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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23: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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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例对加强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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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加强进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l' B$ t8 ?1 C9 g; g
: \9 ]' x/ ?" K+ }- s一是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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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i- Z; A( ?. n2 V二是建立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制度。规定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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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R6 v. H u三是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发的出境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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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立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并明确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m H: G2 z, N' q+ [3 }
. @, t, J: B* \' T6 y问:条例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j- P! V6 |! O* @! m9 m
9 Y; X4 H5 ]% m;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对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违法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 O" S% d, p8 k- _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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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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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条例对违法发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等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古生物化石采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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