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增加此条款。 第三条 新《规程》进一步细化了考古领队的职责,增加了考古工作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 考古调查 新《规程》去掉了原《规程》第二章标题中的“考古钻探”部分。考古调查包括了寻找发现古遗址和对遗址的调查两个关联的阶段。而钻探,仅仅是遗址调查中可能用到的技术之一。新《规程》明确规定,考古勘探(钻探是勘探的一种方法)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考古发掘前可首先使用钻探的方法对遗址进行调查,确定发掘区域。但考古发掘工作开始后,禁止在发掘区域内进行钻探。 第四条 原《规程》没有说明考古调查的任务。新《规程》明确提出考古调查的任务不仅是发现和确认文化遗存,还要研究文化遗存,并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包括航空、遥感、探地雷达、水下声纳等,可帮助发现文化遗存,但勘探结果必须经过人工实地踏查核实。 “遗址”与“地点”的区分表现在几方面: 1、通过地表散落遗物判断地下遗址状况是考古调查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即便是在高度开发的农业区,遗址地表散落遗物也能某种程度上反映地下遗址的状况。但由于各种原因,原属遗址上的遗物经常被带到遗址范围之外,此类地点的发现,可作为判断和寻找附近存在遗址的线索,因此也属于考古调查的工作范围,但不能视这些地点为遗址。 2、在严重风蚀又很少被后人活动干扰的地区,文化堆积中的细小物质流失,相对大而重的遗物基本留在原地。此类堆积尽管已经脱离地层,不能将其视同为遗址堆积,但其散布位置、密集程度等是推断过去存在遗址以及遗址堆积情况的唯一线索,应当重视对这些现象的观察、记录。对这些地点上的遗物采集,更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 3、年代久远或地势崎岖地区的遗址常因塌坡、流水等自然原因遭到破坏,搬运后形成二次堆积,由于原来的堆积结构遭到彻底破坏,不能视为遗址,但也是推断附近存在遗址的重要线索。尤其是对于年代久远的旧石器时代考古而言,发现这类地点亦属不易,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4、水下发现的沉船,就埋藏原因来说,属前述“地点”的范畴。但有些场合下,沉船结构没有严重损坏,对其进一步的考古工作与对待遗址类同。 |