许多规模甚大的积石冢,构成一个巨大的积石冢群。积石冢一般为方形,每边长约 18 米,冢内有较大的石椁,椁外常有一排或一周彩陶筒形器,多随葬猪龙等玉器。冢外侧常有许多小型石椁墓,也随葬少量玉器。积石冢与周围石椁墓墓主人之间主从关系甚为明显,无论他们的具体身份即是否是专职宗教人员,都应有别于红山文化一般的社会成员,当属上层人物。

  这一时期的社会分化现象虽趋明显而剧烈,但上述发现似乎还未能充分表明这种社会分化对氏族制度的突破程度,即能否达到阶级分化的程度。或许,同一时期聚落的布局结构能为这一问题的探讨提供一些参考。这一时期一些聚落的布局结构虽有明显变化,尤其是居住区房屋的内向式分布格局有所改变。不过,还有许多聚落甚至包括不少大型聚落仍具凝聚式乃至内向式的布局特点。大地湾乙址明显是一处中心聚落,座落在半山腰上,中心区发现有规格甚高的殿堂式建筑,由前堂后室及左右厢房组成,房前有广场,广场上立两排柱子,柱前有一排青石板。房屋本身面积即达 290 平方米,连同广场共约 420 平方米(图七三)。其周围随地形变化分为若干小区,每区都有面积颇大、建筑技术较高的大型房屋 (17)。这似乎说明聚落内的阶层分化还没有在居住区房屋布局方面体现出来。西山城址的内部布局似乎也有凝聚式和内向式的特点。

  聚落形态是社会形态的物化形式之一。而聚落居住区尤其是中心聚落的这种布局结构特点说明,这一时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度还很牢固,聚落内部的阶层分化还没有在较大程度上突破氏族制度的羁绊和束缚。中心聚落的地位和作用虽在不断加强,但对其他聚落的控制和管理可能仍停留在一定的层面上,似乎还未能实现有效而统一的管理体系,各聚落可能还拥有较强的独立性。从环壕及城垣的防御特点方面,似乎也能看出聚落群中各聚落所拥有的相对独立性(后文论及)。尽管各地文化及各聚落(群)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但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资料能够说明超越氏族、超越聚落的阶级已经出现。所以,把这一时期的社会分化视为氏族或聚落内部的阶层分化,似较为妥当,只是这种阶层分化现象较之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明显而普遍。

  2. 阶级的出现

  及至龙山时代,基于社会物质资料的较大丰富以及各地文化尤其是聚落群之间的相互作用加剧等因素影响,促使社会内部分化开始走向聚落群乃至更大范围。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聚落群的作用日显重要,而加强聚落群作用的途径往往是通过削弱各聚落的独立性来实现的。聚落群、聚落及各阶层利益的交织共存,就有可能导致聚落群内部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新的调整组合。其中在小的低一级的集团内部,当集团利益和阶层利益须有取舍时,小集团首领往往是以其所在的阶层利益为重的。这样,跨氏族(或部族)超越聚落的区域性整合现象便成为新的社会分化与发展特点。

  龙山时代许多城址往往都是贵族和手工业者聚居之地,而手工业者的技艺水平常常也都是一流的。虽然还没有资料能够说明这些贵族和手工业者的族源族属,但我们也很难相信城址所体现的各项发展成就尤其是手工业成就完全是由城址或中心聚落的原有成员独立实现和完成的。在强化聚落群统一管理的过程中,各聚落的部分成员(包括贵族和手工业者)可能难免被迫或自愿地离开所在氏族及聚落而迁往中心聚落。尤其良渚文化贵族居住
区、墓葬区的完全独立,以及社会内部秩序化(礼制)的严格程度,比较清楚地反映出这一时期的阶层分化可能已经突破了聚落乃至聚落群的局限。龙山时代城垣的长方形或方形平面结构也从防御设施及防御体系方面,一定程度地揭示出聚落群或超越聚落群的社会组织的一体化进程,即组织管理上的统一性(后文论及)。

  对此,古文献中似乎也有一些间接的记载,如《吕氏春秋•贵因》云“舜一徙成邑,再徙成都,三徙成国。”这里,邑、都、国的含义明显有别,如果把“徙”理解为舜居之所的迁徙,则邑、都、国的转化似乎都是通过迁徙来完成的。即国是在迁徙的过程中建立的,没有迁徙就没有邑、都、国的转化以及国的出现。但我们难以想象,假如是一个部落或部族,如何能在迁徙中实现邑、都、国的转化并使国家组织彻底得以确立。而且,这也和舜“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的说法相矛盾。显然,理解这段记载真实含义的关键在于
“徙”的对象和方向。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史记•淮阴侯列传》“徙齐王信为楚王”等记载来看,古时“徙”在迁徙的含义中还包括易地调职(一般的调职)等内容。所以,《吕氏春秋》所云很可能就是指舜通过易地调职的方式,在削弱各聚落或聚落群贵族势力的同时,又扩充和加强了中心聚落或城邑的人口资源等。这样,经过数次人员征调,既强化了规模较大的区域性社会集团内部的统一管理体制,同时又使其所在的聚落逐步实现了邑、都、国的转化。如此理解似乎更合情理。

  这些情况当能说明,龙山时代的阶层分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氏族制度和血缘关系的羁绊与束缚,开始带有比较明显的地缘因素,与以往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阶层分化出现了质的区别,表明以部族同盟或者聚落群同盟为基础的、包含地缘因素在内的阶级可能已经处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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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王权的诞生

  在人类社会以集团化形式发展以及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政治进化过程中,为了有序发展并维护集团利益,原低一级的各社会集团既需要出类拔萃的领袖人物,同时集团首领也需要拥有一定的权力以有效地组织和领导全体成员。当新的更大规模的社会集团形成后,集团首领又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组织管理问题。如果不能实施有效地管理组织工作,新集团同样也会在更加激烈的新一轮竞争中被蚕食侵吞,最终归于屈从或灭亡。所以,新集团首领便需要更多更大的权力来加强内部组织管理,率领更多的成员去迎接新的挑战,在新一轮竞争中继续抗争。

  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在集团内外部局势还没有实现有序而稳定的发展阶段上,集团首领个人的野心和欲望与集团利益相比,似乎显得微不足道,因为缺乏核心和凝聚力的集团难以在竞争中立足。唯有在社会集团内外部局势趋于稳定、社会矛盾的焦点集中在阶层利益方面时,集团首领的个人野心和欲望才有可能获得充分滋长,并以伤害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可以肯定,集团首领的权力必然会随着社会集团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日渐得到加强,而集团内部的分化也首先应是从集团首领权力的加强方面开始的,并可得到考古学线索的支持。

  1. 氏族或部落首领

  就目前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的发现而言,还难以就此展开具体而深入的讨论。不过,从理论方面来讲,最初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社会集团又是以氏族或聚落为基本单元的,规模甚小,集团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也不大,所以集团首领的社会性事务及权力自然相当有限,与一般成员间的社会距离几乎是不存在的,尤其在物质利益方面。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集团规模及相互作用的日益增大,无疑会导致集团首领的社会性事务逐渐增加。在社会责任和义务增加的同时,其社会地位和权力势必也会相应地得到加强。因此,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许多聚落的中心或显著位置上往往都发现有规模突出的大型房屋建筑。虽然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大型建筑可能具有其他一些公共性质的功能,如议事会议等,但也不便完全割裂与氏族或部落首领的联系,况且公共议事会议等活动往往都是以氏族或部落首领为中心而展开的。

  查海聚落中心部位大型房屋建筑 F46 内出土的石铲,比遗址中一般石铲规格要大一倍左右,而所谓石铲可能就是以后常用以表示权力和地位的斧钺。而且,在大型房屋南侧还发现有一处规模较大的龙形遗迹,系用大小均等的红褐色石块人工摆塑而成,全长 19.7 米,与大型房屋的建筑方向基本一致。所以,这些大型房屋建筑的出现与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集团首领的地位和权力开始得到加强,而查海聚落中龙形摆塑图案与大型房屋联系紧密,似乎可以说明宗教信仰已经成为维系聚落内部团结乃至巩固和加强氏族首领权力地位的途径之一。这也和当时环壕聚落的大量存在以及由此所反映的氏族或部落首领的社会责任相符合。只是在新石器时代中期,这种大型房屋建筑在空间分布上与一般房屋距离较近,甚至融为一体,说明集团首领与一般成员的社会距离还不是很大,地位和权力并不十分突出。

   2. 王权的胎动

  新石器时代晚期,在社会生产发展、聚落规模扩大乃至聚落群萌发、以及由此而导致聚落间相互作用增强的基础上,集团首领的地位和权力继续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且,由于这一时期一些聚落中已开始出现阶层分化现象,这样就在集团首领和一般成员间存在着一个特殊的阶层。这一特殊阶层的出现,不仅加大了集团首领与一般成员之间的社会距离,同时也使得集团首领的责任和权力变得复杂起来。集团首领既是整个集团利益的代表者,同时又是这一特殊阶层利益的代表者。在集团利益与阶层利益的矛盾冲突中,集团首领往往可能选择阶层利益,因为这也是集团首领的利益所在。因此,这一特殊阶层的出现和存在,不仅是巩固和加强集团首领权力地位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成为集团首领滋生并实现个人野心和欲望的社会根源。在一些聚落遗址的房屋布局规划等方面,可以不同程度地看到集团首领与一般成员间社会距离加大的迹象。

  在半坡聚落前期后段,内壕环绕的居住区中心部位的 F2 与同期其他房屋之间就存在着较大的空间距离,后期晚段的大型房屋建筑 F1 与同期其他房屋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空间距离 (18)。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仰韶文化后冈类型 M45 的情况又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一社会现象的存在 (19)。姑且不论 M45 傍边的三具人骨究竟是殉人还是另外三座墓葬(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仅墓主左右两侧发现有蚌壳摆塑的龙虎图案(图七四)、以及与该墓处于南北一条直线上还存在两处蚌塑图案等情况,已经表明墓主的身份非同一般。无论墓主人生前是否是神职人员,其墓葬规格都是同期一般墓葬所不能比的,可想而知他和一般成员间的社会距离。在内蒙古敖汉旗小山遗址赵宝沟文化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 F2 中,出有一件精致的石斧,长 18.2 厘米,系用带斑纹的精美石材磨制而成,通体皆具光泽,顶部一面以细线雕刻出人面纹图案(见图七六• 2 )。在共存器物中,还包括绘有猪、鹿、鸟等图案的陶器 (20)。这些都被视为唯具特定权势的人物才能拥有的贵重物品 (21)。

  如果说仰韶文化前期这种现象还不很明显,则仰韶文化后期以来的发现就更具说服力。大地湾 F901 以及案板 (22)等遗址大型房屋附近数十米的范围内,多未发现同期的中小型房屋。而大型房屋与一般房屋之间存在的较大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着集团首领和一般成员间社会距离的扩大。一些墓地中特殊墓区的存在,不仅体现着氏族内部的阶层分化,而且也反映着集团首领权力地位的提高以及与一般成员间存在的社会距离,因为这一现象本身就是在集团首领为核心的社会分化作用下出现的。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和积石冢更能说明这一问题。

  3. 王权的诞生

  及至龙山时代,社会集团规模空前扩大并不断得到巩固,原来氏族或聚落内部的阶层分化已逐渐演变为跨氏族超越聚落的阶级分化,集团首领权力地位的加强以及与一般成员越来越大的社会距离非常明显,甚至在贵族阶层中身份地位还有更进一步的区分。

  这种社会现象在许多考古资料都能够得到证实。首先,在城址或其他聚落遗址中,前一时期的大型地面式房屋已普遍发展成夯土高台建筑。除位置、规模和建造技术外,这种高台建筑还从三维空间上显示出权贵者至高无上的地位,给人以居高临下、难以逾越的威严感。更能说明问题的是,集团首领在贵族阶层的支持下明显已经开始利用特权,驱使众多的社会成员为他们修建城池、屋宇、坟山等宏大设施,甚至驱使一般成员从事掠夺战争。其次,各地龙山时代的墓葬情况也揭示出贵族们所拥有的一切都远远超过了实际生活需要(图七五),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则在生存线上苦苦挣扎。

  中原龙山文化除陶寺遗址外,类似山东龙山文化特别是良渚贵族遗存那样的发现还很少,但这并不能说明集团首领及贵族的权力就非常有限,而是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可能较多地体现在其他方面。事实上,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活动于中原地区的尧舜禹等集团首领都拥有很大的权力。可能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龙山时代中原地区贵族人物在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方面表现得不太突出。因为假如那些集团首领及贵族的权力非常有限,则很难想象中原华夏集体如何在生存竞争中逐渐取得优势地位,而强大的夏王国又是如何于中原地区脱颖而出的。另外,象征王权及军事权力的玉质斧钺等普遍存在于龙山时代大墓之中,则直接体现着集团首领的社会权力和地位。

  所有资料都表明,龙山时代集团首领的权力充分得到了加强,除了代表集团利益以外,开始更多地代表贵族阶层的利益。无疑,集团首领权力的急剧膨胀,很大程度上与阶层分化特别是阶级的出现有关,贵族阶级尤其军事贵族显然是集团首领权力膨胀的重要根源和催化剂。结合其他方面的情况,这一时期的集团首领已远远超越了氏族、部落首领的范畴,开始步入王权的形成与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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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史前战争与社会形态

  在人类历史上,个人间的争斗可能开始得很早,但作为集团间暴力冲突的战争究竟发端于何时,似乎难作结论。理论上,能够保存下来的战争遗迹只是当时战争物质方面的部分遗存,而考古发现的有关遗迹实际又只是得以保存下来的遗迹之一小部分。加之近现代一些后进民族的情况也很难完全等同于史前时代,所以我们难以详细了解史前战争的全貌及具体情形。尽管如此,通过有关发现的比较分析,还是可以看出史前战争不断加剧的趋势和线索。而且,我们不难发现史前农业的发生使集团间暴力冲突日趋显著,并随着生产经济发展和社会集团规模扩大而使战争的原因、性质和形式逐渐发生变化,最终造成战争不断升级以及战争结果的残酷性。

  一、史前武器与战争形态

  战争是集团形式的暴力冲突,所以用于战争的武器自然就不是一般意义的凶器。武器的专门化程度、种类及使用方法等均可一定程度地反映史前战争的发展状况。然而,如同我们对史前战争的认识程度那样,武器究竟发生于何时也是一个难以回答的具体问题,尤其在最初武器与工具功能分化不明显的情况下。不能否认,许多工具乃至木棒等物都可作为武器使用。虽然我们不能把一些工具或其他物品完全排除于武器之外,但只要把握住最为普遍并在战争中起主要作用的武器种类及其性能,实际也就把握住了战争的基本情况。因此可以肯定,武器是随着战争发展的需要从工具中衍化而来的,认识早期的武器也就需要从工具的性能入手。

  1. 史前武器的主要种类

  在考古发现及研究工作日渐深化的过程中,人们对史前时代工具和武器的认识也随之不断加深。一般认为,在战争起源及早期战争活动中,能够经常作为武器使用的应当是那些攻击性和杀伤力较强的复合工具,如砍伐用的石斧、远射用的弓矢和投掷用的石矛、石球(流星索或弹丸)等。另外,在江苏一带还发现有形体较大的多孔石刀,可能也属砍伐类武器。不过,从广域的角度来看,战争中使用最为普遍并演化成主要武器种类的还应是石斧、弓矢一类的工具。而且,有关的考古发现也证实斧钺和弓矢可能是当时最主要最流行的两种武器。河北邯郸涧沟龙山时代二座房屋基址中各发现 3 具人头骨,除去表面钙质结构后即可清楚地看见每具人头骨上都有若干长条状斧砍痕迹,并被剥去了头皮 (23)。云南元谋大墩子新石器时代一些墓葬的人骨上发现有数量甚多的石镞,其中 M 3 墓主缺少左上肢骨,胸、腹部发现 12 枚石镞,右颧骨和尾椎骨各射入一枚石镞 (24)。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发现的 34 座新石器时代墓葬中,有 10 座为无头一次葬, 6 座二次葬缺少头骨 (25)。无头墓比例之高,实属罕见,当是史前战争和猎头习俗的重要例证。这种现象或类似情况在许多史前遗址中时常也有一些零星发现。直至青铜时代,斧钺类武器可能还是云南一带主要的猎头用具。 云南江川李家山遗址 M13 出土的 1 件铜斧所铸图案中,有一骑马战士手持曲柄斧,另有一人则手提 1 具人头骨,反映的可能就是猎头而归的凯旋场面 (26)。云南晋宁石寨山遗址 M13 出土的 1 件铜牌图案上,除前面一位战士手提 1 具人头外,后面一位战士左手也提有 1 具头骨、且右手执大斧、脚下还踩着 1 具无头尸体,明显当是以斧砍去头颅的真实场面 (27)。 岔河口环壕聚落东西寨门内侧,就发现有许多堆放在一起的石球,可能是扼守寨门的远射或投掷武器。矛(枪)虽是后世的主要武器种类之一,但从史前时代石矛及二里头文化和商代早期铜矛发现数量甚少的情况分析,石矛即便作为武器使用,数量也非常有限。

  2 .武器使用方法与战争形式

  不同的武器种类,除了形态特征方面的差异外,它们的使用方法与性能特点往往也各不相同。从武器的使用方法和性能特点来看,用于战争的主要武器应可分为三大类,即手持武器、远射武器和防御武器。手持武器或曰冲击武器,主要是石斧,在一些地区还有大型多孔石刀等。石矛虽有可能作为手持武器使用,但据民族学及国外的一些发现,矛最初常常是作为投掷武器使用的 (28)。远射武器主要是弓矢,在狩猎经济占有较大比例时,流星索类工具也可能较多地用于战争武器。至于防御武器,后世常见盔甲、盾牌等,史前考古中虽少有明确发现,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实际存在的可能性。

  武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往往与战争形式即作战方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或者说武器种类的比例可能决定着战争的主要形式。手持武器不便远距离作战,主要当用于近身肉搏,是进行近接战的有效武器种类。远射武器显然不便近距离作战,虽可用于攻击,但防御性能更为突出。即便是在激烈的对攻战中,远射武器主要也是以防御形式有效杀伤敌人,通过以静制动的方式来减缓并削弱对方的进攻速度和能力,变被动为主动,争取有利战机。如果武器种类中手持武器比例甚小而远射武器较多,则战争的主要形式可能是远隔战。如果手持武器比例较大,则战争的主要形式可能就是近接战。而远隔战由于受可携带武器数量的限制,往往难以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战斗中的激烈程度和残酷性一般较为有限。相反,以近身肉搏为主要特点的近接战一般则不受携带武器数量的限制,战斗往往能够持续有效地进行下去,战斗的激烈程度及残酷性可想而知。所以,武器种类(当以使用方法而论)比例可能体现着战争主要形式及战争结果,而这种比例的改变则可能体现着战争形式的某些重大变化。

  在这一方面,南非祖鲁族的战争发展演变史极具启发意义。历史上祖鲁族的战法原本是从远处来投掷投枪的,采用远隔战这一作战方式。后来被誉为非洲之“拿破仑”的大指挥官查卡却导用手持短矛,取代了以前的远投方法。他的士兵采用密集队形,以这种手持武器发动攻击,在战斗中大显威力,从而征服了南非的广大区域。因此,祖鲁族的历史也就被视为从远隔战向近接战转变、以及近接战之战略战术意义的典型事例 (29)。祖鲁族因使用方法的改变而导致了武器种类比例的变化,同时也因此而改变了战争的主要形式及战争结果,使社会集团规模迅速得以扩大。看来,手持武器比例的增加程度是考察战争形式发展演变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武器的种类始终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因为单一的武器种类和作战方式往往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不便应付多变的战争局势。
  3 .史前战争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远隔战 在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社会刚刚步入农耕阶段,农业经济所占比重甚小,社会集团基本是以氏族为单位的,规模非常有限,而且聚落数量少而稀疏。虽然不能完全排除集团间可能会发生一些暴力冲突,但发生较大规模战争的社会基础几乎是不存在的,战争当是极为罕见的社会现象。新石器时代中期,情况则有所不同,农业生产已经获得了初步发展,在社会经济中开始占有较大比例。聚落规模和数量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社会集团规模相应也有所扩大。适于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地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逐渐成为每个集团所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基于领域纠纷而导致的集团间暴力冲突就有可能发生。加之这一时期已经普遍出现了具有一定防御功能的环壕设施,所以集团间的暴力冲突难以否定。

  这一时期工具和武器的分化尚不明显,尤其手持武器石斧没有显著改进。一些男性墓葬中随葬的石斧虽多未经详细的微痕研究,却也不便完全排除作为武器使用的可能性。只是从武器与工具的分化程度及性能来看,近接战可能还不是主要的战争形式,而远隔战可能是经常采用的冲突方式,弓矢、石球或弹丸等远射、投掷工具可能较多地被作为武器使用。引起冲突的原因除领土纠纷外,可能还有血亲复仇等因素的影响。从战争形式、原因及所能造成的结果分析,一般可能不具掠夺性质,有别于以后的战争。

  近接战 新石器时代晚期,农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人们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聚落规模和数量明显较以前有所扩大,甚至聚落群也开始萌发形成,社会集团达到了相当规模。在矢镞数量有所增加并出现磨制石镞的基础上,手持武器石斧似乎已经受到重视并开始与工具发生分化,其中以小山遗址的人面纹穿孔石斧及龙岗寺遗址的玉斧最具代表性。从这些情况分析,在导致战争发生的原因方面,领土纠纷的因素可能在增加。这一时期战争的形式和性质可能略有变化,尤其手持武器之所以会受到重视,可能与近接战的经常发生有关。而近接战的经常发生,势必导致战争的结果日趋残酷。

  据姜寨遗址半坡类型前后两期遗存的比较研究,姜寨一期以一次葬和单人葬为主的墓葬,其特征与关中西部的半坡、北首岭等墓地一致;而姜寨二期以二次葬和合葬墓为主的墓葬,其特征与关中东部的史家等墓地相同。同一聚落遗址中葬俗的这一突然变化,可能是由于半坡类型后期关中东部居民向西扩展、赶走了姜寨聚落原来的居民所致 (30)。这种情况说明集团间暴力冲突中已经带有掠夺土地资源的性质。而且,仰韶文化前期其势力与分布范围在急剧扩张的过程中,可能较多地具有这种性质,战争的结果已经达到相当残酷的程度。因为对于农业民族来说,失去土地几乎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条件,接受这一事实必是出于万般无奈,尔后还面临着难以预料的生存危机。

  不过,我们似乎还看不到战争中出现掠夺人口资源的现象。这可能与这一时期社会及生产的发展水平有关,即氏族或聚落内部的阶层分化还不剧烈,上层人物尚无太多的特权;而每个社会成员生产的剩余产品非常有限,劳动力的资源特性并不突出。所以,掠夺土地资源一般可能是出于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尚未达到以某一阶层或阶级利益为目的的、同时掠夺土地和人口资源的程度,这种对土地资源的掠夺也可以理解为各集团生存空间的重新分配与调整。

  及至龙山时代,史前战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战争的形式和性质似乎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出现了综合资源掠夺现象。一方面,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可能使每个社会成员所创造的剩余产品有了较大增加,而集团规模的扩大和阶层乃至阶级分化的加剧使阶层或阶级利益更显突出。另一方面,武器除石镞、骨镞因形态改进而更具杀伤力外,手持斧钺也很常见。而且,斧钺往往发现于大中型墓葬之中,其中也包括许多表示身份地位的非实用性玉、石制斧钺,似乎表明贵族阶级中军事贵族占绝对优势,半职业或职业性战士当已出现。这些因素的综合势必导致战争的形式和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手持武器的大量存在说明远隔战似乎已经不能适应战争发展的需要,而战争的主要形式则可能已转变为近接战。导致战争的原因虽可能较多,但土地、人口资源等似乎已经成为引发战争的重要因素,以阶层或阶级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战争当已存在。安徽北部新沂县花厅墓地情况似乎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 (31)。

  花厅墓地明显分为南北两区,相距 600 米左右。据研究 (32),南区墓葬具有规模较小、文化性质为单纯的大汶口文化遗存、时间跨度不大(约当大汶口文化的一个阶段,曾称花厅期),随葬品有多寡之分,但差别不大。北区墓葬规模差别较大,除中小型墓葬外,还有 10 座彼此相邻的大墓;文化性质复杂,包含大汶口文化和良渚文化因素;时间跨度较大,除花厅期外,还有一些相当于大汶口文化晚期前段和良渚文化早期的墓葬。根据北区墓葬多属中青年(可鉴定性别者)、随葬玉器乃至陶器等都具有典型良渚文化特征,以及 8 座大墓还存在着大汶口文化和良渚文化大墓中一般不见或极少见的殉人现象,认为这是一支良渚文化武装力量北上远征、打败花厅村大汶口文化居民并实行占领的结果。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似乎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花厅北区墓地虽延续时间较长,显然不是一次征战中形成的,死亡者的年龄结构又不同于一般聚落墓地,是否长期是作为阵亡战士的墓地,或是这些良渚居民为站稳脚跟而长期征战?殉人多是幼儿,成年妇女和男子都很少,可能是来不及逃亡的大汶口文化居民,会不会还有其他情况存在?当然,在没有更多资料能够补充说明的情况下,不便过多的推测,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良渚居民实行殖民统治的可能性 (33)。

  无论事实如何,花厅墓地的情况都说明,这一时期的战争明显带有扩张掠夺性质,而征服者中受益最大的当是军事贵族,所以战争的目的可能主要是为了满足贵族财富乃至权力欲望。联系到龙山时代愈显普遍的乱葬坑现象,被征服的年轻力强者有可能遭到包括剥夺剩余劳动财富等种种奴役和驱使,乃至被随意处死。战争形式和性质的变化,不仅加大了战争的残酷性,同时也使军事贵族在社会政治活动中扮演着主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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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战争与防御

  战争作为集团性暴力冲突,往往危及许多人乃至整个集团的生存问题,自然会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种种方式来抵御战争。所以,防御与战争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可以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形容。而防御本身又涉及很多方面,包括要有相应数量的战士和武器等等。然而,战争往往又具有极强的突然性,即便拥有相当数量的战士甚或全部社会成员,有时也很难应付突发性的战争。为了应付突然爆发的战争以及力求在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需要修建一些设施作为日常防御的屏障,这些设施自然也是防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考古发现中,人们能够看到的往往只是以物化形式存在着的防御设施。然而,在战争防御过程中,最关键最重要的并不是这些防御设施,而是能动性很强的人及其与防御设施等所共同构成的防御体系。因此,防御设施在防御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亦即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也是认识战争及史前城址的重要方面之一。

  防御设施虽与战争直接相关,是防御体系的物质构成部分,但并非防御体系的完整体现。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防御设施都很难等同于防御体系,更不能以防御设施来取代对防御体系的认识。然而,仅仅认识到这一点似乎还不够。因为防御设施和防御体系都有可能随着社会和战争的发展而发生一些变化,其中可能以防御体系的变化最为复杂。不过,防御设施的某些变化或某些防御设施有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防御体系乃至特定区域内社会结构的一些重大变化,如战国至秦代长城的变化就与当时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阶段上,防御设施与防御体系的关系及具体表现形式可能不尽相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史前时代。

  在社会集团以氏族或聚落为基本单位的情况下,防御设施虽不等于防御体系,但防御设施与防御体系的距离不大,原因是这一时期的防御体系比较简单,仅局限于氏族或聚落的范围。因而防御设施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及战争的一些特点。当超越聚落、聚落群的更大规模的社会集团形成以后,其防御体系就会变得复杂起来,其中具体某一聚落或城址的防御设施在较大程度上就不能直接全面反映所在社会集团的整体防御体系。社会规模越大、社会结构越复杂,聚落或城址的防御设施就越不能直接反映防御体系的整体情况,而某一聚落或城市防御设施的有无更不能代表所在社会集团防御体系的存在与否。所以,不能完全以防御设施的有无来判断聚落的性质,同样也不能以城垣设施的有无来判断是否为城市。殷墟贵族居住区(或宫殿区)周围除壕沟外,并无城垣设施存在,但这丝毫不能说明殷墟周围就不存在严密的防御体系,特别是活动着的防御力量亦即军队等等。因此,见人见物,是认识防御设施与防御体系关系的关键所在,需置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才能比较客观地认识防御设施在防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环壕的 防御特点及其社会意义

  从国内外的发现来看,环壕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出现较早且较为普遍的一种防御设施。这种环壕设施一般多建在聚落居住区周围,个别墓葬区周围有时也设有环壕。所以称之为环壕,主要是因为绝大多数壕沟的平面形状都呈圆形或近圆形结构,拥有环壕设施的聚落常常也被称之为环壕聚落。显然,壕沟的防御性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不易防御远射或投掷类武器的袭击。因此,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在环壕设施出现以后,人们似乎已经认识到环壕在防御方面的局限性,所以就通过加大壕沟本身的宽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壕沟的防御性能。

  迄今所知新石器时代中期的环壕宽度一般多在 1 米~ 2.6 米之间,深度往往也比较有限。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许多环壕聚落遗址的情况都说明壕沟规模在不断扩大。如半坡聚落的大围沟(外壕)宽 6 米~ 8 米,深 5 米~ 6 米;西水坡遗址的大型壕沟宽约 8 米左右;安徽蒙城县尉迟寺遗址发现有大汶口文化晚期的壕沟宽度已经达到 29.5 米~ 31.1 米 (34)。或者平行建造两条紧邻的壕沟,如陕西合阳吴家营遗址半坡类型后段聚落遗存中就发现有两条基本平行的壕沟,间距约在 1 米~ 5 米左右,其间不大可能存在同时也没有发现居住性房屋建筑遗迹 (35),两道壕沟明显具有一体化的防御特点。与此同时,人们可能还通过其他一些辅助性设施来增强壕沟的防御性能。据一些学者推测,在壕沟规模较小的兴隆洼和姜寨聚落遗址中,可能还应有栅栏类辅助性设施,以此增强聚落的防御功能 (36)。这一推测似乎不无道理。因为在日本香川县中之池(中 ノ 池)和秋田县地臧田 B 遗址等处的环壕聚落中都发现有成列的小坑穴,被视为栅栏遗痕与佐证。甚至在爱知县朝日遗址中还发现有类似鹿砦、竹签一类设施的遗痕存在 (37)。

  在人们加强壕沟防御性能的过程中,还有另外一种重要途径并直接影响到以后城址的出现,即修建壕沟时掘出土方的处理方式。在掘出之土没有他用的情况下,与其耗时费力移往他处,倒不如就近堆放,客观上又具有一定的防御功能,可以发挥甚至取代栅栏的作用。除半坡等聚落遗址内侧沟沿高于外侧沟沿外,八十垱聚落遗址的发现则比较清楚地说明人为造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里发现的土垄式围墙完全系人工所为 (38),只是所谓围墙似乎不具明显的人工夯实痕迹,属历次疏浚淤土并逐次堆于原墙体外侧所致,说明人们对壕沟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围墙。但这种围墙与夯筑城垣仅存在技术上的一步之差,并为夯筑城垣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防御经验。所以,这种土垄式围墙比较具体地揭示出城垣设施的萌芽过程,可以视为夯筑城垣的原始雏形。

  从世界范围来看,人类早期历史中以壕沟或栅栏为重心的防御设施,其平面形状往往都呈圆形结构环绕于聚落周围 (39)。究竟防御设施的这种圆形平面结构有何魅力,又与史前时代人类社会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哪些内在联系?这些问题曾引起一些学者的思考,并与我国古文献中屡屡提及的“营窟”联系在一起 (40),颇具启发意义。据考证,营窟除与穴居有关外,可能还另有所指。《说文》有言:“营,市居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帀。各本作市。……帀居谓围绕而居。如市营曰闤,军垒曰营皆是也。……”《史记•五帝本纪》言黄帝“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史记正义》:“环绕军兵为营以自卫。”这些文献记载不仅与聚落遗址中凝聚式及向心式房屋布局形式相吻合,而且暗示出这种形态的聚落布局可能还与军事防御有一定的联系。我国古代著名兵书《孙膑兵法》所列“十阵”中即有圆阵,而且圆阵似乎是最为有效的防御阵形。即便在现代军事学上,小股部队(通常是营以下分队)独立执行任务特别是坚守某一地点时,在敌情不明或者说四面都有可能受到攻击的情况下,通常采用两种宿营或布阵形式 (41)。其一就是环形防御形式,虽不是平均分配兵力,但要求各部位防御能力大致相当。其二是等边三角形防御形式,与前者的最大区别仅在于事先就把防御力量集中在三个点上,实际也是一种平均使用兵力的防御形式。而且,环形防御形式中本身就包含着等边三角形的防御特点,可谓异曲同工,都能以有限的防御力量达到最佳防御效果。

  诚然,聚落是人们日常生活居住之所,不是纯军事性的防御营垒,等边三角形的防御形式显然不适合于聚落的日常防卫。进而,对于聚落的日常防卫来说,往往难以预料何时何处可能会受到攻击,所以环形防御形式就成为最佳的选择。这种形式可以把聚落内每个家庭单元有机地纳入整体防御体系之中,不致使有的家庭单元处于相对孤立而易遭伤害的境地。史前聚落中不仅凝聚式和向心式房屋布局形式,而这种环形防御形式与特点也同样符合当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若干氏族为单位、所有成员相对平等的基本社会结构。这说明环形防御形式可能最适合于以聚落为基本防御单位的社会需要,同时也可以从防御角度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聚落所拥有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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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城垣的防御特点及其社会意义

  由于战争及其残酷性的不断加剧,人们相应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防御战争的能力,包括防御设施性能的提高和完善。当人们把壕沟的防御性能发挥到较大极限仍不能满足日常防御需要时,就有可能在总结以往防御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其他防御设施。栅栏虽可有效地阻挡远射或投掷武器的攻击,但同时又使防御者不便进行有效的反击,形同龟缩,防御效果同样也不是很理想。而挖沟堆土所致土垄式围墙却具有较强的防御潜力可供开发利用,客观上又与壕沟相辅相成,可以取得更佳的防御效果。所以在环壕聚落的基础上逐渐产生了新型聚落防御形态,即考古发现中的城址。
  
  城垣设施既然是在环壕聚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最初的形态可能就和环壕聚落的土垄式围墙非常接近。而城垣建筑本身也应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根据土垄式围墙的堆积特点及史前城址的有关发现,城垣建筑可能存在着从地面起建到挖槽筑基、从夯土堆筑到夯土版筑的技术发展历程 (42)。筑城技术发展的直接结果就是提高了城垣的坚固性和墙体坡度。西山城址同时采用了挖槽筑基和夯土版筑技术,从筑城技术方面反映出此时城址似已超越了发生阶段的范畴。无论是夯土堆筑还是夯土版筑,墙体外侧一般都比较陡直,不易攀缘翻越。而城垣内坡坡度一般较小,甚或有护城坡存在,比较容易攀登。城垣上部多遭破坏,仅马家院城址的城垣上尚存一些高台,性质不明,所以有无其他辅助设施不甚清楚。不过,仅就城垣本身的结构来看,外侧的壕沟和陡直的墙壁已经具有较强的防御功能,城内守卫者又可登上城垣顶部居高临下,通过有效地反击来打击和削弱对方的进攻势头,使防御变得更为有利而主动,大大加强了聚落的防御功能。

  在从环壕聚落到史前城址以及史前城址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即壕沟和城垣的平面形状由以圆形为主发展演变为以长方形或方形为主。人们曾试图以“天圆地方”的观念来解释史前城址的长方形或方形结构,但却无法解释史前城址与环壕聚落之间的关系,而且龙山时代以前及龙山时代一些城址的平面形状也呈圆形结构,显然这种解释不尽圆满。虽说长方形或方形城垣结构比较适合成排房屋的布局规划,但成排分布的房屋布局形式似乎也不能直接导致长方形或方形城垣结构的出现。兴隆洼、尉迟寺等聚落的房屋成排分布或是相互连接的排房,而周围的壕沟却都近圆形环绕。另外,城门与城内道路规划似乎也不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唯一原因,城头山城址的四门较为对称,东西城门之间的道路也有迹可寻,但城垣平面形状却仍呈圆形结构。看来,城垣平面形状的这种变化可能还有其他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

  从现有资料来看,城垣平面形状的这种变化基本是在龙山时代完成的,而龙山时代已经出现了超越聚落乃至聚落群的社会组织。尽管聚落群现象在龙山时代以前即已开始萌发出现,但在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聚落群的最初出现似乎并不能说明更大规模的社会集团已经形成,而只能代表更大规模社会集团形成过程的一个开端。许多历史事实都可说明,一个新的更大规模的社会集团的形成,往往存在着由不稳定到稳定、甚至是由联盟到一统的发生发展过程,其间统合与反统合的斗争可能长期存在。在聚落群已经开始萌发、存在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包括环壕聚落和城址在内,许多聚落的防御设施都呈圆形结构,说明在防御方面仍是聚落为基本单位的,进而又从防御方面说明各聚落可能还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即聚落群组织虽已出现,但各聚落的独立性还没有受到较大程度的削弱,聚落群内部似乎未能实现统一而有效的组织管理,在统合或者说一体化道路上所迈出的步伐还是相当有限的。及至龙山时代,在聚落群内外部力量的长期作用和影响下,聚落群内部的一体化程度势必会有所加强,尤其是聚落群同盟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存在,应是在聚落群一体化进程达到相当程度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的。没有聚落群内部较为彻底的统一,就很难有聚落群同盟性质的社会组织出现,亦即聚落群同盟组织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社会基础。而聚落群内部较为彻底的统一以及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出现,必然会导致防御体系发生较大的变化,超越单个聚落乃至聚落群的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内的防御体系就有可能出现。

  事实上,龙山时代许多城址所在聚落群呈圆形或扇形结构分布,尤其是对抗性极强的扇形聚落群结构充分表明,聚落群已经成为一个防御整体,甚或是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防御体系之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群或若干聚落群就被作为一个防御整体,不再以聚落为基本防御单位。而具体某一聚落的防御设施及其有无,就和整体防御体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距离,难以全面反映所在社会的整体防御体系。由于聚落已经失去了作为基本防御单位的意义,同时又在社会变革和城门、道路及房屋布局形式等各种需要的综合作用下,就有可能导致聚落防御设施的形式发生一些变化。长方形或方形城垣结构可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才得以普遍发生,其中既隐含着防御体系的重大变化,可能还隐含着社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要变革。也就是说,龙山时代城址防御设施的长方形或方形结构,说明作为社会集团的基本防御单元可能已经突破了聚落的局限,规模更大。而且,可能还暗示着城址内部以氏族为基础的血缘关系已经有所松弛,一种新的布局规划形式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秩序开始形成,其中居民成分中的地缘因素可能在萌发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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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及特点

  一、“城”与“国”的关系

  无论从汉字“国”的起源以及古人对国家的认识和理解,都直接与城联系在一起。国字的原始形态当作“(43)”,其中方块表示城,四周短线表示城外的领域,戈是守城的武装。这表明当时人们已经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观察到了社会组织结构即国家的物化特征的核心所在,并以文字的形式形象地表现出来。《周礼•考工记》有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显然,这里的国是指城。许慎《说文》释国为邦。《六书故•工事二》云:“邦,国也。别而言之,则城郭之内曰国,四境之内曰邦。”古时人们还常常把城里人称作“国人”。由此可见城与周围的乡村聚落共同构成了邦,邦即是城以及城里人(这里主要是指以贵族阶级为代表的各级统治者)统治的郊野之合称,城则是邦的重要象征和中心所在,所以邦、国可以相通,而邦、国又都与城有关。这些文献记载充分说明,我国古代学者早就注意到了城与国的内在联系,不仅从文字起源方面把国与城联系在一起,而且还有不少精辟的概括和论述。城虽然不等于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却也是古代国家的重要象征和统治中心所在。作为统治阶层的贵族一般都住在城里,置身于严密的防御体系之中。这些情况再次说明,城垣固然不能作为判断是否为城市的绝对标准,但城乡分化意义上的古代城市大多都拥有城垣设施,所以城垣往往也是古代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

  古文献记载中也屡屡涉及城的始作年代等问题。《史记•封禅书》有载:“黄帝时为五城十二楼。”《世本》、《吕氏春秋》及《吴越春秋》皆云:鲧始作城。不论孰是孰非,古人一般都把城的发生时间推定在五帝时代。又传说中太昊“作都于陈”,少昊“徙都于曲阜”,帝尧“都平阳”等等,这些地方亦或有城。另外,《史记•五帝本纪》又载黄帝时“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 尚书•尧典》记载帝尧时设四岳、十二牧及司空、司徒、后稷、士、共工、秩宗、典乐、纳言等职官。这当能说明五帝时代,早期国家正在形成和发展之中,且统治机构愈来愈复杂。从聚落考古学角度分析,在聚落群以及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庞大集合体内,可能存在着中心、次中心和一般聚落等多级聚落结构,其社会集团内部自然也需要有一个管理系统,需要不同级别、不同职能的管理机构,而职官只不过是这些管理机构正常运作的代表和具体执行者。 《 尧典》中还说帝尧时“百姓昭明,协和万国。” 《 左传》哀公七年云:“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等,揭示出当时中原及其周围地区已经形成了小国林立的政治格局。所以有学者指出,五帝时代是一个普遍筑城建国的时代,恰与考古学上龙山时代的特征相吻合 (44)。

  关于这一时期的政体结构,学界常以“酋邦”或“城邦”称之,自有一定道理。但若考虑到中国历史连续发展特点以及当时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特征,似乎称之为“王国”更为确切。尽管入侵和征服事件往往会导致世界一些地区的社会政治结构突然发生变化,但这种情况似不存在于古代中国。亦即如果没有五帝时代诸多小王国的存在和相互竞争,我们就很难解释夏商周时期王国联盟体的形成。也就是说,五帝与夏商周这两个前后衔接的时代,在政治结构和国家形态上也当存在着明显的承继发展关系。如此一来,五帝时代中原及其周围地区王国林立,恰是夏商周王国联盟体形成的基础和前奏。

  二、尧舜禅让故事的历史真实

  尧舜禅让故事自古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历史事件,并涉及到中国古代国家和文明的起源与形成问题。过去,顾颉刚先生在考察尧舜故事时,曾不失敏锐地叹道:“有一桩遗憾,这便是我们对于商代以前的政治组织不能确实地知道,所以不能把这件故事所凭藉的时代的情形托献给读者看,这是要待锄头考古学的发展来帮助我们的” (45)。中国考古学数十年的发展成就已经使人们相信,尧舜故事大约发生在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而尧舜故事虽属传说中的历史事件,但人们也普遍相信这些传说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从聚落考古学方面分析,在五帝亦即龙山时代,中原地区以城址为中心的聚落群往往有别于通常所见圆形或椭圆形聚落群结构而呈扇形。扇形聚落群结构不仅在空间分布上不利于内部的组织管理,而且还明显具有不稳定性和对抗性特点。扇形聚落群结构的基本特点就是中心聚落偏于一侧,处于扇心位置。就中心聚落位置和聚落群结构特征而言,明显具有不稳定性。因为中心聚落所在既可以说是聚落群最安全的地带,也可以说是聚落群最危险的地点之一。安全或危险与否,完全取决于受攻击的方向。因此,扇形聚落群中往往还存在着个别与城址相若或较大的聚落遗址,很可能就是由其不稳定性所导致的,作为应付不测风云的机动场所或者就是中心聚落迁徙、更替的直接结果。而与不稳定性相辅相成的就是扇形聚落群的对抗性特点。人们之所以如此规划设计聚落群的布局结构,当是以较大的风险以及管理上的不便来换取某种更为实际的需要,其中扇形所向可能就是防御的关键和危险长期所在。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群的全部力量就可能被规划于中心聚落的一侧,集中对抗较长时期来自同一方向的侵犯。否则,扇形聚落群存在的理由便很难解释。

  事实上,扇形聚落群结构也当是在一种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即在特定时期以及特定人文环境下,扇形聚落群同样也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便很难成立。在扇形结构相对稳定的时期,中心聚落所在无疑应是聚落群中最为安全的地带,而这种安全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来自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即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在。这样,在以若干聚落群构成的超聚落群社会组织的保障下,各聚落群都可获得局部的安全保证,扇形聚落群就有可能得以成立,并由这些聚落群共同组成了更大范围的防御体系。 因而,扇形聚落群结构即应是聚落群同盟组织出现和存在的有效证据之一,而且可能是一种平等式的同盟。扇形聚落群及其所反映的聚落群同盟组织在中原地区的出现与存在,当是仰韶文化后期以来周邻文化迅速崛起且不断向中原地区推进、以及龙山时代气候变迁给中原地区居民造成极大生存危机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这也正是尧舜禅让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关于尧舜禅让故事的真实性问题,尽管先秦时期儒、墨、法、道各家认识及态度不尽一致,甚或截然相反,但仍揭示出尧舜禅让故事的可信度较高 (46)。尤其主张篡夺说的法家之集大成者韩非子在 《五蠹篇》中认为,禅让对于尧舜来说实乃是一件“去监门之养而离臣虏之劳”的好事,明显是对“逼上弑君以求其利也” (《说疑篇》) 这一篡夺观念的自我否定。而且,韩非子在批评儒墨两家的尧舜观时还曾言道:“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显学篇》),既言取舍,则必有所依,且证据所出当在孔子以前。又 根据文献记载,尧舜禹分别所在的陶唐氏、有虞氏和夏后氏三大部族分别活动在冀南及晋南地区、鲁西及豫东、豫西及晋南地区,而且各集团内的继承制度也分别是以世袭制为基础的,说明他们各自拥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是由于共同利害关系的驱动而结成了平等式联盟。再者,禅让制当是势力相当的诸政权组成的联盟体产生其领袖的方式 (47),禅让本身可能就是争斗之后的妥协 (48)。平等式联盟是尧舜禅让的社会基础,一旦外部环境有所变化或内部力量对比失衡,就会打破原来的联盟形式。所以尧舜禹故事所反映的却不单是选举制向世袭制的过渡,更非世袭制的发端,主要则应体现着社会集团规模扩大及更高一级政权机构的形成过程。

  概括起来,龙山时代中原地区以城址为中心的扇形聚落群结构的存在,不仅为我们认识中原地区社会集团规模的扩大方式乃至社会政治的演进过程提供了必要的考古学证据,同时也从聚落考古学的角度证实了 陶唐氏、有虞氏和夏后氏诸集团平等式联盟体的存在、以及尧舜禅让故事的可信性与历史真实,进而说明中国早期国家已经处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之中。最后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力量对比失衡,夏禹父子终于打破了联盟体内的均衡态势,在废除禅让制的基础上便导致了以夏王国为主体的不平等式联盟体的出现,使中原地区政治一体化过程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结构特点

  西方学者较早就国家的起源过程与模式普遍展开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少理论假设 (49)。其中以塞维斯提出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游团(群)、部落、酋邦及国家四级发展模式中的酋邦理论影响较大,自 80 年代以来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但酋邦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如曾有学者在考察龙山文化聚落形态时发现,中原地区的聚落形态及历史发展事实无法支持由复杂酋邦发展为国家的社会进化观点 (50)。事实上,在缺少外来因素尤其没有大规模入侵事件发生的情况下,由氏族社会到国家的过渡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进而,由于通常所谓国家这种社会政治结构形式是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演变而来的,所以关于过渡时期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以及早期国家形态往往不易把握。这些方面可能都是引起歧义的关键所在,其中也包括对早期国家的定义与称谓。

  无论社会进化的具体过程与模式如何,社会结构基本都遵循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演变规律,而简单与复杂又都具有相对性和阶段性。因而,认识社会组织结构的实质性基本特征似乎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根据考古发现和研究结果,并结合古文献记载,似可将龙山时代以来开始形成的诸多王国的特征概括如下。

  其一,具有以王权为核心的权力结构特点。在王权的构成及神权、军权和族权这三个来源中 (51),军事权力似乎更显突出。 一方面,王权与军事权力渊源极深,作为王者可能首先必须是突出的军事领袖, “王”字源于斧钺之形 (52)的事实不仅形象地反映出王权的特质,而且也暗示出王权诞生的主要途径和线索。 另一方面,在社会政治权力系统中,军事贵族既是最不稳定的政治因素,同时又是巩固和维护王权的主要力量,随葬斧钺类武器的大中型墓葬比例即可说明军事贵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居绝对优势。但这并不排斥原始宗教在巩固和加强贵族权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只是最高宗教权力及宗教贵族逐渐被置于王权的控制之下。良渚文化贵族墓地常因设于祭坛上而有祭坛墓地之称,说明祭祖也是经常性的宗教祭祀活动之一,并通过祭祖的方式把神权与族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进一步确立了王权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同时,良渚贵族墓葬随葬品组合及其功能意义表明,握有军事和宗教权力者地位最高,而仅握有宗教权力或军事权力者的地位则相对较低 (53)。显然, 王权的来源及其形成特点就已经说明,当时社会的政治结构不仅具有政教合一的特点,而且还有军政不分的性质。在较为复杂的国家管理体系中,王权是各种权力的集中代表者,同时又是各种权力系统的平衡者。

  其二,构建王国大厦的社会基础是部族或部落。王国尽管是在实现某种程度统一的基础上成立的,但要达到意识形态上的统一却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各氏族部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可能都分别保持着原有理念以及较强的势力。而且,在社会集团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可能始终都存在着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的滞后现象。在缺乏或没有经验借鉴的情况下,早期国家往往就较多地采用了原有的管理模式,继续利用各氏族部落的贵族进行统治管理。直至商周时期,这种社会管理体系和模式仍然较为清楚地保留着。亦即在氏族社会向早期国家演变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完全摆脱氏族制度的束缚,对氏族制度的破坏或改进可能非常有限。在这种区域政治统合的社会重建过程中,虽然基于阶层或阶级利益而对氏族制度(血缘关系)有所突破,但维护各集团贵族利益并容易被接受的方式,就是一定程度地保留他们对原来所在集团(氏族部落)的统治管理权力。王国这种早期国家形式是在广泛存在的氏族部落的基础上,通过兼并与联合而建立起来的,所以构建王国大厦的社会基础仍当是部族或部落。

  这种以部落或部族为社会基本组织管理单位的特征,不仅与传说中五帝时代的社会组织特点相吻合,而且还可从龙山时代的聚落结构方面得到验证。一方面,虽说具有城乡分化意义的城址居民结构较为复杂,但这并不排除可能是以某一氏族部落成员为主体的居民结构模式。在陶寺城址尚未得到确认以前,人们就常常认为陶寺遗址具有早期城市的性质。陶寺墓地的墓葬既有规模之别,又有分区现象存在,却仍具分布相对集中而排列有序的特点,还有类似于以前氏族墓地的一面。另一方面,中原地区的后冈、白营等乡村聚落的房屋布局都明显具有凝聚式的分布特点,说明这一时期大量存在的乡村聚落还在较大程度上保留着氏族部落的组织形式。这些特征都与龙山时代以前的氏族聚落十分接近,甚或相当一致。所有这些资料都能够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一定程度地说明早期国家的社会基础仍是部落或部族,比较普遍地保留着十分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从这一方面的特征来看,称之为部落国家亦无不可。也就是说,早期国家虽然已是高于部落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但却是以部族或部落组织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组织形态。

  其三,礼制是社会内部等级制规范化秩序化的具体表现。理论上,等级制可能源于阶层和阶级分化,但却较阶层或阶级分化更为复杂。氏族社会内部的阶层分化实际也应是最初的等级分化,两者几乎可以等同起来,即等级分化相对还比较简单。随着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并在阶层利益驱动下超越氏族血缘关系的阶级形成以后,等级分化逐渐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阶层或阶级分化,较之阶层或阶级更为复杂。当然,这种等级分化也可以理解为阶层或阶级分化的继续和延伸,是社会内部结构愈来愈复杂的直接反映。一方面,社会集团规模扩大的结果之一就是直接造成了氏族制度下的一级甚至两级管理机构已经无法适应和完成内部管理需要,不同层次不同职能、条块分割的网络式管理体系必然会在集团规模扩大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这样首先就会在贵族构成的统治阶级中形成不同的等级,而且这种更为复杂的等级分化势必也会波及包括手工业者在内的平民阶级。多级管理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当是社会内部结构及等级分化更为复杂的表现形式。西方一些学者甚至把管理决策机构等级数目作为界定酋邦与国家的标准之一,认为国家至少拥有三层决策机构 (54)。另一方面,在社会集团规模扩大或者说若干较小集团组合成一个大集团时,这些小集团的势力未必就势均力敌,都很相当。若不以各集团原有规模和势力分别确定他们在新集团内的等级地位,似乎就很难平衡各集团及其贵族阶层的利益,也不便使新集团及早趋于稳定。这两个甚或更多因素的综合,就会促使阶层或阶级基础上的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剧。

  在考古学上,除有学者以遗址面积在晋南和山东地区划分出四级龙山文化聚落结构外 (55),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屈家岭——石家河文化和良渚文化中也当有类似的现象或结果存在。当然,这种纯粹以遗址面积划分的聚落等级虽可一定程度地揭示出社会内部的分化及多级决策管理机构的存在,但未必就十分准确。从中原主要是河南地区的情况来看,也许除规模大小方面的差异以外,聚落之间的分化可能还存在着其他更为重要的本质差异,即聚落等级实际有可能较以聚落面积所划分的四级结构为多。反山和瑶山都是引人注目的良渚贵族墓地(图八三),年代比较一致 (56),但反山墓地明显在规模以及随葬品优劣程度等方面都优于瑶山墓地,说明良渚贵族中存在着较为严格的等级差异。从墓葬规格方面揭示等级分化的典型墓地当属陶寺城址。陶寺墓地的墓葬除宏观上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类外,每类墓葬还可划分出若干等级。其中大墓可分甲、乙两种,占 1% 左右;中型墓葬可分甲、乙、丙三种甚或四种,不及 12% ;小墓大致可分两种,占 87% 左右,构成三大类七、八个等级阶梯 (57),且明显具有金字塔式的结构特点。这些不同聚落、不同墓地之间以及同一墓地中所存在的等级差异,充分说明龙山时代社会内部组织与等级分化已相当复杂。而这种等级分化又是通过礼制的形式来确定和表现的,所以礼制当是社会等级分化秩序化和规范化的具体反映,以此明确各成员其中主要是贵族成员在社会内部的权力和地位。礼制的物化表现形式就是礼器的存在以及种类、数量与组合等方面的差异,即所谓“器以藏礼”(《左传•成公二年》),以器来“名贵贱,辨等列”(《左传•隐公五年》)。从这一方面的意义来看,在等级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几乎可以等同于他所拥有的物质财富。而作为物质形式的礼器则在考古发现中比较常见,涉及祭器、食器、酒器、乐器、兵器、衣着服饰、丧葬礼仪中的棺椁制度等,几乎包括了人们日常活动的各个方面。礼制的萌芽可能较早,但礼制的成熟与完善大约是在龙山时代 (58)。

  其四,世袭制已经成为基本的继承制度。 在王权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世袭制也逐步得到确立。这一事实早就被孟子等人若明若暗地道了出来。《孟子•万章上》云:“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这段话表面上似乎是讲尧舜禅让故事的,并未涉及各集团内部的继承问题,但若考虑到这些集团的活动区域原本就不在一处,则舜避尧之子、禹避舜之子以及益避禹之子的观点便无从谈起。又据孟子所言,尧之后陶唐氏集团最高权力的代表者非尧之子莫属,舜之后其子也理所当然地成为有虞氏集团最高权力的代表人物,而夏后氏集团的情况似乎更能说明世袭制的存在。鲧虽因治水无方而被处以殛刑,但其后位居夏后氏集团最高权力代表者的并非他人,而是鲧之子禹;禹之后以夏后氏集团势力为依托而与益争锋的亦非他人,而是禹之子启。如果不是世袭制的存在,这种现象便很难解释。即尧舜故事所隐含的事实并不是选举制衰亡和世袭制发端的直接表现,而应是新社会集团最高领袖的诞生与继承问题,在禅让故事的背后世袭制可能早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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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4: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石器时代晚期尤其龙山时代以来,不少聚落遗址中固定且长期沿用的贵族墓葬区也能够说明这一问题 (59)。即如果不是世袭制的出现与存在,似乎就很难解释这些长期固定的贵族墓葬区的形成与存在。有学者研究认为,龙山时代陶寺墓地的墓葬虽有成片分布的特点,但布局方面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墓葬排列已不十分整齐,往往数座或数十座一组相对比较集中,可能已经出现了家族茔地。其中有 5 座甲种大墓集中成片,相距都在 1 米左右,各墓随葬品的细微变化又显示出埋葬时间可能略有早晚,或是同一家族中的几代人 (60),似可说明这一时期社会集团首领已经实行世袭制 (61)。而选举制和禅让制可能只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特殊现象。

  其五,军队可能已经作为重要的统治及对外工具而存在。一方面,在考古学文化及其区域类型接触地带的文化进退与消长现象,一般不大可能是公平协商后的和平礼让,往往伴随着武力征服下的妥协退让。另一方面,从有关五帝时代的传说资料来看,当时的战争已达到相当规模。如果没有职业军队的存在以及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便难以想象尧舜禹如何能发动较大规模的战争。据考古发现的情况分析,这一时期大型墓葬中多随葬礼仪性斧钺类武器,主要用以表示身份地位,墓主人生前当是军事贵族一类的人物。中型墓葬一般随葬石质斧钺,多具实用功能,表明这类墓主人生前可能是职业战士一类的人物。这些军事贵族和职业战士可能就是当时军队的核心组成部分。

  不过,仅仅依靠这些军事贵族和职业战士,力量还相当有限,要发动较大规模的战争似乎不大可能。参考夏代军事制度的研究结果 (62),龙山时代也可能存在寓兵于农的策略,战时大量的普通战士系由一般社会成员中临时征调集结。虽不便以全民皆兵来形容,但社会成员中的成年男子在战争时期可能都有义务从军服役。这种寓兵于农的策略既不会对社会生产造成太大影响,同时又可满足战争时期组成庞大军事力量的需要。但这些大量的普通战士可能还不是常备军事力量,平时主要还是从事农业等社会生产劳动,所以在考古发现中往往看不到作为战士身份的迹象。这样看来,龙山时代的军事力量可能由三个部分即军事贵族、职业战士和非职业性普通战士构成,而前两者作为常备军事力量集中反映着军队的存在。

  (1) [ 苏 ] 柯思文著、张锡彤译:《原始文化史纲》第 27 页,人民出版社, 1955 年。

  (2)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 19 页,人民出版社, 1978 年。

  (3)贾兰坡:《北京人》,见《中国历史的童年》第 61 页,中华书局, 1984 年。

  (4)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第 96 页,中华书局, 1984 年。

  (5)严文明:《姜寨早期的村落布局》,载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6) [ 澳 ] 刘莉著、星灿译:《龙山文化的酋邦与聚落形态》,《华夏考古》 1998 年 1 期。

  (7)《人类的兴起》第 234 页。

  (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 44 页,人民出版社,

  (9)严文明:《姜寨早期的村落布局》,载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10) a.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阜新县查海遗址 1987-1990 年三次发掘》,《文物》 1994 年 11 期。b. 辛岩:《阜新县查海遗址》,载中国考古学会编《中国考古学年鉴( 1994 )》,文物出版社, 1997 年。c. 辛岩:《阜新查海新石器时代遗址》,载中国考古学会编《中国考古学年鉴( 1995 )》,文物出版社, 1998 年。

  (11)钱耀鹏: a. 《关于环壕聚落的几个问题》,《文物》 1997 年 8 期; b. 《关于半坡遗址的环壕与哨所》,《考古》 1998 年 2 期。

  (12)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编辑组编《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13)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编:《大汶口文化讨论文集》,齐鲁书社, 1981 年。

  (14)王树明:《山东莒县陵阳河大汶口文化墓葬发掘简报》,《史前研究》 1987 年 3 期。

  (15) a.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队:《山东曲阜西夏侯遗址第一次发掘报告》,《考古学报》 1964 年 2 期。b. 钱耀鹏:《斧钺 の 历史的意义 について》,《考古学论考》(日本)橿原考古学研究所纪要第 19 册, 1995 年 3 月。

  (16)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与积石冢群发掘简报》,《文
物》 1986 年 8 期。

  (17) a. 甘肃省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第九区发掘简报》、《秦安大地湾 405 号新石器时代房屋遗址》,均载《文物》 1983 年 11 期。b. 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秦安大地湾 901 号房址发掘简报》,《文物》 1986 年 2 期。

  (18)钱耀鹏: a. 《关于半坡遗址的环壕与哨所》,《考古》 1998 年 2 期。 b. 《关于半坡聚落及其形态演变的考察》,《考古》 1999 年 6 期。

  (19) a. 濮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文物》 1988 年 3 期; b.《 1988 年河南濮阳西水坡遗址发掘简报》,《考古》 1989 年 12 期。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敖汉旗小山遗址》,《考古》 1987 年 6 期。

  (21)冈村秀典著、张玉石译:《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战争》,《华夏考古》 1997 年 3 期。

  (22) a.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案板遗址仰韶时期大型房址的发掘》,《文物》 1996 年 6
期。b.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考古专业编著:《扶风案板遗址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 2000 年。

   (23)严文明:《涧沟的头盖杯和剥头皮习俗》,《考古与文物》 1982 年 2 期。

  (24)云南省博物馆:《元谋大墩子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学报》 1977 年 1 期。

  (25)云南省博物馆:《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考古学报》 1981 年 3 期。

  (26)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江川李家山古墓群发掘报告》,《考古学报》 1975 年 2 期。

  (27)云南省博物馆:《云南晋宁石寨山古墓群发掘报告》,图版伍陆,文物出版社, 1959 年。

  (28)钱耀鹏:《斧钺 の 历史的意义 について》,《考古学论考》(日本)奈良县立橿原考古学研究所纪要第 19 册,平成 7 年( 1995 ) 3 月。

  (29) [ 日 ] 大林太良:《原始战争 の 诸形态》,载大林太良主编《日本古代文化 の 探究——战》,社会思想社,昭和 59 年。

  (30)严文明:《半坡类型的埋葬制度和社会制度》,载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31) a. 南京博物院:《 1987 年江苏新沂花厅遗址的发掘》,《文物》 1990 年 2 期。b. 南京博物院花厅考古队:《江苏新沂花厅遗址 1989 年发掘纪要》,《东南文化》 1990 年 1 、 2
期。c. 南京博物院新沂工作组:《新沂花厅村新石器时代遗址概况》,《文物参考资料》 1956 年 7
期。


  (32)严文明:《碰撞与征服——花厅墓地埋葬情况的思考》,《文物天地》 1990 年 6 期;又载严文明《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33)徐坚: 《 花厅墓地浅析》, 《 东南文化》 1997 年 3 期。

  (34)梁中合:《尉迟寺聚落遗址发掘成果累累》,《中国文物报》 1995 年 7 月 10 日第 1 版。

  (35)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配合基建考古队:《陕西合阳吴家营仰韶文化遗址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 1990 年 6 期。

  (36) a. 严文明:《姜寨早期的村落布局》,载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9 年。b. 任式楠:《兴隆洼文化的发现及其意义》,《考古》 1994 年 8 期。

  (37) a.[ 日 ] 石黑立人:《全国环壕集落地名表》; b.[ 日 ] 宫腰健司:《环壕集落 の 地域性•东海地方》,均载《季刊考古学》第 31 号, 1990 年 5 月。

  (38)湖南省文物研究所:《湖南梦溪八十 垱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发掘简报》,《文物》 1996 年 12 期。

  (39) a. 严文明:《姜寨早期的村落布局》,载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 1989
年。b. 周星:《黄河中上游地区的住宅形式与聚落形态》,〈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编委会编《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秦出版社, 1987 年。c. 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陕西人民出版
社, 1994 。d. 钱耀鹏:《关于环壕聚落的几个问题》,《文物》 1997 年 8 期。

  (40)周星:《黄河中上游地区的住宅形式与聚落形态》,〈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编委会编《中国考古学研究论集》,三秦出版社, 1987 年。

  (41)笔者就环形防御的特点及原因,曾与成都军区某师作训科长杨钢社同志进行过讨论。杨君 80 年代初毕业于成都陆军学校,参加过自卫反击战; 90 年代中期于南京军事学院毕业,现授中校军
衔。另据介绍,国外军事作战理论中,环形防御主要针对营以下的作战分队,防御力量与史前聚落比较接近。这里不便注明出处。

  (42)钱耀鹏: a. 《简论中国古代“城”的起源问题》,《新疆文物》 1995 年 3 期; b.
《试论城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文物季刊》 1998 年 1 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地理》 1998 年 10 期。

  (43)于省吾:《商周金文 錄 遗》,第 276 篇,科学出版社, 1957 年影印本。

  (44)严文明: 《 黄河流域文明的发祥与发展》,《华夏考古》 1997 年 1 期。

  (45)顾颉刚:《禅让传说起于墨家考》,载吕思勉、童书业编著 《 古史辨》(七•下),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 年。

  (46)钱耀鹏: a. 《尧舜禅让故事与中原社会政治的演进》,《中州学刊》 2000 年 3 期; b. 《尧舜禅让的时代契机与历史真实》,《社会科学战线》 2000 年 5 期。

  (47)张忠培: 《 中国古代文明之形成论纲》,《考古与文物》 1997 年 1 期。

  (48)俞伟超先生认为这是联盟体内诸集团轮流执政现象的表现形式之一,与我们的看法非常接
近。不过,即便是轮流执政,尧舜禹也分别需要以各自的集团势力为后盾。而能否如约履行即轮流执政制能否确立则更难回答,夏禹父子的行为当能充分说明这一问题复杂性和多变性。

  (49)参阅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第 1 版, 1996 年第 2 次印刷。书中对西方学者在这一方面的探讨有较为系统的总结介绍。

  (50)刘莉:《龙山文化的酋邦与聚落形态》,《华夏考古》 1998 年 1 期。

  (51)王震中:《中国文明起源的比较研究》,第 366 页~ 372 页,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52)林 沄:《说“王”》,《考古》 1965 年 6 期。

  (53)张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文物》 1995 年 5 期。

  (54)转引自刘莉:《龙山文化的酋邦与聚落形态》,《华夏考古》 1998 年 1 期。

  (55)刘莉:《龙山文化的酋邦与聚落形态》,《华夏考古》 1998 年 1 期。

  (56) a. 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队:《浙江省余杭反山良渚墓地发掘简报》; b. 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瑶山良渚文化祭坛遗址发掘简报》,均载《文物》 1988 年 1 期。

  (57)高炜等:《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 1983 年 6 期。

  (58)高炜:《龙山时代的礼制》,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编辑组编《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59)苏秉琦主编:《中国通史•第二卷•远古时代》,第 266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60)高炜等:《关于陶寺墓地的几个问题》,《考古》 1983 年 6 期。

  (61)高炜:《陶寺考古发现对探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意义》,载田昌五、石兴邦主编《中国原始文化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62)杨升南:《夏代军事制度初探》,《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1 年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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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0: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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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1: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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