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7:27

3. 区系类型思想的确立与发展
  20 世纪 70 年代至 80 年代初,在华北地区又相继发现了磁山文化、裴李岗文化和北辛文化,使人们对早于仰韶文化遗存的普遍性及其共同特征有了更多的认识,并被视为早期新石器时代文化,或统称为“前仰韶文
化”。在长江流域分别发现或确立了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石家河文化(曾称青龙泉三期文化)等。另外,在其他地区也分别发现确立了一些独具特征的考古学文化。这样以来,各地新石器时代文化的特征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演变脉络日渐显现,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逐渐得以充分展现。
  在这一学术背景下,苏秉琦先生等人在概括、总结以往成就的基础上,对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进行了全面的分区研究,明确提出了考古学文化区、系和类型的概念 (49)。这里,区是指文化的空间分布区域,即所谓“块块”;系是指文化的发展演变序列,即所谓“条条”;类型是指考古学文化的分支或谓地域性变体。根据当时的资料,苏秉琦先生等把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具体分为六大区域。即陕豫晋邻境地区、山东及邻省一部分地
区、湖北和邻近地区、长江下游地区、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为中轴的南方地区、以长城地带为重心的北方地
区,每个大区下又划分出若干较小的文化区,并对各地区的文化序列及类型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此后,仍不断有学者就新石器时代文化分区以及发展格局等问题展开讨论。
  佟柱臣先生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三个接触地带论》和《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两篇文章中,都涉及到了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分区与发展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50)。
  石兴邦先生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文化体系及其有关问题》一文中,也对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区系类型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51)。
  严文明先生在《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一文中,对已发现确立的新石器时代文化进行了系统地梳理研究,在划分旱作农业、稻作农业及采集狩猎三大经济文化区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以中原地区为核心的重瓣花朵式区域文化结构的观点,形象地概括出中国新石器时代区域文化的分布特点以及相互关系与地位等,形成了对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多元一体发展格局的认识 (52)。
  还有学者借鉴民族学及文化人类学的“文化圈”理论来认识和理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认为在中国新石器时代逐渐形成了以黄河和长江流域为中心的若干相互作用的文化圈,这些文化圈的形成及其相互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史前文化的发展并奠定了中国文明的地理舞台 (53)。
  迄今为止,尽管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分区意见,但各种分区意见往往也是大同小异。因
而,在分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无可否认,并对有关方面研究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分期、分区研究的意义
  1. 新石器时代分期的意义
  即使是在新石器时代,人类文化也不会始终停留在同一发展水平上,各地新石器时代文化都存在着发展演变以及相互作用与传播等现象。有时,这种文化发展演变特征非常突出,使得文化面貌及其内涵发生了十分明显的变化。而且,相邻文化间的影响程度及文化因素传播现象等,在不同时期也表现出也不尽一致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考古学分期基础上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进行进一步的阶段划分,以促进有关方面的深入研
究。同时参考基本得以确立的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谱系,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新石器时代分期的意义。
  第一,在对若干考古学文化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基础上的新石器时代分期,不仅能够较为清楚地揭示出同一时期各地考古学文化所具有的共同发展特征,而且也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各地考古学文化发展演变的普遍特征。进而比较客观地揭示出各地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包括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在新石器时代分期的基础上,可以比较清楚地揭示出新石器时代文化所经历的发展阶段与历史进程。并且,事实已经证明,即便在新石器时代,不同阶段上人类文化的发展特征与历史进程也不尽一致,人类文化与社会是在加速度的形式向前发展的。
  第三,在新石器时代分期的基础上,探讨各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文化间的相互影响与作用程度。事实也已经表明,在新石器时代文化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文化之间的相互作用程度不尽一致,相互之间的影响愈来愈大,在传承、借鉴与竞争中推动了各地文化的共同发展。
  第四,在新石器时代分期基础上,确立考古学文化的发展演变历程以及文化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探讨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过程。进而在确立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格局的基础上,客观认识中国文明的起源与形成模式。
  2. 新石器时代文化分区的意义
  在长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分区问题基本得到了学术界的肯定。从中也不难看出,文化分区与文化发展演变序列等问题密切相关,如果没有文化发展演变序列的支持,文化分区研究也就难有大的突破。因而,我们也不能不对梁思永先生等人早年以敏锐的学术眼光所作的分区研究工作表示敬佩。毫无疑问,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分区尤其是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思想的确立,对史前考古学研究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文化分区促进了人们对各区域文化及其发展演变关系的深入研究,并在充分了解各个区域文化特征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与周围考古学文化的相互作用,从而确立各个区域文化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其次,在充分认识各个区域文化发展特征的基础上,不仅明确了它们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地位,而且还突破了传统上仅仅把黄河流域视为中国文明摇篮,以及以中原文化为中心的辐射式发展的片面认识,有助于全面客观地探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发展特点和演变历程。
  再次,在确立各个区域文化地位的基础上,使人们比较清楚地认识到它们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演变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正确认识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发展格局以及文明起源的历程与特点。重瓣花朵式的多元一体发展格局、多中心不平衡发展论等观点,都是在考察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科学认识。当然,文化上的多元一体并不等于政治上的多元一体。
  最后,在考古学文化区系类型基础上,从经济类型角度把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归纳为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粟作农业经济文化、稻作农业经济文化区域等,不仅展示了各种经济形态下的文化特征,而且也反映出各种经济文化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中国文明起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充分揭示出中国古代文明的形成过程与特点,促使人们深刻认识为什么会形成永不失落的中国文明。
3. 新石器文化谱系及发展特点
  随着田野考古工作的不断开展,一系列考古学文化先后得以确立。同时,在分期分区研究的基础上,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时空框架与发展体系逐渐得以建立,尽管还存在着一些时间上和地域上的空白或薄弱环节。根据目前的发现研究结果,我们把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文化谱系列表表示 (54)。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谱系”表中所列,主要是文化分区与文化谱系,基本没有涉及考古学文化的类型问题,其中也包括目前已经确立的一些考古学文化。原因是有关考古学文化及其类型的划分标准,学术界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问题还需要今后在客观全面认识划分考古学文化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讨论,以便把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分期、分区以及谱系类型等内容有机地统一起来。
  基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体系和时空框架的逐步建立,从而使我们能够大致了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发展特点。
  在距今约一万二三千年以前,中国大陆开始进入了全新世阶段,中国的史前文化随之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新石器时代(包括中石器时代,如果确实存在的话)。据考察,在中国这一巨大的地理单元中,各地由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方式并不完成一致,并在旧石器时代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国新石器时代的三大经济文化发展与相互作用体系 (55)。所谓中国新石器时代的三大经济文化体系是指在不同环境、不同经济形态下所形成的特征各异的文化系统。一是北方沙漠草原地带,包括东北、内蒙古、宁夏、新疆、青海、西藏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以采集、狩猎、游牧经济为主,新石器时代文化中细石器非常发达,且延续时间比较长,一度被泛称为细石器文化。二是黄河流域,也包括东北、内蒙古和宁夏南部的部分地区,以粟作农业为主,农业经济愈来愈发达,新石器时代文化中细石器和打制石器越来越少,磨制石器日渐普遍,各种手工业也比较发达,史前聚落获得了较大发展。三是长江流域,以稻作农业为主要经济类型,稻作农业发端于公元前一万年前后,随后不断获得发展,并对周围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新石器时代文化同样也比较发达。此外,沿海地区的捕捞渔猎经济较为发达,但都逐渐受到相邻地区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农业经济也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三大文化体系之间,还存在着三个接触地带 (56)。一个大致在阴山山脉地段,是北方采集游牧文化与黄河流域粟作农业文化的接触地带。一个大致在秦岭山脉以南汉水及淮河流域地段,是黄河粟作农业文化和长江流域稻作农业文化的接触地带。一个大致在南岭山脉及武夷山脉地段,是长江流域文化与两广等地文化的接触地带。两广等地虽可归为稻作农业文化区,但稻作农业似乎发生较晚,在新石器时代早中期采集渔猎经济显著,沿海一带多有贝丘遗址分布,较晚可能才在长江流域文化的影响下出现了稻作农业 (57)。如果进一步把这三大文化体系划分成若干较小的区系,各区系间也必然存在接触地带。进而在搞清各区系文化在接触地带的进退与消长,即可了解各区域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影响,以及各地文化在中国史前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1)钱耀鹏:《略论史前聚落的萌芽与发生》,待刊。

  (2) [ 英 ] 格林•丹尼尔著,黄其煦译:《考古学一百五十年》第 75 页,文物出版社, 1987 年。
  (3) P.Singh: 《 Neolithic Cultures of Western Asia 》 ,Londonand New York,1p. 转引自吴耀利:《史前考古学中的时代划分问题》,《史前研究》 1985 年 1 期。
  (4) P.Singh: 《 Neolithic Cultures of Western Asia 》 ,Londonand New York,1p. 转引自吴耀利:《史前考古学中的时代划分问题》,《史前研究》 1985 年 1 期。
  (5) [ 美 ] 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第一册,第 12 页 ~ 17 页,商务印书馆, 1971 年。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 19 页,人民出版社, 1972 年。
  (7) P.Singh: 《 Neolithic Cultures of Western Asia 》 ,Londonand New York,1p. 转引自吴耀利:《史前考古学中的时代划分问题》,《史前研究》 1985 年 1 期。
  (8)北京大学、东北师大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第 25 页 ~ 126 页,三联书店, 1982 年。
  (9)何乃汉等:《试论岭南中石器时代》,《人类学学报》 1985 年第 4 卷 4 期。
  (10)安志敏:《关于华南早期新石器的几个问题》,《文物集刊》第 3 辑 1981 年;彭适凡:
《试论华南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兼论有关几个问题》,《文物》 1976 年 2 期。
  (11)张之恒:《试论前陶新石器文化》,《东南文化》第一辑 ,1985 年;《华南地区的前陶新石器文化》,《考古与文物》 1985 年 4 期。
  (12)吴耀利:《史前考古学中的时代划分问题》,《史前研究》 1985 年 1 期。
  (13)黄其煦:《裴李岗、耶利哥与特瓦坎——农业起源问题探索之二》,《农业考古》 1983 年 1 期。

  (14)吴耀利:《史前考古学中的时代划分问题》,《史前研究》 1985 年 1 期。
  (15)马克思:《资本论》第 204 页,人民出版社, 1975 年。
  (16)焦天龙:《试论新石器时代的特征与开始的标志》,《东南文化》 1990 年 3 期。
  (17) [ 苏 ] 阿尔茨霍夫斯著、楼宇栋等译:《考古学通论》第 7 页,科学出版社, 1956
年。
  (18) [ 苏 ] 蒙盖特著、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资料室译:《苏联考古学》第 67 页, 1963 年。
  (19)黄其煦:《中美洲原始农业的起源》,《农业考古》 1981 年 2 期。

  (20) V.G.Childe , Changing Methods and Aims in Prehistpry. Presidcntial Adrcss for 1935.[ 英 ] 柴尔德著、周进楷译:《远古文化史》第五章,中华书局, 1958 年。
  (21)张之恒:《试论前陶新石器文化》,《东南文化》第一辑, 1985 年;《华南地区的前陶新石器文化》,《考古与文物》 1985 年 4 期。
  (22)黄其煦:《农业起源的研究与环境考古学》,《中国原始文化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7 年。
  (23)焦天龙:《试论新石器时代的特征与开始的标志》,《东南文化》 1990 年 3 期。
  (24)焦天龙:《试论新石器时代的特征与开始的标志》,《东南文化》 1990 年 3 期。
  (25)夏鼐、王仲殊:《考古学》,载《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6 年。
  (26)苏秉琦主编,张忠培、严文明撰:《中国通史•第二卷•远古时代》,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

  (27)夏 鼐:《关于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考古》 1959 年 4 期。
  (28)严文明:《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理论》,严文明《走向 21 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 1997 年。
  (29)路易斯•宾福德:《作为人类学的考古学》,《当代国外考古学理论与方法》,三秦出版
社, 1991 年。
  (30)俞伟超:《关于考古学文化的范畴问题》,俞伟超《考古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 1996 年。
  (31)严文明:《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理论》,严文明《走向 21 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 1997 年。
  (32)严文明:《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理论》,严文明《走向 21 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 1997 年。
  (33)张忠培:《考古学文化研究中需要探索的几个问题》,
  (34)严文明:《关于考古学文化的理论》,严文明《走向 21 世纪的考古学》,三秦出版社, 1997 年。

  (35)俞伟超:《关于“考古类型学”的问题》,俞伟超《考古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 1996 年。

   (36)安特生:《甘肃考古记》,农商部地质调查所印行, 1925 年。
  (37)尹达:《论中国新石器时代的分期问题》,《考古学报》第九册,科学出版社, 1955 年。
  (38)严文明:《龙山文化和龙山时代》,《文物》 1981 年第 6 期。收入严文明《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39)严文明:《论中国的铜石并用时代》,《史前研究》 1984 年第 1 期。收入严文明《史前考古论集》。
  (40)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聚落形态的考察》,〈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编辑组《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41)严文明:《略论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 1992 年第 1 期。
  (42)任式楠:《公元前五千年前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几项主要成就》,《考古》 1995 年 1 期。
  (43)梁思永:《远东考古学上的若干问题》,英文本发表在 1932 年美国人类学杂志 34 卷 3 期上;中译本收入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 1959 年。
  (44)梁思永:《昂昂溪史前遗址》,《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 4 本第 1 分
册, 1932 年。收入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 1959 年。
  (45)梁思永:《龙山文化——中国文明的史前期之一》,《考古学报》第七册, 1954 年 9
月;英文本发表于 1939 年。收入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辑《梁思永考古论文集》,科学出版社, 1959 年。
  (46)尹达:《论中国新石器时代的分期问题》,《考古学报》第九册,科学出版社, 1955 年。收入尹达《新石器时代》,三联书店, 1979 年第 2 版。
  (47)裴文中:《中国古代陶鬲及陶鼎之研究》,《现代学报》第一卷第 2 、 3 期合刊,第
4 、 5 期合刊, 1947 年;收入裴文中《裴文中史前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7 年。
  苏秉琦:《瓦鬲的研究》,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文选集》,文物出版社, 1984 年。
  (48)严文明:《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系统及社会制度的探索》,原载北京大学《新石器时代考古》讲义( 1972 )。收入严文明《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49)苏秉琦、殷玮璋:《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 1981 年 5 期。
  (50)佟柱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三个接触地带论》,《史前研究》 1985 年 2 期;《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文物》 1986 年 2 期。均收入佟柱臣《中国东北地区和新石器时代论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51)石兴邦:《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文化体系及其有关问题》,《亚洲文明论丛》, 1986 年。
  (52)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文物》 1987 年 3 期。
  (53)张光直:《中国相互作用圈与文明的形成》,载〈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编辑组编《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 1989 年。
  (54)据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表二“中国新石器文化的谱系”改制。见严文明《史前考古论集》,科学出版社, 1998 年
  (55)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文物》 1987 年第 3 期。
  (56)佟柱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三个接触地带论》,《史前研究》 1985 年第 2 期。

  (57)钱耀鹏:《略论中国史前农业的发展及其特点》,《农业考古》 2000 年第 1 期。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7:47

第六章 史前农业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关于农业起源的理论探索
  旧石器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的缓慢发展,人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自然的恩赐。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分成小群,在大部分时间和地区过着迁徒不定的生活。而史前人类屈从于大自然的状况,要到他们自己能够通过种植、养殖而收获食物,才逐渐得到改善,并因此而导致了旧石器时代的终结与新石器时代的开始。一般认为,新石器时代的主要特征是:开始使用磨制石器、学会制陶、食物主要或初步来自种植业和家畜饲养业。其中,农业和家畜饲养最为重要,它标志着人类从依靠自然转变为开发、改造自然。史前农业的发生与发展,是文明出现的重要保证,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衣食之源,而且奠定了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农业起源原因问题的探索
  关于农业起源问题的研究,最早发端于欧洲。早在 1822 年,法国学者德康多尔( A.de.Candolle )就发表了《植物耕作的起源》一文,首次系统地从生物进化的角度并结合历史地理的分布状况,提出并分析了野生植物和农作物之间的关系,对栽培植物的起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而开创了作物学研究。
  1866 年,在瑞士苏黎士湖边的湖居遗址中发现农作物遗存之后,人们就逐渐开始关注农业起源问题的探索。 1928 年,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 V.G.Childe,1892 ~ 1957 )提出了“新石器时代革命”的概念,他认为由农耕、畜牧而达到食物生产,是人类自掌握用火以来历史上一次“最伟大的经济革命”,这种革命唯有近代的工业革命可相比拟(1)。 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使农业起源问题成为考古学必须研究的课题。
  从 20 世纪 50 年代起至今,史前考古学研究获得了空前的成就。其中史前时代早期研究的最大贡献就是大量古猿类、古人类化石的发现,而史前时代后期最重要的收获无疑当是有关农业起源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现
在,农业起源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考古学界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而且,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发现和研究工作的日渐深入,都为过去提出的新石器时代革命、农业革命等科学概念提供了可信的证据。有关农业起源问题的研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观点和看法。学术界就导致农业起源的原因、世界农业起源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展开了比较热烈的讨论。
  一百多年以来,关于导致农业(主要指种植业)起源的原因问题,学术界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早在 1884 年 ,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首先提出了新石器时代食物采集者向食物生产者转化的问
题,并认为谷物种植“首先是由牲畜饲料的需要所引起的,只是到了后来才成为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
(2)。”这一观点一度曾被我国许多学者所接受,其前提是动物的饲养早于作物的种植。但一方面,在以后许多地方的古发现中,并没有发现动物饲养早于作物的种植的证据;另一方面,像猪等需要饲料喂养的家畜,只有到原始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在西亚发现了一系列最早的农业遗存,于是学者们的目光被吸引到这一地区,并就有关导致农业起源的原因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环境决定说
  这一观点主要是从外部的自然环境变化来解释人类由食物采集者转化为食物生产者的原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以英国学者柴尔德为代表的“绿洲”说。
  柴尔德认为,导致这一转变的原因是由于更新世、全新世交替之际,近东(即西亚)气候恶化而日益变得干旱所致:“当食物生产经济确立之时,正是亚热带各地干旱地带遭受气候危机恶劣影响之日,这是最早的农民出现的地方,是农作物和家畜的野生祖先实际生活的地方……。为了获得食物和水,这些吃草者不得不积聚到日益缩减的水泉和绿洲周围。”“被迫向小流河岸和渐趋干涸的泉源集中,就必须更加紧张地寻求生存之道。动物和人就要成群结队,一道到那逐渐变成沙漠地带中的孤立的绿洲去 (3)。”由于这一有限的区域内野生动物很
少,人们被迫去采集绿洲周围的野生禾本科植物的种子,最后他们不得不耕种这些植物以提供足够的食物。根据这一理论,动物驯养的起源是由于绿洲吸引了饥饿的动物,如野山羊和绵羊、牛等,它们来到这里吃庄稼地里割剩的草,于是人和野生动物发生了共生现象,最后导致家养动物的起源。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几乎没有具体的证据能证实这一理论。其一是更新世末期发生的冰期之间,其间当然也穿插着气候比较温暖的间冰期,因此人与动植物不得已在河谷地带的共栖关系早就应当发生过,为什么动物驯化现象没有发生在这些较早的时期呢?而西亚古气候学研究表明,在末次冰期时这里曾有过一个寒冷、干旱的气候时期,但直到这个干旱期过后,植物的栽培和动物的驯化才开始。其二,因为这种理论没有解释为什么干旱时期绵羊和山羊只会迁到低地绿洲而不会迁到湿润的山岗上去。其三,这种理论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植物栽培和动物驯化也发生在并不干旱的地方,如热带的东南亚和南美的亚马逊盆地 (4)。
  2 .人口压力说
  人口压力说是 20 世纪 60 年代很流行的一种理论 , 这种理论认为人口的增长在由采集狩猎经济向生产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有一部分学者(如美国学者怀特、宾福德等)认为,在西亚,人们通过一种混合资源利用的生计策略来适应寒冷干旱的生活环境:他们猎取一切能够抓到的动物,收割野生谷类植物,采集野果,搜捕各种鸟类、贝类等。于是生活条件逐渐得到改善,人口较多地增长了。但人口增长打破了原来的生态平衡,又给生计带来了新的困
难。有人估计,即使在生活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在暖和的冬天,每平方英里的土地上,最多只能维持一两个食物采集者的生活;而在寒冷的地方或沙漠地区,则每个采集者至少需要 20 甚至 30 平方英里的土地才能维持生活。人口的增长使得人均占有的提供生活资源的土地面积相对减少,人们日益面临着自然生活资源短缺的威胁。于是,人们不得不发展一些新的可提供足够食物的方法。结果,在一些野生食物最不丰富的边缘地区,就需要通过栽培植物和驯化动物来改进生产力 (5)。
  然而,正如绿洲理论存在许多问题一样,人口压力说也有一些不能解释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它与采集狩猎民族一般把人口稳定在特定地区所能维持的人口水平下这种人人皆知的趋势相矛盾。民族学资料表明,许多采集狩猎民族似乎都把人口稳定在他们土地的人口容纳量之下,即在一定获取食物技术水平上,那些可获取资源可以维持生存的人数,屠婴、流产和使用各种能够干扰繁殖能力或怀孕率的草药等,是常用的控制人口的办法。所
以,这种理论不能解释当时人们为什么要把人口繁殖到需要寻求新的提供食物的方法的过剩状态 (6)。
  美国考古学家刘易斯•宾福德则假设:在更新世末期,由于冰川的消退、海平面上长的缘故,使居民们从世界的一些海岸涌入到人口稀少的地方。这些迁徙导致了在那些能发现具有驯化潜能的动植物的地方的人口压力;结果农业的发展对这些地区的居民就相当有利了。然而这一假说不能解释的是,在较早的间冰期内也曾有过海平面的上长升,为什么没有导致同样的人口压力和文化变迁 (7)。
  3 .文化自然进化说
  这种观点认为,农业的产生是人类几千年经验的积累以及对植物栽培和动物驯化方法逐步掌握的自然结果。美国的考古学家布雷伍德( Robert J.Braidwood )不同意柴尔德“绿洲说”的观点,他把人类采集经济的发展分为食物采集与食物收集两个时期,其中食物收集就为食物生产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布雷伍德在《农业革命》(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1960 )一文中写到: “可能在 50000 年前,现代体型的人类出现了。这和第一次出现的新型工具同时,即石叶工具,使用的质量较高,制作又精巧。新型的人使用新的工具,就能从事更有系统的食物收集,进行更有组织的猎获大兽,以代替前人的单纯采集和吃食腐
肉。过了一个时候,人口增加了,人类能够适应形形色色的环境,不论是热带丛林,还是北极苔原。大概在 30000 年前,他们扩展到新世界。人类的公社对其不同的环境作有效的适应,就使文化发生更大的复杂和变异。最后,在 11000 年前和 9000 年前间,这些公社有的就来到了食物生产阶段的门口了。”“这个时期(西北欧为中石器时代,在北美为古朴时期)的特色是加紧食物收集”,“食物生产革命大概是在人类公社日益增多的文化变异和专门化达到极限时发生的。约当公元前 8000 年左右,肥沃新月形地带周围山地的居民已经对他们居地有了很好的了解,因而就开始把他们收集和猎获的植物、动物变成家培作物和家畜。不久以后,在中美洲,或许还在安第斯山地,在东南亚和中国,人类文化也达到了相应的水平。由这些‘核心'地带,文化传播就把新的生活方式向世界其余地方扩展 (8)。” 根据布雷伍德的这些观点,农业革命最早就发生在西亚新月形肥沃地带边缘的山地上。而发掘巴勒斯坦耶利哥遗址的英国学者 喀提林•肯尼恩 则认为农耕的起源地不一定要在高地上,在低地绿洲的耶利哥地方也有可能发生最早的农业革命 (9)。显然,布雷伍德着重从人类文化的内在因素方面来说明农业革命发生在西亚的原因,而与自然环境、气候变化决定的外因论相对立。但有的学者认为布雷伍德的论述与其说是探索农业革命发生的原因,毋宁说是说明农耕畜牧起源的结果 (10)。
  上述几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完备。对此,前苏联学者弗拉基米尔•卡博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总结。他认为,人类在世界各地掌握农业,无疑是从达到高水平发展的专门化的采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但技术仅仅是农业出现的前提条件,一种引起转变的条件,而不是积极的推动者。如澳大利亚土著把碾磨器、磨制石斧,作为他们依存经济的工具使用了好几千年,但却没有发明谷物种植。因此,必须要经历一种强大的冲击,才能打破采集——渔猎社会的生态平衡,使人类谋求新的食物生产经济。这个冲击可以是一种危机,如由于自然条件突然变化的后果(如冰期之后地球上广大地区所发生的那种情况);或是人类活动的后果(如由于动物被大量猎捕而造成的灭绝);或是因人口膨胀而突然失去与环境的平衡。其次,也可能是来自发达社会和先进民族的影响。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从采集、渔猎的依存经济缓慢发展积累,最后从中形成生产经济,即由数量积累最终引起质的变化。他认为澳大利亚土著正处在这种转变过程中;许多处在早期农业与畜牧业时期的社会,有可能就是以这种方式发展的。他强调,向生产经济的过渡,不仅要用人类根本需求与生产力低水平发展之间的矛盾来解释,还应用其他原因来解释,如文化发展的积累过程也占重要位置等 (11)。
  综合分析,农业的发生似乎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一是改善生存条件的社会需要,二是一定的知识和技术基础,三是对当地某种植物性食物的依赖性。
二、农业起源的地点、时间问题
  关于农业起源的地点、时间问题,也是国际学术界普遍关心的研究课题。早在 1935 年,苏联学者 N.I. 瓦维洛夫( Vavilov ),从遗传学演化角度提出作物变异的分布理论,提出了农业起源可能有八个中心,即东亚、印度、中亚、西南亚、地中海区域、东非、中美洲和南美安第斯山地区。东亚主要指中国,为第一起源中心,这一中心栽培植物种类最为丰富,共有 136 种,占全世界 666 种主要粮食、经济以及蔬菜、果树等作物总数的 20.4 %。瓦维洛夫的理论和观点在学术界流行了很长时间。
  到了 20 世纪中叶,由于在西亚发现了最早的农业遗存,于是,就有学者认为这一地区是世界农业文化发生的“摇篮”,农业起源一元扩散论的观点一度较为流行。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世界各地的农业文化都是从西亚这个唯一的起源中心出发,像缓慢移动的波浪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但是,在最近的二、三十年间,随着中
美、南美、北非、南欧、东亚和东南亚等地区考古工作的深入开展,大量的考古新发现表明,人类在上述地区开始从事生产性经济的时间远比以往的猜测要早得多。不仅如此,不同地区作物类型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也使得研究者们逐渐认识到农业起源可能是多源的,至少西亚和中东、中美洲、东亚等地区都是相对独立的农业革命中心。
  对农业起源地的判别,一般应依据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发现有较早的可鉴定为栽培种的作物遗存;二这些遗存是应位于作物野生祖本的分布范围之内。
  在西亚和中东,有关农业考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发现了一些重要的遗址。如位于巴勒斯坦的耶利哥
( Jericho site )遗址,处于约旦河谷;遗址堆积从中石器时代经新石器时代、铜石并用时代、青铜器时代,一直延续到铁器时代。考古学家在距今 9000 年前的前陶新石器时代文化层中发现了确凿的农作物遗存:包括 100 多件炭化谷物、豆类和水果的标本,还有一些泥砖上的作物印痕,其中有西亚代表性的农作物大麦和小麦。这里的发现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新石器时代,农业和制陶业并非同时出现,其中农业出现在前而陶器发明在后;二是早在农业之前,人们就已大量采集野生大麦和小麦为食,并出现了泥砖叠砌的定居性房屋建筑,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所谓只有农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才会出现定居村落的观点 (12)。
  20 世纪 60 年代,在美洲中部墨西哥高原上发掘特瓦坎( Tehua'nsite )遗址时,获得了有关农业遗存的重要发现。在该遗址公元前 6000 ~ 5000 年的文化层中 , 发现有人工种植的西葫芦、鳄梨等;公元前 5000 ~ 3000 年的文化层中出现了玉米、菜豆、南瓜等栽培作物,并出土有加工粮食的磨盘、磨棒等。这一遗址所反映的文化特点,首先是发现了不同于西亚地区的另一植物系统被人类驯化,并成为人类生存的基本必需品——粮食;其次是该遗址发现的磨制石器最早出现于公元前 6700 年前,而定居村落为公元前 3000 年,陶器也迟至公元前 2300 年前后才从外部输入,并非当地的创造发明。此外,有关孢粉分析发现,在墨西哥有早到距今 8 万年前的野生玉米花粉,从而表明,这里是玉米野生祖本的原生地 (13)。
  
  关于东南亚地区农业起源问题,近百年来虽然不断有人研究,但目前还没有发现像耶利哥、特瓦坎那样时间较早而证据可靠的农业遗存。在泰国东北部属于和平文化的仙人洞遗址( 11000B.P )发掘中,曾发现有扁豆、葫芦、黄瓜等植物种子,但是否栽培种尚不能肯定。又据调查,这一地区现代至少分布有 8 种薯类野生品种,故有的学者认为,芋、薯类等块根、块茎作物可能起源于东南亚地区 (14)。有人进一步推测,在这一地区,
芋、薯、香蕉、甘蔗等无性繁殖的作物栽培可能早于谷类作物。此外这里的石器、住居及采集的食物等均具有共同的特征,而不同于西亚和中美洲的文化 (15)。   
  综上所述,农业的发生最早大约在公元前 10000 年前后。与此同时,自史前时代开始,由于世界各地明显存在着环境和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文化的发展进程也极具不平衡性。又由于世界各地动植物资源所存在的差异,使得人们在各地选择栽培植物和驯养动物的种类也各不相同,史前农业出现的时间也有早有晚。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农业的起源无疑应是多元的,至少存在着几个相对独立的发生、发展和演化中心。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8:13

第二节 中国史前农业遗存的发现与研究

  一、中国农业起源问题的探索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是农业最早发生的主要起源地之一。自古以来,中国就形成了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的传
统,“以农为本”的思想根深蒂固,而且还有许多有关农业起源传说的文献记载。如《白虎通•号》曰:“古之人,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新语•道基》曰:“至于神农,以为行虫走兽,难以养民,乃求可食之物,尝百草之实,察酸苦之味,教民食五谷”。依上述记载来看,古人认为农业产生的社会需要是因为“人民众多,禽兽不足”而“难以养民”,所以需要寻求新的食物来源,于是就在“尝百草之实,察酸苦之味”等种种实践的基础之上发明了农业。
  过去,由于有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关中国农业起源于何时、何地等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不甚清楚。及至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人们一方面逐渐认识到有关农业考古研究对于探讨诸如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转变、文明的起源等问题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田野考古工作中也有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黄河、长江流域新石器时代较早阶段农业文化的发现,为探讨农业起源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此外,近 20 多年来基于多学科综合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对探讨农业起源问题也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有关农业起源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并不断取得令人关注的重大成就。
  如前所述,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瓦维洛夫就认为东亚(主要指中国)是世界农业起源的中心之一。但在 20 世纪中期以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实物资料证实,关于中国农业的发生问题,一直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并形成了“外来说”和“本土发生说”两种主要观点。“外来说”认为,中国的旱地农业是由西亚传来的,而水田稻作农业则是由南亚、东南亚、印度传到华南的。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特别是 70 年代以来发现了大量时代较早且不同于西亚、中美、东南亚的史前农业遗存,这些遗存所反映的作物品种、农具形式、耕作方式以及家畜种类等都独具特色,构成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原始农业体系。因此,中国农业本土发生说逐渐占据绝对优势,并得到世界学术界的承认。
  关于中国农业最初的发生地点,国内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考察了植物生存环境后认为,中国原始农业同世界其他地区一样,也经历了一个由山地农业到低地农业的发展过程。农业“发生”的地点不同于农业“发展”以后的地区分布。综观人类所驯化的农作物,无论是麦、粟、稻类,还是其他粮食作物,大都属于禾本科,禾本科包括了大多数作物,也包括了大量的野草,即作物与野草之间存在着更多的亲缘性,人类可能就是从野草中驯化出作物的。可以设想,作物在尚未驯化之前,它们的野生祖本与其他植物之间曾发生过物竞天择式的激烈斗争,结果各自占据了适合于自身特点的生存空间。因此,观察作物野生祖本的分布特点,就可以追溯到作物最原始的发生地点。在土质优良、水肥充足的地方,是没有作物野生祖本立足之地的,多年生的乔木林或枝叶茂盛的灌木丛早已夺去了营养和阳光;只有土质贫瘠、干湿明显、大型树木无法生长的地方,作物的祖本野草才容易扎根生存。根据野草的原生地多在贫瘠地点这一客观事实,便可以推测:史前农业最初并不是发生在似乎更加“适于”农耕的地方,而是环境相对更为恶劣而现在看来“不大适于”农耕的地点。因此,农业的契机很可能就是在较为贫瘠的山间林地边缘杂草地中发生的 (16)。
  有些学者还在分析考察有关民族学以及古史传说资料基础上,支持农业发生于山地说的观点。他们认为:迄今为止,在黄河和长江流域等广大地区发现的农业文化遗址,大多分布在河流阶地或平原地带,均是已经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农业文化遗存,离开农业发生的初始阶段已相当远了。因此,这些遗址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可能都不是农业最初的发生地点。从聚居在云南的独龙族、怒族、佤族、苦聪族、景颇族等少数民族的原始刀耕火种耕地毫无例外地都分布在山地,并结合古代关于“烈山氏”刀耕火种农业耕作方法的人格化传说以及近代某些民族对山林的崇拜来看,初始的农业必然是刀耕火种,其发生地应在山林地带 (17)。
  持不同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农业的起源地点未必都是山地,也可以是平原湖沼地带,因不同粮食作物的生长习性而异。首先,旧石器时代人类的生活地方虽然大都依山傍水,但茫茫原野,早就是他们狩猎、采集的天然场所。通过长期在平原上的采集植物,了解了植物生长规律,然后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的条件就可在平原上驯化植物,开始早期农业,这是逻辑的必然。其次,中国已发现的裴李岗、磁山文化和仰韶文化遗址,是黄河流域原始农业遗存的典型代表,主要位于河流两岸的阶地或岗地上,它们勉强可以划入山地农业一
类。而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已发现的农业文化如河姆渡文化、马家滨文化、良渚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等,多属平原湖沼类型文化。这里自古至今都是以水稻为主要粮食,而水稻适宜于平原湖沼地区生长的特性,是从湖沼地区的野生稻发展而来的。原先居住在美国伊利安湖一带的印第安人,就是采集湖边生长的野稻为食的。而河姆渡人的定居性干栏式建筑也证明早在 7000 多年前 , 人们就已生活在平原湖沼地带了。因此,水稻的起源地点还是应该到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平原湖沼地区去寻觅 (18)。
  总之,中国土地辽阔,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各异,所形成的史前文化也各具特色;由于不同的作物的生长习性不同,不同的文化栽培的作物品种也有差异,因此,很难用一种模式去考察不同的文化农业的起源情况。从目前的考古、环境等学科研究情况来看,中国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主要是旱地粟作农业文化的分布地带,故北方黄土地带较为干旱的山地或河流阶地,可能是粟类作物的起源地;长江流域及华南广大地区是水田稻作农业文化的分布区,故稻可能起源于这一地区高温多雨的平原湖沼地带。
  二、关于中国粟作农业的起源
  1 .粟作遗存的考古发现
  粟( Setariaitalica ),即中国先秦古籍所记载的“稷”,也就是北方的谷子,其米称“小米”。粟在北方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发现最为普遍,无疑是最主要的作物种类之一。进入历史时期以后,仍因粟是这一地区占居首位的粮食作物而受到重视,以至人们常用“社稷”(土地与粮食)作为国家的代名词。所谓粟作农业,指的是以粟为主要栽培作物的农业,除了粟之外还有黍( Panicum miliaceum ,也称“糜子”,其米为“黄米”)、高粱等谷物和蔬菜。粟作农业的起源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中国最早发现的粟,是 1931 年,在山西万荣(原万泉)荆村瓦渣斜遗址出土的“黍稷及黍稷之皮壳”,后经日本学者和岛诚一带回,经日本东京帝国大学鉴定为粟和高粱 (19)。但荆村遗址包含了仰韶文化和龙山时代遗存,标本出土层位不明确,有的学者对上述鉴定结果、特别是高粱,持怀疑态度。此外, 1934 年~ 1937 年在陕西宝鸡斗鸡台戴家沟遗址的新石器时代遗存中,“出土的瓦鬲中发现谷子粒”,但具体的情况不甚清楚
(20)。
  进入 50 年代以后,粟类遗存开始有了较多的发现。其中, 1954 年~ 1957 年发掘的西安半坡遗址,在一些陶罐陶罐和窖穴中出土了较多的谷类遗存,经华北农学院鉴定为粟;还在一件完整的陶罐内( e.4753 )发现有炭化的菜籽,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为芥菜或白菜一类的种子 (21)。此外,从 50 年代~ 70 年
代,在黄河流域发现有粟类作物遗存的遗址主要有如下 :
  在黄河中游地区,属仰韶文化时期的遗址有:陕西宝鸡北首岭、郴县下孟村、华县元君庙和泉护村;河南洛阳王湾和孙旗屯、临汝大张、郑州大河村和林山砦等。属龙山时期的遗址有:陕西武功赵家来(客省庄二期)、山西襄汾陶寺等。
  在黄河上游地区,属马家窑文化的遗址有:甘肃东乡林家(马家窑类型)、兰州白道沟坪和红古城、永靖马家湾、永昌鸳鸯池、青海乐都柳湾(马厂类型)等。其中突出的是, 1974 年~ 1975 年在青海柳湾墓地发掘的 318 座马厂类型墓葬中,半数以上的墓都随葬有容积较大、装有粮食(粟)的粗陶瓮 1 ~ 4 件 (22)。属齐家文化的遗址有:甘肃临夏(原属永靖)大何庄,青海乐都柳湾齐家文化墓地等。
  在黄河下游地区,属大汶口文化的遗址有:山东胶县三里河、莱阳于家店 (23),江苏邳县大墩子等。
  在黄河流域以外的东北、西北甚至长江流域和华南的云南、台湾等地区也有发现有少量的粟类作物遗存,但一般时代均较晚。
  70 年代以后,在黄河流域开始发现一系列年代较早的农业文化遗存。其中,出土数量最多的是属磁山文化的河北武安磁山遗址, 1976 年以来,共发掘了 345 座窖穴,其中有 80 座残留有炭化有粮食堆积,一般厚约 0.3 米~ 2.0 米,有 10 座厚达 2.0 米以上,约相当于新鲜粮食 10 万余斤。经中国社会科学院黄其煦先生鉴定为粟。
  在河南裴李岗文化的新郑裴李岗 (24)、沙窝李等遗址 (25)中曾发现可能是粟的谷粒。
  在渭水流域老官台文化的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一期文化遗存 H398 中,曾发现少量炭化植物种子,经甘肃师范大学植物研究所鉴定为黍。
  在黄河下游北辛文化的北辛遗址中曾发现炭化粟遗存。
2 .史前粟作农业的起源
  粟的野生祖本是狗尾草,在中国古籍中称之为“莠”。野生狗尾草广泛分布于黄河流域和北方黄土高原地
区,与粟易于杂交,田间常见的一种谷莠子,便是粟与狗尾草杂交后形成的一种中间类型的后代。在旧大陆的栽培作物起源的几个重要地区如西亚、中美等地,均没有发现粟类作物;欧洲发现的最早的粟为公元前 3000 年。因此,我国黄河流域出土的粟,是目前世界最古老的栽培粟类实物遗存,粟起源于中国华北地区已成为国内外比较一致的意见。
  三、关于中国稻作农业的起源
  1. 关于稻作农业遗存的发现
  稻( Oryza sativa )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栽培作物之一。所谓稻作农业,就是指以稻为主要栽培作物的农业经济形式。世界上栽培稻分属两个种,一种通称为“亚洲稻”( O.sativa ),另一种是“非洲稻”
( O.Glaberrima )。但在世界农业史上,亚洲稻的重要性远远大于非洲稻。
  关于亚洲稻亚种的分类,各国学者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早在 1928 年,日本学者加藤茂包就曾将亚洲稻分为印度型亚种(长型)和日本型亚种(圆型),并为国外学术界采用。中国农业科学院著名农史学家丁颖先生经过长期研究之后,对栽培稻的多型、多生态性得出了全面的、系统的认识。早在中国的汉代,许慎《说文解
字》中就有关于区分籼( xian, 仙音)、粳( jing, 晶音)两种稻特性的记载。丁颖先生据此重新肯定了籼、粳稻的定名,分别命名为籼亚种( O.sotiya, L. subsp, H sien. Ting )和粳亚种( O.satiua,L.subsp,Keng Ting )两种类型,而不同意把籼稻和粳稻分别称为印度型和日本型。他指出,籼、粳稻同属一个祖先,籼稻是基本型,粳稻是变异型,它们主要是因栽培地带温度高低不同而分化形成的地理的气候生态型;在早、晚稻中,晚稻是基本型,早稻是变异型,它们是季节的气候生态型;在水、陆稻中,水稻属基本型,陆稻是变异型,它们是土地生态型或称土壤生态型 (26)。
  关于亚洲稻的起源地,最初多认为是在印度,故有的日本学者将籼稻定名为“印度亚种”。但从考古发现方面来看,印度目前发现的稻作遗迹均较晚,其中古吉拉特邦的洛塞尔遗址( Lothal )为 2300B.C ,兰加普尔遗址(Rangpur )为 2000B.C 。 60 年代在泰国东北部的能诺他( Non Nok Tha )和班清( Ban Chiang )遗址发现了稻谷遗迹,能诺他遗址的年代为 3590 ± 320B.C ,班清遗址为 3600B.C 左右。于是又将有些学者的注意力引向东南亚地区,发掘了上述遗址的美国考古学家戈尔曼、索尔海姆等人都认为,东南亚应是古代栽培稻的起源中心 (27)。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中国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约 7000 ± B.P )发现了大量早于印度和东南亚的稻谷遗迹后,中国的长江流域及华南地区又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至今为止,由于在长江流域及华南广大地区发现了数量众多、年代最早的稻谷遗存,加上这一地区有野生稻分布,使得国内外越来越多学者倾向于中国南部是亚洲稻的起源与演化中心这一看法。
  早在 1921 年,瑞典学者安特生就曾在著名的河南渑池仰韶村遗址的一块陶片上发现了许多谷物压痕,后将标本带回瑞典经鉴定为稻 (28)。这是中国考古学上稻谷的首次发现。但由于仰韶村遗址包含有从仰韶文化中期到东周时期的不同时代文化堆积,该陶片具体的出土层位不清,又未发表陶片的图像,故这一发现的文化性质一直不能肯定。
  从 50 年代开始,陆续在长江流域发现了一些稻谷遗痕,如 1956 年在江苏无锡仙女墩遗址下层(良渚文化?)发现有稻壳凝块; 1956 年、 1958 年,在浙江吴兴钱山漾遗址(良渚文化)发现有稻谷和米粒及遗留在陶片上的压痕,经鉴定为稻; 1958 年~ 1959 年,在浙江杭州水田畈遗址(良渚文化)发现有大量的炭化稻谷; 1961 年,在上海市青浦遗址下层(马家滨文化)发现有稻谷及其茎、叶等,经鉴定为籼型稻。
  70 年代开始,稻作农业遗存有了突破性发现。最重要的发现是, 1973 年~ 1974 年发掘河姆渡遗址时,在第 4 层(约 7000B.P )约 400 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有大量的稻谷、稻杆、稻叶,有的地方厚达 20 厘米~ 50 厘米;谷壳和稻叶保存完好,有的稻叶色泽如新、叶脉清楚,有的颖壳上连稃毛也清晰可辨。经浙江农业大学鉴定为栽培稻籼亚种晚稻型水稻,有的学者则认为可能还有粳稻存在 (29)。 1972 年~ 1973 年,在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的第 10 文化层(属马家滨文化,年代 6275 ~ 5915B.P )中,发现有可能是粳稻和籼稻的炭化谷粒 (30)。
  80 年代以后,又有了一系列重要发现。 1979 年~ 1980 年发掘的浙江桐乡罗家角遗址(属马家滨文化, 7100 ± B.P )中发现有籼稻和粳稻。 1988 年发掘的湖南澧县彭头山遗址( 8500 ~ 7800B.P )中发现了更早的稻谷遗存,在一些红烧土块中夹杂有许多稻壳,有些陶器也是掺合稻壳碎屑而烧成的;经初步观察为栽培稻,但品种尚待正式鉴定 (31)。 1983 年~ 1987 年发掘的河南舞阳贾湖遗址(属裴李岗文化, 8942 ~ 7801B.P )中,在一些灰土中发现许多炭化稻类籽实,在一些红烧土块上也发现有稻壳印痕,经鉴定为粳稻
( 74.4 %)和籼稻( 23.3 %),并有一粒野生稻 (32)。
  90 年代以来,又在江西万年仙人洞、吊桶环和湖南道县玉蟾岩遗址发现了公元前 10000 年前后的人工栽培稻遗存。
  据我国著名的农业考古学家陈文华先生 1989 年统计,共发现有稻谷遗存的遗址 72 处,其中长江流域有 57 处,黄、淮河流域 9 处,广东 2 处,福建 2 处,台湾 2 处 (33)。浙江农业大学的游修龄教授对我国新石器时代水稻的品种资源进行了综合性研究后指出:① 早在七千年前已有粒形似籼似粳的区分,特别以太湖地区为突出,这表明栽培稻之分化为籼粳两个亚种是极早的事;② 籼和粳系在同一遗址的稻谷遗存内出现,所占百分率因时间而异,即年代愈早者,籼的百分率愈高(最高为罗家角遗址,可达 76.74 %),支持了太湖地区的粳稻似有从籼演化而成的论点;③ 出土的稻谷(或米粒)大小明显不一,表明是较原始的杂合群体,总的是谷粒偏小,估计其千粒重在 22 克左右;④ 还有少数不属籼粳的过渡类型,河姆渡稻谷中个别有颖肩削尖的类型,这在我国现今稻谷中已不见,但在东南亚地区还有此种类型。从品种资源的角度看,正是由于新石器时期这些杂合群体的存在,代表了它们中间蕴藏着极其多样性的种质基因,使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不断驯化、选择过程中,慢慢地选出各种各样的水稻类型和品种来 (34)。
  此外, 1963 年以来,经过较为全面的调查研究,确定了我国主要分布在北纬 18 °~ 25 °区域内的三种多年生野生稻,即普通野生稻、药用野生稻、疣粒野生稻的特性及其地理分布 (35)。至今,农学家们还充分利用水稻的杂种优势,把普通野生稻与栽培稻自然杂交,培育出许多水稻新品种。因此,多数学者认为,中国普通的栽培稻就是由这种普通野生稻驯化培育而成的。
2. 史前稻作农业的起源
  虽然国内外多数学者主张亚洲稻起源于中国,但在具体在起源地问题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假说:
  云贵高原说 这一假说主要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根据自然地理条件以及野生稻资源的分布状况来论证的。如日本学者渡部世忠认为,在南亚、东南亚和中国的云南一带,广泛分布着与栽培稻有亲缘关系的野生稻,因而主张水稻的原产地是从印度的阿萨姆邦到中国云南地区的“阿萨姆•云南说” (36)。一些中国学者则认为水稻起源于云南的可能性最大,因为云南的植物种类多达 15000 余种,约占全国的一半,素有“植物王国”之称。云南境内现有水稻品种 3000 多个,稻谷的种植从海拔 40 米到 2600 米垂直分布。由于地理环境以及气候特点的影响,就使得云南成为作物变异的中心。而且,运用同功酶方法对云南稻种进行的分析结果表明,这里的现生栽稻种的亲缘关系十分接近于现代普通野生稻,所以云南现代栽培稻的祖先很可能就是云南的普通野生稻
(37)。
  关于早期稻作农业的传播问题,非律宾学者张德慈认为:“可能系自尼泊尔 → 阿萨姆 → 云南地区经由云南引入黄河流域 , 且自越南经由海路引入长江下游盆地 (38)”。中国学者柳子明则认为“根据云南、西江流域、长江流域、海南岛、台湾省等广泛地区,都分布有野生稻的事实和文献纪录,可能说明起源于云贵高原的稻种沿着西江、长江及其发源于云贵高原的河流顺流而下,分布于其流域或平原地区各处 (39)。”
  华南说 这一假说主要着眼于华南地区广泛分布的野生稻资源而论证的。早在 1949 年,著名的农学家丁颖先生就提出:“中国之稻种来源,与古之海南即今之华南有关 (40)。” 50 年代,他再次论证:“根据我国五千年来稻作文化创建过程并由华南与越泰接连地带的野稻分布和稻作民族的地理的接壤关系,特认定我国的栽培稻种是起源于华南 (41)。”考古学家童恩正先生也主张华南起源说,他认为东南亚及中国南部,包括福
建、广东、广西、云南、台湾诸省及中南半岛的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诸国,属热带或亚热带气候,更新世之未至全新世之初,本地区的生态条件及植物的种类大同小异。因此,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期中,亦即人类由单纯仰仗自然的狩猎采集经济向生产经济转变期中,这里的文化也呈现出某些一致性,这一地区在农业起源问题上存在着若干共同规律;根据泰国北部仙人洞遗址( 11690 ± 560 ~ 8750 ± 140B.P )和台湾台北县大坌( ben, 音奔)坑、高雄凤鼻头遗址的发现,这一带从很早时候起,就可能开始了豆类、硬果类、根茎类、果树类等人工栽培植物的种植了,因此华南地区农业的起源,可能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中国南方的野生稻无论从数量或品种来看都要超过杭州湾邻近地区;根据现有的资料,基本上可以肯定亚洲栽培稻的起源地就在中国长江以南地区。它可能在浙江省的杭州湾一带,但更有可能在纬度较南的云南、广东、广西地区
(42)。李润权先生则更明确地提出:“在我国范围内追溯稻作栽培的起源中心应该在江西、广东和广西三省的旧石器晚期遗址多作努力,其中西江流域是最值得重视的 (43)。”
  长江下游说 主张这一假说的学者,主要是依据考古发现和文献记载中关于长江流域有野生稻存在的情况来论证的。这一假说最早是基于田野考古发现而提出来的,如农史学家闵宗殿先生就根据河姆渡等遗址稻作遗存的发现,于 1979 年提出了中国栽培稻起源于长江下游地区的观点 (44)。
  严文明教授在 80 年代初期全面地考察了中国稻作农业遗存的发现后指出:由于河姆渡第 4 层的年代最早,它所在的杭州湾及其附近自然是最有条件被当作起源中心来看待的;联系所发现的稻作遗存年代和分布,它们很像是从一个中心出发,像波浪一样地逐级向周围扩展开来 ( 图 2-1) 。第一个波浪到达长江三角洲近海一侧,即马家滨文化期所代表的范围,年代约在公元前 4300 年~前 3700 年之间;第二个波浪沿长江向西发展,直达两湖盆地,就是北阴阳期和大溪文化分布的范围,年代约在公元前 3800 年~前 2900 年左右;第三个波浪是在公元前 2900 年~前 2100 年左右发生的,长江下游的杭州湾地区的良渚文化,两湖盆地的屈家岭文化,北江流域的石峡文化以及于黄淮平原、江汉平原和长江以南许多地区的属于龙山时代诸文化的范围之内,都已有了水稻种植 (45)。 80 年代末在长江中游的彭头山遗址发现了早于河姆渡的稻作遗存后,严文明先生仍认为这并不
意味着早先关于长江下游及其附近可能是稻作农业起源地的假设有什么不妥。因为从所发现的稻谷遗存和农具来看,河姆渡的稻作农业已是相当发达的,比彭头山的稻作农业发达得多。长江中游的稻作农业是在大溪文化时才得到显著的发展,时间比河姆渡为晚。以此来推测,河姆渡文化以前与彭头山文化相应年代的稻作农业应比长江中游发展的高,至少不应更低,稻作的起始年代自然也不能更晚。至今中国已发现的栽培稻作遗存中,绝大部分分布在长江中下游,黄淮地区和华南很少,这固然与长江流域考古工作开展较多有关系,但所占比例如此之高,加之所发现稻谷遗存早、数量多,就不能完全用考古工作开展较多来解释,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究其原因,应与长江中下游的气候和生态环境有很大的关系。长江中游同华南地区相比,冬夏的差别要显著得多,即夏季炎热,植物性食物生长茂盛,而冬季寒冷干燥,草木凋零,人们很难从大自然直接索取植物性食物,对动物的捕猎也难以保持经常而稳定的收获。随着文化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这种矛盾就会日益尖锐起来,选择能食用而又耐储藏的植物加以培育已成为社会的需要。长江中下游野生稻远不如华南那样普遍,因而更增加了用人工方法加以繁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大概就是长江中下游稻作农业产生的较早并且发展的比较快的一个根本原因 (46)。
  综上所述,有关中国稻作农业的起源地及其所涉及的范围等问题,还需要今后进一步研究探索。但就目前的考古发现而言,似乎对“长江下游说”(或可包括长江中游)较为有利,而“云贵说”和“华南说”则有待于考古发现的进一步证明。由于长江中游发现有公元前 10000 年前后的稻作农业遗存,以及淮河上游的河南舞阳发现了几乎与彭头山遗存同时的栽培稻和野生稻遗存,使人们不得不对稻作农业起源和南北文化交流的历史重新进行评价。相信今后随着更加仔细的考古发掘和多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会使稻作农业的起源问题日趋明朗化。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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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史前农业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一、中国史前农业的发展历程
  在史前农业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一直都在积极总结以往的成就与存在问题,不断拓展研究领域,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 80 年代以来,人们已经逐渐注意到,以往在探讨生产力或农业生产发展水平时,存在着过于依赖生产工具的倾向。而且,对工具用途的判断也多限于形态方面的考察,往往忽视了对使用痕迹、复合工具的连接方式、实际使用效率(实验研究)等方面的观察研究。这种研究结果难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生产工具也仅是生产力要素之一,而且生产力的决定性要素是作为劳动者的人而不是工具,所以工具也无法全面反映生产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学资料虽然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虽说迄今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然毕竟已经有了起步。随着今后农业考古的大力开展和研究的深入,过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必然会逐步得到克服。这就要求我们在探讨农业起源或发展水平等问题时,必须注意多方面、多角度地展开综合考察,尽可能对现有资料进行全面而较为详细的分析研究。尽管其中有些因素如作为劳动者的人已很难进行详细的考察,但如果把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及能够一定程度反映收获量的各项内容综合起来,还是有可能较为客观全面地认识当时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
  虽说有关中国北方地区游牧经济文化的发生发展情况尚不清楚,但考古发现和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史前农业经济大致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分界限,北部是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粟作农业经济文化区,南部是以长江流域为中心的稻作农业经济文化区。这里,便主要考察粟作农业和稻作农业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1. 史前稻作农业发展历程的考察
  目前的考古发现已基本初现出中国史前稻作农业起源与发展全部历程。
  关于新石器时代早期(约公元前 10000 ~前 7000 年间)的史前文化包括史前农业等问题,在过去较长一个时期内一直都不甚清楚。及至 20 世纪 80 年代末、特别是 90 年代以来,终于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其中主要收获之一就是在稻作农业起源研究方面有重大突破。 1995 年在江西万年仙人洞和湖南道县玉蟾岩(蛤蟆洞)遗址都发现有很可能是公元前 10000 年前的稻谷花粉和硅酸体,尤其玉蟾岩遗址还发现了几粒稻谷的实物遗存 (47)。根据整体形态及其稃面双峰乳突研究,说明玉蟾岩遗址出土的几粒稻谷既保留着某些野生稻的特征而又不同于野生稻,为迄今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栽培稻实物标本。稻作农业长江流域起源说也因此而成为目前学术界所公认的事实。虽然这些发现及研究结果还不能充分说明新石器时代早期稻作农业的生产技术与发展水平,但其重要意义则在于稻作农业的起源时间已经被上溯到公元前 10000 年前后,从而使我们对中国史前稻作农业的发生发展过程有了较为系统完整的了解。
  新石器时代中期,稻作农业遗存在长江流域尤其是中游地区的城背溪文化和彭头山文化(或作为城背溪文化的一个类型)遗址中多有发现,以湖南澧县八十垱遗址的发现较为丰富 (48)。有关这一时期稻作农业遗存的发现和研究工作可谓刚刚起步,虽然目前还难以准确地估计其整体发展水平,但可以肯定比新石器时代早期有了较大的发展,可能已经脱离了起源与初步发展阶段。对此,我们还可以从此后稻作农业所达到的水平得到印证。而养殖业中,猪可能已经成为家畜。
  新石器时代晚期,长江流域主要有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大溪文化等。其中个别如河姆渡文化的绝对年代上限稍微超出了公元前 5000 年的范畴,但总体上处在这一阶段。这一时期稻作农业发展的证据之一,就是许多遗址中都确认有稻作农业遗存。尤其河姆渡遗址第 4 层发现有约 400 平方米的稻谷、稻壳和稻草堆积,厚度从 0.1 米~ 0.2 到 0.3 米~ 0.4 米不等,最厚可达 0.7 米~ 0.8 米 (49)。考虑到谷物腐朽及自然下沉因素,其原来的厚度当在 1 米以上。据估计,这些堆积按比例换算成稻谷可达 24 万斤以上,数字相当惊人。其年代约在新石器中期之末,或可至晚期之初。
  另一证据就是在比河姆渡遗址第 4 层稍晚的一些遗址中发现有水田遗迹,初步揭示出水稻栽培耕作技术。江苏苏州唯亭草鞋山发掘出两片马家浜文化时期的水田遗迹,东片水田位于低洼地带,由 29 块田块、 6 口水井和 2 条水沟相互串联构成略呈南北向的水田区。田块为平底浅坑,深 0.18 米~ 0.5 米,形状为椭圆形或圆角长方形,其间有进水口相连,面积一般在 3 平方米~ 5 平方米之间。水沟位于水田的边缘或端部。水井口大底小,口径 0.5 米左右,深 1.5 米~ 2 米,部分水井中部留有台阶,可能具有蓄水功能。西片水田遗迹也由田块、水沟和水井组成,田块之间以进水口相连。唯西片田块和水沟都围绕一个大水塘呈辐射状组合分布,已发现的田块分为三组。水塘已揭露部分南北长 14.5 米,东西宽 9 米,塘边十分整齐,应系人工开挖,用途亦当与水田遗迹有关。经测定,东片田块内含有丰富的β型水稻植物蛋白石,系人工栽培稻,粒形接近于现代粳稻。同时还在田土中水选出较多的炭化米粒 (50)。另据报道,在城头山遗址早于城址始建年代(大溪文化)的所谓汤家岗文化地层堆积中,也发现有水田遗迹。水田是利用东南—西北略呈倾斜走向的原生凹槽地形,在凹槽两边平行垒筑田埂而成。水田西边还发现有开凿于原生地表的圆形水坑,直径近 2 米,深 1.5 米,构筑非常规整,西侧还有多道不深的小水沟。田埂之间为表面平整、厚约 30 厘米的纯净灰色土,显现出水田所特有的龟裂纹,单位面积所含水稻硅质体数量也与现代稻田十分接近。水田剖面清晰可见的植物根系与现代稻田完全一致,推测当时采用的是撒播种植技术 (51)。
  虽说我们不能完全排除这些水沟、水坑还具有排水功能的可能性,但上述发现也当能说明小块田间管理和较大面积的系统灌溉技术可能已经出现。草鞋山遗址大水塘和小水井(或蓄水坑)及水沟的同时存在,还说明灌溉技术可能已经有了集约式大规模灌溉和分散式小规模灌溉的区别。集约式与分散式灌溉相间,可以较为合理地分配利用劳动时间及劳动力资源,使灌溉和田间管理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联系到河姆渡文化晚期以来,长江下游的马家浜、崧泽文化中不断发现水井遗迹,这些水井的性质及先于黄河流域大量出现的原因就值得思考。过去,我们曾根据长江下游地区降雨量及地表水资源非常丰富,认为开凿水井以利用地下水的社会需要并不十分迫切,并根据河姆渡遗址第 2 层“水井”的建造特点等提出可能属于蓄水坑 (52)。现在看来,尽管当时分析得不够全面,但还有一些合理之处。长江流域尤其是下游地区水井先于黄河流域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基于农业灌溉的需要,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可能具有蓄水功能,很难说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水井。不过,即便是蓄水坑,也不能完全排除挖出地下水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这些水井或蓄水坑的出现与存在,说明稻作农业生产中的灌溉技术可能已被普遍采用,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在工具方面,河姆渡遗址比较集中地出土了大量的骨耜、木耜等挖掘翻土工具,应主要用于挖沟修渠、松土整田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以,学术界一般认为这一时期已进入“耜耕农业”阶段,自有一定道理。不过,从草鞋山、城头山遗址发现的大水塘、水井(蓄水坑?)、水沟及成片的水田田块来看,已具相当规模的田间管理、耕作和灌溉系统,耜耕农业似乎已经达到较为发达的程度。养殖业中,以猪、狗较为常见,可能还饲养了水牛。纺织业中的桑蚕饲养可能也已出现,河姆渡遗址出土的陶器上就发现有可能属于家养的蚕纹图案 (53)。
  铜石并用时代亦即龙山时代,考古发现中能够代表这一时期史前农业发展水平的资料相对比较零散,不过在许多方面还是有所反映的。长江流域稻作农业遗存在良渚、屈家岭——石家河诸文化遗址中发现更为普遍。良渚文化遗址中水井常有发现,数量较多,所以灌溉技术不会比前一时期逊色。虽说尚无水田遗迹直接反映当时的耕作和田间管理技术,但这可能仅是田野考古发现的时间问题。从良渚文化发现有三角形石犁等工具以及水牛的驯养,出现犁耕甚至牛耕技术的可能性应当是存在的。作为这一推断的间接证据,就是 1998 年在三峡库区的万州区小周镇中坝子遗址发现有夏商(不晚于西周)时期的水田遗迹,其中包括犁耕和可能为植株痕迹的重要遗迹现象 (54)。至于育秧植株技术有无可能在早于夏商的石家河文化中出现,尚不便推断。养殖业也继续有所发
展,仍以猪、狗最为常见。纺织业及桑蚕缫丝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浙江吴兴钱山漾遗址发现有良渚文化的丝织品实物 (55)。
2. 史前粟作农业发展历程考察
  关于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早期粟作农业起源问题,目前虽无重大进展,但在河北徐水南庄头遗址已经发现有公元前 8000 年前后的文化遗存,包括谷物加工工具石磨盘、磨棒及可能属于家畜的猪、狗骨骸 (56)。这一发现无疑为探索黄河流域种植和养殖农业的起源提供了重要线索。
  及至新石器时代中期 , 黄河流域的粟作农业似乎也已超越了最初的起源阶段,直接的证据就是在这一时期各考古学文化遗址中往往都能农业遗存。在黄河流域及辽宁西部地区的老官台文化、磁山文化、裴李岗文化、后李——北辛文化、兴隆洼文化中,常常发现有粟作农业遗存的证据或线索,尤其前三者。已知旱地作物种类并不单一,包括粟(磁山)、黍(大地湾、裴李岗、新乐下层)和油菜籽(大地湾)等,其中种植油菜的目的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蔬菜 (57)。而且在农作物种类较为丰富的基础上,收获量似乎也达到了相当可观的水平。河北武安磁山遗址发现有 345 座长方形窖穴,其中 80 余座有粮食(粟)朽痕。这些粮食朽痕换算成新鲜粟米,重量可达 10 余万斤。虽分属两期,但如果储存粮食的窖穴不至这 80 座,其数量也相当惊人。又假如这些粮食朽痕不是在收获季节刚刚结束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消费之后埋藏的,那么情况就更会有所不同。
  另外,工具中除石铲等可能用于开垦翻土外,在磁山遗址一些窖穴壁上还发现有可能属于“耒”的工具使用痕迹 (58)。同时,收割用石刀、石镰及加工用磨盘、磨棒等工具也很常见。在裴李岗文化中,磨盘、磨棒往往成套出于女性墓葬 (59),可能在反映因男女性别而有所分工外,似乎还揭示出加工谷物的工具已经成为各个家庭日常必备的生活用具。进而说明谷类食物在当时人们的日常食物来源中已占有相当比例。而从磁山等遗址出土动物骨骼的研究结果来看,养殖业中以猪最为常见,狗的数量相对较少,鸡可能已是驯养的家禽,还可能驯养了小型黄牛;裴李岗文化的一些遗址中还发现有可能为家畜的羊骨。唯羊和牛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确认。而一般认为,养殖业的发生发展往往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关,这也一定程度地说明当时的种植农业已经发展到较高的水平。
  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流域的粟作农业似也没有停滞在以往的水平上,同样有所发展。迄今虽不像长江流域有耕作的田地发现,但有关农业遗存的发现也可谓屡见不鲜,分别涉及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红山文化、马家窑文化等。甚至出现了以粟随葬的现象,如柳湾马厂期的 17 座墓葬随葬有以罐或瓮盛放的粟 (60)。作物种类除粟、黍外,甘肃东乡林家遗址还发现有大麻籽 (61),西安半坡遗址则出土有芥菜或白菜籽 (62)。林家遗址 H17 中发现的黍还为认识当时的储藏方式提供了重要参考,其中不少是未脱粒的谷穗,若干谷穗捆成小把放置储存。
  在工具方面也较前一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其中仰韶文化中可用于松土翻地的石铲有梯形、舌形、心形和有肩长方形等多种形式,在一些遗址(如姜寨)的灰坑壁上还发现有挖掘时留下来的长条形工具使用痕迹,或为古代所谓的“耒”。收割用的石刀、陶刀数量甚多。虽说前一时期较为普遍的磨盘、磨棒发现不多,但也只能说明加工粮食的工具和方法发生了一定变化,而非其他。
  此外,碳 13 方法测定的古代食谱结果也可为认识粟作农业的发展水平提供参考。古代食谱测定结果表明,在仰韶文化时期人们的食物结构中, C 4 植物接近 50% ,而粟、黍为 C 4 植物 (63)。这一情况不仅说明仅种植农业已占人们食物来源的一半左右,而且还说明农业生产已成为决定性经济部门。在养殖业中,仍以猪、狗最为常见,北方还有鸡和黄牛。纺织业中桑蚕缫丝业的发生似乎不晚于稻作农业文化区,河南荥阳青台遗址仰韶文化中期的 W164 人骨上即发现有纱、罗残迹 (64),是目前发现年代最早的丝织品实物标本。
  龙山时代即铜石并用时代,北方地区的粟作农业继续获得发展。除农作物遗存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及龙山文
化、中原龙山文化、齐家文化中都有所发现外,用于松土翻地的石铲等工具更加规范化,形态几乎和商周时期的同类器物没有什么区别。另外,在山西襄汾陶寺遗址中还发现有三角形大石犁 (65)。农业工具的改进和新
种类的增加,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而且,在龙山时代文化遗址中,比较普遍地发现有水井,其意义也不能低估。水井的主要用途可能与长江流域稍有区别,长江流域相当一部分水井可能用于灌溉,而黄河流域水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与灌溉无关,主要用于解决生活及部分生产(如制陶等)用水。即便如此,水井的发明与普及也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保证。具体体现在人们从此可以一定程度地摆脱地表水资源的束缚,向地下水不深而远离河流的纵深地带发展,使生存空间得以扩展。碳 13 测定结果表明,陶寺人的食物结构中有 70% 为 C 4 植物,即粟、黍类食物的比例较之仰韶文化时期又有了较大增加。
  同时,养殖业也继续有所发展。猪、狗、鸡仍是主要家畜家禽,尤其猪的数量似乎有了明显增加。据统计,庙底沟遗址龙山文化早期 26 个灰坑比同遗址 168 个仰韶文化灰坑中出土的猪骨数量还要多 (66)。而且,这一时期用猪骨随葬现象相当普遍,数量往往也较多。如果说羊(包括山羊和绵羊)、牛在以前饲养与否还不能完全肯定,此时为家畜似无太大分歧。而龙山时代养殖业的发达与这一时期种植业的高度发展密不可分。
二、中国史前农业的发展特点
  在考察史前稻作和粟作农业起源与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史前农业经历了起源与发生发展的漫长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史前农业具有或形成了一些非常重要的特点。根据已有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结果,似乎可以将其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中国史前稻作和粟作农业基本属于两个不同的经济文化系统。它们不仅拥有各自的起源地即长江和黄河流域,而且分别具有不可替代的发展过程和道路。这一事实充分表现在两个农业经济文化区分别形成了各自的作物栽培和家畜饲养种类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耕作栽培技术等文化因素上。虽然以往有关稻作农业起源地的认识存在着云贵高原说(包括印度)、华南说(包括东南亚)和长江中下游说等观点,但最新考古发现却极大地支持了长江中下游起源说。进而,还有学者提出了稻作农业起源的沼泽说和边缘说理论 (67),这种认识已经得到江西万年仙人洞、吊桶环和湖南道县玉蟾崖遗址考古证据的支持验证。而粟作农业起源地虽有山地说和平原说的分歧,但人们的研究视野始终都在黄河流域,即人们普遍承认黄河流域是粟作农业的起源地。
  第二,中国史前稻作和粟作农业两个经济文化区相互毗邻,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相互影响、交流和共同发展的特点,而且相互影响作用愈来愈明显。其中目前人们关注较多且颇有进展的是稻作农业文化的影响和传播。虽说新石器时代早期稻作与粟作农业文化的面貌及相互关系迄今尚不十分清楚,但中期以降则已有较多地反映。在陕西南部汉水流域的李家村、何家湾等李家村文化遗址及豫中边缘地带淮河流域的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中都发现有新石器时代中期的稻谷遗存 (68)。这几处遗址的地理位置比较接近或属于长江水系,但整体上属黄河流域新石器文化系统。稻作遗存在这些地区的发现,说明南北文化交流的帷幕已经拉开。新石器时代晚期,在黄河以南的黄淮平原等一些地方,可能也已种植了水稻,如河南郑州大河村以及陕西华县泉护村等仰韶文化遗址中都发现有稻谷遗存 (69),水稻的种植范围明显比此前向北推移了许多。而史前稻作农业的传播和影响似乎在龙山时代达到了鼎盛阶段,稻作农业遗存的分布范围向南波及东南沿海、向北及于山东半岛、西北至陕西关中西部等地,十分广泛。
  这种不同农业经济文化间的交流和影响现象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尤其在有效利用土地及增加食物来源方面的意义当不容忽视。因为交流影响的直接结果不仅是农作物种类的增加,而且还包括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范围有所扩大,原来不适宜种植旱地作物的低湿地便可用来种植水稻。这样,就使得两个农业经济文化区在适应和利用自然环境方面都拥有了更强的能动性,人们可以根据自然条件及其变化,或扩大水稻的种植面积,或扩大旱地作物的种植面积,减小了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水热条件)波动对农业经济生产的影响作用。所以,这并非简单的文化因素影响与传播,更主要的是两个农业经济文化区相互取长补短、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客观结果,使中国史前农业文化具备了非常可靠的发展基础。
  第三,新石器时代以来形成的农业经济文化区相互毗邻,涉及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广大区域,这就为中国史前农业文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强大生命力,形成了以黄河和长江流域农业经济文化为主导的发展格局与特点。虽然在农业文化区周围广泛存在着采集狩猎或游牧经济文化,但始终没有改变中国史前文化的这一发展格局与特点。而正是这一原因又造就了中国古代文化的连续发展特点,即无论各个区域及各种经济文化类型间的影响和相互作用如何,都没有造成较大范围内文化发展的断层现象,使得中国古代文化在其内在活力和发展机制的作用下,始终没有陷入“失落的文明”之中。
  第四,史前稻作和粟作农业的发生发展,为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与形成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物质基础,并奠定了文明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特点。有学者根据各个时期的发展状况,把史前稻作农业的发生发展划分为发轫
期、确立期、发展期和兴盛期等四个阶段 (70),这实际也比较客观地反映出包括粟作农业在内的整个中国史前农业的发展历程。在我们看来,所谓发轫期或曰萌芽期(约当新石器时代早期),实际应是指史前农业的起源与初步发展阶段,只是农业生产在社会经济中所占比例较小,影响作用有限。而所谓确立期(约当新石器时代中期)则应指农业生产已经获得长足发展,在社会经济中开始占居主导地位,对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发展期(约当新石器时代晚期)当是在确立期的基础上,史前农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的决定性生产部门,极大地推动了史前文化与社会发展。兴盛期(约当铜石并用时代或曰龙山时代)即是说史前农业发展到一个空前的水平,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与社会的发展。
  综合来看,自新石器时代早期以后,史前农业不断得到迅速发展。虽说不同时期史前农业的发展水平以及农业生产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尽一致,但自新石器时代中期或其偏晚阶段开始,以种植和养殖为内容的农业生产已开始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农业生产逐渐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决定性部门,并继续得到发展。在龙山时代,史前农业发展达到了空前的高度,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的变革与进步。似可认为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与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伴随着史前农业的起源与发展而逐渐发生的,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极为密切。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9:20

第七章 史前房屋建筑与聚落考古

第一节 聚落与聚落考古学
  考古学研究的实物资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揭示出人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具体状况,尤其在研究古代社会组织结构时,人们曾经把目光主要集中在墓葬资料方面。墓葬资料在探讨社会结构方面的重要意义无可否认,但墓葬资料能够反映的情况毕竟有别于现实社会,甚至难以详细反映现实社会的具体状况,如婚姻家庭等。而聚落考古资料则弥补了社会组织结构研究方面的缺憾和不足,并且墓葬也是聚落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因此,随着考古学的不断发展,聚落考古研究愈来愈受人们的青睐。
  一、关于聚落的含义
  在中国,“聚落”一词古已有之,一般是指村落或人们聚居的场所。如《史记•五帝本纪》有云:舜“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张守节正义曰:“聚,谓村落也”。《汉书•沟洫志》亦云:“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另外,《左传》庄公二十五年又有“城聚”一词,说明城自古也被包括在聚落的范畴之中。由此可见,聚落既可以是规模较小且在空间分布上相对独立的人类集团居住的村落,也可以指规格较高且防御性能较好的城邑。在国外,按照最早使用的德文“ siedelung ”的字意,“聚落”一词的原意当为居住地,与汉语聚落一词的含义基本一致。李希霍芬曾经指出:“人类定着于地表,并占领地表,其中一种占领样式( Art )”即为聚落 (1)。因此,有人根据欧洲文字如英文“ settlement ”的含义,指出还是应该把聚落称之为居址,进而把聚落考古称之为居址考古 (2)。
  在人文地理学者看来,聚落是地表上重要的人文景观。人文地理学者一般认为:“聚落是人类活动的中心,它既是人们居住、生活、休息和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也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的场所” (3)。无疑,聚落的这一定义基本符合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也就是说,在人文地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基于资料、方法和研究重心等因素的制约,故而对聚落的研究往往偏重于较晚的历史时代,甚少涉及史前聚落。而考古学不仅可以研究历史时代的聚落,同时也可以研究史前时代的聚落,因而又形成了一些新的认识。严文明先生在 1996 年 8 月召开的“史前城址与聚落考古学术研讨会”上曾经指出:聚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也是人类生产劳动的场所。史前聚落的遗留形式便是史前遗址,但遗址并不等同于聚落。考古学文化遗址中只有同一层面的遗存才可能构成聚落;延续时间较长的遗址,有可能存在几个不同时期的聚落。城址属于聚落的一种 (4)。”显然,聚落的这种定义就包含有考古学尤其是史前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和特点。无论是人文地理学还是考古学,“聚落”一词已经演化出广义和狭义两种互有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含
义,前者包括村落和城市两种类型的居住地,后者则特指一般的村落。现在,各学科研究中所谓的聚落通常是指广义上的聚落含义。
  从人们对聚落所下的定义分析,似乎都强调了人为改造地表而形成特定人文景观这一方面的内涵特征。这
样,势必就涉及到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旧石器时代的居住遗址这一问题。在旧石器时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当低下,人类局部或小规模改造天然洞穴以作居址的可能性虽难以完全排除,然而改造程度可能非常有限,地表的形态结构往往没有太大的改变,以至难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与人们通常所熟悉的“聚落”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尤其在揭示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方面。或许就是基于传统观念的作用和影响,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似乎不言而喻地被排除在聚落的范畴之外。但无论怎样认识,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等都是人类的居住形式之一,反映着人类进化历程中居住方式的发展演变状况。严文明先生整理发表“史前城址与聚落考古学术研讨会”发言内容时,也不再强调聚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甚至认为旧石器时代的“聚落规模甚小” (5)。也就是说,旧石器时代的天然洞穴居址等不应完全排除于聚落的范畴之外,至少可以归入聚落最初萌芽的认识范畴之中。否则,对聚落的认识便犹如无源之水。
  事实上,人们对聚落的理解大同小异,并无根本的区别,即一般都把聚落理解为人类在特定区域活动的中心和基础。所以存在一些不同的描述,主要是为了适应各学科的研究特点。聚落地理学者把聚落理解为地表上重要的人文景观,尽管这种理解没有不妥之处,但却不适合考古学的研究特点。因为考古学研究中的聚落往往都埋藏于现代地表之下,不仅由于古代人类对居住地选择条件的一致性而往往使早期聚落所在地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
坏,而且也很难在更大范围内确定同一时期地表上的聚落分布情况。
 二、聚落的构成要素
  聚落是人类的居住地,必然拥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但时间和空间因素不是聚落所特有的,同时也不是构成聚落的核心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基础上,人们为了在某一地点生产生活所建造的全部设施,理论上才应是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而且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会随着经济技术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而日渐复杂。就史前考古学而言,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聚落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各种类型的房屋、防卫设施、经济设施、墓地及各类生产设施等。
  1. 房屋建筑 作为聚落,其核心构成部分无疑应是居住区,可以说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根据地。而在居住区内,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则应是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居于主导地位。不同类型的房屋在聚落中往往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房屋,由于在聚落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功用。因此,搞清各类房屋建筑的布局及其相互关系与功能,应是单个聚落形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2. 防卫设施 在新石器时代以来的聚落遗址中,往往还有统一规划的防卫设施。目前,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情况尚不清楚,但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在聚落居住区周围建有壕沟,从而把居住区等部分环绕其中,有的还在壕沟附近或出入口处设有哨所类防御设施 (6),但通常被归入房屋建筑的范畴。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铜石并用时代(约当龙山时代)还发现有城址,且愈来愈普及,聚落的主要防御设施由壕沟演变为城垣。而防卫设施的变化,一方面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聚落的防御设施虽不等于它的防御体系,但愈是在早期,聚落的防御设施就愈接近于它所在社会集团的防御体系。
  3. 经济设施 主要有储藏粮食的窖穴、豢养家畜的圈栏等。窖穴通常多在房屋建筑附近,形状分桶状、袋状等形式。早期窖穴一般规模较小,容积不足 2 立方米,多呈桶状或锅底状等。晚期窖穴的容积不断增大,常在 3 ~ 4 立方米以上,且形状多为袋状。有的窖穴内则发现有粮食朽粒,可知是储藏粮食用的。饲养家畜的圈栏或牲畜夜宿场等一般也多在居住区房屋建筑附近,常有较多的动物粪便堆积和柱洞等遗迹。
  4. 公共墓地 通常每个聚落都设有固定的公共墓地。墓地一般位于居住区外围,常被置于环壕之外,有时则拥有独立的环壕设施;但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在一些地区的聚落中则出现了墓葬区与居住区逐渐分离的现象。而公共墓地往往还被分成若干不同的墓区,可能分属聚落内不同的群体。各个墓区的墓葬排列有序,墓向一致,反映出它们所拥有的共同葬俗。另外,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来,有些地区的聚落墓地或居住区范围内,往往还分布有婴幼儿的瓮棺葬。
  5. 生产区 理论上应当包括各种生产区域,如陶器、石器、骨器和农业、采集、渔猎生产区等。目前在聚落范围内发现较多的是以陶窑为代表的制陶区以及石器作坊等,但农业等生产区往往不易发现。聚落的公共制陶区一般分布在靠近河流的地方,一般成群分布。龙山时代居住区和制陶区附近还常常发现有水井遗迹。理论上,农业生产区一般应在聚落居住生活区的外围地带,其中长江流域发现的水田遗迹中多有水井(或蓄水坑)、水沟及田埂存在。
  这些要素实际就是人们日常所必需的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在考古学上一般属于遗迹的范畴。在聚落范围内,这些不同种类的设施一般都拥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在空间分布上既相对独立,分别发挥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而构成了聚落的整体及其完整形态。
  三、聚落遗址的界定
  在考古学研究中,所谓聚落实际上是指聚落遗址。但是,聚落遗址与考古学上的古文化遗址则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一方面,有些古文化遗址如湖北大冶铜绿山矿冶遗址或者古战场遗址等根本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聚落遗址;另一方面,即就是一般的古文化遗址,也不一定能够等同于聚落遗址。因为这些古文化遗址虽可能是聚落所在地,但具体情况往往也会有所区别。有的古文化遗址可能只代表一个聚落遗址,而有的古文化遗址则可能代表早晚不同的几个聚落遗址。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它表明历史上人类仅在一个时期内活动于该遗址,遗址中所有的文化遗存都属于这一时期的,都是构成这一时期聚落的基本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文化遗址就等于聚落遗址。后者则不大容易理解和把握,它所揭示的情况则是历史上人类在若干不同时期都曾活动于该遗址,尽管有时各时期聚落位置变动较小,有时变动较大,但从考古学遗址的角度来说,只要在空间上连成一片就可算是一个古文化遗址。在这种情况下,古文化遗址就不同于聚落遗址,古文化遗址涵盖的内容则大于聚落遗址。所以,在聚落考古研究中,还涉及聚落遗址的界定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对聚落考古研究造成较大的混乱,制约和影响聚落考古学的发展。
  关于聚落遗址的界定,早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近年严文明先生还就此进行了一些总结性的论述 (7)。对聚落遗址的界定,首先必须建立在古文化遗址分期研究的基础上,其中也包括聚落形态的演变。如果没有文化遗址的分期研究,要界定聚落遗址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其次,在文化遗址分期的基础上,通过文化特征比较进一步确认该文化遗址不同时期遗存在时间方面的关系。原因在于一个古文化遗址的不同时期文化遗存在时间上有时可能是连续的,有时却是不连续的。如果不同时段上的文化特征存在着明显的继承性,则说明其间在时间上可能是连续的;如果不同时段上的文化特征差异显著,相去甚远,就说明其间在时间上可能是不连续的。前者可能代表同一社会群体在该文化遗址居留,但居留的时间相对较长,期间社会群体本身可能发生过一些发展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也会波及到包括聚落在内的早晚期文化特征的某些变化,如聚落的改建或扩大等情况。但只要聚落形态的基本格局没有发生明显的质变,那还是应当作为一个聚落遗址看待。而这种同一聚落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是可以通过地层学方法观察以及文化特征的比较分析辨别出来的。后者则因时间上和文化特征上的不连续,它们分别所代表的聚落自然也是不连续的,这说明该古文化遗址的形成过程中曾先后有不同时期的社会群体在此居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古文化遗址则就包含有若干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群体所营建的聚落遗址,必须加以区分。
  再次,对聚落遗址区域包括生产区的界定,除考虑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
外,还可以参考同时期聚落遗址的分布密度来确定。即同时期两个相邻聚落遗址的中间距离可能就是它们各自活动的最大区域范围。国外学者提出的遗址区域分析法虽在理论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有关标准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遗址区域范围内所有资源可以供养人口比例的最大临界点等,往往难以确定,可操作性不强。
  不过,人类活动及其发展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时,一些聚落特别是城镇类聚落,其形态变化与聚落使用者的变化常常会出现不整合的现象。这是因为这些聚落被新的人群占领或仅仅更换了统治者时,原有的房屋建筑等往往会继续沿用一个时期,而后才开始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造,有时甚至仅进行局部改造而不彻底改变聚落的基本形态。在研究夏商周时期的迁都现象及政权更替时的城址时,应当充分估计到这种现象存在的可能性。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占领者在占领过程中及开始占领后即肆意毁坏原有建筑、继而又大兴土木的情况存在。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9:30

四、聚落考古学及其研究内容
  1. 何谓聚落考古学
  所谓聚落考古学,有时也被称为“聚落形态研究”或称“空间位置分析”等等。不同的称谓实际就是人们的认识以及研究侧重不一的反映,所以有关它的定义也不尽一致。特里格尔认为,聚落考古是“用考古的材料对社会关系的研究”。而张光直则认为“聚落考古是在社会关系的框架之内来做考古资料的研究”。事实上,聚落既然是人类在适应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地表人文景观,故而聚落考古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关注聚落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因此,聚落考古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包含有文化生态学或者环境考古学的研究内容。从这一方面来
看,美国聚落考古的开拓者威利的理解似乎较为全面。威利对聚落形态如是定义:“人类将他们自己在他们所居住的地面上处理起来的方式……这些聚落要反映自然环境,建造者所实用的技术水平,以及这个文化所保持的各种社会交接与控制的制度”。尽管如此,这些定义仍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学者们普遍认为聚落考古是一种社会考古学的研究方法,而不是某种高层理论,也不是独立于传统考古学之外的另一方法论体系。
  综合来看,所谓聚落考古或聚落考古学,实际就是指以聚落遗址为单位进行田野考古操作和研究的一种思想方法。虽说聚落考古学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但由于具体的研究对象是考古调查发掘工作开始,必须树立聚落考古的思想,以便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附诸实施;聚落遗址,所以这种方法也需要贯穿于田野考古学之中。也就是说,聚落考古学就是要求从田野同时调查发掘资料的整理研究工作也需要按照聚落考古学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为聚落考古学提供有效的基础研究资料,才能推动聚落考古学研究工作的开展,聚落考古学才能得以成立并不断获得发展。
  2. 聚落考古研究的内容与条件
  聚落考古学是以聚落遗址为单位进行研究的,但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应当如何展开研究,则是聚落考古实践中必须思考和总结的重要问题。严文明先生总结认为,所谓聚落考古,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单个聚落形态及其内部结构研究。其中包括单个房屋的分类和每类房屋的结构功能考察;同一聚落中房屋的组合关系,包括同组中住房与住房之间的关系,住房与其他遗迹之间的关系;聚落的总体布局及其功能的考察。

  其二是聚落分布和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其中包括不同区域或不同文化中聚落的空间分布特点;聚落的规模与内涵所反映的聚落分化情况,即中心聚落与聚落群的出现与否;中心聚落与聚落群的空间分布特征等。
  其三是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的研究。包括不同时期各类聚落形态的演变;不同时期聚落分化的复杂程度;不同时期聚落群的发生发展演变情况等。
  这三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中单个聚落形态及其内部结构是聚落考古研究的基础和关键,否则,其他两个方面的研究就无从谈起,难以展开。
  
   从基本研究内容来看,聚落考古学明显具有一些特殊而较高的要求。也就是说,聚落考古研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否则,聚落考古学研究便难以展开。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聚落考古研究似乎需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和基础。
  第一,聚落考古研究需要以可靠的时空坐标作为基础。没有坚实可靠的时空坐标,聚落考古研究便很难进
行,尤其是史前考古学领域。所以,聚落考古研究必须建立在考古学文化及其编年体系的基础之上,从而可以把聚落遗址的研究置于一个比较可靠的时间和空间框架之中进行。这可能就是考古学形成之初,在人们以极大的热情力图建立分期编年体系时,聚落考古研究为什么未能同时兴起的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中国考古学经过近一个世纪、特别是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以来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史前文化在内的中国古代文化发展演变的时空框架,并逐渐形成了“区、系、类型”的文化发展理论。
  中国的史前考古学主要包括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两大阶段,在此基础上分期编年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其中旧石器时代通常被划分为早期(距今约 300 万年~ 20 万年)、中期(距今约 20 万年~ 5 万年)和晚期(距今约 5 万年~ 1.2 万年前后)三个发展阶段;广义的新石器时代一般是由狭义新石器时代和龙山时代(或称铜石并用时代)构成,所谓“中石器时代”往往也因难加区分而被归于新石器时代的范畴。狭义新石器时代目前多被划分为早期(距今约 1.2 万年~ 0.9 万年)、中期(距今约 0.9 万年~ 0.7 万年)和晚期(距今约 0.7 万年~ 0.5 万年);而龙山时代实际则是能够得到充分确认的铜石并用时代,大致与古史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相当,距今约 0.5 万年~ 0.4 万年(8)。在这些不同的时间范围内,人类自身及其文化始终都在以加速度的形式向前发展,逐步奠定了文明时代所必需的全部物质条件与社会基础。聚落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也随着史前文化的不断进步经历着从萌芽到发展的重要过程,并最终孕育出聚落的高级发展形态——城市。
  第二,聚落考古研究需要以深入解剖若干聚落遗址为基础。无论是单个聚落形态研究还是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研究,无疑都需要若干聚落资料的支持,而具体的聚落资料则需要通过考古调查发掘来获得。很明显,最初以文化分期编年为主要研究目标的考古调查发掘往往是以小规模的方式进行的,尽管这种方式容易实现分期编年的研究目标,却与聚落考古研究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不过,自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明确以聚落考古方法发掘研究开始,就不断有聚落遗址不同程度的得到较为系统的发掘揭露。尤其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西安半坡、宝鸡北首岭等聚落遗址的基础上,又有临潼姜寨、郑州大河村、余姚河姆渡、秦安大地湾、敖汉旗兴隆洼、林西白音长汗、登封王城岗、淮阳平粮台、淅川下王岗、邓州八里岗、枣阳雕龙碑、天门石家河、澧县城头山、梦溪八十垱、阜新查海、凉城老虎山等一批得到了发掘揭露,特别是史前城址更加获得了人们的青睐。这些聚落考古资料无疑都为聚落考古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三,最主要的还是需要树立聚落考古研究的思想。即人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聚落形态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内在联系,认识到聚落形态在古代社会研究方面的重要意义。这就要求人们在进行文化分期编年的过程中,逐渐实现由器物本位到聚落本位的思想转变,并以聚落考古思想指导田野考古工作,积极推动聚落考古研究的展开。 20 世纪 50 年代西安半坡遗址的发掘虽然受到了前苏联聚落考古思想的影响,但中国考古学仍处在以文化编年为主要目标的发展阶段,聚落考古思想显得孤立无援,研究工作更难深入普遍地展开。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国际交流过程中美国的聚落考古思想波及到了中国考古学界,产生了比较强烈的影响,聚落考古思想逐渐在学术界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第二节 房屋建筑的分类与意义

  住居是维持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构成聚落核心区域——居住区最主要的要素之一。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条件差异较大,居住形式也各具特色。如华南地区气候炎热、多雨而潮湿,适应这种环
境,人们多建造高架于地面之上的所谓“干栏”式房屋以避之。华北黄土高原气候干燥而地下水位较深,加之黄土广阔丰厚,具有壁立而不塌陷的特性,适宜于挖穴造屋,故穴居一直是这一地域民居的特色。
  在多样性自然环境特征以及人文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中国史前时期的房屋建筑也呈现出多样性的形式特点。有关房屋建筑(考古学中通常以 F 表示)形式,一般可从平面形状、建造形式、房屋结构、面积大小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房屋平面形状分类
  1. 圆形房屋 包括平面呈圆形或椭圆形、近圆形的各类房屋。从房屋面积来看,绝大部分为小型房屋,有极少量为中型房屋,但没有大型房屋。新石器时代早期、仰韶文化的直接前身老官台文化的房屋,都是圆形或近圆形的,如临潼白家、秦安大地湾遗址所见者;与老官台文化大体同期的河北磁山文化和河南裴李岗文化的房屋,除河南密县莪沟有一座近方形的外,也都是圆形或近圆形的。前仰韶时期诸文化的圆形房屋一般较小,仅 4 ~ 6 平方米,有短小台门道或如阶,火塘无固定形式,一般不在房屋中央,仅在一隅有红烧土硬面。半坡类型圆形房屋是直接继承老官台文化的小型圆屋而发展起来的,但主要分布于渭河下游一带,而中、上游则比较少见。
  2. 方形房屋 包括平面呈方形、长方形、圆角方形的各类房屋。方形房屋仍大部分为小型,少量为中型或大型。其中大型房屋全部为方形而不见圆形的。方形房屋最早零星出现于旧石器时代晚期,湖南临澧县竹马遗址小型高台方形房屋居址 (9)。但却普遍发现于东北地区西部的兴隆洼文化中,并在该地区长期流行。然而,中原地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方形房屋却在老官台文化中找不到渊源,似乎也同裴李岗文化的小型方屋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如果它的源头在河南中部的话,那么在半坡类型中就应是关中东部比西部更加普遍或相差不多,而事实恰恰是关中西部占绝对优势而东部仅占小型房屋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中原地区小型方屋应是半坡类型时期新产生的一种建筑形式。
  二、房屋建造形式分类
  1. 竖穴式 即由地面垂直下挖成竖向土坑,利用坑壁的作为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四周墙壁,坑口利用树干、树枝、树叶、茅草等物搭成屋顶盖;坑穴的平面有圆形和方形等。新石器时代早期和仰韶文化早、中期多为竖穴式房屋。依据竖穴的深浅程度,又可分为深穴式和浅穴式两种形式:
  ( 1 )深穴式 深度一般大于成年人身高,多在 1.5 米以上。平面多为圆形;形状有筒形竖穴、袋形竖穴
等;多为小型房屋,在居住面中部或靠某侧处有灶;出入一般靠独木梯或修斜坡阶梯、旋转式阶梯等。深穴式房屋具有冬暖夏凉的优点,但通风性、防潮性较差而不适宜多雨的气候,且有居住面积小、出入不便等缺点。故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淘汰。
  ( 2 )浅穴式 深度在 1.5 米左右,大多数在 1 米以上。平面有圆形和方形等;有的穴口四周筑有矮墙,以增加房屋空间的高度。一般在房屋的一面开有斜坡门道,并筑有防止雨水流入的门栏;多为小型、也有中型和大型者;灶或火塘一般位于房屋居住面中部或中轴线靠近门口处,有坑状或台状两种;居住面多用混合土(黄土和料礓石粉等)经压实、火烤或敷设白灰面,光滑而竖硬,有利于防潮。
  2. 横穴式或窑洞式 可能是人们仿照天然岩洞的一种居住形式。一般是利用断崖或先在斜坡上开挖一垂直断面,然后横向挖掘成与断崖成直角而与地面平行的洞穴。横穴式房屋主要分布于黄土高原地区,目前发现的最早的横穴式房屋,是甘肃宁县阳 坬 遗址属仰韶文化晚期的窑洞式住居。该遗址的 F 10 平面呈球拍形,分洞室与过道两部分,洞室平面为圆形,穹窿顶,直径 4.6 米,高约 2.8 米;过道平面为长方形,如隧道状,进深 1 米、高 1.6 米、宽 1.5 米;稍晚的是山西石楼岔沟遗址的 F 3 、 F 5 ,是利用生土崖壁挖成的。龙山时代的窑洞式住居有,陇东镇原常山遗址 F 14 和宁夏海原菜园村的 F 3 。在陕西扶风案板、武功赵家来、宝鸡石嘴
头,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等也有发现。在以后的历史时期,一直是黄土高原地区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和特色。
  3. 地面式 是从地面上筑基、立柱、起墙、盖顶的一种土木结合的建筑形式。地面式建筑大约出现于仰韶文化早期,姜寨遗址一期有较多发现,此后逐渐普遍。有大、中、小型等多种形式。小型者多从地面直接立柱、筑墙、盖顶;中、大型者有先在地面筑房基或挖墙基槽,然后再立柱、砌墙、盖顶。在黄河流域,墙壁的筑法有木骨泥墙、夯土墙、土坯墙等,其中木骨泥墙出现较早,主要流行于仰韶时期,如甘肃秦安大地湾 F 405 ,平面略呈方形;墙壁的筑法是先挖墙基槽,然后立柱、填土、夯实,再用草泥垛填于木柱间而成木骨泥墙。陕西扶风案板遗址仰韶文化晚期的 F 3 墙壁的筑法与大地湾者相同。江汉平原的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中,墙壁和地面多经火烧烤,形成所谓的“红烧土”墙,这种墙壁质地近似于后代的砖,不怕雨淋而有利于防水防潮,是这一带史前文化的一大特色。
  夯土墙和土坯墙普遍发现于龙山时代后期,如在安阳后岗、汤阴白营,陕西的临潼康家、武功赵家来等遗
址,均发现有夯土墙;临潼康家、河南永城王油坊、还发现有土坯墙。不过,夯土墙和土坯墙的萌芽则有可能是在仰韶文化和大溪文化时期。土坯的砌法同现代砌砖法类似,用黄泥砌筑,相间压缝;康家 F 58 的土坯长约 39 厘米、宽 34 ~ 36 厘米,上下 7 层、东西 8 块,共 56 块。
  4. 干栏式建筑 是指在木(竹)柱底架上建筑的、高出地面的房屋。中国古史书中又有干栏、高栏、葛栏
等名,当是由少数民族语言转译而来的变音。这种建筑适应多雨潮湿的气候,始自新石器时代,一直流行到近现
代,广泛分布于长江流域及华南广大地区。考古发现的最早的“干栏”式建筑是浙江余姚河姆渡文化第 4 层的
建筑遗迹(约公元前 5000 ~前 4500 年)。这种房屋是用树木架设而成的,其作法是先在泥地上打桩,然后在桩上架梁,再在梁上铺木板并立柱、设板壁和门窗,最后架屋顶。根据残存痕迹推测,这种房屋至少长 23 米以上,宽约 3.2 米,是一种高架长屋,可能是一个家族的住屋。“干栏”式房屋还见于浙江吴兴钱山漾、江苏丹阳
香草河、吴江梅堰、云南剑川海门口、广东高要茅岗等遗址。是史前华南地区极富地域特色的一种建筑形式。
  5. 夯土高台建筑 是指在高于地面的台状夯土基础上建造的房屋建筑遗迹。这种建筑形式首先是在地面上按一定规格修建夯土高台,再在夯土高台之上营建房屋。这种建筑形式最早可能首先发生于南方地区。临澧竹马遗址旧石器时代晚期的方形房屋就建于高约 50 厘米的土台上;澧县八十 垱 遗址彭头山文化晚期聚落中也发现有海星状的高台建筑 (10),但性质和意义不甚清楚,主要目的或在于防潮。龙山时代在黄河流域也不断有所发现,其性质和用途可能有别于高台建筑的起源意义。山东日照东海峪遗址就发现了在夯土台基上营造的地面式房屋建筑,如 F 301 台基南北长约 6 米,东西宽约 5.7 米,高 0.32 米。淮阳平粮台城址中也发现有夯土高台建筑( F 4 )。夯土高台式建筑可能源于史前时期土木结构的地面式建筑形式,但在排水、防潮、美观等方面较之一般地面建筑又有明显的改善,它的出现无疑应是建筑技术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而且,这种高台式建筑似乎多见于龙山时代规格较高的聚落或城址之中,除具有较好的防潮功能外,更显得高大宏伟、给人以居高临下的感觉。在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夯土高台建筑不断被继承和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建筑形式之一。
 三、房屋结构形式分类
  1. 单间房 指由一间居室构成的房子,有些房子虽然屋前或两侧有廊檐,但因其是房屋的附属建筑而不能
单独使用,故把这类房屋也归属于单间房类。新石器时代中期和晚期前段(即仰韶文化早中期)的房屋建筑,不论规模大小,一般多为单间房,基本不见或极少见双间和多间房。平面有圆形、方形或长方形;建筑形式有竖穴式、地面式等;面积小者数平方米,大者可达数十至数百平方米;大型单间房多为方形或长方形,如大地湾 F 405 为一座长方形地面建筑,面积达 150 平方米;半坡遗址 F 1 的室内面积约 100 平方米以上;姜寨遗址 F1 的室内面积为 124 平方米;陕西扶风案板遗址属仰韶文化晚期的 F 3 ,为一前廊后室组合的大型房屋,其中主室占地面积达 134.5 平方米,使用面积达 10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65.2 平方米。
  2. 多间房 指由两间以上可单独使用的居室连接构成的房子。就目前的发现来看,出现于新石器时代中期,始见于裴李岗文化的贾湖遗址。新石器时代晚期逐渐流行起来,田野考古工作中常有发现。中原地区主要是仰韶文化中期以来才逐渐增多,尤其仰韶文化晚期比较普遍。河南荥阳点军台遗址的 F 1 ,即为一座仰韶文化中期的小型地面式套间房屋。多间房似可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房屋相连而不相通的连间式,如河南郑州大河村遗址 F 19 ~ F 20 ;临潼康家的房子多为 2 ~ 3 间连在一起,每间房子均单独有灶。第二种是两间房相连并相通的套间式,如大河村遗址的 F 17 ~ F 18 。第三种是多间房子横向连接而成的排列式,如大河村遗址的 F 1 ~ F 4 ,就是一座四开间组合的多间小型房屋,其中最大的一间面积为 20.8 平方米,最小的一间面积仅 2.2 平方
米;河南淅川下王岗第 5 层(屈家岭文化)所见的排列式长屋长达 80 米,分为 29 间、 17 个单元。多间房多为地面式的,也有浅穴式的,如长安客省庄遗址的浅穴式“吕”字形房子。多间房每间面积一般在 20 平方米以下,也有大于 20 平方米至 30 平方米左右的;由于每间房内一般均有灶和土床等设施,故主要用于住人。中原地区仰韶文化中期以来出现的连间排房可能是受长江流域的不断影响而出现的,河姆渡文化的“干栏”式建筑即应是连间式的排房。
  3. 组合房 指由多间形制、功能不同的房子组合在一起的房屋。这类房屋出现于仰韶文化晚期,目前发现较少,主要是一些有特殊功能和性质的大型房屋。如大地湾 F 901 ,是目前所见仰韶文化中面积最大、标准最高的一座由主室(或称之为前堂)后室、两侧室构成的大型多间组合房屋。其中主室面积达 130 平方米,室中心有大型灶台,地面先夯实并铺一层红烧土,再填约 15 厘米厚的、用料礓石烧制的水泥和人造陶质轻骨料的混凝土,最后用水泥抹平表面并打磨使光滑。经鉴定其硬度相当于现代 100 号矾土水泥。后室和侧室地面铺垫黄土,墙
壁是木骨泥墙,内壁粉饰料礓石白灰面。房前地面平坦,有横向两排柱洞,柱洞前有一排青石板,可能是附属建筑。整个房子占地面积约 290 平方米,加上房前的附属建筑,总面积可达 420 平方米。主室内出有 9 件陶器和 4 件石器,西侧室出土了 14 件陶器和 1 件石器,后室出土 2 件陶器。在这些出土品中,除了钵、罐、瓮等日用器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器,如深腹釜、四足鼎、条形盘和簸箕形器等,说明这所房子应有特殊的用途,可能是部落或部落联盟集会议事举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建筑。平粮台龙山时代城址中的夯土高台建筑亦应是一座组合房。
  四、房屋面积大小分类
  1. 小型房屋 面积大致从数平方米到 30 平方米不等,绝大多数面积为 15 平方米~ 20 平方米。小型房屋的数量最多,如截止 1986 年,见诸报道的仰韶时期房屋基址约 460 座,其中小型房屋达 430 多座,约占总数的 93 % (11)。小型房屋一般都有一个火塘,并配置有成套的日用陶器,有的还有谷物加工工具和少量的粮食储藏,可供 2 人~ 4 人居住,所代表的应是聚落最基本的消费单元,很可能就是家庭的具体反映。
  2. 中型房屋 面积一般为 30 平方米~ 60 平方米,以 40 平方米~ 50 平方米为多。中型房屋也有火塘和日用生活器皿,一般可住 10 人左右。其周围常分布有若干小型房屋,共同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一个家族。中型房屋可能是家族的家长、老年人、未婚青少年的住所,也是家族议事或举行仪式之地。
  3. 大型房屋 面积约在 60 平方米~ 200 平方米,以 80 平方米~ 150 平方米为多。大型房屋常常位于聚落中心,也有火塘和土床,但土床面积很小,只能住 1 人~ 3 人,显然是氏族或部落首领居住、聚落举行公共集会或宗教仪式的场所。
  综合来看,房屋平面形状与建造形式可能揭示着建筑技术及文化传统、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因素等对房屋形态的制约和影响作用,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技术传统、自然环境与区域文化特征的密切关系。而房屋建筑的结构形式与面积大小则可能揭示着社会组织形式及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房屋形态的影响作用,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社会组织形式及其文化传统与房屋建筑形式的相互关系。毫无疑问,上述分类的对象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各种分类方法及结果之间都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叠现象,只不过每一种分类方法都能够从一定角度着重揭示出房屋建筑某些方面的突出特征或功能。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文化发展水平越低,社会结构越简单,房屋建筑的类型也就越简单。反之,文化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结构越复杂,房屋建筑的类型相应也就越复杂。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19:45

第三节 聚落形态与聚落相互关系

  一、聚落整体布局形式
  1. 房屋建筑的空间组合
  在一个聚落之内,往往可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房屋建筑,尤其是面积大小和结构形式不同的房屋类型。这些不同形式的房屋建筑往往由于其性质和作用不同,在聚落中分别占据一定的空间位置。而它们在空间上的分布并非无序,而是按照一定的秩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聚落的核心区域——居住区。
  特定功能的房屋建筑往往被置于聚落居住区内的特定位置,而不同类型尤其是面积大小和结构形式不同的房屋建筑则往往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它们经常占据着各自不同的空间位置。但是,这些类型有别、功能不同的房屋建筑之间并非毫无联系,常常又以某种特定的原因、特定的方式有机地联系起来,构成特定的空间组合形式。在同一聚落内部,如果同时存在着大、中、小型三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它们往往按照一定的比例组合成一定的空间布局形式。其中小型房屋最多,中型房屋次之,大型房屋最少;而大型房屋一般则居于显要位置,若干中小型房屋构成的组合群体就位于大型房屋建筑的附近,从而共同构成一个以大型房屋为核心的房屋建筑群体。有时,在一个聚落内部可能存在着几个大型房屋,以每个大型房屋为核心分别构成若干房屋建筑群体,而各群体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分布在居住区不同的空间位置上,共同构成了聚落的居住区。也就是说,尽管不同类型的房屋功能有所区别,但它们在聚落内的空间分布却是有序而相互关联的,同一建筑群体不同房屋类型的使用者之间可能存在着更为密切的社会关系,而不同建筑群体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相对疏远一些,从而揭示出一个聚落内部可能还存在着若干基层组织群体。
  在聚落居住区范围内,往往还有其他一些设施,如哨所、窖穴(群)、圈栏等,这些设施在空间分布上一般都从属于特定的房屋建筑,反映出它们与这些房屋建筑或建筑群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2. 居住区与聚落布局
  房屋建筑是构成聚落的核心要素,而以房屋建筑等按一定的空间分布方式构成居住区则就是聚落的核心区域所在,并决定着聚落的布局形态。在通常情况下,聚落的布局规划基本上都是以居住区为中心而展开的。
  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史前聚落在布局方面一般多是由居住区、墓葬区、制陶区等几个部分构成。而且,在聚落布局中其他部分明显处于从属地位,都是围绕居住区而规划设计的,尤其墓葬区的规划往往还与居住区房屋建筑群体组合存在某种联系。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布局就充分揭示出这一特征 (12)。居住区范围内存在五组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构成的建筑群体,并有分别附属于这些建筑群体的其他设施
(13)。居住区周围建有环壕设施,把居住区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并在环壕出入口处或环壕外凸部分内侧设有哨所类防卫设施。在环壕外侧围绕居住区则是墓葬区所在,已发现三片相对独立的墓地。考虑到现代村庄所压以及聚落被破坏的部分,人们一般认为可能还应该有两片墓地存在,与居住区的房屋建筑群体相互对应。成群的公共制陶区也设在环壕外侧靠近河流一侧,以便于生产用水。而单个的陶窑则位于居住区某一特定的建筑群侧
近,应是附属于该建筑群的专用陶窑。其他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等一般都应在聚落的周围地带,但有关的生产设施或遗迹却不易发现。
  尽管各个聚落的布局结构有时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墓葬区的布局规划,但聚落的布局始终都是以居住区为核心的,墓葬区、制陶区等皆围绕居住区分布。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墓葬区与居住区分离的现象,这可能与社会集团规模的扩大有关。
  3 .聚落整体布局形式
  在单个聚落形态研究中,除聚落内各种遗迹的形态、聚落布局或聚落内部各种遗迹的相互联系方式外,聚落的整体布局形式也是重要的研究内容之一。而影响聚落整体布局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因
素,包括地理位置与地形地貌;另一是人文社会因素,即社会组织结构等 (14)。
  自然环境因素除了直接制约和影响聚落的房屋建筑形态以外(参见“房屋建筑的分类与意义”一节),对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影响几乎也是随处可见。其中大环境或宏观地理位置是形成聚落布局形态区域特征的主要因
素,甚至决定着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发展道路和方向。我国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等不同地域的聚落形态始终都存在着一些宏观方面的差异,其中黄河流域多台地、台塬和平原,往往便于规划设计,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一般都比较规整,为其他地区所不及。尤其在史前城址方面,黄河流域不仅平面规划较为规整,而且筑城技术也最为发达。内蒙古中南部长城沿线一带多山丘,又处在沙漠草原与黄河流域的接壤地带,所以军事防御性质突出的山城比较常见,筑城技术简单,往往因充分利用断崖等自然地形而使城垣设施不完整。而长江流域因丘陵、土壤(黏性大而持水力强)及水热条件的影响,城址平面多不甚规整,且筑城技术也不甚发达 (15)。聚落遗址所在小环境(微观地理位置)亦即地形地貌则直接影响着聚落的具体布局形态。如河流或道路两旁的村镇多呈长条形,山坡上的村落则常常按等高线呈弧形排列,台地、台塬及平原上的聚落往往容易形成圆形、方形或二者的变化形式,从而使聚落呈现出多样性的整体布局形态。
  人文社会因素也会对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产生重要影响。从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史前聚落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区域。甚至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也存在着明显的规划布局特点,尤其是居住区和墓葬区。许多聚落的情况都表明,在同一聚落的居住区内,房屋建筑等设施往往相对集中地成组、成群分布,不同的组群之间一般可能存在一定的空间界限。墓葬区也是如此,或如姜寨聚落那样,墓葬区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墓地构成;或者墓葬区只有一片墓地,但仍可分为若干不同的墓群。无论具体情况如何,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聚落的布局形态通常都是按照一定的需要而预先规划设计的,甚至明显是按照聚落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规划设计的,其中也应包括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进而,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社会组织结构与聚落布局形态的关系中,社会组织结构是决定聚落布局形态的原因,而聚落布局形态则是社会组织结构导致的必然结果。正因为如此,所以聚落形态就成为研究社会组织结构的有效途径,聚落考古学也就被视为社会考古学的一种方法。若再考虑到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因素,三者的关系则可如斯表示: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聚落形态。
  二、聚落形态的结构类型
  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受到自然和人文两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这些因素在具体每一个聚落中作用程度却是有所区别的。有时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较为明显,有时人文社会因素的作用则比较突出,有时还存在着两方面因素相互作用的现象。这样,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差异,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聚落形
态。
  从自然环境因素方面来看,聚落遗址所在小环境亦即地形地貌对聚落整体布局形态的影响作用较为明显,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聚落形态的结构类型。根据已有的发现,大致可以划分为山地型、丘岗型和平原台地型等不同类型。所谓山地型除一些低矮的山丘外,也包括黄土高原地带一些峁、梁上的聚落等。山地型聚落的整体布局形态受自然地形的影响作用甚为明显,聚落的布局规划充分利用了自然地形的特点,整体形态往往不甚规整,在内蒙古中南部及黄土高原地带比较常见。所谓丘岗台地型,通常主要分布在山地向平原的过渡地带,聚落的布局规划自然也需要考虑所在丘岗的地形地貌,尤其在建造聚落防御设施时往往也充分利用了丘岗的特点,如龙山时代就有一些因下切丘岗边缘或加高修整丘岗而形成的台城遗址,山东章丘的城子崖城址和浙江余杭的莫角山城址即是如此。所谓平原台地型,主要是指分布在平原或河流两岸比较平缓的阶地上的聚落遗址,因地势比较平缓而便于聚落的布局规划,聚落的整体形态一般比较规整,例如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即便是城址,除城垣耸立于地面之上外,城外往往还存在深陷的护城壕沟。
  从防御设施的有无及形式来看,则存在着无壕聚落、环壕聚落和史前城址等几种类型 (16)。这种形态上的差异则充分体现着人文社会因素即战争以及社会组织对聚落结构的强烈影响。从经济、技术及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角度分析,在采集狩猎经济条件下,尽管导致集团间暴力冲突——战争的因素可能存在,但也不致达到异常频繁而惨烈的程度,以致日常不得不加以防范。所以,在人类走出穴居而开始营建聚落时,最初普遍出现的聚落形式一般可能都应是无壕聚落。后来,随着农业生产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具有农业效应的可耕土地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定居的社会意义愈来愈显重要,而且导致战争的因素也在不断增加,最终达到了日常不得不加以防范的程
度。在技术及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下,最早出现的防御性聚落一般可能就是环壕聚落。进而,随着战争的发展及战争形式的演变,战争的防御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于是又出现了防御性能更为优越的城垣设施。当然,这些聚落类型的出现时间虽有早晚,但并非它们不能同时存在。事实上,在史前城址出现以后,还有大量的无壕聚落和环壕聚落存在,所揭示的可能是社会组织结构的日渐复杂以及聚落的不均衡发展特点。
  从聚落尤其是居住区的平面结构来看,似乎可以划分为分散式、一体式和内外二重式等几种不同类型
(17)。所谓分散式,就是指在同一聚落遗址中,居住区相对比较分散,甚至相互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界
限。有时这种界限是通过自然地形来反映的,如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聚落遗址就是以一条沟道为界分为东西两个部分;有时则是以人为的界限反映出来,如内蒙古林西县白音长汗兴隆洼文化的聚落和敖汉旗西台红山文化的聚落都是以环壕设施把居住区分为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所谓一体式,就是指聚落内部虽然存在若干不同的建筑群,但却被统一规划在居住区的范围内。如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的兴隆洼文化聚落和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早期聚落等,所有建筑群体都被共同的环壕设施环绕在同一区域范围内,聚落的居住区呈现出一体化的特点。而所谓内外二重式就是指聚落的居住区以人为界限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其人为界限或为环壕,或为城垣。例如西安半坡仰韶文化早期的聚落遗址很可能就是以环壕设施为界,把居住区划分为内外两个部分,而且内外环壕所环绕的部分都有房屋建筑存在 (18)。龙山时代拥有内外两重城垣设施的城址也不乏其例。这些聚落类型所揭示的很可能就是聚落内部组织结构的一体化程度等。
  上述几种聚落类型的划分标准或方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自然环境因素和人文社会因素对聚落形态的影响,而每一种划分结果则都能够从一定角度突出反映某种因素的影响程度及作用。若仔细分析,影响聚落形态的因素或者说聚落形态的形成原因,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聚落整体布局形式到房屋建筑形态等均有明显反映;第二,经济技术因素的影响,即生产方式及技术发展水平也会影响聚落形态的形
成,如城址的出现就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与筑城技术的支持;第三,社会组织结构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集团规模及其内部结构都会影响聚落的规划布局;第四,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文化传统能够导致特定地域内不同时期的聚落形态常常具有一些共同特征;第五,人文环境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聚落的规划布局都不可能不考虑其周围人文环境因素的存在,聚落的防御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适应周围人文环境因素的具体方式之一。不过,影响聚落形态的因素往往是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制约聚落形态的综合力量。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0:07

三、聚落的分布及相互关系
  1、聚落的分布规律
  任何一个聚落往往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周围通常还有其他一些同期聚落分布,甚至还明显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尽管在各地区的表现形式不尽一致。为什么聚落的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是探讨聚落分布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每个聚落都拥有一定的空间范围,而且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即这一空间范围内的资源能够充分保证聚落的生存与发展。当一个聚落形成之际,一般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在人口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生产效率以及聚落所在区域资源的丰厚程度就会影响聚落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当然,影响聚落空间范围的因素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尤其是人口和生产效率因素。但这些因素的变化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一种平衡。而且,在影响聚落空间范围的诸多因素中,没有恒定不变的因果关系,亦即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可以相互转变而互为因果的。总的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越低,聚落的空间范围就越大,聚落的分布密度就越小;反之,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聚落的空间范围相对就越小,聚落的分布密度就越大。而聚落作为人类在该区域范围内活动的核心据点,一般应分布在这一区域大致的中心部分,以便以最小的劳动付出到达任何一个地点活动,而两个聚落的中间距离就应是各自最大的空间分布范围。
  其次,经济技术因素不仅可以影响聚落的分布密度,而且也可以影响聚落的分布特点。如在农业发生之初,由于农业经济所占比重较小,人类可能还难以完全摆脱旧石器时代以来普遍居住于天然洞穴的传统影响,平原地带少有聚落分布。又如在水井发明之前,人类的生产生活完全依赖自然水源,聚落一般都分布在河流等自然水源附近;自水井发明以后,人类才逐渐开始向远离自然水源的纵深地带发展。
  再次,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因素也会影响聚落的分布特点。在自然资源匮乏或不适宜人类生存的地方,一般没有或少有聚落分布。在此基础上,人文环境或者说社会关系密切程度有时可能也会影响聚落的分布。即空间上相邻或相近聚落之间的联系一般较为便利,社会关系相对比较密切,这些聚落往往会相对集中地分布在特定的区域范围之内,明显具有成群分布的特点。相反,在空间上相去较远、联系比较困难的聚落,其社会关系相对不甚密切,甚或是一种对抗性的社会关系,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有时就存在比较大的距离。即在不同的聚落组群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空间距离,其中可能包含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的因素。
  2、聚落的相互关系
  关于聚落之间相互关系的确认,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中含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不仅需要一个比较确定的时空坐标,而且还要在搞清楚聚落分布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各聚落的规模以及内涵特征等方面的情况,然后才有可能做出大致的判断。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若干聚落在空间方面相对集中的分布特点,无疑能够使这些相邻或相近的聚落发生联系提供便利,存在优先建立特定社会关系的可能性。事实上,这种相对集中的分布特点首先就在空间上构成了一个聚落群体。
  在聚落规模以及各聚落的内涵特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各聚落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是对等的;即便存在某种主从性的社会关系,各聚落之间独立性仍然非常强烈。在聚落规模以及各聚落内涵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下,各聚落之间的社会关系很可能就是不对等的,聚落群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主从关系,各聚落的独立性就是相对而不完整的。即在聚落的发展过程中,各聚落的发展机遇和进程是不均等的,其中有些聚落可能获得了优先发展,在聚落群体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成为中心聚落。如果在一个聚落群体中出现了中心性质的聚落,则说明无论是在空间分布上还是在社会关系方面,都形成了一个特定的聚落群,进而说明这些聚落已经开始迈向了一体化的道路。不过,聚落群的形成与存在,并不能作为社会一体化业已实现的标志,因为一体化本身也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其间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反复,也就是不能忽视过程的存在而把开端与结局混为一谈。至于聚落群内部的一体化程度究竟如何,还需要在进一步考察各聚落之间相互所拥有的独立性之基础上加以确认,不能一概而论。
  四、聚落群结构及相互关系
  聚落群研究是聚落考古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聚落群的结构类型是否一致,则需要在广泛而深入考察不同时期各地区聚落群结构的基础上加以确认。关于聚落群的考察与研究,难度较大,似乎需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
题。一是各聚落的时间坐标必须基本一致,二是这些聚落是否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相对集中的分布特点,三是各聚落遗址的规模与文化内涵能否得到确认,四是中心乃至次中心聚落是否存在,尤其中心以及次中心聚落似乎是判断聚落群出现与否的关键。因为在中心聚落得不到确认的情况下,即使其他条件已经具备,但却难以判断这些聚落是否已经开始迈向了一体化的社会历史进程,尽管空间上的分布特点为它们建立相对密切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优先条件。
  目前,各地区有计划有目的而且系统全面的聚落考古调查与研究工作可谓刚刚起步,但人们已经开始注意从聚落群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尤其是在史前城址与文明起源研究方面,人们似乎更加注重聚落群的考察研究,以充分认识史前城址的聚落考古地位。从研究结果来看,聚落群的结构形式不尽一致,甚为复杂。尽管目前还难以进行全面的概括,但也可以看出聚落群的主要结构类型,其中大致包括圆形、扇形及不确定形等几种形式,而圆形可能是最主要的形式 (19)。
  1. 圆形聚落群结构
  所谓圆形聚落群结构,就是指在同一时期聚落相对集中分布的特定区域内,能够得到确认的中心聚落大致分布在聚落群的中心部位,而中小型聚落则分布在中心聚落的周围。这种聚落群结构形式在各地比较常见,尤其黄河下游及长江流域经研究确认的聚落群一般都呈不甚规则的圆形结构分布。例如:山东临朐县境内的朱封聚落
群、浙江余杭一带的莫角山聚落群、湖北荆门市境内的马家院聚落群、湖北天门市的石家河聚落群等。尤其石家河遗址群明显是以石家河城址为中心呈圆形结构分布的,而且所谓石家河遗址群可能只是石家河聚落群的核心部
分。即石家河城址可能是一个更大区域范围内的中心聚落,而石家河城址所在遗址群的外围地带可能还有若干聚落群呈环形分布。
  2. 扇形聚落群结构
  所谓扇形聚落群结构,就是指在同一时期聚落相对集中分布的特定区域内,能够得到确认的中心聚落与其他中小型聚落大致呈扇形分布,中心聚落并非分布在聚落群的中心部位,而是偏于聚落群的一侧,基本居于聚落群的扇心部位。这种聚落群结构形式似乎较为特殊,不甚常见,目前仅在中原地区龙山时代有所发现。例如河南登封一带的王城岗聚落群、淮阳一带的平粮台聚落群、郾城一带的郝家台聚落群、辉县一带的孟庄聚落群和新密一带的古城寨聚落群等,这些聚落群基本都是以龙山城址为中心、在空间分布上呈现出扇形的结构特点 (20),其中以王城岗、孟庄、古城寨聚落群最为典型。
  3. 不确定型聚落群
  在圆形和扇形聚落群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聚落群结构,目前尚不能充分肯定。不过,已有迹象显示在特定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其他形式聚落群结构存在的可能性较大,暂可称之为不确定型。实例如仰韶文化晚期的大河村聚落群:在河南郑州市周围,北依黄河,至少存在着 18 处仰韶文化晚期的聚落遗址,似乎是以大河村聚落为中心相对集中地呈半环形分布。之所以把大河村聚落群归入不确定型的范畴,原因就在于该聚落群北依黄河,但在防御能力方面可能与圆形聚落群并无二致。又如:包头市东大青山南麓,大致在东西一条直线上几乎每隔 5 公里左右分布一处石城址,且三、两成组。这些聚落遗址的每个台地上大多筑有石墙,规模一般较小。凉城县岱海西侧石城址也有一线分布的特点,却又和大青山南麓的情况略有区别,即与这些城址一线分布的还有一些可能属于龙山时代的聚落遗址,尚未发现石砌城垣设施 (21)。其中老虎山城址的规模最大
( 13 万 m 2 ),但在空间分布上则与其他聚落显得比较松散,关系可能并不十分密切。因此,内蒙古大青山南麓石城址和岱海西侧石城址的聚落群结构很可能不同于圆形或扇形结构,或与长城沿线特殊的人文地理位置有
关。
  4 .聚落群的相互关系
  在聚落群普遍以后,以聚落群为单元新型社会关系也必然随之产生。从聚落考古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新型社会关系具体就体现在聚落群与聚落群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而判断聚落群相互关系的途径,一是中心聚落的分化程度及等级差异,即中心聚落的规模越大、等级越高,其影响力以及对其他聚落群的控制能力可能就越强;二是聚落群的空间分布特点,即相邻聚落群之间存在优先建立新型社会关系的便利条件,这种空间分布上的便利条件有时可能也会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三是聚落群本身的结构特点,即聚落群的结构特点有时也能体现出聚落群之间的主从或相互依存关系。
  随着聚落群的出现及其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以聚落群为基础而又超越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就会逐步得以建立。在超聚落群社会组织的一体化程度尚难确认之际,暂可以聚落群同盟组织称之。目前,至少可以肯定龙山时代可能就已经出现了聚落群同盟组织。证据之一就是龙山时代各地都存在着个别超大型城址或聚落遗址,如陶寺、两城镇、石家河等聚落,莫角山聚落或亦可归入其中。前三者规模都在 200 万左右或超过 200 万平方米,明显都超过了通常为数十万平方米的中心聚落遗址,因而可能具有超越聚落群的大区域中心性质。这说明中心聚落之间的分化现象已经存在,逐渐出现了地位有别的多级中心聚落格局。即这种超大型城址或聚落遗址所在的聚落群,很可能就是聚落群同盟组织的中心聚落群,与周围其他聚落群形成一种具有主从性质的社会关系。至于这种超聚落群组织的聚落(群)分布特点,还需要今后进一步考察。
  另一方面,聚落群的结构特点、尤其是扇形聚落群的分布格局,能够深刻反映出相邻聚落群之间的社会关
系。客观来讲,扇形聚落群结构应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原地区以龙山时代城址为中心的扇形聚落群结构,即应是若干相邻的聚落群在强大外部压力存在的情况下,各聚落群为了保证和维护本集团利益而自身力量又比较有限,不得已而结成聚落群同盟时所形成的。在聚落群同盟组织内,每个聚落群都能集中力量守护一
方,于是就形成了以若干扇形聚落群共同构成聚落群同盟组织的防御体系。这种聚落群的关系与分布特征,在孟庄及附近聚落群中表现得较为明显。孟庄聚落群西南、焦作市东北部小聚落群中,规模较大的遗址皆在靠近孟庄聚落群一侧,明显从属于孟庄聚落群。尽管这种同盟性质的聚落群组织并不一定十分稳固,但也是超越聚落群的社会组织开始出现和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 从聚落考古学方面分析,在五帝亦即
龙山时代,中原地区以城址为中心的聚落群往往有别于山东和长江中下游地区常见的圆形或椭圆形聚落群结构而呈扇形。与圆形聚落群结构相比,扇形聚落群结构除不利于内部的组织管理外,还具有不稳定和对抗性极强的特点。虽说扇形聚落群结构也是以中心聚落为核心的,但中心聚落偏于一侧,处于扇心位置。这种结构可以反映出中心聚落与各中小型聚落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秩序,但就中心聚落位置和聚落群结构特征而言,明显具有不稳定性。因为中心聚落所在,既可以说是聚落群最安全的地带,也可以说是聚落群最危险的地点之一。安全或危险与否,完全取决于受攻击的方向。一旦攻击来自于扇心方向,则中心聚落所在就成为最危险的地点。因此,扇形聚落群中往往还存在着个别与城址相若或较大的聚落遗址,很可能就是由其不稳定性所导致的,作为应付不测风云的机动场所或是中心聚落迁徙、更替的结果。同时,扇形聚落群的对抗性特点也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聚落群结构的不稳定性相辅相成,寓于一体。换言之,我们还不能以不稳定性来断定扇形聚落群的决策人物都是些昏庸无能之辈或十足的冒险家。他们之所以如此规划设计聚落群的布局结构,当是以较大的风险以及管理上的不便来换取某种更为需要的实际效果。事实上,扇形聚落群不稳定性的另一面就是具有极强的对抗性。即对每个聚落以及聚落群整体来讲,扇形所向可能就是防御的关键和危险长期所在,而中心聚落一侧的危险性相对较小或居次要地
位。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群的全部力量就可能被规划于中心聚落的一侧,集中对抗较长时期来自同一方向的侵
犯。否则,扇形聚落群存在的理由便很难解释。
  如果说圆形聚落群结构不易确认其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而扇形聚落群结构则较为清楚地反映出它们之间的联系。扇形聚落群结构当是在一种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在特定时期内同样也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否则,扇形聚落群也很难成立。在扇形结构相对稳定的时期,中心聚落所在无疑应是聚落群中最为安全的地带。而扇形聚落群中心聚落的安全保证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来自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即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
在。这样,在以若干聚落群构成的超聚落群社会组织的保障下,各聚落群都可获得局部的安全保证,扇形聚落群就有可能得以成立,并由这些聚落群共同组成了更大范围的防御体系。 因而,扇形聚落群结构即应是聚落群同盟组织出现和存在的有效证据之一,同时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在恰应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扇形聚落群的客观社会条件。另外,扇形聚落群及其所反映的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出现,当是仰韶文化后期以来周邻文化迅速崛起且不断向中原地区推进、以及龙山时代气候变迁给中原地区居民造成极大生存危机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这也正是尧舜禅让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第四节 中国史前聚落的发展脉络

  一、聚落的萌芽与发生
  聚落是人类在适应、利用和改造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形成的,尤其强调人类按照自我意志包括生存发展等各种社会需要而改造自然环境方面的内容。所以,旧石器时代曾长期流行的天然洞穴居址虽常被排除在严格意义上的“聚落”之外,但无论如何,天然洞穴居址都与聚落的起源与发生密不可分。从天然洞穴居址到聚落的发生,无疑也充分体现着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经济技术的不断进步。
  1. 旧石器时代居住遗址的分布
  在人类逐渐完成了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之后,其最初的居住情况又是如何,是否随着工具的制作而立即改变了猿类祖先的树栖方式呢?要了解这一问题,似乎首先需要了解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的分布状况与特点。尽管人类文化遗存的分布有时不仅仅限于居住遗址的范畴,但居住遗址通常却是文化遗存最为丰富的分布地,亦即居住遗址本身一般都包含在文化遗址的范畴之中。
  旧石器时代初期,即早期直立人阶段人类文化遗存特别是居住遗址的发现还相当有限,甚至我国境内尚无能够得到明确肯定的早期直立人居住遗址。尽管目前还很难判断这一时期人类文化遗址的分布状况与特点,但文化遗址的生成往往与人类的生存及居住方式密切相关。关于人类最初的居住方式,学术界曾进行过一些讨论。 1962 年,在坦桑尼亚奥杜威峡谷的 DK 地点,曾发现一处可能属于早期直立人阶段的圆形堆石遗存,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从整体看,堆石是用大小不等的玄武岩块排成近圆形,东西直径约 14 英尺,南北约 12 英尺,堆石外缘较厚而向内渐薄,中部只有稀疏的乱石。研究者玛丽•利基认为,这是一处类似窝棚地基的建筑遗存。非洲西部一些土著居民营建住宅时,首先在房基周围插一圈木棒,然后连接木棒并涂上泥巴作墙,并在木棒外围压上石块以加固墙基。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圆形堆石虽不像自然营力搬运来的,但仍与非洲土著居民加固房基的圆形堆石有所不同,而且堆石之间也没有发现柱洞一类的遗存 (22)。因此, DK 地点圆形堆石遗存的性质和意义似乎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尚不足以说明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情况。
  穴居始于人类形成之初的观点也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受到了质疑和否定。吴汝康先生曾指出,“从现生的猿类来看,没有一种是居住在山洞里的。根据现有的化石证据,无论是腊玛古猿、南方古猿还是早期猿人,都不是在山洞里居住的。只是到了晚期猿人时期,人类才居住在山洞里 (23)。”进而,就有学者提出人类曾有过一个巢居树栖的时期。如《庄子•盗跖》有云:“古者禽兽多而人少,于是民皆巢居以避之。昼拾橡栗,暮栖木
上,故命之曰‘有巢氏之民'。”柯思文也认为:“人在最初还保留着——虽然只是部分地——生活在树上的习惯 (24)。”这种观点似乎不无道理,因为人类在其起源与最初发展过程中,当穴居或者地面栖息的安全保证没有确立之前,要改变原始群以来的树栖习惯显然是不大可能的。尤其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树栖习惯可能延续的时间更长。除了民族学资料和古文献记载以外,我国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一些聚落遗址中也经常发现有“干栏”式建筑遗存 (25),这种干栏式建筑可能就是树栖习惯最直接的演变形式。迄今,早期直立人阶段的居住遗址之所以极少发现,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大概就在于树栖方式的人工痕迹一般不很明显且难以得到保存。当然,即便是在树栖的方式下,人类也会因各种经济生产需要而经常活动于地面之上,我国已经发现的西侯度、小长梁、东谷坨和元谋直立人遗址等似乎都不是这一时期的居住遗址。
  目前可以肯定的早期人类居住遗址基本都是晚期直立人阶段的。虽说在世界许多地方不断发现有一些非洞穴遗址,甚至还有个别遗址被确认为营地,但这一时期得到普遍肯定的居住遗址大多还是洞穴遗址,说明人类最主要的居住形式应是穴居。不过,除了比较适合人类居住的天然洞穴以外,这种地表穴居或露营方式的成立似乎还需要相应安全保证的支持。因为天然洞穴等也有可能是大型食肉类猛兽的栖息活动场所,北京人洞穴遗址中发现成层的鬣狗粪便化石当能充分说明这一问题。人类虽可以工具抵御猛兽的侵袭,但似乎还难以因此而获得比较安全可靠的栖息场所,而最有效的安全保证最初可能与人类学会用火有关 (26)。控制和使用火的意义显而易
见,地球生物中迄今也只有人类具备控制和使用火的能力。可能就是基于对火的控制和使用,人类才逐渐改变了树栖这一主要居住形式。因此,人工用火遗迹似乎也应是构成早期人类居住遗址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在天然洞穴居住遗址中往往都发现有明显的人工用火遗迹,至少说明晚期直立人已经具有控制和使用火、即便是天然火的能力,并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其他各种动物只能望火而逃。这些情况说明人类居住遗址在地表上的分布,最初虽是以天然洞穴为主要对象,但也少量地分布于河湖附近。
  从旧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天然洞穴虽然还是人类居住遗址的主要分布对象,但河流湖泊附近的分布数量似乎有所增加,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一方面,河流或湖泊附近经常发现有人类文化遗址,我国丁村文化各地点就主要分布在晋中汾河两岸的阶地上,河北阳高县的许家窑文化遗址也多分布于古大同湖畔。尽管我国境内河湖附近的遗址尚未明确发现居住性建筑遗迹,然而在一些遗址中却发现有人工用火遗迹,许家窑遗址就曾发现大量破碎动物化石和用火遗迹。河湖阶地遗址中人工用火遗迹的发现,当可说明人类在这些地方停留的时间可能较长,所以也就不能完全排除人类临时或季节性居住于河湖阶地的可能。欧洲莫斯特文化一些遗址中还曾发现过这一时期类似窝棚式的建筑遗迹。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靠近河流湖泊的平原地带则可能已经成为人们经常活动和居住的场所,河流湖泊附近平地上文化遗址的分布就更显普遍,宁夏灵武水洞沟、内蒙古伊克昭盟乌审旗萨拉乌苏河沿岸、山西朔县峙峪和沁水县下川、河北阳原虎头梁、四川汉源富林等许多遗址都分布在靠近河流的开阔地带,且多有用火遗迹发现。大致处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阶段的沙苑文化各地点,也都分布在陕西关中东部的平原沙丘地带。在国内外的许多地方,河湖附近能够得到确认的居住遗址或古营地遗址虽远远不及新石器时代的聚落,但也屡见不鲜。
  总的看来,旧石器时代初期的树栖遗存及其分布状况难以肯定。自人类开始栖息居住于地表以后,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大致经历了由以天然洞穴为主逐渐向河湖阶地平原地带扩大的发展过程。在人类居住地点逐渐由天然洞穴向河湖阶地平原的扩大过程中,势必就会导致各种聚落要素相继萌芽发生。
  2 .聚落要素的萌芽与发生
  在旧石器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尽管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极为有
限,但人类始终都在能动地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并非完全处于被动适应的地位。自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人类普遍栖息居住于地面之上,并大量利用天然洞穴作为居住地。不过,即便是在采集狩猎经济条件下,少而固定的天然洞穴居址往往也会严重地制约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狩猎经济活动。因为作为主要狩猎对象的成群食草动物往往可能随季节的变化而迁徙,但人类对天然洞穴居址的高度依赖性常常又会极大地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尽管人类在选择天然洞穴居住时也会充分考虑周围食物资源的分布状况及其丰富程度。所以,天然洞穴无疑也很难适应采集狩猎经济生产方式下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需要。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成立,自然就会逐渐设法摆脱天然洞穴住地的束缚,尤其在天然洞穴、岩棚等发育不很普遍的地区。这
样,人工作用痕迹明显的房屋、墓葬和窖穴等聚落基本构成要素,就在以人工用火遗迹为显著特点的天然洞穴等居住形式的基础上逐渐开始萌芽发生。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0:22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明显不同于天然洞穴居址并能够与通常所谓“聚落”的构成要素联系起来的人工居住遗迹,最早也大约出现于晚期直立人阶段。即人类几乎是在普遍开始穴居的同时,可能就随季节变化部分地离开天然洞穴而露营于河湖附近的阶地平原。 1966 年在法国南部尼斯市的德拉•阿马塔遗址,就曾揭露出大量阿布维利文化时期晚春至初夏人们露营时的小型房屋遗迹,房屋平面呈长椭圆形,一般长 8 ~ 15 米,宽 4 ~ 6 米,屋墙用小树枝编成,屋顶由 2 个或 3 个支柱支撑,屋内炉灶清晰可辨 (27)。虽说这种房屋尚不多见且稳
定性较差,还属于非常简陋的窝棚式临时建筑,但它的出现却说明了人类已经能够一定程度地摆脱天然洞穴的束缚,居住方式开始朝着适应社会生产需要的多样化方向发展,聚落中的房屋建筑因素也已开始萌芽发生。进而,这种由若干房屋单元构成的居住方式,客观上似乎又可促进人类社会集团内部结构的一系列变化,使原本不甚明显的母系家庭等组织进一步单元化。这种作用似乎可以从此后历史发展过程中日渐显现出来的现象和结果方面得到印证。
  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分布在河流湖泊附近阶地平原上的文化遗址有所增加,可以确认为居住遗址的数量也有增多之势。在前苏联西南部的莫洛多瓦遗址,就曾发现有莫斯特文化的窝棚式居住遗迹 (28)。我国境内古大同湖畔的许家窑遗址因发现有大量破碎动物化石和用火遗迹,似乎也可以确定为居住遗址。而且,在这一时期的人类文化遗址中往往还发现有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即埋葬习俗。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后一阶段,已在 20 多处洞穴等文化遗址中发现有埋葬死者的墓葬。尸体一般是按一定姿势放置的,通常曲体弯腿,有的双手或一手曲起靠近脸部,似睡眠状;有些墓葬还随葬有石器和兽骨,甚至许多死者身上或身体周围散布有红色矿石粉。这些发现说明,房屋、墓葬等一般意义上的聚落要素已经处于比较复杂的萌发状态。虽然我国境内尚无明确的发现,但也不能排除类似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或与考古工作的开展程度有关。
  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这种人工作用痕迹显著的居住和埋葬遗迹在世界各地屡有发现。在欧洲不仅在洞穴壁画中发现有类似帐篷和茅舍的绘画,而且也有不少实例发现。马格德林文化时期生活在河流附近的人们,冬季居住于天然洞穴或岩棚之中,而夏季则往往居住在帐篷式的人工建筑中 (29)。捷克斯洛伐克南部多尔尼•维斯顿尼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发现了用石头支柱和兽皮建成的住所,并有 2 个火炉。前苏联谢维尔斯克•诺夫戈罗德附近的普什卡里遗址发现有 3 个灶坑,可能是由 3 个圆锥形建筑单元联成,屋内用柱子支撑,屋顶以兽皮围盖。顿河上游的加加里诺遗址发现 1 座平面呈椭圆形( 5.5 米× 4.5 米)的居穴 , 底部铺以石板 , 用树干等建成圆锥形屋顶。在波兰的克拉科夫附近,发现 1 座用猛犸象骨骼搭成直径约 2 米的圆拱形小屋。在东西伯利亚地区,也发现有一些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居住遗址 (30)。我国黑龙江哈尔滨市郊的阎家岗遗址也发现有 2 座类似窝棚式建筑基址的居住遗迹 (31)。而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的墓葬,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也不断有所发现,山顶洞遗址就发现有我国目前年代最早的墓葬。
  这些发现似可说明,自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就出现了人工用火遗迹和临时性窝棚式房屋建筑。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聚落基本构成要素诸如房屋、墓葬和窖穴等,则已经处在较为复杂的萌芽发生过程之中,并不断获得发展。而这些要素实际上就是聚落发生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3 .聚落布局思想与聚落的发生
  如前所述,在世界范围内,大约从晚期直立人阶段开始,河流湖泊附近的阶地平原上就有人类居住遗址的分布。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在人工用火遗迹及临时性房屋建筑遗迹的基础上,还出现了墓葬遗迹等。但由于目前考古资料过于贫乏而零散,有关居住遗址的整体情况往往不甚清楚。因此,居住遗址中房屋建筑、墓葬等遗迹的布局规划有无一定规律,目前还难以肯定,同时也无法判断聚落布局思想是否已经萌芽发生。
  自旧石器时代晚期以来,不仅河流湖泊附近阶地平原上居住遗址的分布更加广泛,并不断发现有人工居住建筑遗迹及墓葬等聚落要素,而且许多居住遗址中往往存在若干座房屋建筑,似乎已经构成了较小的村落。房屋建筑的数量实际就是聚落规模的直接反映,房屋数量越多聚落规模也就越大。西伯利亚安加拉(河)盆地的马利塔遗址就是一处河流阶地上的居住营地,发现有许多半地穴式房屋建筑遗迹,房屋建筑规模似乎也开始有了大小之分;面积最大的房屋约为 14 米× 6 米,三边有用石块和猛犸象、披毛犀骨骼及驯鹿角垒成的围墙,屋顶可能用猛犸象皮覆盖并以石块、驯鹿角等物坠拉;门向河流,屋内后部设有炉灶和窖穴 (32)。这不仅反映出马利塔聚落具有一定的规模,而且这些大小有别的各类房屋之有机组合,很可能已经反映出聚落布局思想的萌芽发生,进而说明当时人类的生活及较为复杂的社会组织结构已经趋向稳定。
  在我国,哈尔滨市郊阎家岗遗址所发现的 2 座人工居住建筑遗迹,系以动物骨骼围砌成可能属于窝棚式建筑的半圆形矮墙,说明这里可能就是一处宿营地。尽管阎家岗宿营地的整体形态不甚清楚,然而山顶洞居住遗址的情况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一方面的缺憾。山顶洞遗址虽系天然洞穴居址,但人们在洞内的活动至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所谓的上室和下室,另外还有下窨部分 (33);上室位于洞穴东半部,东西长约 14 米,南北宽约 8 米,发现有灰烬等遗迹现象,可能是居住生活的区域;下室在洞穴西半部稍低处,深约 8 米,发现有 3 具完整的人头骨和一些躯干骨,人骨周围散布有赤铁矿粉和一些随葬品,当是墓地所在;下窨部分有较多的脊椎动物尤其食肉类动物化石,但没有人类化石和文化遗物,推测可能是储藏食物的场所。山顶洞遗址的情况说明,即使是天然洞穴居址,在不同部位已经开始有了功能方面的分化,布局规划方面的聚落因素明显已经出现,以至被视为氏族公社居住区域结构的雏形 (34)。这些零星的发现似乎也能够说明,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中国史前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布局规划思想等业已处在萌芽与形成过程之中,甚或已经发生。
  从社会结构方面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和人类体质的进步,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组织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出现的埋葬与随葬习俗等,不仅体现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彼此间的相互关怀,而且也反映出祖先及灵魂世界等宗教观念的形成,以红色矿石粉随葬或撒于死者身上的现象无疑是基于原始宗教观念的支配。这说明旧石器时代中期以来的社会组织结构可能已经相当复杂,更为严密的氏族组织似已处在萌芽之中。及至旧石器时代晚期,母系祖先的观念似乎更加突出,欧洲各地就发现有许多女性雕像,很可能与女性或生殖崇拜有关。在推动和强化氏族制度方面,原始宗教的作用似乎无可置疑。法国南部的拉塞尔洞穴中曾发现一个手持牛角的妇女浮雕,许多学者认为她可能是在主持某种与狩猎活动有关的宗教仪式 (35)。这些情况表明,氏族制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可能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而氏族社会内部的制度化实际就是社会组织日趋严密的具体反映。这种较为严密的社会组织往往又会渗透到当时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聚落的布局结构,山顶洞遗址可能就是具体的例证之一 (36)。也就是说,在较为严密的氏族制度下,必然会产生符合其社会组织结构需要的聚落布局思想。因此,在旧石器时代、尤其是在晚期阶段,自然就会出现聚落布局思想的萌芽发生。所以,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出现具有一定布局规划的居住遗址也就不足为怪。
  综合来看,聚落及其构成要素是随着人类文化整体水平的进步而逐渐发生的,同时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总体水平而言,在居住用火遗迹基础上导致居住遗址内涵特征日益复杂的房屋、墓葬等聚落要素,可能先后萌发于旧石器时代早期(晚期直立人阶段)和中期,而普遍发达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在此基础上,至迟又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初步形成了聚落布局规划思想。不过,由于各地文化的发展往往具有多样性和不平衡性,这样不仅会造成聚落要素的表现形式及其形态特征不尽一致,而且聚落的萌芽与发生历程难免也会有所区别。在气候和食物资源等自然条件较为优越的地区,就有可能较早形成永久性或谓定居性的居住遗址。无论这些居住遗址是永久性住地还是临时性营地,皆因聚落要素的发展以及聚落布局思想的初步形成而一定程度地摆脱了初期萌芽发生阶段。因此,可以认为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已经初步形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聚落”,并为新石器时代聚落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聚落规模的扩大
  在人类历史进入新石器时代以来,随着“新石器革命”或“农业革命” (37)的发生,生产力水平不断获得较大发展。基于生存发展需要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作为人类生存基地的聚落在这一时期也不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般看来,有一定布局规划的聚落是随着史前农业的发生而普遍出现的。亦即尽管迄今我们对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聚落最初发生的情况所知有限,但至少可以肯定聚落是在新石器时代农业发生以后获得了迅速发展。
  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聚落情况,如同这一时期的文化面貌一样,目前尚不十分清楚。不过,根据南方地区时代较早如江西万年仙人洞 (38)、广西桂林甑皮岩 (39)等一些洞穴遗址中往往发现有多处火塘,其中 仙人洞遗址先后发现了 22 处火塘或烧火堆,居民虽共居一处而分别拥有各自的火塘,因而有学者推测居民中可能存在着某种家庭性质的较小组织,整个洞穴聚落居民的社会组织可能是以氏族为基础的小型公社 (40)。虽然有些洞穴遗址的年代下限可能晚至新石器时代中期,但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也能反映出早期的聚落规模和特征。即最初的聚落可能是以若干家庭构成的氏族为基本特征的,一个聚落通常可能代表一个氏族,聚落规模相对甚小。这一时期遗存之所以迄今发现甚少,其中当与聚落数量和密度相对甚小诸因素有关。
  到新石器时代中期,聚落开始有了初步发展。首先是聚落数量和空间规模有了比较明显的增加和扩大。这一时期的聚落不仅在黄河、长江流域及东北地区都有一定数量的发现,而且各聚落的空间规模也相应有所增加。聚落的面积一般多在 1 万~ 2 万平方米,小的则为数千平方米。其中也有一些聚落规模较大,达 8 万~ 10 万平方米左右,如磁山、贾湖遗址等。其次是每个聚落内部的家庭单元和氏族数量有所增加;从保存完整而整体布局比较清楚的兴隆洼聚落遗址来看,聚落内部可能存在着两个氏族组织 (41);而白音长汗兴隆洼文化聚落是由南、北两个相对独立的居住区构成的,若两个居住区确属同一时期,则他们当分别代表一个氏族组织 (42)。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一时期的聚落全部是由两个氏族组成的,但这种现象可能比较普遍。而且,聚落内部房屋布局具有凝聚式分布特征。
  新石器时代晚期以降,聚落规模进一步扩大。一方面聚落规模继续普遍增大,面积多在数万至 10 余万平方米之间,半坡、姜寨、北首岭遗址的面积均在 5 万或 5 万平方米以上。特别在仰韶文化庙底沟期,超过 10 万平方米者不为罕见,以庙底沟类型遗存为主的庙底沟聚落遗址面积即达 24 万平方米,而华阴西关堡庙底沟类型聚落遗址的规模则达 92 万平方米。仰韶文化晚期以后,更有面积在百万平方米以上者,但明显已属聚落分化的范畴,不能在普遍意义上反映聚落规模的增大。而河南地区的调查结果表明,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的聚落数量成几何数字增长。河南境内裴李岗、仰韶和龙山文化遗址的数量分别为 70 多、 800 、 1000 余处,另有大汶口文化(主要属晚期)和屈家岭文化遗址若干处,比例约为 1 ∶ 8 ∶ 20 (43),说明一定区域内的聚落数量也在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每个聚落内的家庭单元和氏族数量也在增加。布局结构最为清楚的姜寨早期聚落内部存在着 5 个氏族 (44)。半坡聚落结构不甚清楚,但从墓地至少存在两个墓区的情况 (45)分析,聚落内部的氏族数量也当在两个以上。北首岭聚落北、西、南三面各有一组房屋建筑,东部因遭破坏而不明,至少存在 3 个或 3 个以上的氏族组织 (46)。而内部家庭单元和氏族数量的增加则可能是聚落空间规模扩大的内在原因。同时,半坡、北首岭、姜寨等仰韶文化早期聚落的房屋布局都呈现出凝聚式和向心式的分布特征。仰韶文化中期以来的聚落布局与结构多不清楚,很难看出内部的家庭单元及氏族组织数量。
  仰韶文化中期以后,一些聚落遗址的规模仍有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尤其龙山时代出现了不少超大型聚落。但我们似乎无法从一般意义上认识和理解这些聚落规模的扩大现象,因为聚落之间分化发展的趋势也不容忽视乃至抹杀。即事物的发展演变轨迹往往是十分复杂的,所以我们还不能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来认识聚落的发展演变。
  三、聚落形态结构的演变
  在聚落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不仅聚落规模存在着普遍扩大的趋势,聚落的布局形态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尽管这种布局形态方面的变化在各地区表现得不尽一致。而且,这种变化也能够从许多方面反映出来。
  从防御设施的有无及其形态特征来看,史前聚落的结构形态存在着由无壕聚落到环壕聚落及史前城址的发展演变过程。在人类由采集狩猎经济逐步向农业经济转变的初期,基于农业生产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所占比重甚小,定居对于人们生存发展的意义并不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聚落的永久性就很难受到高度重视,因而往往可能不具防御设施。由于目前所知防御设施的最初形态多是壕沟,故暂将不具防设施的早期聚落称之为“无壕聚
落”,而新石器时代早期可能多为无壕聚落。无疑,随着史前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生产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比重的增加,定居对于人们生存发展的意义愈来愈显重要,聚落作为生存据点的永久性必然就会受到高度重视,于是人们就开始在聚落尤其是居住区周围建造日常性防御设施。由于最初防御设施的主体或主要形式是壕沟,且多呈环形结构分布于聚落居住区周围,故而便有“环壕聚落”之名。环壕设施的防御功能似无疑问,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所以人们在不断加大壕沟宽度和深度的同时,可能还设有栅栏、鹿砦等辅助性防御设施。然而,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又使得环壕及其辅助性防御设施难以适应社会和战争防御的客观需要。人们就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城垣这种新型防御形式,史前城址随之出现。当然,这只能说明不同形态的防御性聚落在聚落演变过程中出现时间的早晚顺序,并不排除它们在同一时期相互共存的可能性,甚至共存现象还相当普遍。
  在史前城址出现以后,聚落在平面形态上还存在着一个非常明显且十分重要的发展演变现象,即聚落平面形态逐渐由圆形向方形或长方形转变。聚落这一平面形态的转变过程基本是在龙山时代完成的。在龙山时代以前,无论是环壕聚落还是史前城址,除自然地形地貌的影响外,其平面形态一般都呈圆形结构,房屋的分布方式如成排分布等因素并不能改变聚落的这一基本结构形态。但自龙山时代以来,史前城址的平面形态则大多呈方形或长方形结构,尽管不甚规则者为数还相对较多。看来,聚落平面形态的这一变化可能是在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发生的,而这些因素则可能在龙山时代得以全部出现聚合,从而导致了聚落平面形态结构的根本性变化。
  从聚落的布局规划和平面结构形式来看,在聚落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墓葬区及其与居住区空间分布关系的变化也比较明显。很可能自旧石器时代中晚期聚落的萌芽与发生阶段开始,聚落墓地中存在分区或分片埋葬的现
象,而且墓葬区的这种布局规划似乎都是以氏族血缘关系为基础进行的,揭示着不同氏族之间的区别及同一氏族内部密切的血缘关系。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甚或更早一些时期开始,聚落墓地中逐渐出现了较为特殊的墓区。在聚落的存续与发展过程中,特殊墓区中的墓葬规格和随葬品等始终较同一聚落的其他墓区优越,甚至愈来愈加显著。与此同时或稍晚,墓葬区与居住区在空间分布方面逐渐出现了分离的发展趋势。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前一阶段之前,墓葬区的空间分布位置似乎都被规划在聚落居住区附近,其间几乎不存在太大的距离。然而,大约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后一阶段开始,墓葬区似乎普遍被规划在远离聚落居住区的位置上,墓葬区与居住区之间发生了空间上的分离。在田野考古工作中的表现就是聚落遗址附近往往没有发现墓葬区存在,或者墓葬区附近不见聚落居住区。这种现象在仰韶文化中晚期及红山文化中都有明显的反映,及至龙山时代则更显普遍。墓葬区布局规划的这一变化,似乎不是单纯的观念转变,可能与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
  当然,单个聚落形态的发展演变也不仅仅限于上述宏观方面的变化,同时还应存在着许多微观方面的细小变化。诸如聚落中心建筑的日益突出、普通房屋建筑结构的形式演变等等,都从不同角度反映出聚落的发展演变情况及其复杂性。同时,各地聚落的发展演变情况不一致,除统一性特点外往往也各具特色,拥有多样性的发展演变特点。
四、聚落分化与聚落群的发展
  1. 聚落分化与聚落群的出现
  事物有发展也会有变化,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同一模式来认识事物的发展演变。聚落规模增大以及数量增加是史前聚落最基本的发展特点之一,但却不是聚落发展演变的全部内容。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各聚落间往往很难获得平衡和均等的发展机遇。因而,在聚落规模普遍扩大和相互作用逐渐增强的发展过程中,各聚落之间势必也会出现分化一些现象,并由不明显逐渐变得明显乃至达到剧烈的程度。而聚落之间的分化现象又必然导致相互作用力出现强弱之分。在聚落发生分化以及相互作用力有强有弱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各聚落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一定范围内的聚落之间需要建立某种秩序,这种区域秩序化的具体反映即应是聚落群的出现与存在。
  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聚落遗址发现甚少,且不典型,聚落间的具体关系不明。不过,从事物的逻辑发展过程分析,这一时期聚落间发生分化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说几乎不存在。至新石器时代中期,在聚落规模普遍扩大的基础上,聚落间的分化似乎已初现端倪,如磁山、贾湖聚落遗址的规模明显较大。同时,在黄河、长江流域及东北地区各考古学文化中,普遍都发现具有防御功能的环壕聚落,说明聚落间的相互作用已经达到相当程度,日常不得不加防范。虽说聚落群及中心聚落存在与否尚难确认,但聚落间的分化和相互作用力的增强,无疑会促使聚落群现象的发生。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聚落间的这种分化和相互作用力在继续增强。尤其仰韶文化庙底沟期或约当这一时期,除环壕聚落外还出现了防御性能更强的城址(城头山),聚落分化已相当明显,而且聚落群及中心聚落的出现与存在可以在仰韶、大汶口、红山诸考古学文化中得到肯定 (47)。龙山时代聚落群和中心聚落的存在更为普遍,而且聚落群的空间范围特别是聚落数量也有增加的趋势,其中山东地区几个聚落群的聚落数量明显较多。
  2. 聚落群的发展与聚落群同盟
  聚落群的出现标志着聚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开始获得了新型人文社会环境下的发展机遇。不过,聚落群的出现仅仅是这一新阶段的开始,其本身也应存在着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理论上,在聚落群的初始阶段,其内部的统一性是相对较弱的。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管理机制的强化,聚落群内部的统一性特征便有可能得到加强。在聚落群内部实现了高度统一的基础上,以聚落群为基本单元的人文社会环境就随之出现,而聚落群之间的作用程度则远远超过了以往单个聚落的相互作用。在聚落群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又逐渐出现了超越聚落群的聚落群同盟组织。
  从聚落考古学方面分析,在五帝亦即考古学上的龙山时代,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地区都发现有个别超大型聚落或城址,其规模及内涵特征往往也超过了一般所谓的中心聚落,具有大区域中心的性质。这种超大型中心聚落的存在,当是聚落群同盟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原因在于聚落的规模越大、地位越高,其影响力和作用力就越强。也就是说,超大型聚落及其所在聚落群很可能对周围其他一些聚落群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乃至控制力,甚或已经与周围聚落群结成了同盟。而且,在聚落群同盟体内,超大型聚落及其聚落群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拥有主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实际就是以超大型聚落为主导的相对稳定的不平等式同盟。这种不平等式同盟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往往则是区域政治一体化的彻底实现。至于聚落群结构所展示的结盟现象背后的政治一体化进程,还需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中原地区龙山时代的聚落群以城址为中心呈扇形结构之所以能够得以成立,那就是中心聚落所在的扇心部位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是聚落群最安全的地带。否则,扇形聚落群就很难成立。而这一安全保证不可能完全来自于自然地形屏障,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还是来自与周围聚落群的社会关系。即扇形聚落群的成立必须是在若干聚落群结成同盟的社会关系保障下,各聚落群都获得了特定时期内的局部安全保证,中心聚落所在的扇心部位就是聚落群同盟为各聚落群提供的安全方向或区域,最终由这些扇形聚落群共同构成了更大范围的同盟防御体系。 因
此,扇形聚落群结构的成立就应是聚落群同盟组织出现和存在的有效证据之一,而聚落群同盟组织的存在恰应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扇形聚落群的客观社会条件(48)。而且,在若干扇形聚落群构成的同盟体内,即便存在着具有中心性质的聚落群,中心聚落群的地位和作用可能也相当有限,聚落群同盟体的性质似乎更接近于平等式同盟。而平等式的同盟一般都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这种同盟关系常常会随着同盟体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么同盟关系随之破裂,要么在平等式同盟的基础上很快建立起新的不平等式社会关系,近期的发展趋势及结果往往难以预料。不过,从长远的观点分析,无论近期的发展趋势及结果如何,平等式的同盟关系似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区域政治一体化的最终实现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尧舜禅让故事之后夏王朝在中原地区的建立当能说明这一问题 (49)。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1:41

第八章 史前墓葬与埋葬制度


第一节 墓葬形式及其分类

    墓与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事物。所谓“墓”就是指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所谓“葬”则是指安置尸体的方式。在考古学上,二者常被合称为“墓葬”。自古以来,由于受“祖先崇拜”以及“事死如生”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丧葬十分重视。因此,墓葬资料所提供的就不仅仅是埋葬习俗和墓葬制度本身,往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政治、经济、生产、生活、风俗、宗教、观念等方面的情况。所以,墓葬所展现的埋葬习俗与埋葬制度常常被视为当时社会的缩影,墓葬研究就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墓”作为放置尸体的固定设施,是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发生的,并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最初的时候,对尸体的处理非常简单。《周易•系辞下》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即用茅草裹尸,弃置荒野了事,并不挖墓穴。后来,人们可能不忍心看到亲人尸体被禽兽所食,开始掩埋尸体,于是就出现了专门放置尸体的墓穴。在旧石器时代,由于人类经常利用天然洞穴作为住所,故也常利用天然的洞穴或岩棚作为墓地以安置尸体,如山顶洞人的墓就与住所处于同一洞穴之中。进入新石器时代之后,由于生产力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便开始有意识营造各种形式,墓葬及埋葬习俗更加流行且形式多样,而且明显具有制度化的特点。

一、墓葬形制分类

    一般说来,史前时代的墓主要可分为五种形式,各种形式的墓不仅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而且也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1 .岩洞墓: 利用天然岩洞作为墓地始自旧石器时代晚期,新石器时代早期华南的一些地方仍较流行。由于华南岩溶地形发育良好、岩洞众多,利用天然岩洞安葬死者的习俗不仅开始较早,而且延续时间很长,如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江西万年仙人洞 (1);广东封开黄岩洞 (2)、灵山(今属广西)石塘墟滑岩洞 (3)等均发现有岩洞墓。在广西,除较早的桂林甑皮岩等遗址外,在西北部山区的南丹县一带,至宋代甚至明清时期仍较行
(4),形成显著的地域性葬俗特征,特别是在甑皮岩遗址中,墓地和住所同处一洞,显然是旧石器时代以岩洞为墓这一葬俗的延续。
    2 .堆土墓: 这类墓的总体特征是,墓室构筑于地面之上,系由地面堆土构筑而成。主要流行于长江中、下游地区,明显比较适应南方地区多河流湖泊、地下水位较浅的自然环境特征。按其结构特征还可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无圹堆土墓。即没有明显的墓圹,大概是把尸体直接放置在地上,然后用土掩埋。在我国长江中、下游的马家滨文化、崧泽文化、薛家岗文化、河姆渡文化、屈家岭文化中发现的墓葬,多不见墓穴,可能是在地面直接堆土掩埋尸骨的。长江中、下游一带,由于河流纵横、水网密布,地下水位很浅,不宜由地面向下挖穴造墓,于是,人们采取了在地面堆土掩埋尸骨的埋葬方式。因而,堆土墓是一种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墓葬形式。在长江流域的有些地方,堆土墓一直延续到青铜时代。如安徽屯溪(5),江苏句容浮山果园(6)、溧水乌山(7)、金坛鳖墩 (8)等地发现的属西周时期的所谓“土墩墓”,实际就是平地堆土埋葬的堆土墓。

    第二,有圹堆土墓。即先在地面堆筑成高大的土堆,然后再在其上挖掘墓穴,主要流行于长江下游太湖地区的良渚文化中。良渚文化有 60 %左右的遗址属所谓的“土墩遗址”,这种土墩系人工堆筑而成,一般高约6米,也有少数高度在 2 米左右。许多土墩上发现有由祭坛和墓葬组合而成的所谓祭坛墓地,尤以早期的赵陵山、张陵山,中期的瑶山和反山,晚期的寺墩和福泉山最为典型。如浙江余杭县长命乡雉山村的反山遗址,是一座高约 5 米、东西长约 90 米、南北宽约 30 米左右的人工堆筑的熟土墩,墩上发掘清理了 7 座良渚文化的长方形竖穴土坑墓 (9)。上海青浦福泉山,是良渚文化时期的人们,在当地崧泽文化遗址和墓地的高地上面,专为建造墓地而堆筑的土山,共发现 10 座墓;在早期文化层内发现 3 座平地堆土掩埋的墓葬( T 2 M 1 、 T 3 M 2 、 T 3 M 3 ),可能是崧泽文化葬制的遗风;其余 7 座墓均发现于晚期人工堆筑土墩之上 (10)。由此推知,上述两种形式的墓可能有承袭、发展及演变关系。

    3 .竖穴土坑墓 :竖穴土坑墓是新石器时代最为流行、数量最多的墓形,广泛分布于黄河流域及华北、东北、西北各地,长江流域及华南的某些地区也有发现。这类墓是由地面垂直下挖而成,依平面的形状可分为长方形、方形、圆形或椭圆形、三角形、不规则形等,其中以长方形墓最为多见。早期的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多较小较浅,仅能容尸,一般长约 2 米左右,宽 1 米左右,深多在 2 米以内。中、晚期出现了规模较大的墓,如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发现墓葬 673 座,已清理 462 座,均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可分为大、中、小三种。大型墓仅6座,长约 2.9 ~ 3.2 米、宽约 2 ~ 2.75 米、深 0.7 ~ 2.1 米;中型墓约四、五十座,长 2.2 ~ 2.5 米,宽约 0.8 ~ 1 米、深 2 米以上,小型墓最多,长约 2 米上下、宽 0.4 ~ 0.6 米、深 0.5 ~ 1 米 (11)。山东大汶口墓地 M 10 长 4.2 米、宽 3.2 米,墓底有二层台(12)。四川西昌礼州遗址的 M 4 长达 8.5 米 (13)。圆形墓见于甘、青地区,如青海柳湾墓地齐家文化 M 1008 和辛店文化 M 1244 就是圆形或近圆形的 (14);在黄河中游地区,有少量利用废弃的窖穴埋人的圆形墓,最多见的则是为埋葬幼儿的瓮棺而挖的小型圆坑。三角形墓见于青海湟源县大华中庄卡约文化墓地,共 23 座平面近似于等腰三角形,规模多较大,底边长多在 2.5 米、高 3 米以上,并带有生土二层台 (15)。不规则形墓有大有小,如河南濮阳西水坡仰韶文化早期的 M 45 ,平面呈人头形,南北长 4.1 米、东西宽 3.1 米、深 0.5 米;墓内埋葬 4 人;中间一人可能为墓主人,左右两侧发现有用蚌壳摆塑的龙虎图案 (16),可能是一座性质比较特殊的墓葬。

    4 .土洞墓: 土洞墓是先挖一竖穴式土坑(墓道),然后在坑底部一侧壁挖一横穴墓室而成。最早出现并流行于西北的黄土高原地区。在青海柳湾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墓葬中,有 387 座带墓道的所谓“凸”字形墓,这种墓的墓道与墓室之间常用成排的木棍或木板封闭,起着封门的作用 (17)。对于这种形制的墓,过去多认为是带墓道的竖穴土坑墓,现在看来属土洞墓的可能性较大。一方面,这种有封门的墓同稍后时期的土洞墓形制基本相同,封门的作用都应是为了防止墓道填土进入墓室而设置的,如果墓室内没有空间,则设置封门成为不可理解的事了;另一方面,西北黄土高原地区在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窑洞式住居,由于“事死如事生”始终是中国古代葬俗的基本特征,人们仿照窑洞式住房为死者营造阴宅,也应是合乎情理的。之所以被误认为是竖穴式的,可能是由于年代久远,洞室顶部塌陷而不易辨认所致。此外,在宁夏固原县彭堡乡曾发现春秋末期至战国早期的洞室墓。由此可知,这种墓葬形制起源于西北黄土高原的史前时代,历史时期广泛流行于黄河流域的土洞墓,可溯源于此。
    5 .积石墓: 积石墓是一种用天然风裂石块、采用压缝交迭的方法在地面筑成的墓室。多分布在东北地
区,如辽宁红山文化的牛河梁“积石冢”,以石垒墙、以石筑墓、以石封顶,平面有方形、圆形等 (18);辽东半岛小珠山文化晚期旅顺四平山和老铁山也发现有积石墓 (19)。这类墓多分布在山梁或高坡上,墓内埋有数人至数十人不等。积石墓始自史前时期,一直延续到南北朝时代,是东北地区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的墓葬。

    6 .贝丘墓: 是一种利用食余贝壳堆积掩埋尸体的墓葬。多见于东南沿海地区,如在粤东一带分布有较多的贝丘遗址,其中以广东潮安陈桥村 (20)和池湖凤地 (21)、鲤鱼墩、罗山咀、深湾等遗址为代表。鲤鱼敦 M 1 墓地有狮蚶海月片铺垫,随葬有石锛、纺轮、穿孔狮蚶壳和螺壳饰物等;罗山咀墓葬随葬有穿孔鳖甲饰物 (22)。这些墓均埋在贝丘之中,形成滨海地区具有显著特色的墓葬类型。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2:08

二、埋葬方式分类

    葬式即埋葬的方式。我国史前时期除土葬外,还有火葬,如在甘肃临洮寺洼山墓地曾发现一座火葬墓,内有一件保存着火葬骨灰的陶罐和 6 件陶器 (23)。但就绝大部分时间和地域而言,土葬一直是史前时代最主要的埋葬方式。不过,即便是土葬,其埋葬方式也不尽一致,还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埋葬人数分类: 就是按照同一墓穴中埋葬人数多少进行的分类。通常主要分为单人葬和合葬两大类。

    单人葬: 所谓单人葬就是指一座墓仅埋一人的埋葬方式。在史前时代的大多数时间和地域内,常常是以单人葬为主要埋葬方式的。

    合葬: 所谓合葬即同一墓穴中埋葬两人及其以上者。史前时代合葬墓埋葬的人数少则 2 ~ 3 人,多则可达数十人。如在陕西渭南史家墓地,共清理墓葬 43 座,其中 40 座为合葬墓,每墓少者 4 人,多者如 M 5 埋 51 具人骨 (24)。而且,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的合葬墓多为同性合葬或母子合葬;如半坡 M 38 为一女性 4 人合葬墓,元君庙 M 457 为母子合葬墓 (25)。新石器时代晚期以降,成年异性合葬和父子合葬现象有所增加。如属齐家文化的甘肃武威皇娘娘台 M 24 为成年一男二女合葬墓 (26);山东大汶口墓地 M 38 为一对成年男女与一女孩的合葬墓 (27)。这些变化反映的应是社会组织与家庭婚姻的改变。
    2.埋葬次数分类:就是按照人们对尸骨的埋葬次数进行的分类,一般分为一次葬和二次葬两种埋葬方式。

    一次葬: 即对死者遗体一次性处理的埋葬方式。一次葬是中国史前时期最主要的埋葬方式,广泛流行于华南、华北、东北、西北各地。

    二次葬: 是对死者的尸体或遗骨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理的埋葬方式。史前的二次葬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在东北、华南的一些地方也有发现。二次葬依埋葬人数划分,可分为单人二次葬、多人二次合葬和集体二次合葬三类。如在西安半坡 (28)和宝鸡北首岭(29)等遗址发现有单人二次葬,多是将骨骼大体按人体相应部位摆放,也有的杂乱地堆成一堆,把头骨放在最上面;在渭南史家、华县元君庙等墓地发现有大量的多人二次合葬墓,每一墓穴中均叠放着数具到数十具人骨,骨骼多摆放成长方形的一堆,头骨放在上面;在华阴横阵 (30),则流行集体二次合葬,即在一个大坑中,又挖若干小坑,每一小坑又集体合葬数具到数十具尸骨。此外,在华南的广东曲江石峡遗址也发现有较多的二次葬,所不同的是多为单人葬 (31)。二次葬反映的可能是以下几种葬俗:

    A. 迁葬: 在史前时代,当一个氏族离开原居住地而迁往另外一个地方时,为了使所有死者能够团聚而进行异地迁葬;或者为了使氏族中不同家族的死者能够集中一处埋葬而在整理墓地时进行的同墓地迁葬。在陕西南郑龙岗寺墓地共发现 423 座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墓葬,其中,有 23 座单人二次葬墓和 8 座多人二次合葬墓,还有 14 座虽有随葬品、但无尸骨或仅有极少量人体残骨的“空墓” (32),当是同墓地迁葬的遗迹。石峡墓地的二次葬墓,均有两套随葬品,一套是迁来原一次葬的残破陶器;另一套是第二次埋葬时又放入的,反映的也是迁葬的习俗。
    B . 洗骨葬: 即将已埋葬多年的尸骨取出 , 用水洗涮后再次安葬。如在《梁书•顾宪之传》记有衡阳土俗:“山民有病,辄云先亡为祸,皆开冢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祟。”清代普马族人死“不论男女,俱埋于掌房之下常行走处。每日以滚水浇之,俟腐取出,以肉另埋,骨则洗净,用缎带盛之……跳舞,藏于家,三年乃葬”(乾隆《开化府志》卷九)。这种葬俗主要是为了免遭死者的鬼魂作祟于活人,达到逢凶化吉的目的。

    C . 再次葬: 即先把死者停放在一个地方,待肉体腐烂殆尽,再正式收骨埋入墓地。如《墨子•节葬》云:“楚之南有炎人国,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孝子。”三国时代的东沃沮人,“其葬作大木椁,长十余丈,开一头作户。新死者皆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尽,乃取骨置椁中。举家皆共一椁”(《三国志•魏书•东夷列传》)。隋代的左人死之后,先瘗埋于村旁,“待二三十丧,总葬石窟”(《隋书•地理志》)。采用这种葬俗的民族,都有一种普遍的信念,即认为人的血肉是人世间的,人死之后,等肉体腐朽,再将尸骨正式埋葬,死者才能进入鬼魂世界 (33)。

    3 .尸体放置方式分类: 就是按照尸体在墓葬中的放置方式进行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形式:

    仰身直肢葬 具体是指面部向上、身体仰卧伸直、上肢垂直放于两侧的葬式。这种葬式是史前时代乃至以后各历史时期葬俗中放置尸体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于各地考古学文化之中。

    侧身直肢葬 就是将尸体侧卧伸直放置的葬式。史前时期的侧身葬较为少见,仅在少数墓地发现有个别的例子。如青海柳湾半山类型墓地,共发现墓葬 257 座,其中侧身直肢葬墓仅有两座,因而可能是一种特殊的葬式。

    俯身葬 就是面部向下或向两侧、身体俯卧伸直的葬式。这种葬式主要流行于长江下游的马家滨文化中,在浙江嘉兴县马家滨 (34)、江苏吴县草鞋山 (35)、常州圩墩 (36)等遗址发现200多座墓,绝大多数为俯身葬。长江中游大溪文化中也有一定数量的俯身葬 (37)。这种葬式在黄河流域发现较少,如在宝鸡北首岭遗址发掘清理出的 451 座墓葬中,俯身葬仅有 14 座。因此,一般认为黄河流域的这种葬式可能具有一些特殊含义,如可能是对非正常死亡或凶死者的一种处理方式。

    屈肢葬 主要是指将尸体下肢向上卷曲的葬式。依尸体放置的姿态可分为仰身曲肢、侧身曲肢、蹲踞葬等形式。根据有关民族学资料,屈肢是在人刚死之时用布带、绳索之类将下肢向上捆扎所致 (38)。在史前时期曲肢葬比较集中地流行于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和西辽河流域的小河沿文化中;在广西南宁的贝丘遗址和甑皮岩遗址等也发现有蹲踞式曲肢葬;黄河中下游地区则少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屈肢葬在秦人中仍较盛行,被认为是秦人葬俗在重要特征之一。

    关于曲肢葬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

    <1> 屈肢是按照人们休息或睡眠时的自然姿势放置的,表示死者长眠不醒。如云南独龙族的安葬方式,就是依照人们生前面朝火塘侧身屈肢的睡眠姿态 (39)。

    <2> 屈肢状颇像胎儿在母体中的姿势,象征着人死后又回到初始状态中去,以企再生。如西藏珞巴族将死者尸体的双手摆成弯曲状,放在两腮附近呈投胎状,以求死者重新投胎 (40)。

    <3> 捆绑死者,以防其作祟活人。如广西壮族认为如果不这样安置,死者的灵魂就会走出来对活人作祟,反之则会暗中保护家人的平安 (41)。

    <4> 屈肢可缩小墓圹,以节省墓地和掘墓工时。

    <5> 屈肢是仿生前的跪坐(跽坐)姿势,是卑贱者侍奉尊长者之礼,也是奴婢执事的姿态。因而屈肢葬应是秦国奴隶的一种固定葬式 (42)。

    <6> 肢体卷屈而卧即秦简《日书》甲种中所说的“窟卧”。所谓“窟卧”当即卷曲而卧,为鬼之所恶,入葬时为防止鬼物侵扰,很自然地会根据生前习俗将尸体摆放成“窟卧”之状。因此,屈肢葬实际上是秦人这免遭恶鬼侵害而采取的一种“避鬼之术” (43)。

    总之,屈肢葬俗一方面可能体现着文化上或地域上的特色,另一方面在不同文化中可能也具有不同的含意。
三、史前葬具分类

    所谓葬具,是指殓藏尸骨的器具,包括“棺”和“椁”两类。直接装殓尸体的器具叫“棺”,俗称棺材;围砌或套在棺外的设施叫“椁”,亦称外棺。从考古发现来看,葬具是史前埋葬习俗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初,人死之后可能只是“厚衣之以薪”,用茅草裹尸了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葬俗的发展,“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周易•系辞下》),出现了真正的葬具。考古发现最早的葬具,是距今约 7000 左右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到了龙山时代亦即铜石并用时代则比较流行。根据制作材料的不同,史前时代的葬具还可分为陶棺、木棺、石棺等几类:

    1 .陶棺: 指的是陶质葬具。陶棺出现在史前时期,中国古代文献称之为“瓦棺”,《礼记•檀弓》有“有虞氏瓦棺”的记叙。史前的陶棺,一般用实用生活器皿代用。常见的用作陶棺的器皿有陶瓮、陶缸、陶罐、尖底瓶、陶鼎、陶盆、陶钵等,尤以大型陶瓮作为葬具的现象较为多见,故常被统称之为“瓮棺”。瓮棺葬较早出现并流行于黄河中游的仰韶文化时期。在渭水流域及其邻近地区,瓮棺主要用于盛殓婴幼儿的尸骨,并常被埋葬在居住房屋的附近;这类瓮棺一般由一件陶瓮(或陶罐)和一件陶钵或陶盆扣合而成,盆或钵底一般打有小
孔。在洛阳、郑州地区,瓮棺则有多种组合,其中以大型小口尖底瓶为葬具的瓮棺最具特色;这种瓮棺葬在王湾遗址第一期遗存中就发现了 43 座 (44)。在郑州大河村遗址发现有不同时期的瓮棺 62 座,其中第四期的瓮棺葬中有两座使用了尖底瓶、 38 座使用陶鼎为葬具 (45);这类葬具多用于埋葬婴幼儿。在河南伊、洛河流域一带相当于仰韶文化庙底沟期的文化遗存中,常发现一种用于成年人二次葬的大型陶缸,由于这种陶缸最早发现于伊川土门遗址 (46),故被称为“伊川缸”。如在河南临汝(今汝州)阎村遗址曾发现 11 座以底部有孔的陶缸作为葬具的“瓮棺葬”,其中有一件陶缸上绘有著名的“鹳鱼石斧图” (47); 1993 ~ 1994 年,在河南汝州洪山庙遗址中,发现并清理了一座大型瓮棺合葬墓,墓为长方形,东西长约6.3米,南北宽 3.5 米,深 0.3 ~ 0.36 米;墓内排列有序地放置着 136 件瓮棺,瓮棺均为大口、直壁、平底的陶缸,缸上有半球形器盖相扣,缸和盖的口沿下均对称地装有鸟喙状钮,为上下捆绑之用;陶缸上多绘有彩画,除了一些装饰性的图案外,还有人物、动物、植物、生产工具、日月等 (48)。这种“伊川缸”均发现于墓葬之中,应是专为埋葬死者而烧制的葬具。

    一般认为,瓮棺葬是仰韶文化时期对夭折幼儿通行的葬俗,多葬于居住区,也有葬于氏族墓地的。一则由于死者尚未成年、不被视为氏族成员而不得埋入氏族墓地,二则基于“灵魂观念”及“亲子之情”而把幼儿葬于健在的亲人附近,并在葬具上凿出小孔以供弱小灵魂出入,便于得到照应。成人瓮棺葬则多被解释为对特殊身份或凶死者的处理,如阎村绘有“鹳鱼石斧图”的陶缸,有的学者认为可能是部落酋长的葬具 (49);也可能反映了某些地域或文化的葬俗特色。

    2 .石棺: 是用石材垒砌而成的葬具,主要流行于中国西北、东北地区的新石器时代和青铜器时代;在西南地区四川川西高原、西藏的藏东高山峡谷和云南滇西北横断山高山峡谷区的青铜时代乃至更晚时期也有石棺分布 (50)。中国有关石棺的最早记载,见于《史记•秦本纪》:“是时蜚廉为纣石北方,还,无所报,为坛霍太山而报,得石棺。”但考古发现,早在仰韶文化时期,就已有了石棺的雏形。如陕西华县元君庙墓地 M 458 的长方形墓穴四周二层台上,堆放三至四层砾石,厚约 20 厘米,形成石棺(椁) (51);龙山时代的陕西神木石峁墓地多使用石棺,其结构是在墓坑底和四周衬铺石板,上面再盖石板而成棺材状 (52);在甘肃景泰县张家台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墓地中,清理出 11 座石棺墓 (53)。东北地区最早的石棺墓见于红山文化,在辽宁牛河梁的积石冢群中,每座积石冢内,一般都埋葬有数十人,分别依各自的身份而被安置在大小各异的、用石板拼对而成的长方形石棺中,棺上再覆以石块构成一座积石冢的整体;一般石棺长约 1.5 米、宽约 0.5 米,最大的石棺长宽各约 3.5 米 (54)。红山文化的石棺是迄今发现时代最早的石棺墓例。此外,在东北地区属青铜时代的西团山文化、夏家店上层等文化中也发现有较多的石棺葬,一般认为是中国古代边地民族的一种葬俗。

    3 .木棺椁: 木棺或木椁,就是指用木材制作的葬具。木质葬具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葬具类型,广泛分布于各地并流行于各个时代,而其渊源则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史前时代的木质葬具主要流行于黄河流域,在长江下游崧泽文化中晚期以及良渚文化中也有少量发现。迄今考古发现最早的木棺雏形是仰韶文化时期半坡遗址的墓葬 M 152 ,在该墓穴四壁曾发现有木板痕迹,但不见底板和盖板 (55)。及至龙山时代,晋西南陶寺墓地的大中型墓葬中一般都发现有木棺痕迹 (56)。黄河下游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一些大墓中也曾发现有木质葬具,如大汶口墓地的 M 10 ,墓底有二层台,根据遗迹推测应有用圆木卧叠构成的“井”字形木椁,并另有棺类葬具 (57)。山东龙山文化大型墓葬中则普遍发现有木质葬具,如在诸城呈子遗址中,占总数 5.7 %的大型墓葬均有木质葬具;泗水尹家城发现一座有椁有棺的大墓;临朐西朱封发现一座有重椁一棺的大墓 (58)。目前发现木棺数量最多的是黄河上游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和齐家文化,最具代表性的是青海柳湾墓地。如在柳湾墓地共清理了半山类型墓葬 257 座,广泛使用木质葬具;马厂类型墓葬 872 座,其中 729 座墓有木质葬具,占总数的 83.6 %;齐家文化墓葬 366 座,其中有木质葬具的 288 座,占总数的 78.7 % (59)。

    甘青地区史前文化的葬具多用松柏类树干制成,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梯形木棺 即一头大一头小呈梯形的木棺,见于马厂类型墓葬。棺的四壁由半圆木或木板围拼而成,棺板表面未经刨光,均保留原来的劈裂面,有的还有树皮的痕迹;四角的接合采用穿榫法,即边壁挖槽、端壁作榫、紧密合缝;有的棺上有盖。木棺大小不一,大者如 M 571 长 2.26 米、宽 0.74 ~ 0.94 米;小者如 M 459 长 1.1 米、宽 0.36 米;一般木棺长约 2. 米、宽 0.4 ~ 0.6 米,如 M 432 长 2.3 米、前挡宽为 0.6 米、后挡宽 0.3 米、高 0.6 米。

    吊头木棺 与梯形木棺相似,唯两壁板伸出挡板约 0.1 ~ 0.3 米,伸出挡板的部分被称之为“吊头”。木棺四角接合法与梯形木棺相似,也采用穿榫法。吊头木棺主要发现于马厂和半山类型墓葬中,半山类型墓葬的吊头木棺一般长约 2 米、宽 0.4 ~ 0.7 米;马厂类型墓葬的相对较大,如 M 1060 的木棺长 4 米、宽1.24 米、吊头长 0.2 米,常被用于多人合葬墓。

    长方形木棺 整体呈长方形,有底有盖。其结构是:棺盖上和棺底下各置 2 ~ 3 道等距离的小木板(每条小木板宽约 4 ~ 8 厘米),棺两侧壁外各竖置 2 ~ 3 道与盖、底同等距离的木条,用穿榫法加以套合形成加固棺身的木框。木棺一般长约 2 米,最大者长可达 4 米。如 M 829 ,木棺保存较完好,长 2.2 米、宽 0.45 米、高 0.4 米;木框架竖木条长 0.48 米、宽 0.04 米,横木板长 0.56 米、宽 0.06 ~ 0.08 米,卯眼径 0.02 米。在马厂墓地中,长方形木棺的数量最多,达 531 座,占木棺墓总数的 73 %左右。

    独木棺 形似独木舟,即将一段圆木相对的两面稍削平,然后将中部凿空成船仓状;独木棺两端多为平头,齐家文化有少数削成弧形,有的棺上另置一棺盖;一般长约 1.5 ~ 2 米,宽约 0.5 米。如马厂遗址 M 558 的木棺长 1.74 、宽约 0.4 米。齐家文化墓葬中的独木棺数量较多,可占木棺总数的 64 %,而马厂类型仅占3%左右。

    垫板 是一种用一块大木板或 2 ~ 3 块小木板拼接成长方形的、用于放置尸体的葬具。垫板的长短因人而定,没有固定的尺寸。如马厂类型 M 1335 的垫板长约 1.5 、宽 0.46 米;齐家文化类型的 M 947 ,板长仅 0.6 、宽 0.28 米,为一儿童墓。在马厂类型墓葬中,垫板发现较多,约占木棺总数23%;齐家文化类型墓葬中的垫板发现较少,仅占木棺总数的 5 %,且多为儿童墓使用。

    此外,在陶寺墓地发现有横断面为梯形和平面呈“Ⅱ”形等的木棺。如 M 1650 的木棺痕迹横断面呈梯形的长方体,长 1.9 米、盖板宽 0.5 米、底板宽 0.65 米、头端高 0.56 米、足端高 0.37 米,其外还发现有束棺的麻绳; M 3106 的墓坑,平面略呈“工”字形,木棺的前后挡板均宽出两侧壁板而作“Ⅱ”形; M 3135 则在墓坑底处四角各立一圆木柱,四个角柱之间连以木板,形制较为特殊。

    由上可见,木棺葬是黄河流域史前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一方面在黄河上游地区普遍流行木棺葬,表现出地域文化的特色;另一方面,在黄河中、下游地区木棺主要发现于大、中型墓葬中,主要显示的应是死者生前身份、地位差异。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2:23

第二节 埋葬习俗与葬俗起源
    史前人类受灵魂不死观念的支配,一般按照“事死如事生”的原则安葬死者,在修建墓穴的基础上,还普遍随葬各种生产、生活用具,以供死者在鬼魂世界使用等等,形成了种种埋葬习俗。概括起来,中国史前的埋葬习俗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史前随葬习俗

    随葬习俗是古代最具普遍意义的埋葬习俗,其渊源可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伴随着墓葬的出现而产生。随葬品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受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地位的不同和贫富的差别。尤其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出现了墓形大小和随葬品多寡的差别,厚葬之风逐渐形成,进而也反映出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发生了重要变化。史前时代的随葬品可依功能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生活用具 指日常生活用的陶、石、骨、木等器具。陶器既是史前时代最主要的生活用具,同时也是最主要的随葬品之一。一般用于随葬的陶器,多为实用器,也有少量专为死者制作的所谓“明器”(即“冥器”)。实用器上多留有使用痕迹,如炊器上的烟炱和容器破损后的修补痕迹等;明器多小而轻薄易碎,是一种象征性的器物,不具使用价值。随葬品组合一般由炊器、水器、食器、容器类物品组成,也有仅随葬其中一类或两类的。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或不同文化中,随葬陶器在组合、形式等方面往往有所不同,反映出比较鲜明的时代、地域和文化特色,是考古学断代、区分文化、划分地域类型的主要依据之一。

    装饰品 用装饰品随葬的例子可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人墓葬;新石器时代各文化中均较为流行。黄河流域较常见的有骨珠、牙饰、陶环及发笄等;长江流域则多见石或玉制的管、环、璜、缺等。一般说来,装饰品多见于女性墓葬,如姜寨 M 7 为一青年女性 , 随葬有 8577 颗骨珠;大汶口的 M 10 为一老年女性,随葬有一串 25 件穿孔白色大理岩长石片、 2 件牙形石片组成的头饰、一串由 31 件大理岩石珠组成的头饰、一串由 19 件形状不规则的绿松石片组成的项饰并有象牙梳等。因此,装饰品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性别的差异。

    生产工具 生产工具也是史前墓葬中很常见的随葬品种类之一。依制作质料分,有石、骨、角、蚌、陶器等,其中石器最多;依用途分,有斧、锛、铲、镰、凿、刀、锥、锉、针、匕、矛、镞、鱼叉、纺轮、磨盘、磨棒等。在不同文化中,由于经济方式不同,随葬的工具种类也有所区别。如在以渔猎经济为主的黑龙江省密山县新开流遗址墓葬中,多随葬石镞、骨投枪、鱼叉、鱼镖、鱼钩、牙刀等渔猎工具 (60);黄河流域以粟作农业为主要特征的诸文化中,则主要随葬石铲、石刀、磨盘、磨棒等农业生产工具。有时不同墓葬中随葬工具的差异,也可能反映了死者生前所从事主要工作的差异。如临潼姜寨 M 87 出土有石砚、石磨棒、水杯及赤铁矿颜料块等,是一组用于绘画的工具,表明墓主人生前有可能是主要从事彩陶制作的工艺者 (61);在属大汶口文化的江苏邳县大墩子 M 38 出土的随葬品中除骨、牙器外,还有骨料、牙料 24 件,磨制骨器用的砺石 4 件,墓主人生前显然是一位主要从事制作骨、牙器的工艺者 (62)。此外,关中地区仰韶文化墓葬随葬工具统计表明,男性墓随葬工具远多于女性墓,如姜寨遗址男性随葬工具占 68.8 %,女性墓仅31.2 %;北首岭遗址男性墓随葬工具达99.3%,女性墓仅占 0.7 % (63)。说明男性是生产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礼仪性用品 所谓礼仪性用品,就是指用以表示身份、等级和地位的用品,如象征神权、王权、兵权的琮、璧、钺等。在新石器时代早期,各文化墓地的墓葬,从墓形的大小、随葬品的数量、种类等方面来看,差别并不太大,反映出氏族成员的地位基本相同。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氏族墓地出现了墓形大小、随葬品多寡的差异,特别是出现了表示身份、地位、等级礼仪性用品如玉钺(或斧)、玉琮、玉璧等,表明当时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出现了贵贱、贫富的分化。

    在黄河流域,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出现了随葬品多寡等方面的差异,如大汶口的 M 10,有“井”字形木椁,随葬 38 件陶器、大量的装饰品和并非实用品的玉铲、玉斧等。到了龙山时代,这种差异进一步扩大。在陶寺墓地墓有大、中、小之别,大、中型墓数量很少,但规模大、随葬品多。例如 M 3015 随葬品多达 200 件以上,其中除了日用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以上,还有多种彩绘木器和石磬、鼍鼓、玉钺、石钺等礼仪性用品; M 3072 则出土有彩绘蟠龙纹陶盘等。这此重要礼器的存在,表明大墓主人是执掌祭祀和军事的部落显贵 (64)。甘肃武威皇娘娘台 M 48 出土有 83 件石璧,远超出装饰的需要,应是显示地位、权势的礼器 (65)。

    在长江流域,崧泽文化时期已出现了随葬品多寡不一的现象。如江苏吴县张陵山的 M 05 ,有木棺并随葬有 31 件陶器 (66)。良渚文化早期开始,在一些大墓中盛行用玉质礼器随葬,如张陵山上层的M 4 ,随葬品多达41 件,其中包括玉斧、 玉琮、玉瑗各一件;玉琮呈外方内圆的方柱体,表面饰有兽面纹,显然是一种礼仪性器物。良渚文化中、晚期“葬玉”之风更盛,如江苏武进县寺墩 M 3 ,是一 20 岁左右的男性墓,随葬各类陶、玉、石器达 120 余件,其中玉璧 24 件、玉琮 32 件; 24 件玉璧大小不一,分置于头前脚后、身体上下,其中最大的一件置于腹部,直径达 26 厘米; 32 件玉琮自 1 ~ 15 节高矮不等,环绕墓主一周;左侧上肢旁有 1 件精致的玉钺。新近发现的 M 5 随葬重要玉器有琮、璧、钺、带钩等,其中有 1 件玉璧直径达 29 厘米,是迄今出土规格最大者;置于足后的玉琮长 32 厘米,分为 11 节,精刻 44 个人面纹,是长琮中玉质最佳的一件 (67)。良渚文化晚期的吴县草鞋山 M 198 ,为一男性附葬两女性的墓葬,男性居于墓穴中央,随葬品最多,包括有玉斧、玉琮、玉璧等,两个女性为二次葬,也随葬有玉璧、玉琮、玉饰等 (68)。此外,在华南地区的广东曲江县石峡文化晚期墓葬中,也发现有用玉琮、玉璧、石钺等礼器随葬的现象 (69)。

    东北地区早在红山文化中,就已出现了大型墓葬和礼器随葬的现象。如的牛河梁积石冢群中,大石棺位于石冢的中心部位;各类石棺中出土了数量众多、十分精美的器,有玉猪龙、玉璧、勾云形玉佩、玉环、玉鸟、玉龟、玉鱼、玉兽等。这些发现表明至少在红山文化晚期,社会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其他随葬品 除了上述随葬品之外,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墓葬中还广泛发现有猪、羊、狗等家畜随葬的现象。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盛行用猪头随葬,如大汶口墓地的 133 座墓中,随葬猪头或猪骨者占 1/3 ;其中 M 13 随葬猪头14个, M 60 发现有半只猪,其他墓葬则随葬猪下颌骨、猪牙等。黄河上游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有用猪、羊、狗等骨骼随葬的习惯。如甘肃永登蒋家坪发现一座属马厂类型中期的大墓,随葬有 30 多件陶器,人骨架下挖有一长方形坑,内分层埋有猪、狗等骨骼 (70);甘肃临夏大何庄墓地有 9 座墓随葬有猪下颌骨,少者 3 块,多者可达 36 块 (71)。黄河中游的陶寺墓地有 14 座墓随葬有猪下颌骨,最多的一座达 30 付以上。长江流域的马家滨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等也发现有用猪下颌骨随葬。此外,在黑龙江的密山县新开流遗址墓葬中,还发现有用鱼骨、野猪牙、鹿角等随葬的现象 (72)。

    一般认为,由于家畜可食用、可交换,因而成为最早的私有财产观念之一。墓葬中出现家畜随葬,应是财产私有的重要表现。
二、史前饰终习俗

    在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墓葬中,发现有在人骨上附着颜料的现象,被称为“色葬”或“染骨葬”。渭南史家墓地发现了涂有黑色颜料的人骨,如 M 11 为 25 人二次合葬,其中人骨涂黑者有 5 具; M 25 为 26 人二次合葬,有 7 具骨骼上涂黑 (73)。洛阳王湾一期文化中共发现76座墓葬,人头骨涂朱现象较为普遍(74);
元君庙、半坡、北首岭墓地等也发现有人骨涂朱现象。在时代稍晚的青海柳湾、甘肃临夏大何庄和秦魏家、山西陶寺等墓地也屡有发现。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常见的一种观点认为:红色象征血液和灵魂,人死则血枯,而给尸体涂上红色颜料,就是希望他们(或她们)能够在另一世界里获得永生 (75);涂在人骨上的颜料都应具有某种宗教上的意义,或者就是埋葬前为死者进行宗教仪式而遗留下的痕迹 (76)。这种解释亦或不无道理,但却难以解释人骨涂黑的含义。民族学资料表明,在许多后进民族中,往往普遍流行文身或绘身的习俗。柯斯文认为:“绘身是和保护皮肤分不开的,和图腾主义也有联系,所绘的形象往往就是作为图腾的动物 (77)。”因此,人骨涂色现象可能应与绘身习俗关系密切。即人们不仅生前进行绘身以便识别各自的氏族,死后也要按本民族的习惯、以他们习用的颜料给死者进行最后一次绘身(饰终),然后再行安葬。当皮肉腐烂后,那些不易发生变化的矿物质绘身颜料(如赤铁矿等)就会沉积下来,部分或全部附着于人体骨骼上,成为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色葬”或“染骨葬”。那么,为什么要给死者饰终呢?在史前的氏族社会时期,人们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生产、生活单位。由于“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至于神灵,是人按照自己的模样造出来的(78)。”人们相信,生前属于同一氏族的人,死后在灵魂世界仍是同一氏族,而氏族公共墓地也就是死者灵魂共同生活的聚落。然而人的死亡总是有先有后的,死亡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为了灵魂世界表明死者的身份,在安葬或迁葬时,就把本氏族的图腾符号绘在死者身上或骨骼上,正像签发给死者的一份“身份证明”。至于人骨涂朱或涂黑,则决定于不同氏族对某种颜色的爱好,如人骨涂黑的史家人,在其所制作的彩陶中,多施黑彩;而人骨涂朱的元君庙、半坡、北首岭人的彩陶则多施红彩。由此可
见,所谓“色葬”或“染骨葬”,可能正是史前时代盛行绘身习俗和图腾崇拜的反映 (79)。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3:31

三、史前割体习俗

    在史前墓葬中,还经常发现一些人骨部分缺失的现象。如半坡遗址墓葬中就发现有一些尸骨缺少手指、脚脂甚至腿骨,另外却在一些墓葬填土或随葬陶器中发现有零星的指骨,如 M 67 手指、足指均残缺,而 M27随葬陶罐中有一节指骨。在姜寨墓地一座年约55岁老人墓随葬的陶罐中发现有5块脚趾骨,经鉴定均为本人右脚趾骨。福建闽侯昙石山墓地,在发掘的 12 座小孩墓葬中,除个别外,均未见手指和足骨 (80)。此外,在青海柳湾、鸳鸯池,黑龙江新开流遗址等也发现有类似的现象。关于这种肢体残缺的现象,考古学家普遍认为是一种埋葬习俗,并称之为“割体葬仪”。但对所谓“割体葬仪”的理解以及这种葬俗的含义却有种种说法,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两种:

    献祭牺牲说 这种观点认为,所谓“割体葬仪”就是在埋葬仪式中死者的亲属朋友的一种自我伤残行为。因为原始人信仰超自然的力量和灵魂不灭的观念;通过不同形式的献祭,在沟通人与神灵之间,生者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81)。原始人献祭时所用的牺牲除了其他动物外,首先是用人牲,因为“人是神灵的最受欢迎的牺牲”。任何形式的肌肤伤残,献祭者都会流血,而“血,特别是人的血,是玉液琼浆,它把人同神以及人同人联结起来(82)。”在世界民族志资料中,有许多在葬仪中伤残肌肤的形式很多,如剌破头皮,抓破脸
孔,烧烫胸、臂、腿、股,打去门齿,割舌切耳等。其中断指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如美国学者摩尔根曾记述了美洲印第安人克劳部的断指习俗。克劳人把断指视为对友人馈赠的一种报答行为,或者举行某种祭祀时的一种奉献行为,“若是某人赠送一件礼物予其友人后而死,其友人必须举行某种为公众所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当举行葬仪之际,切断手指一节,不然需将礼物归还于死的赠送者之氏族 (83)。”新几内亚西部伊利安加中央高地过着石器时代生活的高地人,家中如有人死亡,妇女们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某家死亡的人愈多,妇女们的手指就愈少;访问过那里人说,没有一个高地女人的手是十指齐全的 (84)。

    民族学资料表明,献祭手指的动机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含意 (85):首先是用这种自我伤残的行为来感动超自然力的神灵,企求获得财富、威望和成就;其次是真诚地表示对死者的哀悼;再次是通过用献祭手指的行动来加强与死者的联系,减少生者因亲人死亡带来的恐惧、焦虑等情绪,从而保护自己。半坡氏族部落的断指或割体的葬仪,也许与此同义,也许是另一种意义。或者是与死者袂别,表示关切哀悼之意等等 (86)。

    厌胜巫术说 (厌,音 Ya ,义同“压”) 这种看法认为,所谓“割体葬仪”只能界说为氏族成员或亲属死后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割切尸体并加以分离性埋葬的行为或仪式 (87)。原始人认为人死之后变成“鬼”,特别是夭殇、自杀、凶殴、恶疾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很容易变成“怪”或“煞”,对氏族成员、乃至直系血亲造成危害,因此要加以回避和镇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割下死者的手足等,不让他们到处乱跑,为非作歹。因此断指割腿葬实际是对非正常死亡者镇恶这种“厌胜巫术”活动的反映。

    上述两种说法或许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前者的割体主要施加于活人,而后者则是针对死者的行为。考古发现的尸骨残缺现象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战争和意外事故等,哪些是生前缺失,哪些是死后所为,有时不易判断。因此,有关割体葬俗的意义还有待今后更加深入细致的发掘和研究。
四、史前墓祭习俗

    所谓墓祭,即在墓地举行的有关祭祀祖先或死亡者的活动。在新石器时代一些文化的墓地附近,曾发现可能和埋葬或祭祀有关的遗迹。如东北地区的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存为单纯的祭祀和墓葬而不见居住遗迹等;遗迹有特定的布局,“女神庙”居中心最显著的地方,积石冢环绕四周,形成冢、庙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反映出浓厚的宗教色彩。一般认为,所谓的“女神庙”,是以女神为主要祭祀对象的大型祭祀场所 (88),但既居于墓群中心,其祭祀活动就不可能与墓祭毫无关系,至少应是其中的内容之一。

    黄河上游的甘肃临夏大何庄齐家文化墓地附近发现有 5 座用扁平砾石组成的“石圆圈”,直径约4米左右,旁边有卜骨、牛、羊骨架等;其中第 1 号“石圆圈”附近有一具砍头母牛及未出生的小牛;第5号“石圆圈”西边有一具羊骨架;第 3 号石圆圈“附近有两块卜骨 (89)。黄河中游的山西襄汾陶寺墓地,有 4 座墓旁另挖有小坑,分别埋有 1 ~ 14 件不等的猪下颌骨 (90)。以上这些遗迹位于或临近墓地而又不同于一般墓葬,应同墓地的祭祀或埋葬等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在长江下游以太湖地区为中心的良渚文化中,已发现 20 多处人工堆筑的祭坛墓地,被称为“土筑金字塔” (91)。其中以 1987 年在浙江省余杭县安溪乡瑶山发现的祭坛较为典型。瑶山的祭坛平面呈方形,由里外三部分组成,最里面是一座平面略呈长方形的红土台,东边长约 7.6 米、西边长约 7.7 米、南边残长 6.2 米、北边长约 5.9 米;第二部分是红土台四周的围沟,宽1.7 ~ 2.1米、深 0.65 ~ 0.85 米;第三部分是位于围沟外西、北、南三面,宽分别为 5.7 米、 3.1 米、 4 米的黄褐色斑土筑成的土台 , 台面上铺有砾石;整个祭坛外围每边长约 20 米,总面积约 400 平方米。在祭坛的南部分布有 11 座墓葬,分为南北两列;有的墓有棺椁之类的葬具,其中 M 12 的随葬品最多,随葬玉器达 344 件,有钺、琮等 (92)。有的学者认为坛筑在山顶,含有通天之意;坛作方形,与传统的“地方”说相一致,说明瑶山土坛是用来祭祀天地的祭坛 (93)。但若考虑到良渚文化的贵族墓地多位于这类祭坛之上,而且这些墓葬中往往又随葬有很多玉质礼器,因此土坛的功能可能还与墓祭活动关系密切,也许就是专门为祭祀祖先神灵而建。

五、关于葬俗起源

    葬俗作为人类文化的内容之一,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出现才的。一般认为,葬俗的出现与人类思维的逐渐发达和原始宗教的出现密切相关,特别是和灵魂观念和祖先崇拜观念的出现有密切的关系。最初,人类没有埋葬死者的习惯,正如《孟子•滕文公》所云:“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这种随便处理尸体的情况,反映出史前时代早期,人类的体质较为原始,大脑结构简单,语言极不发达,思维能力较差,感情也不复杂;人们的思维活动只能紧紧围绕获取食物、制作石器、抵御侵害、谋求生存等来进行,尚不会考虑生死大事,对同类的感情也相对比较淡漠。故人死之后或弃之于荒野,或委之于沟壑;在食物缺乏时,甚至可能有同类相残相食的现象发生。如著名的周口店北京猿人化石,发现在大约两万平方米的堆积中,同石器和动物化石混在一起,散布在十五处,共代表了 40 多个个体。研究表明,当时不仅没有埋葬习俗,而且据一些头盖骨上明显的打击痕迹推测,可能还有食人之风 (94)。

    当人类进化到智人阶段的时候,由于体质的进步、特别是由于脑量的增加使得思维能力有了显著的增强。于是,长期受到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压迫之下的人类可能开始考虑诸如支配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力量究竟是什么,人类的来源于何处,最后归宿到那里等问题。在百思不得其解、力图摆脱自然压力而又无法成功的情况下,于是就把强大的力量想象成超自然的神灵,并认为自然界一切东西都是神秘而有灵性的,在膜拜神灵的活动中获取生存与发展的信心和力量。原始宗教因此而产生。

    随着人类意识的复杂化和高级化,人们对自身的生理构造和某些精神活动现象感到困惑,并产生出灵魂观
念。据此而对人的某些生理现象进行了解释:一是睡眠和做梦,以为是寓于体内而又独立存在的灵魂的作用,睡眠是灵魂暂时离开肉体,做梦是灵魂随处漫游;二是生病和死亡,以为生病是灵魂与肉体不能复合,死亡则是灵魂永远离开肉体。进而认为“既然灵魂在人死时离开肉体而继续活着,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设想它还会死亡,这样就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 (95)。”

    灵魂观念产生之后,又从灵魂观念中产生出鬼魂观念,即人活着灵魂依附于肉体,死后灵魂离开肉体而成为鬼魂。如《礼记•祭法》云:“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曰折,人死曰鬼”。与此同时,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命的可贵,感受到亲情的欢乐,产生出强烈的恋生恋亲之情,既然灵魂是不死的,就希望亲人的鬼魂有一个固定的居所并能在另一个世界继续生活下去;另一方面,人们又相信能够离开人体而独来独往的鬼魂有着超凡的能力和神奇的力量,能够保护或作祟于人类,由此而产生了恐惧和崇拜心理。在这种灵魂观和生死观的交相作用下,便出现了埋葬死者的习俗,并通过埋葬死者来寄托生者的哀思,通过祭祀活动来表达对鬼魂的崇拜。

    人口的繁衍,对于史前先民来说仅是次于解决吃饭问题的大事。由于生活艰难、疾病流行、灾害频降,史前人类寿命极低,儿童夭折率极高。根据北京猿人化石的统计,死于 14 岁以下的儿童占 39.5 %,死于 50 岁以上者仅占 2.6 % (96)。因此,保护和增殖人口就成为维持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问题。当人类开始探索生殖的奥秘时,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人人皆生于母亲,于是首先把女性神化、让女性充当生殖之神就成为很自然的事了。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中曾发现的许多女性浮雕像,广泛分布于欧洲的比利牛斯山到顿河流域的广大地区 (97);新石器时代的辽宁红山文化 (98)和陕西案板遗址 (99)仰韶时期遗存中也发现有女性塑像。这些雕像或塑像的共同特征突出乳房丰满、腹部和臀部肥大等女性特点,显然是为了突出女性的生育功能,表现的正是女性生殖崇拜。

    祖先崇拜是从生殖崇拜中孕育出来的,是为适应人类社会传种接代并回答氏族是从那里来的困惑而出现的。最早的祖先只能是女性,中国古代文献中有许多感生神话,如《太平御览》引《诗含神雾》说华胥踏大人迹而生伏羲;《河图稽命徵》说附宝见大电光感而生黄帝;《史记•补三皇本纪》说女登感神龙而生炎帝;《太平御
览》引《春秋合诚图》说庆都遇赤龙而生尧;《太平御览》引《帝王世纪》说握登见大虹意感而生舜,修已吞神珠而生禹;《史记•殷本纪》说简狄吞玄鸟卵契;《史记•周本纪》说姜原践巨人迹而生后稷;《史记•秦本
纪》说女修吞玄鸟卵而生大业。上述神话虽然是在较晚时代产生的,但所反映的应是对更遥远的史前时期女性始祖的崇拜。祖先崇拜观念的出现,使人类的感情世界更加丰富,血缘关系进一步加强,亲情关系进一步加深。最终当氏族制度确立之后。人们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死者漠不关心的态度,依据当时人类社会的生活模式,去想象鬼魂世界,妥善安置死去亲人的尸体,并举行一定的仪式,追思远祖近宗,祈求祖先鬼魂的保佑。由此而产生了葬俗。

    由上可见,史前葬俗的出现同以“万物有灵论”、灵魂观念和祖先崇拜代表的原始宗教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考古发现,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的法国莫斯特遗址中,曾经发现一具青年骨骼,头下枕着一堆燧石;在费拉西,有一男一女分别埋在岩棚下两个相距约50厘米的坑内,头对着头,男的头和肩上压着扁圆砾石,女的脸向上,腿曲着,双手放在膝上。在意大利的一个洞穴中,一个早期智人的头骨被安放在一个扩大了的孔穴里,头的周围排列着许多石块 (100)。在中国,最早的墓葬出现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下室,曾发现三具随葬有装饰品、周围撒有赤铁矿粉的人类头骨化石,显然是有意识安葬的 (101)。上述发现表明,埋葬习俗的发生,大约在旧石器时代中期之末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之初。
第三节 埋葬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史前时代的葬俗因时代、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在墓形、葬式、葬具等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色。尽管如此,史前时代各文化共同体一般都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因此在埋葬制度方面往往也存在着一些符合氏族制度的共同原则。

一、氏族公共墓地的原则

    自有埋葬之始,就有了专为埋葬死者的氏族公共墓地。由于原始人相信人死之后灵魂不灭,生前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成员,死后在灵魂世界仍在一起生活,故人死之后要葬于一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而客死于他乡者,也要设法将尸骨运回归葬。因而,氏族公共墓地,实则象征灵魂世界的氏族聚落,也是史前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地区、各文化埋葬制度的共同原则。

    旧石器时代晚期和新石器时代之初,墓地和居住地并无明显的区分,如山顶洞人遗址、仙人洞遗址、甑皮岩遗址等,居址和墓地同处一所,并无严格的区分。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期之后,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完善和聚落规划的形成,墓地和居住地开始分离,并成为聚落的组成部分之一。

    氏族公共墓地,只能埋葬本氏族成员,是氏族埋葬制度的一项严格的规定。在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由于母系氏族实行对偶婚形式的外婚制,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的氏族,故死后不能合葬或埋于同一墓地。反映在考古学发现上,这一时期的合葬墓,只见同性合葬、或男女多人混合葬,而绝不见可称为夫妻的成年男女合葬。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社会逐渐过渡到父系社会,婚姻形态也变为较为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女嫁男家,夫妻双方属同一氏族,故出现了可能是夫妻的成年男女合葬墓。

二、墓葬同向原则

    所谓墓向即墓葬方向,一般是指死者埋葬时的头向。墓葬方向作为埋葬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均有严格的规定,如《礼记•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 因此,史前时期诸文化在埋葬制度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氏族公共墓地有共同的埋葬方向。

    一般而言,同一个文化由于信仰相同和传统力量的约束,表现在墓葬方向上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关于史前墓葬的定向原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02):

    1 .向日出方向: 即以日出的东方作为墓葬的主要方向。主要见于大汶口文化、石峡文化、崧泽文化的一些墓地。这些文化的共同特点是分布在离海岸不太远的地方。也有一些例外,如甘肃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的广河巴坪和景泰张家台墓地,虽远离海岸但却朝向东方。

    2 .向日落方向: 即以日落的西方为墓葬的主要方向,包括一些向西南、西北方向的墓,也应包括在内。由于地理和季节的原因,人们观察日落的方向并不完全相同,故有时可能偏南,有时可能偏北。黄河中、上游的仰韶文化、齐家文化的大多数墓的主要方向都朝向日落方向。

    3 .向高山方向: 即以墓地所在或附近的高山为墓葬的主要方向。有些史前墓地位于山坡上或台地中,墓葬的主要方向也就朝着山颠或台地中心。如大溪文化的巫山墓地北临长江、南为大山,墓向朝着同南方的山坡高处。青海乐都柳湾墓地,从半山类型到齐家文化的不同时期墓葬均朝着台地中心。

    4 .向水流方向: 即墓葬的主要方向朝向附近的河流。如甘肃永昌鸳鸯池马厂类型墓地,北有龙首山、南为阴山,但墓葬方向并不朝向高山而是向着东南方向的金水河;兰州土谷台半山、马厂类型墓地南为湟水,墓葬的主要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

    5 .以性别定向: 即在同一墓地中按性别决定埋葬方向。广东佛山河宕墓地,经人骨鉴定发现, 19 个男性头向西,而 27 个女性全都朝东。这种以男女性别决定墓向的例子十分罕见,但也是研究史前埋葬制度时应予以注意的一个现象。

    一般说来,同一文化、同一时期墓地的大多数墓葬是同向的,但也有个别异向的例子,这种异向埋葬墓所占比例较小,通常在 3 ~ 10 %左右。研究表明,异向埋葬墓一般在墓地边缘部位,葬式除有部分为仰身直肢外还有俯身葬、屈肢葬、侧身葬、二次葬等,大部分墓没有或者只有极少量随葬品。显然,这种异向埋葬的墓是一种特殊墓葬,可能是属非正常死亡特殊埋葬方式。

    关于墓葬定向,在不同的民族中,可能基于不同的信仰、具有不同意义。大体说来有三种:一是认为人死之后,灵魂要回到原来的或传说中的老家去,因此头就朝着老家的那一方向;二是认为,世界有一个特殊的域界,人死之后就到那里去生活,因此,死者的头就朝着死者灵魂应去地方的方向;三是认为人从生到死如同太阳东升西落一样,人死就随着太阳落下,因此埋葬时背东朝西 (103)。世界有许多民族都认定日落的西方,是亡灵集
中之所。如在中国古代,人们根据日暮于西,墓与暮音相同,故想象人死后的归宿也是到西方去,即所谓“归西天”。《汉书•郊祀记》有“东北神明之舍,西方神明之墓”的说法。张晏注:“神明,日也。日出东北,舍为阳谷。日没于西,故曰墓。墓,蒙谷也。”因此,日暮于西,西方也就应是冢墓之地。又马来半岛的色曼人认
为,鬼魂是住在西海里的一座岛上的灵界里,死者头要向着日落的方向 (104)。也有的民族认为东方或高山是祖先灵魂的居所或祖先的发祥地,如台湾泰雅族埋葬死者时,使其头向东方,因为那里是祖先的发祥地 (105);贵州丹寨苗人认为高山是灵魂依托之所,人死后应头向高山,脚朝河流 (106)。以河流决定墓向的例子在民族学上也能找到,如云南迪曾独龙族将死者头北面东埋葬,同独龙江自北而南的流向一致 (107)。

    由上可见,尽管各文化共同体的信仰和传统不同,墓葬定向原则也各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墓向所指的都是所谓灵界或祖坟、祖居之地。因此,墓向是祖先崇拜和灵魂信仰的表现之一,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重要表
征。

三、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

    在新石器时代的一些文化、特别是在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中,实行成年人和婴幼儿分葬的埋葬制度。婴幼儿死后,绝大多数用陶器作葬具并埋在居住区或房屋附近,而不进入氏族公共墓地。

    对成年人和婴幼儿采取不同的埋葬方式,在民族学上可以找到类似的事例。如印度安达曼岛上的土著居民,大人死后埋在村子外面,却把小孩埋在房子下面;云南佤族埋人时,大人在公共墓地按姓氏分开,小孩则用竹席捆起,埋在自己的房子附近;广东连县瑶族,凡未满月的婴儿死去,认为他们还不会走路,不能埋在户外,一般是将小孩尸体用树皮包起来,埋在家里的床铺下面 (108)。

    关于成年人与婴幼儿分葬的意义,一方面,未成年的婴幼儿还不能算氏族的正式成员,所以不能埋入氏族公共墓地;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人类的亲情关系,小孩未成年,不会独力生活,母亲不忍舍弃而葬于身边,以便能经常相会并得到照应,瓮棺上所开的小孔,可能就是供灵魂出入的通道。

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3:46

四、等级制埋葬原则

    即按照死者生前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分别埋葬的制度。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随着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相互作用(包括战争)的日益增强,氏族首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在不断加强。与此相适应,氏族首领的社会权力便日显突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在社会集团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氏族首领是难以完成日益复杂的管理事务的,还需要更多的人员分担和参与社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实现有效而统一的管理任
务。这样,就会在氏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阶层分化。而这种阶层分化现象必然也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所体现,在埋葬制度方面便出现了不同等级的埋葬原则。这种不同等级的埋葬原则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特别是龙山时代表现得非常明显。

    (1)墓葬规格的等级原则: 就是通过墓葬规模大小、葬具的有无或质量以及随葬品多寡优劣等来体现身份等级差异的原则。尽管这种现象可能萌芽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查海),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才表现得比较明显突出。

    (2)等级随葬原则: 就是通过随葬品的多寡优劣来体现被葬者的身份等级差异原则。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下,所谓贫富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可以等同于等级差异,即财富拥有量往往与等级地位成正比。随葬品的多寡优劣与其说是财富占有量的体现,还不如说是身份地位的象征。甚至有什么样的地位,才可能有什么的随葬品,所谓礼仪性用品就是以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而确定的。

    (3)不同阶层的分葬原则: 就是按照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异分别埋葬的原则。当然,所谓不同等级的分葬原则主要是指贵族和一般社会成员分别埋葬于不同墓区的现象。而同一阶层不同等级的差异则主要是通过墓葬规格和随葬品多寡优劣来体现的,不同等级的分葬现象似乎并不明显。反山和瑶山良渚贵族墓地的等级差异可能与所在聚落的等级差异有关,它们不仅反映出贵族集团与一般社会成员的分葬原则,而且可能也代表着贵族集团内部进一步的等级分葬现象。

五、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

    这些埋葬原则与制度普遍存在于史前时代,但它们的出现时间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则可能代表着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问题。其中以等级制埋葬原则的出现最为明显。

    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社会和文化刚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还都相当有限,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可能是以单个氏族为基本单元的。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成员间的关系相对较为平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非常牢固。反映在埋葬制度方面,等级制埋葬原则发生的社会基础尚未成立。其他可以肯定的似乎只有氏族公共墓地原则,而墓葬同向原则、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尚无资料可以确认。

    新石器时代中期,史前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各种技术也都明显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往往都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社会内部结构相对变得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揭示血缘关系的氏族公共墓地原则和墓葬同向原则在同一聚落中就表现得较为突出,如裴李岗文化的裴李岗墓地和郏县水泉墓地都存在两个墓区。另外,辽宁阜新查海聚落的情况还不甚清楚,但在居住区中心大型房屋建筑以南发现的堆塑及一些墓葬,是否反映出在一些聚落中存在着另行安葬氏族首领或宗教神职人员的现象?

    新石器时代晚期,史前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决定性地位已经奠定,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中氏族数量普遍增加,而且聚落群现象也处在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集团规模和内部结构明显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一时期,虽然反映氏族血缘关系的公共墓地原则、墓葬同向原则、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普遍存在,但却出现了不同以往的等级埋葬原则 (109)。这种等级埋葬原则在各个聚落墓地中表现得不尽一致。龙岗寺仰韶文化早期所有墓葬似乎都埋葬在氏族公共墓地之中,但在墓葬规格和随葬品等方面则存在着等级差异。北首岭仰韶文化早期墓葬存在着不同等级分别埋葬的现象,居住区偏东存在一小片特殊墓区,而公共墓地却分布在居住区外的东南部。新石器时代晚期后段的牛河梁红山文化的庙、坛、冢则更加清楚地说明了不同等级分葬原则的存在。

    龙山时代,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社会集团规模和内部结构愈显庞大、复杂,相互间的作用更趋严重。在聚落群普遍存在的基础上,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聚落群同盟组织。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相适应墓葬埋葬制度也变得更为复杂。在氏族公共墓地原则普遍存在的同时,因等级差异而存在的不同等级分葬现象更显突出,甚至还因聚落的等级差异出现了不同规格的贵族墓地,其中以良渚文化的情况最为清楚。反山和瑶山遗址都是良渚贵族墓地,但反山墓地的规格明显高于瑶山墓地;另外,还有不少规格低于瑶山的良渚贵族墓地。中原地区陶寺墓地也存在不同等级分葬现象,墓葬规格可分为三类七、八个等级 (110)。

    综上所述,史前葬俗是史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方面,史前葬俗的产生和发展,不仅与原始宗教信仰、祖先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是后世葬俗的渊源。另一方面,葬俗又是当时人类现实生活的缩影,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的特征。当我们研究史前葬俗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演化的过程
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史前文化发展的轨迹。尤其墓葬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化,无疑和以政治组织结构为核心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演变情况密切相关,亦可一定程度地认识史前社会组织结构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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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黑龙江省文物考古工作队:《密山县新开流遗址》,《考古学报》 1979 年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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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北京大学考古实习队:《洛阳王湾遗址发掘简报》,《考古》 1961 年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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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容观 瓊 :《释新石器时代的“割体葬仪”》,《史前研究》 1984 年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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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贾兰坡:《远古的食人之风》,《化石》 1979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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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满 发表于 2013-2-27 07:24:08

第九章 史前社会及其形态演进

第一节 社会组织结构的演进

  一、人类社会共同体的演进

  在人类诞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就逐渐形成了有别于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特性,亦即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既是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的历史发展进程。正是由于人的社会属性,就使得人类拥有比较严密的集团式社会组织,而且这种集团式的社会共同体也随着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

  在人类起源与发展的过程中,“集体生活曾是、并且自古以来一直是人类进步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1)。” 大约在距今 300 万年前后,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血缘家族公社最终代替原始群而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组织形式。而原始群演化成血缘家族公社的原因则在于生计,“一俟原始群因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 (2)。”所谓血缘家族公社,既是一个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又是一个内部兄弟姐妹实行互婚的集团,血统世系往往以母系计算。不过,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加上一些猛兽的威胁,这就使得血缘家族的群体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一般可能由 20 人~ 30 人组成 (3),最多可能达到 50 人~人左右(4)。这一时期基本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早期,人类体质发展则处在早期直立人和晚期直立人阶段,我国发现的元谋人、蓝田人、北京人等大致都处在这一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尤其狩猎经济方面的男女性别分工以及由此引起的同一群体内部成年男女的短期分离现象,很可能就是导致族内婚向族外婚转变的重要契机,人类社会逐渐由血缘家族公社向氏族公社过渡。作为一个氏族单位,不仅所有成员相信他们拥有共同的祖先,而且以制度形式限制内部成员的婚姻关系,严格实行族外婚,血统世系主要以母系计算。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期偏晚阶段的文化中,已发现了 30 多处埋葬死者的墓葬,有些墓葬随葬有石器和兽骨,而许多死者身上或周围还散布有红色矿石粉。葬俗的出现不仅体现着社会成员彼此间的互相关怀,可能还反映出祖先与灵魂观念的形成,尤其涂撒红色矿石粉的现象应与原始宗教信仰密切相关。这些情况说明旧石器时代中期偏晚阶段,人类的思想观念与社会组织已经相当复杂,氏族与氏族制度开始萌芽发生。旧石器时代晚期,氏族不断获得普及和发展,并使氏族制度逐渐得以确立。

  新石器时代以来,世界许多地区逐渐由采集狩猎经济转入农业生产经济,从而导致了定居现象的普遍发生,而定居则可能使氏族外婚制遇到了新的考验。在长期定居的条件下,即便相互毗邻的两个氏族集团的外婚关系能够成立,也会因族外婚对氏族内部的有效管理造成许多不便,甚至影响整个氏族的稳定发展,尤其是愈来愈加显著的战争因素。于是,氏族的独立性与氏族的发展之间就出现了一些矛盾因素,氏族作为独立的社会集团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一种超越氏族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逐渐开始孕育发生,随之就在氏族的基础上形成了部落这种社会组织,即部落实际就是由若干不同氏族构成的。在部落内部,基于婚姻等各种需要,各个氏族仍分别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婚姻形式是氏族外婚制下的集团内婚。而部落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考古学上的最初反映可能就是聚落,至迟在新石器时代中期部落就已普遍存在,且往往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部落的人口数量最初可能多在百人以上,后来随着部落内部氏族数量的增加有时则可能达到 500 人~ 600 人左右 (5)。进而,在部落的基础上又逐渐形成了部族(包括所谓部落联盟)或称酋邦,随后便诞生了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

  在西方学者提出的人类早期社会进化理论中,塞维斯的观点颇具影响。塞维斯把人类早期社会进化划分为游团(移动的人群)、部落、酋邦和国家四个发展阶段,其中以酋邦理论影响最大。酋邦又被划分为简单酋邦和复杂酋邦两种形式,而国家是由复杂酋邦发展起来的。但是,所谓酋邦的许多特征往往很难把握,同时由复杂酋邦发展演变为酋邦的观点也遇到了中原地区等一些实际事例的挑战 (6),明显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
二、婚姻形态与家庭结构

  在人类早期进化史上,两性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是维系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正常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两性社会关系即婚姻关系不仅直接影响着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而且还以稳定成员内部社会关系的方式直接影响着人类社会集团的不断发展,并由此构成了人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家庭。

  在旧石器时代初期,血缘家族最终代替原始群而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组织形式。在原始群向人类社会过渡的演进历程中,基于劳动尤其是狩猎活动的发展,可能产生了最初的年龄分工。其中青壮年男女可能经常到远离住地的地方进行狩猎,而老人则留守住地以制造工具、照顾儿童或在附近采集食物。这样就在群体内部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不同的年龄集团,并有意无意地逐步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婚姻关系,而把婚姻关系限定在同辈男女之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最初的婚姻习俗,禁止长辈和晚辈之间通婚,而只允许集团内包括同胞兄弟姐妹的同辈男女婚配。《后汉书•南蛮传》、永宁纳西族《创世纪》等传说资料中都有关于同胞兄弟姐妹婚配的记载。在这种群体内部血缘群婚的基础上,似乎只能形成血缘家庭。所以,最初的家庭形式可能就是血缘家庭。而在这种婚姻家庭形态下,同辈男女之间既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子女往往“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血统世系以母系而定。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劳动逐渐由一定时期的自然年龄分工转变为性别分工。而且人类体质的进步又使得人类的幼儿期逐渐延长,需要母亲哺育的时间也就更长了。于是,就逐渐形成了以女子为中心且比较稳定的血缘集团。在长期的狩猎活动中,有时为了追捕较大的兽群,往往还需要其他集团的猎人们协力合作。在这种劳动形式下,“人类的婚配形式也随之发生了一些相应的变化,即在人类原有的那些自给自足的小的原始群之间,又形成了一种更为广泛的族外婚连锁关系 (7)。”也就是说,由于生产活动的需要,使得不同集团之间的交往日渐频繁,并导致了集团外婚现象的发生,婚姻形态逐渐由血缘婚姻向族外婚过渡。这一过程可能萌发于旧石器时代早期之末,北京人遗址上部堆积中发现的较为进步的人类化石和文化遗物似乎已经暗示出一种新的因素正在悄然增长。而旧石器时代中期的大部分时间则处于血缘家族公社向氏族公社的过渡阶段,氏族与氏族制度可能已经开始萌芽发生。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限制血缘婚配的集团比那些仍然实行血缘婚配的集团进步更快,因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 (8)。”于是,族外婚不断获得发展,使得氏族与氏族制度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就已普遍确立。氏族与氏族制度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集团外婚制度,实行族外群婚的集团可以是从旧的血缘家族分裂而成的两分组织,也可以是相邻而居的两个血缘家族。氏族外婚初期的婚姻形态被概括为“普那路亚”婚姻,其家庭形式也就是所谓“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意即“亲密的伙伴”,可能与民族学上的“走访婚”相当,普那路亚家庭的稳定性自然也就较差。

  在人类由直立人到晚期智人的体质进化过程中,其生理特征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其中婚姻关系可能已经远远超出了物种繁衍的需要,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进而,由于新石器时代以来农业生产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定居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必然也会导致人类生活方式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走访婚似乎不大适应长期定居的需要,而氏族内部又是禁止通婚的,这一矛盾冲突的结果可能就导致了部落的发生。部落是由若干不同氏族构成的,而导致不同氏族联合组成部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应是婚姻需要,即部落实行的是氏族外婚制下的集团内婚。而部落在考古学上的最初反映可能就是聚落,至迟在新石器时代中期部落就已普遍存在,且往往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而且,在这种长期定居的部落内部,比较容易形成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婚姻形态逐渐由不太稳定的“普那路亚”婚发展演变为相对稳定的对偶婚。各个聚落遗址中大量小型房屋的内部设施,往往反映出它们可能代表着具有相对独立生活条件的对偶家庭 (9)。

  在对偶婚日益普遍的同时,可能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婚姻形式如抢婚现象。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少量成年男女合葬墓,这种葬俗显然违背了氏族制度原则。即在氏族外婚制原则下,同一氏族成员必需葬于同一氏族公共墓地,不同氏族的成员则必需葬于不同的墓地。显然,合葬的成年男女不可能属于同一氏族成员,最大的可能就是属于不同氏族成员,但这同样也破坏了氏族制度原则。而这些成年男女合葬现象往往就被视为一夫一妻制及父系制确立的证据。事实上,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普遍确立,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随着社会生产尤其是战争的不断发展,一些成年男性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急剧膨胀,他们就有可能把女性战俘据为己有并能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可。一些后进民族结婚仪式中的抢婚习俗,可能就是婚姻形态由从妻居向从夫居转变过程的残留形式。进而,在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从夫居的婚姻形态渐趋普遍,在强迫性抢婚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自愿或被迫性的女性从夫居的婚姻现象。传说中尧曾以二女妻舜,虽属于政治联姻性质,但也反映出婚姻观念与婚姻形态的某些变化。而且,一夫一妻并不是普遍的婚姻观念,而是取决于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能力。

  随着婚姻形态的不断变化,家庭形态也处在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之中。尽管抢婚形式下的从夫居并不见得就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但也标志着父权家庭的萌芽与发生。无论如何,这种婚姻现象都会对从妻居的对偶家庭产生一定的冲击,且作用愈来愈强,最终占据主导地位。基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家庭独立性日益增强的同时,还逐渐出现了由若干小家庭构成的扩大式家庭形态。这种扩大式家庭无论在血缘上还是在经济上,都存在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考古发现中那些相对独立而又联结成组的排房,可能就是扩大式家庭存在的有力证据。而扩大式家庭的形成与发展,就导致了氏族部落内部家族势力的膨胀。最终,这种婚姻形态与家庭形态的发展变化,势必引起氏族部落内部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在父系家庭的基础上出现了家族世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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